建澄法律事務所_JusTrust Law Firm

建澄法律事務所_JusTrust Law Firm 許朱賢律師:建立全新視野 澄清有利事實

鄉民權益注意事項
1. 為了保護各位鄉民的隱私權益,
建澄強烈建議:
每一位鄉民的Facebook都應該「採取最少開放的嚴格隱私設定」。
詳細方法,可參考建澄Facebook的2012年10月23日貼圖。
2. 這個粉絲專頁旨在分享一般的法律觀念。
但因個案情形及時間差異,這些觀念可能會有需要調整的地方。
所以,在面臨個案的時候,各位鄉民應另洽法律專家諮詢或與本所聯繫。

律師執業20年紀念建立全新視野,澄清有利事實;見真週密軌跡,誠心攜手向前。
17/09/2025

律師執業20年紀念
建立全新視野,澄清有利事實;
見真週密軌跡,誠心攜手向前。

受贈後「拋棄繼承」,聰明規劃免除遺產稅! 老陳送了一些股票給太太。一年後,老陳死了,太太拋棄繼承,唯一繼承人是「小三」生的6歲小陳。因為老陳死前2年內送給太太的「股票」算入遺產,這些股票價值3億多元,國稅局核定:小陳應繳遺產稅5,735萬元...
25/08/2025

受贈後「拋棄繼承」,聰明規劃免除遺產稅!

老陳送了一些股票給太太。一年後,老陳死了,太太拋棄繼承,唯一繼承人是「小三」生的6歲小陳。因為老陳死前2年內送給太太的「股票」算入遺產,這些股票價值3億多元,國稅局核定:小陳應繳遺產稅5,735萬元。問題是,小陳拿到遺產只有3,744萬元。陳太太拿了股票,不是繼承人,免遺產稅。繼承人小陳成了5,735萬元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怎麼會這樣?

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免「贈與稅」。為了防堵生前贈與逃避遺產稅,法律規定:有些生前贈與必須算入遺產。但是,無論如何,別人的財產增加,都不能是納稅人負擔加重的原因。因此,憲法法庭判決說:
(1)被繼承人死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所謂「擬制遺產」),配偶外的繼承人不是受贈人,就不該因此增加「遺產稅」負擔。
(2)即使國稅局強制執行只針對遺產、不影響繼承人的原有財產,若遺產稅額不公平反映個人財產增加情形,就是違憲。
(3)115年10月28日以前,立法院必須修正相關規定。修法完成前,只要受贈配偶不是繼承人,受贈配偶、繼承人一樣不因擬制遺產發生遺產稅。

為了配合憲法法庭判決,114年7月底,財政部公布了處理原則。落落長的條文,寫了好多配偶繼承遺產該怎麼辦。真正重點在於:只要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不是繼承人,就不是納稅義務人。針對配偶早先受贈的擬制遺產,配偶和繼承人通通都不用負擔遺產稅。這就是憲法法庭、財政部公開的遺產稅節稅新天地。你學會了嗎?

#大法官罩的租稅規劃
#結婚:聰明省稅的好方法
#量能課稅原則、租稅法律主義vs實質課稅原則
#憲法法庭判決113 年憲判字第 11 號113.10.28
#財政部: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114.07.28
#115.10.28「遺產及贈與稅法」怎麼改?

先生死後,太太可以繼續住原來房子嗎?寫「遺囑」就好啦,真的假的? 老王過世後,王太太和小孩一起繼承他留下的房子。小孩依法請求分割遺產,要王太太搬出去,怎麼辦?「唉唷,小孩不會那麼壞啦!」那麼,他會不會有一天遇上詐騙、開車撞死人、合資公司被掏...
13/06/2025

先生死後,太太可以繼續住原來房子嗎?
寫「遺囑」就好啦,真的假的?

老王過世後,王太太和小孩一起繼承他留下的房子。小孩依法請求分割遺產,要王太太搬出去,怎麼辦?「唉唷,小孩不會那麼壞啦!」那麼,他會不會有一天遇上詐騙、開車撞死人、合資公司被掏空……,欠一屁股債,然後,被逼著拿出家產抵償?

如果老王過世時沒有小孩,王太太可能必須和大伯、小叔、大姑、小姑一起繼承房子。然後,王太太會不會被趕出家門、流落街頭?

有人說:寫「遺囑」就好啦。問題是,怎麼寫?就算遺囑指定房子全部留給太太,繼承人可以依法要求「特留分」,全部遺產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接下來,繼承人要求分割遺產,訴訟吵吵鬧鬧。太太年紀愈來愈大,住得也不安穩。

要想澈底解決,「遺囑」不能馬虎,必須認真好好寫。事先全面清點遺產後,遺囑可以分配繼承人足夠的特留分。如果房子就是唯一的遺產,遺囑可以指定太太一輩子無條件的「使用權」,給其他繼承人適當比例的「所有權」。仔細規劃,特留分、分割遺產的權利,擋不住真誠守護的強大心意。

遺囑清清楚楚,保障老伴一輩子遮風蔽雨的安穩。如果空口期待孩子對天發誓的孝心、兄弟姊妹溫良恭儉讓--一切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樣。

04/01/2025

遺囑可以很簡單

有效的遺囑,可以不用調取財產明細、價值證明、戶籍謄本……。寶來集團白文正遺囑只寫「全部遺產」留給○○○。長榮集團張榮發遺囑只寫「本人之存款及股票」、「不動產」全部由○○○繼承。法院都確定是有效的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全文手寫,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如果不想手寫詳細內容,仿照上面方式,簡單幾個字就好。請公證人認證或律師見證「簽名」真正、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預防爭議、更好實現遺囑。

毛小孩、智慧財產、數位資產(各種網路帳號、虛擬貨幣……)、海外財產,一樣可用遺囑託人照顧或處理,斟酌指定報酬就好。

詳細的遺囑,有其好處。只是,身心狀況不合適、繼承人和遺產不複雜的話,遺囑「簡單」就好。

經歷9個週末、72小時課程、3小時考試,許朱賢律師成了第一屆「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20%)。許多創業者努力累積了房地產、股票和其他財富,卻不免憂心兒女子孫因分配不均而吵吵鬧鬧、因婚姻...
25/04/2023

經歷9個週末、72小時課程、3小時考試,許朱賢律師成了第一屆「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達20%)。許多創業者努力累積了房地產、股票和其他財富,卻不免憂心兒女子孫因分配不均而吵吵鬧鬧、因婚姻失和或遇上詐騙而損失慘重、因未預先安排而繳多了稅……。

怎樣讓家族財富化為明明白白的久久祝福,避免遺產爭議,更為兒女子孫留下健康勤奮的基業?我們一起聊聊吧。

13/10/2021

怎樣招募適任的員工?要求信用報告、良民證,行不行?

員工犯錯,雇主連坐賠錢
員工或受僱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後,雇主可能應連帶負責賠償。一項雇主免責的機會是:證明雇主已「盡力」選任、監督受僱人。不只是能力、技術而已,雇主也應重視受僱人的性格、品德,才好「預防」受僱人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雇主應盡選任、監督責任
舉例來說,要求員工參加在職訓練課程、考取專業證照,通常不能證明:員工是否適任之性格、品德。此外,如果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信用報告、良民證及其他隱私資料,雇主必須考慮:這些資料是否「就業所需」、與「執行工作」相關,不能逾越經濟上需求、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範圍。

雇主不可任意要求交出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
在法令明文的前提下,有些雇主必須要求員工不能有一些犯罪紀錄 (e.g. 保母、幼兒園及安親班老師、計程車司機、保險業務員、證券營業員……),因此可要求求職者出示良民證。若無相關法令依據,雇主卻要求求職者提供「非必要」之隱私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裁處「罰鍰」(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第67條第1項)。

案例一:為了保護客戶財務隱私,應加強內部管理稽核
一線上教學業者招募「業務諮詢顧問」時,因該職務會接觸客戶信用卡號及授權碼、存摺封面資料,為預防盜用或變賣客戶個人資料,業者要求錄取者於報到前繳交良民證、信用報告。然而,因法令未限制犯罪前科者擔任相關職務,「勞動部」認為:業者應循內部稽核、定期抽查、確保資料流向等方式保護客戶,不可要求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信用報告 。

案例二:銀行職員、理專的模糊地帶
依據法令,銀行「負責人」不能有一些犯罪紀錄 。那麼,其他銀行職員能不能有犯罪前科?法令要求銀行應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執行職責所需專業知識 ,沒有明白規定銀行檢閱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此外,「銀行公會」雖約束銀行:應瞭解「理財專員」品性素行、專業知識、信用及財務狀況,落實執行KYE (Know your employee)制度 。然而,銀行公會自律公約或規範不是法令,能不能藉此突破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蒐集員工隱私資料的限制,仍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案例三:餐飲外送員必須交出良民證?
有些餐飲外送業者(UberEats、foodpanda……)要求新進外送員提供「良民證」,排斥有犯罪前科者,合法嗎?2019年國慶連假外送員車禍死亡事件後,勞動部一度認定5家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屬「僱傭關係」,進而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業者隨後調整契約約定,讓外送員變成高獨立性的「承攬人」。因此,餐飲外送業者不再需要遵守勞基法,不用提供勞保勞退,免受「就業服務法」雇主義務拘束。但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犯罪前科資料時,仍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注意: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給老闆的二項啟示
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核發,用於證明有無「一部分」刑事案件紀錄。有緩刑、只是拘役罰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完畢後5年內沒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許多犯罪紀錄其實沒寫在良民證裡。因此,良民證未必可證明:有沒有犯罪,也不容易推論:以後會不會犯罪。換句話說,單單蒐集甚至每年要求更新良民證的做法,尚難證明雇主已盡力選任、監督受僱人。

二、無論員工過去有沒有犯罪紀錄,雇主一樣必須建立「管理制度」,讓新人、老鳥協力創造企業未來的最大利益。

06/10/2021

「員工」是企業重要的資產,需要關心保護,也需要管理監督。

業務員在外開車撞了人,公司可能需要連帶賠償。計程車撞人了,衛星車隊和車行恐須連帶負責。銀行理專騙人投資或盜領存款,銀行會一起挨告。咖啡店員工殺人了,老闆也該負責賠錢嗎?

咖啡店員工殺人事件
大炳和2位朋友合夥開了一家咖啡店。謝小姐原來是工讀生。她工作認真、待人親切,2年就升任咖啡店「店長」。一對陳姓夫妻住在附近,他們每天都來咖啡店坐坐,點一樣的Espresso。

有一天,陳姓夫妻成了咖啡店外淡水河邊的2具浮屍。經過媒體報導,有人懷疑3位咖啡店合夥人就是兇手,陸續向媒體爆料:親眼看見大炳和謝小姐一起來買金紙、凌晨四點鐘偷偷在店裡清洗東西……。為了避免兇嫌逃亡、確保到庭受審,檢察官要求羈押,法官最後裁定300萬元保釋金。

經過一個多月調查,檢警排除了咖啡店合夥人的犯罪嫌疑。然而,驚嚇與挑戰陰魂不散。一向親切的謝店長竟然是殺人犯。她藉口大炳小孩滿月,邀請陳姓夫妻晚上到咖啡店裡,將安眠藥粉加入他們點用的飲料,先後扶著昏昏的陳姓夫妻走出咖啡店,在河邊的紅樹林裡,用水果刀刺殺二人後棄置現場。刑事上,謝小姐因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然而,纏訟8年後,3位咖啡店合夥人雖未參與殺人行為,法院仍判決:他們必須連帶賠償陳太太的媽媽368萬元。

冤枉嗎?為什麼?
店長(謝小姐)利用上班時間,在店內準備給客人的飲料下藥後,攙扶昏迷客人至店外殺害,其「行為外觀」與執行職務有關。當天晚上7點半及8點半,店員打掃廁所時,二次看見陳姓夫妻頭部傾倒、臉色難看、陳太太起身站立卻搖搖晃晃,店員都沒給予關懷協助。稍後8點45分,店員發現謝店長不在店裡,又未通報當時就在店內的大炳。因此,法院認為:咖啡店欠缺SOP (例如:顧客身體不適之通報處理流程、監督店員及店長即時處理顧客突發身體狀況之機制),錯失了避免死亡的機會,3位咖啡店合夥人必須為員工殺人負責。

雇主享受員工活動帶來利益,同時應分擔風險。因此,雇主必須謹慎選任員工、監督員工適當工作,否則應為員工執行職務「外觀」、利用職務上機會、與職務時間處所密切關聯之行為連帶負責。問題是:雇主必須監督、管理員工到什麼程度?事後諸葛很容易可以說:如果那時候問候或通報一下,就有機會避免不幸發生了。天知道:平時親切可愛的工作夥伴竟然醞釀了殺人計畫?除了遵守法規(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業者必須緊盯員工有沒有加料、複查每件產品有沒有毒嗎?工作守則要不要多寫一條規定:員工應關懷同事及顧客安全,不可以殺人?

給老闆的二項啟示
一、「合夥」與「公司」不同。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必須連帶負責。但若是登記公司,除了已繳股款外,股東完全不用償還公司債務。換句話說,公司登記幫創業家築起了防火牆,鎖住創業家的資金風險限於已繳的股款(公司財產)。因此,有心創業的話,不要擔任無限責任的合夥人。

二、世事難料。雇主必須了解多樣的營運風險,加強管理人員、設備、資金、流程……,並且留存必要的紀錄。因此,於駕駛員出車前,除了平時宣導遵守交通規則外,雇主應要求每天檢測駕駛員酒精濃度,避免酒後開車。針對證券商營業員可能違法買賣客戶股票,證券公司可以事先與客戶約定:禁止交付印鑑、款項予公司人員保管,也不得與公司人員私下金錢往來、全權委託買賣或約定損益 。至於員工上班時順便殺害、性騷擾、辱罵同事、訪客或消費者的風險呢?雇主應建置合情合理之管理措施(平時宣導、通報處理、事後補救),避免傷害或不幸,也好在法院審判時候爭取免責。

集會遊行中警察暴力之國家賠償責任將近6年前的428反核集會國家賠償案,法院即將做出第一審宣判了。警察是否為了短時間內配合上級命令「淨化」忠孝西路而違法施暴?誰該提出錄音錄影證明警察依法驅離或違法施暴?哪些政府機關應該賠償受傷人民?相信後天(...
20/01/2020

集會遊行中警察暴力之國家賠償責任

將近6年前的428反核集會國家賠償案,法院即將做出第一審宣判了。警察是否為了短時間內配合上級命令「淨化」忠孝西路而違法施暴?誰該提出錄音錄影證明警察依法驅離或違法施暴?哪些政府機關應該賠償受傷人民?相信後天(01/22)的判決十分讓人期待。

等待之餘,且先回顧10餘年來關於集會中警察暴力的國家賠償判決,有助於了解法院依法追究政府賠償責任的軌跡。

11年前抗議陳雲林來台集會的警察暴力後,法院已提醒警察應注意「蒐證」
97年11月,中國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簽署兩岸協議。群眾包圍台北市晶華酒店抗議,警察手持盾牌與群眾對峙時,一警察突將學生江○○拉入盾牌牆後方的警察群裡。江○○於1分鐘後脫離警察群,發現自己頭皮撕裂傷、全身多處擦傷瘀青。因台北市政府擁有較優越蒐證能力,卻未舉證證明警察是否造成原告傷害、是否合法使用警械,法院於99年判決確定:台北市政府應賠償江○○慰撫金30萬元(北高行98訴1843)。

法院判決同時譴責:「原告參與集會遊行,未持任何武器或行使不法腕力,竟遭被告所屬武裝鎮暴警察動手拉扯入其勢力範圍,腦部受傷,其驚恐畏怖,不言可喻,原告遭警方毆傷,鮮血如注,警方既不予救助,也未為必要之蒐證以利原告就其權利為主張,莫非僅因原告參與集會遊行,即非屬警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所稱之『人民』,其安全、福利之保障即非警方之職務內容?」。訴訟中,法院要求台北市政府依錄影畫面查明出手拉扯江○○的警員姓名,台北市政府竟稱「找不到」,又不曾關懷江○○受傷,更凸顯當時的台北市政府漠視人民生命、身體安全。

99年判決確定後,經過一年又一年,經歷103年3月反服貿佔領行政院(324太陽花學運)、4月反核佔領忠孝西路(428反核集會)。直到今天,政府官員知不知道「集會自由」是大法官第718號解釋早已指明的重要基本人權?在上級長官命令下,警察能夠怎樣尊重參加集會人民生命、身體的安全?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僅僅是「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的要求,同時也必須注意遵守下列規定: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對保有之個人資料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違犯者,由主...
10/10/2019

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僅僅是「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的要求,同時也必須注意遵守下列規定: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27條:對保有之個人資料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違犯者,由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2~20萬元罰鍰;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條: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適當監督受託者(e.g. 定期確認受託者執行之狀況,並記錄確認結果…)。

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3條之1:對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審判中獲知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刑法」第316條: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五、「刑法」第132條第3項: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今年8月,翁律師於檢察官偵查中洩漏證人筆錄予被告,遭基隆地院輕判6個月有期徒刑 (可易科罰金18萬元)(107年度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足資警惕。

潤寅詐貸案偵查卷證疑外洩! 律師竟送影印店影印
2019-10-08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檢調偵辦潤寅實業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向14家銀行詐貸84億餘元案,昨發動第2波搜索,訊後聲押楊的秘書林奕如等8人,台北地院原排定今下午3點半開羈押庭,傍晚卻傳出有被告律師將影印卷的影本送至民間的影印店再影印,使偵查中卷證有外洩疑慮

檢調偵辦潤寅實業負責人楊文虎、王音之夫婦向14家銀行詐貸84億餘元案,昨發動第2波搜索,訊後聲押楊的秘書林奕如等8人,台北地院原排定今下午3點半開羈押庭,傍晚卻傳出有被告律師將影印卷的影本送至民間的影印店再影.....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今天(02/22)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一律加重其刑1/2的規定違憲,有關機關須於110年2月22日以前修法,修法完成前,法院應適當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不分情節,基於累犯...
22/02/2019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02/22)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一律加重其刑1/2的規定違憲,有關機關須於110年2月22日以前修法,修法完成前,法院應適當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摘要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聲請案號:會...

Address

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五段545號2樓
Taipei
11163

Opening Hours

Monday 09:30 - 18:00
Tuesday 09:30 - 18:00
Wednesday 09:30 - 18:00
Thursday 09:30 - 18:00
Friday 09:30 - 18:00

Telephone

886-2-2888-1855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建澄法律事務所_JusTrust Law Firm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