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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isScale 乃是發想於古希臘神話中的正義女神賽米 Themis ( 或譯泰美思、忒彌斯,希臘語:Θέμις 即表示『法律』),其令人熟知的「一手握劍、一手持天秤」的形象,就是公平、正義的表現。

而現今社會紛爭的複雜及多元性,常使人身陷其中而徒呼負負,最簡單的公平、正義的訴求,往往卻又因各種風險因素(如資訊、時間、金錢等)更讓其似蒙上一層沙般的遙不可得。

ThemisScale 專業律師諮詢網,即是本著此種最單純的想法,希望透過各種多樣且私密的溝通平台,為您充分分析、評估每一個爭議案件背後的各類風險(法律風險、時間風險及金錢風險等),使您能做出最有利的選擇與決定,而不是一味的要求您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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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善意無權占有人」也可請求回復!!
10/04/2026

重點是「善意無權占有人」也可請求回復!!

最近盛行此種「蘋果手機的訂單,先享後付」的方式又盛行起來,然後內文還會請你確認如果非本人交易,請儘速向專員聯繫等等,聯繫後就會要求你需按照他們的指示進行相關金融操作,如果不配合,就會恫嚇你說你名下的財此種是詐騙無疑。記得要去165進行通報。...
10/03/2026

最近盛行此種「蘋果手機的訂單,先享後付」的方式又盛行起來,然後內文還會請你確認如果非本人交易,請儘速向專員聯繫等等,聯繫後就會要求你需按照他們的指示進行相關金融操作,如果不配合,就會恫嚇你說你名下的財此種是詐騙無疑。記得要去165進行通報。至於通報網頁上面「我要報案」與「我要檢舉」的差別在於:
●若是已經有匯轉款項出去(實際被害)或準備(可能要聯絡警方現場阻詐),請按「我要報案」;
●若無,則以「我要檢舉」處理之,此為承辦多筆詐欺案件的新北警官豐富經驗分享😄,因為按「我要報案」,後續會有製作筆錄的需要。
#詐欺

【家庭暴力案件的警察權限】1.警察局在各警察分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簡稱家防官),他們是受過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2.如有被害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之急迫危險,或有繼續遭受重大傷害之虞,一般都會建議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甚至應儘...
06/02/2026

【家庭暴力案件的警察權限】

1.警察局在各警察分局設有「家庭暴力防治官」(簡稱家防官),他們是受過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專業訓練的警察人員。

2.如有被害人正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之急迫危險,或有繼續遭受重大傷害之虞,一般都會建議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甚至應儘速就醫驗傷,警察機關立即派員前往現場處理,並由警察人員主動為被害人聲請緊急保護令,於接獲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後即派員執行;發現家庭暴力案件及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警察人員將依法逕行逮捕之。此為家暴法第29條明文規定,把刑事訴訟法的「現行犯『得』逮捕」一語,直接提為「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至於這樣的立法,好不好,又是另外一件事)。

3.但這裡要提醒的是,警察認為有家庭暴力『罪』的現行犯,才有逮捕的問題。如果只是單純報案說有家庭暴力『事件』,並不當然可以構成現行犯逮捕。尤其家庭暴力,我們一般也多承認精神暴力可能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之行為。)

4.而且,除了發生重大家庭暴力,警方可能依照規定通報聲請緊急保護令外,其他的程序主要還是由被害人或家屬提出,警察機關負責協助而已。

5.至於,要不要帶律師去,這本來就不是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而且依照實際上經驗,帶律師去警局通報家暴,大部分都是會被認定為刑事告訴案件。

資料來源: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6416-105.html

#家庭暴力防治法

假釋撤銷後的救濟制度,主要受到2020年《監獄行刑法》大修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的深刻影響,從「刑事路徑」轉向「行政訴訟路徑」的重大變革。而最多爭議者,在於被撤銷假釋者其後因為犯他罪而被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可能採取認罪策略),導致此...
05/02/2026

假釋撤銷後的救濟制度,主要受到2020年《監獄行刑法》大修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的深刻影響,從「刑事路徑」轉向「行政訴訟路徑」的重大變革。而最多爭議者,在於被撤銷假釋者其後因為犯他罪而被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可能採取認罪策略),導致此時是否要撤銷先前假釋,就會產生爭議。

【行政執行法之19條3項之義務人不在場?】🧑‍✈️警察學生好奇提問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3項後段的規定,是怎麼產生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的情況?是因為義務人會被暫時放在某個房間或是去上廁所不在場什麼的嗎?😂😂👨‍🏫這問題其實之前都沒細...
31/01/2026

【行政執行法之19條3項之義務人不在場?】
🧑‍✈️警察學生好奇提問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3項後段的規定,是怎麼產生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的情況?是因為義務人會被暫時放在某個房間或是去上廁所不在場什麼的嗎?😂😂
👨‍🏫這問題其實之前都沒細想過,若不是學生提問,也不會特別去做了檢索,這問題的可能的答案,要得找一下修法歷史
1️⃣以前行政執行法,欠錢是可以拘提管收,是可以直接向法院一起聲請拘提管收,這也是為什麼大法官解釋第588號說這樣是違反人身自由,同時也促成了現在行政執行法的「先拘提後管收流程」以及相關正當法律程序。

2️⃣那問題是19條第3項後段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的情況也是在這次修法裡面放進去的,因此到底這個所謂不在場指的是什麼?如果去看立法院修法討論過程以及修法理由只有「「...惟如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例如行政執行聲請管收後,法院為為裁定前,義務人先行離去,或地方法院駁回管收之聲請並釋放義務人後,行政執行處提起抗告,抗告法院准許管收之聲請等情形)…此時自難期義務人自行到場接受管收准此,實有必要賦予行政執行處得逕以該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移送管收所......」。所以這裡由說明除了後面駁回後抗告的情況可以想像外,理由中提到的所謂「義務人先行離去」到底指的是什麼,還是不明白。

3️⃣如果追著行政執行法目前有提出的新的修法草案,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3項,已經被調整到第49條,修正理由也明白說到「行政執行分屬就法院駁回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而法院廢棄原裁定另為管收裁定時,義務人雖未在場,惟法院處理並無不同…爰刪除19條3項後段...」

4️⃣所以,大概可以明確地說,現行行政執行法第19條3項所謂義務人不在場,應該只有「法院駁回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而法院廢棄原裁定另為管收裁定時這樣的情況存在」,修法理由中所提的義務人先行離開,到底是什麼情況,也就只有當初起草文字的人知道了。

#行政執行法

資料來源:https://www.tny.moj.gov.tw/media/20214583/81130112252644.pdf?mediaDL=true

【👮警方眼中的竊盜?侵占他人遺失物?另類不同的觀點】⏹︎與以前曾經上過課的值勤員警聊天過程,常被詢問到警方受理的大宗案件中(例如順手牽羊安全帽、雨傘等),到底是竊盜?還是侵占他人遺失物?1️⃣先比較兩個罪,竊盜罪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占他...
20/01/2026

【👮警方眼中的竊盜?侵占他人遺失物?另類不同的觀點】
⏹︎與以前曾經上過課的值勤員警聊天過程,常被詢問到警方受理的大宗案件中(例如順手牽羊安全帽、雨傘等),到底是竊盜?還是侵占他人遺失物?
1️⃣先比較兩個罪,竊盜罪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占他人遺失物最高1萬5千元罰金,所以單看刑度,應該是竊盜罪比較重。
2️⃣ 再來,基本上上過課的學生對於竊盜罪,都可以背誦出「監督支配關係」或「持有管領力關係」的判斷標準;那對於侵占遺失物罪的**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要件,理論上也沒問題,但具體案件到底怎麼區分,可能就眾說紛紜。下雨天在超商門口拿走傘架,到底是竊盜還是侵占遺失物?問AI,他給的答案也不一定一致。
3️⃣ 那實務看法呢?值勤員警提到了上級有說依照最高法院台非162號判決來辦理,應該以侵占案件辦理。那問題就來,這個判決有這麼英明神武的把這兩罪的區分給畫出來嗎?如果有,真的應該是法學上的大發現,後來仔細一瞧,發現好像不是這麼回事,該判決致多提到:
◾ 「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之行為人,對該物並未先具有委任管理等持有之關係,此與其他類型之侵占罪不同,而與「竊盜罪」相同,且所謂「侵占」與「竊盜」,俱以不法手段占有領得財物,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二罪復同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主觀要件,同以他人之財物為客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尚無差異,應認為具有同一性,從而原確定判決將起訴書所引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法條,變更為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論以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自難謂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定訴外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八七號判決參照
◾- 又「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與「竊盜罪」之行為人 ,對行為客體均未具有委任管理等持有之關係,且俱以不法手段 占有取得他人之財物,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二罪復 同以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主觀要件,同以他人之財物為 行為客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尚無差異,是就起訴 之「竊盜」事實與還原為「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之社會事實觀 察,二者基本(重要)事實關係大致相同,應認為具有同一性
4️⃣ 所以,這個判決是在重申竊盜與侵占他人遺失物具有同一性而已,並沒有提出這兩罪的判斷標準。那為何這個判決確會成為上級引為受理侵占罪的依據呢,這裡值勤員警與我,大概想出很腹黑的原因
◾ 竊盜案件,無論是什麼竊盜,在數據統計上都是管制案件,攸關治安良好與否的參考指標
◾ 侵占遺失物案件,就不是管制案件吧(!?),而且可能通知犯嫌到案後,被害者的被侵占物品就會出現,案件處理可能還可以在警察局這邊多放一點
5️⃣ 那,到底這兩罪怎麼區分?刑法學者古承宗教授在他刑法分則:財產犯罪(頁107到108)一書中,或許提出一個較清楚的判斷:「…簡單地說,凡是原持有人不知道動產已經脫離自己的管領支配,或者縱使意識到已脫離支配,卻是無法或難以回覆持有者,均屬之。」

【人資專家>律師?】以前幫當事人撰寫上述書狀時,曾有遇過當事人堅持狀頭必須加上「原審判決被欺騙之二審上訴狀」,為了這個狀頭還差點跟當事人翻桌,想不到今日有遇到類似的情況,人力資源專家堅稱在律師的書狀程序事項欄加上「...以保障勞工基本生存權...
26/12/2025

【人資專家>律師?】
以前幫當事人撰寫上述書狀時,曾有遇過當事人堅持狀頭必須加上「原審判決被欺騙之二審上訴狀」,為了這個狀頭還差點跟當事人翻桌,想不到今日有遇到類似的情況,人力資源專家堅稱在律師的書狀程序事項欄加上「...以保障勞工基本生存權益並端正職場秩序。」

現在人資專家都要處理勞資案件的律師寫好書狀給他審閱修改??請當事人確認書狀,就變成人資專家對書狀內容品評論足,尤其是AI化後此類情形更常見。所以,請問那邊可以報名人資專家....

擔心未成年人或心智能力較有缺陷之人被騙去辦卡或辦理貸款,徵信中心有提供相關註記的申請服務,常常有父母或監護人來詢問此種類型之問題,除了加強金融及防詐騙的相關知識,更積極做法應該是去做相關註記~~連結如下,需要準備資料及表格都清清楚楚http...
30/11/2025

擔心未成年人或心智能力較有缺陷之人被騙去辦卡或辦理貸款,徵信中心有提供相關註記的申請服務,常常有父母或監護人來詢問此種類型之問題,除了加強金融及防詐騙的相關知識,更積極做法應該是去做相關註記~~連結如下,需要準備資料及表格都清清楚楚
https://www.jcic.org.tw/main_ch/docDetail.aspx?uid=150&pid=132&docid=48

起訴後,告訴人要不要去開庭?現在法院多半會寄這張文件給提告的人,讓告訴人可以選擇要不要去當庭陳述?或是直接書面表示意見?
04/11/2025

起訴後,告訴人要不要去開庭?現在法院多半會寄這張文件給提告的人,讓告訴人可以選擇要不要去當庭陳述?或是直接書面表示意見?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到底要發幾次存信函?】例如以租金未繳為例,一般出租人最常疑惑,如果要終止租約,到底要發幾次存證信函,依照下列的租賃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該要發三次(至少兩次),理由說明如下:1.必須先定期間催告「一次」繳納...
25/10/2025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到底要發幾次存信函?】
例如以租金未繳為例,一般出租人最常疑惑,如果要終止租約,到底要發幾次存證信函,依照下列的租賃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該要發三次(至少兩次),理由說明如下:
1.必須先定期間催告「一次」繳納以積欠的兩個月租金(10條1項2款)
2.拒繳後,再發函一次說明未繳租金,將於「30日」終止租約(10條2項1款)
3.「30日」後正式發存證信函終止租約(第三次,或者可用提起民事訴訟狀起訴代替)

如此對出租人雖嫌複雜,但或許可以在終止租約上完全無任何漏洞被挑剔~~
#房屋租賃
#終止租約

【諮詢趣談】-民眾說:對方欠我錢不還-律師說:有證據就可以提告還款!!-民眾說:可是我不想上法院。憲法不是有訴訟權的保障,那應該也                有保障我「不訴訟」的自由-律師說:😲😲😲😲-民眾說:是不是~憲法不就是有保障我...
22/08/2025

【諮詢趣談】
-民眾說:對方欠我錢不還
-律師說:有證據就可以提告還款!!
-民眾說:可是我不想上法院。憲法不是有訴訟權的保障,那應該也
有保障我「不訴訟」的自由
-律師說:😲😲😲😲
-民眾說:是不是~憲法不就是有保障我的訴訟權,所以我當然也可以不用訴訟阿.....
-律師說:😲😲😲😲我可以用「不說話」來完成這次的諮詢嗎!?

30/07/2025

【諮詢趣談】
-民眾說:不懂的傾聽的法官不是好法官
-民眾說:對方說的都是謊(屁)話,還一直讓他說,法官都聽不出來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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