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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2025
17/11/2025

64歲王牌經紀人孫德榮近年健康狀況亮紅燈,今年7月才進行脊椎手術,但身體仍存在其他症狀,包含跌倒、突發不適等。日前他自曝晚上出現心悸、暈眩,令他感到相當不安,於是決定儘快聯繫律師修改生前遺囑。孫德榮16日

很榮幸受邀擔任「捷運公司政府採購法教育訓練講座」的講師。本次講座以幾個案例結合法條,讓大家能更清楚掌握政府採購法的要點,希望能有效協助捷運公司的同仁們在未來工作中更有效率並依法合規地執行業務。2025.09.25
26/09/2025

很榮幸受邀擔任「捷運公司政府採購法教育訓練講座」的講師。本次講座以幾個案例結合法條,讓大家能更清楚掌握政府採購法的要點,希望能有效協助捷運公司的同仁們在未來工作中更有效率並依法合規地執行業務。

2025.09.25

11/08/2025

立法院昨(五)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案,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純天然蔬菜汁者,免稅。 現行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僅規定,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

28/07/2025

一件辦了三年的公司清算案終於終結了。這家公司現金不少,沒有負債,股東人數也不算太多,原以為當清算人只要把資產算一算分給股東就可以結案,應該輕鬆愉快,沒想到還是拖了三年才結案。有些心得可以跟各位先進分享:
一、海外子公司要結束是很麻煩的,要跟秘書公司配合,要符合外國法令,時程也無法控制。
二、OBU帳戶要關掉也很麻煩,基於洗防的理由,有些銀行會要求負責人到原開戶行親自辦理。如果原開戶行跟清算人不在同一個縣市,清算人會花很多時間在跑銀行。
三、聽到公司清算要分錢了,有些人可能跑出來主張某某股東名下股份是借名登記,主張自己才有領取剩餘財產的權利。清算人雖然強調除非法院有判決,否則清算人只能依股東名簿辦理,但當事人還是不死心,甚至會請律師發函警告清算人。清算人夾在這些股東間的爭議,實在很無奈。
四、分配剩餘財產也沒有想像中的簡單。每家公司都會有一些失聯股東,通常是股東搬家但沒通知公司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以致公司要發錢了找不到人。原本以為提存就好,問題是提存的前提是受領遲延,公司照著股東名簿上的地址發通知被退件,只好聲請公示送達,結果司法事務官一查,這股東的住所已經變更,公司先前的存證信函根本寄錯地址(我怎麼知道啊!),裁定駁回公示送達的聲請,這時好心的事務官會在裁定上記載這位股東的新住所在哪裡,讓公司可以寄通知到新住所去;有些「溫暖富有人性」的事務官就會叫我們自己去閱卷,於是苦命的清算人就得全台跑透透去閱卷查股東的最新地址,公示送達完成後才能提存。
五、清算程序會發生很多期後費用(匯款、提存、發股東會通知...),理論上這些費用可以從公司資產預留來支應,但問題是要預留多少。我這次在第一次分配剩餘財產給股東後,因為提存拖太久,導致存在銀行帳戶裡等待提存的錢生出利息,這些利息才幾萬元,但還是股東的錢,理論上該分給股東,但二次分配程序很麻煩不說,有些小股東二次分配可以領得的錢不到30元,連匯費都不夠。為了早日結案,小弟決定第二次分配的所有匯費都由清算人負擔,趕快把錢發完結案。
以前唸書時,總覺得清算好像很簡單,這次做完後,才發現清算雖然概念上不難,但實在有夠麻煩。好在有了這次經驗,下次再有類似案子應該可以駕輕就熟。

30/06/2025

※新增附民判決意見

這幾天法律圈與新創界最熱門的話題就是七法與法源的一審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訴字第8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重附民字第1號裁定),該案認定被告成立兩個罪,一個罪是重製法源公司就「法規沿革」編輯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另一個罪是以爬蟲將法源資料庫重製,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因而重判被告七法公司負責人郭榮彥有期徒刑四年,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七法公司及相關行為人應連帶賠償法源公司1億餘元。這幾天這個判決實在太熱門,引發了許多批評,我拜讀了刑事判決與附民判決後,確實有些值得討論之處。為了刷存在感,小弟就野人獻曝,敬祈各位先進指正:
一、 就刑事判決有關著作權法部分:
(一) 就著作權法部分,一般人會覺得奇怪,七法跟法源都是做資料庫為本業,為什麼一審判決放著資料庫不處理,只討論「法規沿革」這個一般使用者都不會在意的點?之所以限縮於「法規沿革」,應該是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法令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只有「法規沿革」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檢方才把起訴重點擺在這邊。
(二) 但依刑案一審判決認定,法源的「法規沿革」是找人另外以法源自己獨特的方式,表達出歷次法規修正的沿革經過,與主管機關公佈的不同。既然一審判決認為「法規沿革」的寫法並非唯一的表達方式,且法源的「法規沿革」具有最低創意(我認為這部分其實有討論空間),其實可以考慮將法源的「法規沿革」直接當成語文著作保護,而不用再套上「編輯著作」的框架,因為語文著作保護的理由在於語文表述方式的創意(例如對法規修正過程的文字描述),而編輯著作的保護理由在於對資料選取、編排的創意,但我實在看不出來「法規沿革」有對哪些資料進行選取編排,一審判決將「法規沿革」當成編輯著作,我覺得值得商榷。
(三) 如果要從編輯著作的概念切入,應該是討論法源資料庫雖然是收錄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法令,但法源資料庫在資料的編排上有沒有創意(資料的選取上,應該是越齊全越好,大概沒有創意可言)。如果有的話,七法以爬蟲技術把法源的資料庫重製,就會是侵害法源對編輯著作的著作權。不過這部分一審判決沒有交代,這邊就不討論。
(四) 有許多人把本案跟日前美國法院裁定,有關用買來的書訓練AI是高度轉化的合理使用,二者相比較,認為本案就合理使用的認定顯然落伍云云。不過如果從轉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的觀點來看,七法把法源的「法規沿革」放到自己資料庫的「法規沿革」裡,沒有任何轉化可言,恐怕也通不過美國法院的檢驗。
二、 就刑案判決違反無故取得電磁記錄部分:
(一) 一審判決認為七法未經法源同意,用爬蟲把法源資料庫的電磁記錄重製到自己資料庫,成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這部分的論理比較沒有問題。
(二) 值得注意的是,爬蟲已是目前電商普遍使用的技術,依一審判決見解,是否意味著法院不允許使用爬蟲技術?我認為科技是中立的,關鍵還是在如何使用。使用爬蟲技術把他人資料庫的內容爬到自己資料庫,這就是重製行為,本質上跟用影印機影印他人書籍沒有差別,同樣都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可能。如果用爬蟲快速搜尋網路上相關的資訊,這就跟用AI找資料一樣,比較不會有侵權的疑慮。
三、 刑案最大的爭議恐怕是的重判七法負責人有期徒刑四年,這個刑度在類似案件中極其罕見。觀諸刑案一審判決書有許多「鮮活、生動」的行文用語,以及判決書內引用了大量截圖等異於傳統判決書表達方式(老實說我沒看過判決書這樣寫的,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上網搜尋),我推測重判的理由除了被告始終不認罪之外,應該跟法官個人風格有高度關係。小弟大膽推測本案到了二審之後,就算仍維持有罪判決,但刑度應該會大幅減輕才是。
四、就附帶民事部分:
(一)附帶民事判決認為七法對法源構成侵權行為,所以應該對法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在賠償的邏輯上,附帶民事判決認為七法如果跟法源買這些資料,法源就算不賺錢,至少也會用建置資料庫的成本價賣給七法,但七法用爬蟲的方法省下這筆法源本該賺到的費用,所以法源可以請求的損失就等於「建置資料庫的費用」。因為刑事判決認定七法的犯罪行為包含取得法源整個資料庫電磁記錄,因此附民以法源建立資料庫的成本作為法源得請求的金額,尚屬合理。
(二)至於如何計算法源建置資料庫的費用,附帶民事判決要求法源提出說明,法源表示每筆法規,建置法規內容約30分鐘,法規附件約22分鐘,法規沿革約7分鐘。附民判決以此時間,乘以各種資訊的數量,再乘以人力成本,最後計算出法源建置資料庫的成本至少在1億零5百萬以上,這也是附民判決認為七法該賠的金額:
1.就法源建置每筆法規內容、法規附件、法規沿革的時間加起來剛好是1個小時,看起來很像湊的,法源的證人也說這是概估的時間,不過是少算的。附民判決說前述建置時間可以從扣案光碟顯示的作業時間看出來,但我們不是當事人,看不到扣案光碟,也無從評論。
2.就人力成本,附民判決是用假設每個工作人力月薪4萬元,再以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的「資訊服務委外經費估算原則」,加上辦公室租金、管理費、勞健保、水電、冷氣、辦公設備用品後,估算出每月實際支出人力成本為114,991元。這個計算方式雖非無據,但算出來的金額確實比想像要高。
3.附民判決引用的法源證人,詳細地說明了法源要建置資料庫的辛苦與所花的時間,尤其是在94年以前政府機構還沒電子化的時代,許多法規都只有紙本,要蒐集、整理、繕打、編排進資料庫,確實是件大工程。依照經驗法則,電子化後所需的建置時間理應大幅減少,一審判決沒有區分電子化前、後的建置時間,而是把紙本、電子時代的建置時間都用同一套標準計算,似乎不太精確,不過法源證人說法源提出的建置時間已經是接近電子時代的建置時間,已經沒有把先前紙本時代的大量時間計算進去。如果將紙本時代、電子時代的建置時間區分開來,最後的賠償金額說不定會更高也不一定。
(三)從法源證人所證述建置資料庫的辛苦,相較於七法以爬蟲方式把法源資料庫(而不是政府機關的網站)全數爬到七法資料庫,七法確實有些不勞而獲的味道,個人揣測這是法官對七法相關人員重判以及判令高額賠償的重要理由。
五、 批評者常提出討論的一點是,司法院委託法源建置維護法學資料庫,著作權不應由法源所享有,這個爭執其實在刑案判決及附民判決都沒看到。本案雙方都不爭執七法是從法源的資料庫爬蟲,所以本案被侵害的客體是法源自己的資料庫,與法源為司法院維護建置的無關。另一個批評的理由是,法令或「法規沿革」等資訊具有公共性,不應被私人企業壟斷云云。但誠如一審判決所說,七法如果著眼於前述資訊的公共性,應該從政府網站大爬特爬,而不是跑去競爭對手資料庫爬。事實上七法也承認之所以不去政府網站爬而去法源資料庫爬,是因為法源資料庫比較新、比較齊全,有些政府網站沒有的內容,因此公共性的主張恐怕也不成立。
六、本案判決一出,最強大的批判聲浪來自新創圈,認為本案阻礙了台灣新創產業的發展,痛罵法規落後云云。新創固然可以帶來產業的進步而受到政策鼓勵,但司法實務向來不承認新創可以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實務上亦不乏打著新創名義行違法之實的案例(當年轟動一時的鴻源案,其經營模式,以當時的觀點,也很「新創」)。以本件為例,七法最強的競爭力來自強大的搜尋引擎,但就資料庫或是「法規沿革」建置部分,用爬蟲重製跟用硬碟拷貝並沒有本質上的差異,這部分並沒有太高「新創」含量可言。當初七法如果不要爬法源而是爬政府網站,就算建置的資料庫沒有包含一些冷門法規或法源獨門「法規沿革」而略有缺憾,但99.99%的使用者根本不會在乎。七法栽在這個小事情上,實在可惜。

01/01/2025

高院認定,北院未說明柯文哲等4人於具保後不得與共犯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外接觸,何以能防免接觸而相互勾串,今天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更裁;北院擬明天傳喚被告開庭。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條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意思是如果雇主決定不扣發工資,也不違法。畢竟雇主付工資就是換取勞工的勞務給付,颱風是不可抗力,不能歸責任何人,勞工...
01/10/2024

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條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意思是如果雇主決定不扣發工資,也不違法。畢竟雇主付工資就是換取勞工的勞務給付,颱風是不可抗力,不能歸責任何人,勞工不出勤合情合理,雇主不付工資也是於法有據,誰也不欠誰。只是大部分雇主不會跟勞工算這麼清楚,才造成一放颱風假普天同慶的歡樂景象。如果雇主決定颱風天放假也不發薪水,大家還會這麼歡樂嗎?

所以,下次放颱風假時,與其感謝用颱風假討好選民的政客,不如感謝讓你在家放颱風假還願意照付工資的老闆。

山陀兒進逼,基北北桃明停班停課。北市長蔣萬安晚間在臉書表示,山陀兒持續龜速移動,隨著北轉、外圍環流將逐漸影響北台灣。考量...

31/08/2024

[周刊王CTWANT] 據了解,在柯文哲台北市長任內,京華城容積率放寬至840%,彭振聲日前已被傳喚,並遭限制出境和出海,而他在訊問中透露京華城案是柯文哲「交辦」,此說法明顯對柯不利,而檢廉原訂近日要約談柯文哲說明,.....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40313/6177FDD614EC14901C5F1DD7CFF76348
22/0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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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陳彥任律師】 又逢台北市杜鵑花季,每年杜鵑花季,大安森林公園都會布滿各式各樣的繽紛花卉,迎接美好的春光,非常值得去觀賞。 今年有去大安森林公園賞花的朋友,可能會注意到在公園的一角,矗立著一座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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