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TaipeiLaw Attorneys-at-Law

07/06/2026

《警詢一律不能上銬?這不是保障人權,是把風險丟給第一線警察》
最近有政黨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其中除了討論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要件之外,另一個很值得注意的問題,就是修正第98條,主張「訊問不得拘束身體」。
白話說,就是未來檢察官訊問、警察詢問被告時,原則上不能對被告上手銬、腳鐐或其他戒具。
這件事聽起來好像是在保障人權。
但如果修法文字沒有留下例外空間,我認為會變成另一個非常大的問題。
因為刑事案件現場,不是每個被告都溫良恭儉讓。
有些是詐騙集團成員。
有些是毒品案件被告。
有些是暴力犯罪、家暴案件、恐嚇案件,甚至是情緒不穩、有脫逃、自傷或攻擊他人風險的人。
如果法律變成不分案件、不分危險程度、不分現場狀況,只要進入警詢或訊問階段,就一律不得使用戒具,那第一線警察的人身安全要由誰負責?
被告如果趁機逃跑,誰來追?
被告如果突然攻擊員警,誰來承擔?
被告如果破壞證物、搶奪卷證、傷害自己或傷害他人,現場又要怎麼控制?
人權保障很重要。
但人權保障不是把警察變成人肉盾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8條,本來就已經禁止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被告。
換句話說,法律本來就不允許用戒具去羞辱被告、壓迫被告、逼迫被告認罪。
這個原則應該被堅持。
但是,「不能用戒具逼供」跟「任何情況都不能使用戒具」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
前者是保障人權。
後者可能是忽略現場風險。
比較合理的修法方向,應該是:
警詢與訊問時,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壓迫。
但是,如果有逃亡、自傷、攻擊他人、毀損證物、重大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組織犯罪,或其他具體安全風險時,仍然應該允許員警或檢察官依必要性使用戒具,並且記明理由。
這才是平衡。
法律不是只能站在被告這一邊,也不是只能站在檢警這一邊。
法律要做的,是在保障被告人權的同時,也要保障被害人權益、社會安全,以及第一線執法人員的生命身體安全。
如果我們真的要改革刑事訴訟制度,就應該讓程序更透明、理由更具體、審查更嚴格。
而不是用一句「保障人權」,就把現場安全管理工具全部拿掉。
我反對刑求。
我反對押人取供。
我也反對用戒具羞辱被告。
但是,我更反對讓第一線員警在面對高風險被告時,只能空手承擔風險。
司法改革不能只坐在冷氣房裡想像理想程序。
它也要回到警察局、偵查隊、拘留室、訊問室,看看第一線每天面對的是什麼樣的現場。
真正成熟的修法,不是讓被告完全沒有束縛,也不是讓檢警完全沒有節制。
真正成熟的修法,是該保障的人權要保障,該留下的安全界線也不能拆掉。
不然最後最辛苦的,還是站在第一線的警察。
而最開心的,可能是那些最懂得利用制度漏洞的人。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刑事訴訟法
#警詢
#訊問
#戒具
#人權保障
#警察安全
#司法改革
#程序正義

07/06/2026

《怕檢察官濫權,就把勾串羈押整個廢掉?這不是改革,是把詐騙集團的防火牆拆掉》
最近有政黨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主張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要件。
理由是擔心檢察官濫用羈押,把羈押變成「押人取供」的工具。
這個擔心,我可以理解。
因為羈押是對人身自由最嚴重的限制之一,絕對不能變成偵查機關為了辦案方便,就先把人關起來的手段。
但是,如果因為擔心濫用,就直接把「勾串共犯」這個羈押原因整個刪掉,我認為這就是典型的因噎廢食。
問題不在於勾串羈押這個制度本身不該存在,而是這個制度應該被更嚴格審查、更精準使用。
為什麼?
因為在實務上,很多案件真的需要這個羈押要件。
最典型的就是詐騙集團。
如果今天警方只抓到車手,還沒有抓到上游、水房、機房、收簿手、指揮者,這時候如果車手馬上交保出去,他第一件事情可能不是回家反省,而是趕快通知共犯。
告訴上游:「我被抓了,你們趕快刪資料。」
告訴其他車手:「手機清一清,話術改一下。」
甚至通知主謀:「金流快轉走,帳戶快收掉。」
等到警方後續要再追查其他共犯時,證據可能已經消失,說詞可能已經統一,手機對話可能已經刪除,金流可能已經斷點。
這樣的結果,不是保障人權,而是讓偵查直接斷線。
尤其現在詐騙集團不是一個人騙一個人,而是高度組織化、分工化、跨境化的犯罪。
一個車手後面,可能有收簿集團。
一個收簿集團後面,可能有水房。
一個水房後面,可能還有境外機房與幕後主謀。
如果法律讓第一個被抓到的人可以立刻出去通風報信,那不是司法進步,而是替犯罪集團爭取黃金逃亡時間。
所以,真正該修的,不是把「勾串共犯」這個羈押要件刪掉。
真正該修的是,檢察官不能只用一句「有勾串之虞」就聲請羈押。
檢察官應該具體說明:
到底是哪一個共犯還沒有到案?
被告跟這個共犯之間有什麼聯繫?
有沒有通訊紀錄、上下游關係、金流關係、共同犯案分工?
如果擔心被告會去勾串某個共犯,檢察官是不是應該在一定期間內積極傳喚、拘提或偵查這個共犯?
如果檢察官一直沒有具體偵查作為,卻只是用「可能勾串」作為繼續羈押的理由,那法院就應該讓被告交保、限制住居、限制接觸特定人,或者用其他替代手段處理。
這才是改革。
改革不是把檢察官的工具全部丟掉。
改革是要求檢察官提出具體事實,要求法院實質審查,要求羈押只能作為最後手段。
我反對押人取供。
但我也反對為了防止押人取供,就把偵辦詐騙集團、毒品集團、組織犯罪的重要工具整個拆掉。
刑事訴訟法要防止國家濫權,但也不能修到最後,最開心的是詐騙集團。
法律改革的方向,應該是精準用刀,不是閉著眼睛砍掉整隻手。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刑事訴訟法
#羈押制度
#勾串共犯
#詐騙集團
#司法改革
#人權保障
#打詐不能只靠口號

04/06/2026

《父母欠債,竟把女兒推去給債主性侵?這不是抵債,是把人當祭品》
這兩天看到一則新聞,真的讓人背脊發涼。
新北三峽一對夫妻,疑似因為自己欠債,竟然把自己的精神障礙女兒,推去跟債權人發生性行為,甚至用來「抵債」。
一句話講白了:
欠錢的是父母,被犧牲的卻是女兒。
這已經不是什麼家庭失能。
這是把一個活生生的人,當成債務清償的工具。
更可怕的是,這個女兒疑似具有精神障礙,本來就更需要家庭保護,結果最應該保護她的人,反而可能成為把她推進深淵的人。
很多人第一時間會問:
這到底犯什麼罪?
有人提到人口販運防制法,這個方向沒有錯。
如果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利用被害人不能、不知、難以求助的處境,讓人從事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就可能構成人口販運防制法所處罰的性剝削犯罪。
簡單說,如果把女兒的身體拿來抵債,這不是單純借貸糾紛,而是把人當成可以交換、可以支配、可以剝削的物品。
這就是人口販運法要處理的核心問題。
但這件案子,恐怕還不只這樣。
從新聞內容來看,整件事情疑似是因為被害人遭受性不當對待通報,才被揭露出來。
也就是說,這並不是什麼被害人自願替父母還債的情形。
如果性行為本身違反被害人意願,那就直接進入刑法強制性交罪的範圍。
更嚴重的是,如果被害人具有精神障礙,而行為人利用或違反其意願發生性行為,就可能構成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刑度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請注意,不是最高七年。
是最低七年。
這代表法律已經把這種行為看成極端嚴重的犯罪。
而且責任不會只在債權人身上。
如果父母明知女兒會遭受性侵,仍然安排、帶去、交付、要求配合,甚至用這件事來抵自己的債,那父母就可能不只是道德上可惡,而是刑法上的共犯。
不是一句「我沒有親自碰她」,就能切割責任。
因為真正恐怖的,不只是債主的惡。
而是這個犯罪的入口,竟然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家門。
家,本來應該是最後一道防線。
但如果家人變成加害結構的一部分,那對被害人來說,世界上還有哪裡是安全的?
這個案件最讓人憤怒的地方在於:
父母欠債,卻讓女兒用身體償還。
債主要錢,卻伸手奪走一個弱勢者的尊嚴。
這不是抵債。
這不是交易。
這不是家務事。
這是犯罪。
而且可能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
法律必須讓所有人知道:
欠債不能拿人的身體來還。
父母不能拿孩子的人生來賭。
任何弱勢者,也不該被家庭、金錢和暴力一起推進黑暗裡。
請大家看這則新聞,也請大家把這件事放在心上。
如果身邊有人遭遇性侵害、家庭暴力、控制、剝削,或疑似人口販運,請立刻撥打113或110。
有時候,一通電話,真的可能救下一個正在被沉默吞掉的人。
新聞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tn2aeYXXxU0

#劉韋廷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人口販運
#強制性交
#加重強制性交
#性侵害防治
#身心障礙者保護
#這不是家務事是犯罪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好想放假……為什麼雇主都不讓我放假?我不想來台灣工作,因為台灣的老闆並不讓我放假。」這是我最近和人力仲介公司開會時聽到的一個觀點,也讓我開始重新思考台灣外籍家庭幫傭制度的問題。最近政府開放,只要家中有12歲以下子女,就可以申請聘僱外籍家...
03/06/2026

「我好想放假……為什麼雇主都不讓我放假?我不想來台灣工作,因為台灣的老闆並不讓我放假。」

這是我最近和人力仲介公司開會時聽到的一個觀點,也讓我開始重新思考台灣外籍家庭幫傭制度的問題。

最近政府開放,只要家中有12歲以下子女,就可以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對許多雙薪家庭來說,這確實是一項重要政策,也讓不少家庭開始考慮聘請外籍幫傭協助照顧孩子。

不過,許多人可能不知道的是,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工,其實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而是依據《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聘僱契約進行管理。

也就是說,他們不像一般勞工有明確的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週休二日、加班費等規定。實務上,工作時間與休息安排,大多透過雇主與移工之間的契約約定。

雖然勞動部要求聘僱契約中應給予移工適當休息,並保障每日必要的休息時間,但究竟什麼叫做「適當休息」,法律並沒有像勞基法一樣有非常明確的標準。

而當勞工處於相對弱勢地位時,往往只能接受雇主安排。久而久之,也容易形成長時間待命、休假不足,甚至無法返鄉探親的情況。

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外籍移工在選擇工作地點時,更傾向前往香港、新加坡等地區。因為在他們眼中,那些地方提供了更明確的休假制度,也更容易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

站在台灣的角度來看,我們確實需要更多家庭幫傭與照顧人力,尤其在少子化與雙薪家庭越來越普遍的今天,照顧需求只會持續增加。

但如果我們希望吸引更多優秀的外籍移工來台灣工作,就不能只討論薪資,更要思考他們是否能獲得合理休息、固定休假,以及返鄉探親的機會。

當然,問題也不只是要求放假這麼簡單。

如果家庭幫傭放假了,原本照顧孩子的人力缺口由誰補上?是否有短期替代人力可以支援?托育中心、臨時照顧機構是否足夠?政府是否能建立更完整的照顧支持系統?

這些問題都需要一起思考。

真正完善的制度,不只是保障雇主能找到照顧人力,也要保障移工能被當成一個需要休息、需要陪伴家人的人來對待。

唯有讓外籍移工願意來、願意留,台灣的照顧體系才能走得更長遠,也才能讓需要照顧的孩子獲得更穩定、更充足的照顧資源。

#劉韋廷律師
#外籍移工
#家庭幫傭
#就業服務法
#少子化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03/06/2026

《兄弟姊妹以後不能分遺產了?其實大家只看到了修法的一半》

行政院最近提出《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其中最受關注的,就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制度。

消息一出,很多人直接解讀成:

「以後兄弟姊妹都分不到遺產了。」

但如果只看到這裡,其實只看到了修法的一半。

過去之所以設計兄弟姊妹特留分,有它的時代背景。

早年大家庭社會中,兄弟姊妹常共同生活、共同照顧父母,甚至共同累積家庭財產。另外,在過去重男輕女的年代,也曾經發生女性無法實際分得遺產的情況,因此法律透過特留分制度提供最低保障。

但隨著家庭型態改變,許多兄弟姊妹成年後各自生活,甚至數十年沒有往來。

因此法務部認為,應該更加尊重個人的遺囑自由,讓財產真正依照被繼承人的意思來分配,因此提出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方向。

不過,行政院這次並不是單純把特留分拿掉而已。

同時也提出兩項重要配套措施。

第一個叫做「遺產酌給制度」。

如果某位兄弟姊妹長期受到被繼承人扶養,例如身心障礙、經濟弱勢、生活仰賴被繼承人照顧,當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因此陷入困難,而遺囑又沒有給予適當保障時,仍然可以向法院請求酌給一定的遺產。

也就是說,不是因為有血緣就一定有保障,而是因為真的有需要,法律才給予保護。

第二個叫做「貢獻分制度」。

如果某位兄弟姊妹長年照顧父母、陪伴父母就醫、協助管理財產,甚至犧牲自己的工作與生活來承擔照顧責任,結果父母過世後卻完全分不到財產,顯然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因此修法特別增訂貢獻分制度,讓法院可以考量照顧、扶養與實際付出,給予合理的補償。

換句話說。

過去的制度是:

有血緣,就有特留分。

未來的制度則可能變成:

有需要的人受到保護。

有付出的人得到保障。

沒有貢獻、也沒有需求的人,則不再因為單純血緣關係就當然取得遺產保障。

我認為,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意義,不是在於刪除了特留分。

而是在於法律開始從「保障血緣」逐漸走向「保障照顧」。

未來遺產分配看的不只是你是誰,而是你曾經付出了什麼。

想了解這次修法內容以及背後的法律思考,推薦大家觀看以下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0g4ztkN74hQ?utm_source=chatgpt.com

#劉韋廷律師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特留分
#遺囑
#財富傳承

⟪詐騙最可怕的地方,不是騙你一次,而是先讓你相信他是你人生的答案⟫你以為自己只是報名一堂投資課。結果對方開始每天關心你、鼓勵你、陪你聊天,讓你覺得自己遇到的不只是投資老師,而是一個懂你、疼你、甚至可能陪你走下去的人。接下來,劇本就開始了。先...
03/06/2026

⟪詐騙最可怕的地方,不是騙你一次,而是先讓你相信他是你人生的答案⟫

你以為自己只是報名一堂投資課。

結果對方開始每天關心你、鼓勵你、陪你聊天,讓你覺得自己遇到的不只是投資老師,而是一個懂你、疼你、甚至可能陪你走下去的人。

接下來,劇本就開始了。

先是投資小賺一點,讓你相信平台是真的。

再來是鼓勵你加碼,讓你覺得機會難得。

然後是虛擬貨幣、金流轉帳、帳戶操作,一步一步把你推進去。

等到你想要把錢領出來,才發現平台要求繳稅、繳保證金、解凍費、驗證費。

最後錢沒拿回來,人也消失了。

這一集《律由經》,我邀請包盛顥律師一起聊近年非常常見的複合式詐騙。

這種詐騙最可怕的地方,不只是投資詐騙,也不只是感情詐騙,而是把投資、情感、信任、虛擬貨幣、帳戶操作全部綁在一起。

很多人會問:

被騙的人真的那麼笨嗎?

其實不是。

很多被害人學歷很好、工作穩定、社會經驗也不差。

真正厲害的詐騙集團,不是一開始就叫你匯錢,而是先研究你的孤單、焦慮、期待與夢想。

他們不是只騙你的錢。

他們先騙走你的信任,再騙走你的判斷,最後才騙走你的財產。

這一集我們會聊到:

為什麼高知識分子也會被騙?

感情詐騙為什麼比投資詐騙更難防?

虛擬貨幣詐騙常見套路是什麼?

看到保證獲利、穩定收益,為什麼要立刻提高警覺?

一般人要怎麼保護帳戶、資產與家人?

如果你身邊有人最近開始迷上網路投資,或是突然出現一位很會關心他、又很會帶他賺錢的網友,請把這集分享給他。

有時候,一次提醒,就可能救下一個家庭。

歡迎大家收看這一集《律由經》:

詐騙最愛用這招?小心被設局到一無所有!feat.包盛顥律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1m9rI0N0RI

防詐不是懷疑全世界,而是不要把人生交給一個只存在螢幕裡的人。

#律由經
#劉韋廷律師
#包盛顥律師
#投資詐騙
#感情詐騙
#虛擬貨幣詐騙
#反詐騙
#法律知識
#靖天電視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02/06/2026

⟪全台4個月查近5千件毒駕:喪屍煙彈最可怕的,不是它像毒品,而是它太不像毒品⟫
寰宇新聞報導,今年1到4月,全台查獲毒駕案件高達4725件。
這個數字非常驚人。
4個月近5千件,代表毒駕不是少數個案,也不是偶發新聞,而是已經變成真實存在於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危機。
更讓人擔心的是,近期許多毒駕案件,都和所謂的「喪屍煙彈」有關。
很多人聽到喪屍煙彈,第一個反應可能是:
那不就是電子菸嗎?
但真正危險的地方就在這裡。
它不是用傳統毒品的樣子出現。
它不是白粉,不是針筒,不是毒咖啡包,而是偽裝成一支看起來很普通的電子菸。
年輕人可能以為只是抽一下。
朋友可能以為只是分享一下。
家長可能以為孩子只是碰電子菸。
老師可能以為學生只是違反校規。
但如果煙彈裡面混入依托咪酯等毒品成分,那就不是抽菸問題,而是毒品問題、刑事問題,更是可能害死人的毒駕問題。
醫師也警告,吸食過量可能造成四肢不受控制地扭動、意識不清,甚至呼吸心跳衰竭,嚴重會死亡。
這也是為什麼大家會稱它為「喪屍煙彈」。
因為人吸了之後,不只是興奮或恍神,而是整個身體可能失控,像被抽掉了靈魂。
更可怕的是,有些人在這種狀態下,還敢開車上路。
從法律角度來看,毒駕最可怕的地方,不只是事後會不會被判刑,而是它在發生車禍之前,所有路人都不知道自己正在被迫承擔風險。
你只是正常過馬路。
你只是騎車上班。
你只是載孩子回家。
但對面來的那一台車,駕駛可能已經因為吸食喪屍煙彈,意識不清、反應變慢、身體失控。
這時候,車子就不只是交通工具。
它可能變成一個移動中的凶器。
問題是,現在法律上最大的漏洞之一,就是菸害防制法雖然全面禁止電子菸,但目前主要處罰的是吸食,不是單純持有。
也就是說,當警方、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電子菸時,如果沒有當場吸食,單純持有的處理空間就會受到限制。
這個漏洞不是小問題。
因為如果不能有效沒入這些電子菸,就不容易把煙彈拿去檢驗裡面到底有沒有毒品反應。
外觀看起來都是電子菸,但裡面可能是一般煙油,也可能是混入毒品的喪屍煙彈。
如果法律只能等到有人吸食、有人毒駕、有人肇事之後才處理,那就已經太慢了。
這就是為什麼修法讓持有電子菸也可以處罰、沒入、銷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它不是單純為了多罰幾個人。
而是讓執法機關有機會把可疑煙彈留下來檢驗。
只要驗得出毒品反應,就可能順藤摸瓜,找出背後的供應鏈、販賣者、轉交者,甚至揭開過去藏在黑暗裡的犯罪黑數。
很多犯罪不是沒有發生。
是過去沒有被看見。
修法之後,這些被偽裝成電子菸的毒品,會更容易被攤在陽光下。
更重要的是,這也可以讓一些未來可能發生吸食問題的人,在還沒有真正吸食之前,就先被停下來。
一支煙彈被沒入,可能避免一個年輕人染毒。
一支煙彈被檢驗,可能挖出一條販毒管道。
一支煙彈被攔下,可能讓未來某一場毒駕車禍不會發生。
這才是修法真正的價值。
不是等悲劇發生後,才去問要判幾年。
而是在悲劇發生前,就先把危險攔下來。
否則,更多喪屍煙彈流進校園、流進夜店、流進年輕人的社交圈,最後就會變成更多毒駕上路。
而每一次毒駕背後,承擔風險的都不只是吸毒的人。
還有那些完全無辜的用路人。
那些只是過馬路的人。
那些只是騎車上班的人。
那些只是坐在後座的孩子。
那些只是正常生活,卻突然被撞進悲劇裡的家庭。
所以我認為,喪屍煙彈不能只當成校園管教問題。
它是毒品問題。
是交通安全問題。
是家庭教育問題。
也是刑事司法必須面對的新型態犯罪問題。
父母要知道,孩子身上出現一支電子菸,不一定只是抽菸。
老師要知道,校園裡沒收一支煙彈,不一定只是違規物品。
朋友要知道,別人請你吸一口,不一定只是玩一下。
年輕人更要知道,毒品最常見的入口,不一定長得像毒品。
它可能長得像流行。
像紓壓。
像友情。
像一句「不會怎樣啦」。
但很多人生出事的瞬間,都是從這句話開始的。
法律可以修。
警察可以查。
法院可以判。
但真正要擋住喪屍煙彈,第一道防線,還是每個人心裡那一句:
不明來源的東西,我不要碰。
因為有些煙彈,抽進去的是毒品。
吐出來的,可能是一整個人生。
而有些毒駕,毀掉的不是一個人。
是好幾個無辜家庭再也回不去的人生。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喪屍煙彈
#毒駕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02/06/2026

⟪喪屍煙彈毒駕撞車,法官卻無保請回?問題可能不只是法官,而是毒駕證據常常追不上方向盤⟫
最近中視新聞報導一件引發社會譁然的案件。
一名載運瓦斯的送貨員,涉嫌吸食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後開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檢方認為有毒駕及公共安全風險,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法院最後裁定無保請回,引發不少民眾痛批司法縱放。
很多人第一時間會認為:
是不是毒駕判太輕?
是不是法官太寬鬆?
但如果回到法律實務來看,事情可能沒有那麼單純。
其實現在《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與毒駕已經放在同一套處罰架構裡。
近年修法後,毒駕也有法定濃度標準,不再像以前一樣必須困難地證明已經完全失去安全駕駛能力。
但問題在於:
酒駕的證據,幾分鐘內就能出現。
酒測一吹,數字立刻出來。
警察知道、檢察官知道、法官也知道。
可是毒駕不一樣。
警方即使懷疑施用依托咪酯、安非他命、K他命或其他毒品,後續仍往往需要尿液、血液檢驗確認。
而正式鑑定結果通常不會在羈押庭開庭前就完成。
於是法官在裁定當下,常常只能看現場資料:
有沒有蛇行?
有沒有逆向?
有沒有失控衝撞?
車禍情節是否重大?
如果只是擦撞或一般事故,而正式毒品鑑定又還沒出來,就容易出現「證據尚未到位」的情況。
於是人民看到的是:
「明明毒駕怎麼還放人?」
但法官看到的可能是:
「我現在手上的證據還不夠完整。」
這也是為什麼近來毒駕案件不斷引發社會爭議。
因為大家都知道毒駕很危險。
但法律上最關鍵的證據,卻往往需要時間才能完成。
我認為未來真正該討論的,恐怕不只是加重刑度。
而是如何建立更快速、更即時的毒品檢測制度,以及更完整的高風險駕駛管理機制。
否則就會出現一個非常諷刺的現象:
大家都知道他可能毒駕。
但證據還在路上。
而他卻已經先回到馬路上。
這才是社會真正不安的地方。
#劉韋廷律師
#毒駕
#喪屍煙彈
#公共危險罪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30/05/2026

⟪喪屍煙彈為什麼盛行全台?問題不只在毒品,而是它披著「電子菸」的外衣走進年輕人的生活⟫

最近大家常看到一個很可怕的名詞,叫做「喪屍煙彈」。

有人吸了之後,走路搖晃、眼神渙散、身體顫抖,整個人像突然被抽走靈魂。更可怕的是,有些人不是在房間裡倒下,而是開車上路,最後變成毒駕,害死自己,也害死無辜路人。

很多人會問:

為什麼這種東西會突然盛行全台?

因為它不是用傳統毒品的樣子出現。

它不是白粉,不是針筒,不是毒咖啡包,而是偽裝成一支看起來很普通的電子菸。

這就是喪屍煙彈最可怕的地方。

它把毒品包裝成年輕人以為的流行,把麻醉藥物包裝成放鬆,把成癮風險包裝成「只是抽一下」。

很多孩子第一次接觸時,可能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在碰毒品。

他們以為那只是電子菸。

以為只是朋友遞來的一口。

以為只是水果味、涼感、放鬆一下。

但問題是,裡面如果被混入依托咪酯等成分,那就不是抽菸的問題,而是毒品問題、刑事問題,更可能是公共安全問題。

從律師角度來看,喪屍煙彈真正可怕的黑幕,不只是「有人在吸」,而是它背後有一整套灰色供應鏈。

第一,它容易偽裝。

電子菸外觀小、攜帶方便,煙彈更換快速,外觀上不容易看出裡面到底裝的是普通煙油,還是被混入毒品成分的煙油。這讓學校、家長、警方、甚至一般朋友在第一時間都很難辨識。

第二,它容易擴散。

傳統毒品交易,很多人會有警覺。但電子菸在年輕族群裡,本來就被包裝成潮流、社交、紓壓。當毒品藏進這個載體,就會從「毒品交易」偽裝成「朋友分享」。

第三,它容易低估風險。

很多人以為「沒有吸毒,只是抽電子菸」,但法律不會只看你叫它什麼名字,而是看裡面到底是什麼成分。如果煙彈裡含有列管毒品成分,持有、施用、販賣、轉讓,都可能牽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尤其是販賣或轉讓,風險更高。

很多年輕人最容易誤會的一句話就是:

「我又沒有賣,我只是幫朋友拿一下。」

但毒品案件裡,最怕的就是這種「幫忙」。

幫忙拿、幫忙轉交、幫忙保管、幫忙收錢、幫忙約人,最後都可能被檢警認定是在參與毒品流通。

你以為只是朋友義氣,法律上可能已經變成共犯風險。

更嚴重的是毒駕。

如果吸食後意識不清,卻仍然開車上路,一旦發生車禍,不只是行政罰或普通交通事故,而可能進入刑事責任。如果造成他人受傷、死亡,刑責會非常沉重。

因為你不是單純「不小心撞到人」。

你是在明知自己可能受毒品影響的狀態下,仍然把車開上路。

車子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只是交通工具,而可能變成移動中的凶器。

所以我一直認為,喪屍煙彈不能只當成校園管教問題,也不能只當成青少年好奇問題。

它同時是毒品問題、交通安全問題、家庭教育問題,也是刑事司法問題。

父母要知道,孩子身上出現一支電子菸,不一定只是抽菸。

老師要知道,校園裡沒收一支煙彈,不一定只是違規物品。

朋友要知道,別人請你吸一口,不一定只是玩一下。

而年輕人更要知道,毒品最常見的入口,不一定長得像毒品。

它可能長得像流行。

像友情。

像紓壓。

像一句「不會怎樣啦」。

但人生很多出事的瞬間,都是從這句話開始的。

法律可以處罰毒品。

警察可以查緝供應鏈。

法院可以判決有罪。

但真正要擋住喪屍煙彈的第一道防線,還是在每個人心裡那一句:

我不要碰不明來源的東西。

因為有些煙彈,抽進去的是毒品。

吐出來的,可能是一整個人生。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喪屍煙彈
#毒駕
#律由經

28/05/2026

⟪不只擎天崗,沙崙海灘也傳出「野戰」:晚上人少,不代表法律看不見⟫
擎天崗事件才剛引發討論,現在又傳出淡水沙崙海灘也有男女在公共場域發生親密行為,甚至被民眾拍下、在網路上流傳。
很多人第一時間可能會問:
「如果是晚上,現場沒什麼人,這樣還算公然嗎?」
「如果沒有人真的看到,只是後來影片流出,這樣還會構成犯罪嗎?」
「海邊那麼大,又不是在市區街頭,真的有這麼嚴重嗎?」
我的看法是,這類案件真正的法律重點,不是白天還是晚上,也不是現場到底有幾個人,而是這個地方是否屬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能看見的場所。
刑法第234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而刑法上所謂「公然」,依司法院釋字第145號的說明,重點在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是否得以共見共聞。簡單講,不是一定要真的已經有人站在旁邊圍觀,也不是一定要現場人山人海,只要那個狀態是一般人可能經過、可能看見,就可能具有公然性。
所以,擎天崗是公共景點,沙崙海灘也是公共海灘。
白天人多,當然比較容易被發現。
晚上人少,不代表就變成私人空間。
海灘空曠、沒有遮蔽物、一般民眾仍可能散步、經過、巡邏人員也可能到場,這種地方如果發生性行為,法律上就很難說「這不是公然」。
有些人會說:
「人家情侶兩情相悅,又不是性侵,為什麼要管?」
問題不在於兩個人是不是自願,而是在於你把私人親密行為放到公共空間裡。
法律不是要介入成年人之間的感情,而是要維持公共場所的基本秩序。公共空間不是誰先到就誰的,也不是晚上沒人就可以暫時變成房間。
當然,刑法第234條還有一個重要要件,就是「意圖供人觀覽」。
這一點在個案中仍然可以爭執。若當事人主張自己只是躲在角落,一時激情,主觀上並沒有要讓別人觀看,辯護上可能會主張欠缺「供人觀覽」的意圖。
但是,從檢警偵辦角度來看,如果行為地點是在開放性海灘、現場沒有足夠遮蔽,又足以讓不特定人看見,通常仍可能被認為有公然猥褻的高度風險。尤其現在人人都有手機,公共場所的一時衝動,很可能隔天就變成全網流傳的刑事案件。
更麻煩的是,拍攝、轉傳的人也不要以為自己只是吃瓜。
如果影片內容涉及猥褻影像,後續在網路上散布、轉傳,也可能另外牽涉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影像的問題。換句話說,現場的人可能被辦,轉傳的人也未必完全沒事。
所以這類案件真正要提醒大家的是:
不是只有白天才叫公共場所。
不是只有人很多才叫公然。
不是沒有人當場制止,就代表法律不會處理。
擎天崗也好,沙崙海灘也好,問題都不是「年輕人太熱情」,而是把公共空間誤以為沒人看見的私人房間。
感情可以奔放,但地點真的要選對。
否則一時浪漫,最後可能不是留下回憶,而是留下筆錄、傳票,還有一條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
#劉韋廷律師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公然猥褻
#刑法234條
#沙崙海灘

Address

敦化南路二段67號17樓
Taipei
106

Opening Hours

Monday 09:00 - 06:30
Tuesday 09:00 - 06:30
Wednesday 09:00 - 06:30
Thursday 09:00 - 06:30
Friday 09:00 - 06:30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Contact The Practice

Send a message to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