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2026
【鬥陣來關心】霸凌樣態及審酌因素
作者: 許維帆律師 / 張原榜
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專章,規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導致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之行為。勞動部為使前述抽象規定更為明確,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例示職場霸凌之樣態包含「言語暴力」、「社交排斥」、「職務干預」、「權力濫用」、「名譽侵害」等行為。
言語暴力如,冒犯、謾罵、侮辱、恐嚇、威脅或長時間不當斥責;社交排斥如,刻意排擠、孤立、忽視、冷落、不讓參與必要之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職務干預如,對特定人破壞或刻意阻礙工作、利用職務刁難、刻意隱瞞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權力濫用如,對特定人以權力欺壓,刻意分配不合理工作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之工作;名譽侵害如,刻意散布謠言、當眾羞辱、嘲諷、貶低人格、未經同意揭露個人隱私等。具體情節是否構成霸凌,亦應綜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頻率以及行為人動機與目的等因而定。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