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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品牌商標被侵權了怎麼辦?我可以求償多少錢呢?】上一篇跟大家聊到品牌註冊商標權的重要性,品牌經營需要投入長時間、大量的資金跟心力,在順利取得商標權之後,如果商標被別人侵權了,你在意的應該會是該如何排除侵害或是提起法律救濟呢?以及可以跟對...
19/06/2022

【我的品牌商標被侵權了怎麼辦?我可以求償多少錢呢?】

上一篇跟大家聊到品牌註冊商標權的重要性,品牌經營需要投入長時間、大量的資金跟心力,在順利取得商標權之後,如果商標被別人侵權了,你在意的應該會是該如何排除侵害或是提起法律救濟呢?以及可以跟對方求償多少錢呢?今天來跟大家聊聊下面幾個部分:

一、常見的商標侵權類型有哪些?
二、商標侵權實例態樣解析
三、商標被侵權了可以如何救濟?
四、商標侵權求償的數額計算方式

一、 常見的商標侵權類型有哪些?
現今商場上,「品牌」概念已經是大家所熟知,各大品牌(比如蘋果手機、Prada精品、保時捷汽車等等),而消費者在消費時,往往因為對於該品牌有良好印象,而在眾多商品、服務中選擇這些品牌。

那如果今天,
(1)有個也經營販售包包的商家A,也在他自己設計製作的包包,打上Prada的商標呢?(案例一)或者,(2)另一個專門在網拍販售手機的商家B,明知道他進貨的手機是仿冒蘋果手機的商品,仍然在網拍上刊登陳列、販售呢?(案例二)又或者,(3)另一個販售包包、服飾的商家C,將Pradda圖文打印使用在包包、飾品上呢?(案例三)

二、 商標侵權實例態樣解析
(一) 商標侵權分為直接侵權及間接侵權兩大類,分別規定在商標法第68條、第70條。
(二) 直接侵權(商標法第68條):

1.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舉例來說,就是案例一這種,商家A販賣的商品和Prada一樣都是包包,而若商家A拿Prada商標用在自己製作的包包上,就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2.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舉例來說,就是案例三這種,商家C販售的有包包、飾品,和Prada販售的商品屬於同一商品,若商家C使用與商標「Prada」一字之差的「Pradda」圖文,打印使用在其販售的包包、飾品上的話,也是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三) 間接侵權(商標法第70條):

1.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2. 這三種侵權類型的第三種,即是上面我們舉的案例二,販售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商品(仿冒的蘋果手機)。至於第一種、第二種,舉例來說,商家A經營皮件銷售,將粉絲專頁名稱命名為「prada皮件、箱包專賣」,就有可能侵害Prada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三、 商標被侵權了可以如何救濟?
(一) 民事上可請求的依據:

1. 依據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不止如此,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不過要注意,請求損害賠償,務必要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內,或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否則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2. 如果刑事提告違反商標法且對方被檢察官起訴的話,商標權人還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 刑事上可提告的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侵害商標權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據同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四、 商標侵權求償的數額計算方式
(一) 如果商標權被他人侵害了,要請求損害賠償的話,要怎麼計算呢?(商標法第71條)

1. 因為損害賠償是要由請求的人舉證自己有受到哪些損害,通常會讓請求的人自行提供相關單據,但其實商標權侵害的案件,很多時候商標權人很難提出單據,證明自己的受損數額。

2. 所以,如果無法證明的時候,可以擇一用以下方式加以計算:

(1) 商標權人將自己使用註冊商標通常可以獲得的利益,減去商標權受侵害後,使用商標權獲得的利益,將這個差額作為損害賠償的數額。

(2) 以侵權行為人侵權行為所得利益,或者以侵權行為人銷售該商品全部收入作為損害賠償數額。

(3) 以侵權行為人販售侵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乘以1500倍計算;如果侵權行為人販售商品超過1500件,就以實際銷售的件數計算。
(4) 以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商標可獲取的權利金數額作為損害的數額。

▋律師有話要說

所以,「商標權」對於經營「品牌」很重要,既然都去註冊商標了,在發現可能被侵權的時候,一定要勇於主張捍衛自己的法律上權利,不要讓努力的結晶有機會被別人抄襲或侵權了喔!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透過下方聯繫方式跟我聯絡,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15/05/2022

【關於吳于安律師】​

◆ 吳于安律師做訴訟出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都有豐富的經驗,協助超過1500人次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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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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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學紋飾專業委員會 顧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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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台灣原住民文教基金會 監事暨顧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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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 調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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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MC 台灣肌肉車聯盟 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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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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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3地區扶輪社龍穎社
◆ 日月光獅子會(300-A2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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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商業總會青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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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周CEO學院企業家聯合會
◆ 台北市創新創業協會
◆ TCFA台灣連鎖暨加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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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房東服務總會
◆ 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
◆ 全球頂層菁英商務聯誼會
◆ 台灣蠶絲蛋白科技創新發展協會

產業專題講座
◆ 全國商業總會 特聘講師
◆ 耕莘醫院特聘老人財產保護議題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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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光大學 計畫特聘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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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品牌一定要註冊商標嗎?商標名稱可以跟公司名稱不一樣嗎?】 #商標權 #品牌相信大家都聽過「商標權」,也知道經營「品牌」的重要,但你知道「商標權」跟「品牌」的關係是什麼嗎?在你煩惱這件事的時候,可能你的品牌就被別人註冊去當商標了!今天想...
06/05/2022

【我的品牌一定要註冊商標嗎?商標名稱可以跟公司名稱不一樣嗎?】
#商標權
#品牌

相信大家都聽過「商標權」,也知道經營「品牌」的重要,但你知道「商標權」跟「品牌」的關係是什麼嗎?在你煩惱這件事的時候,可能你的品牌就被別人註冊去當商標了!今天想跟大家聊聊三件事情:

1.我的品牌(商標)名稱一定要跟我的公司名稱一樣嗎?
2.商標要註冊在個人還是公司名下比較好?
3.取得商標權之後可以保護到哪些範圍呢?

一、 我的品牌(商標)名稱一定要跟我的公司名稱一樣嗎?
(一) 商標的使用,主要是為了表彰服務或是商品的來源,性質上與公司名稱的使用是為與其他事業單位相互區別,兩者仍有不同。所以,如果今天該公司預計只販售特定類型的商品,公司名稱自然可以與商標名稱相同,如此一來,也能讓消費者於消費過程加深對於品牌的印象。但如果公司旗下有好幾種品牌,這時候,公司名稱就不必然與商標名稱相同了。

(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先成立了,也營運了一段時間,且具有相當的知名度,有達到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4款所稱的「著名」程度,如果有第三人未經公司的同意,擅自將該公司名稱申請註冊商標,且經營業務種類與該公司相同,造成該公司的商譽遭不當攀附,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就有侵害該公司權利的可能。

(三) 不過,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名稱有使用到他人註冊商標的內容,可能有侵害商標權的狀況,所以在命名公司名稱前,建議先在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較為妥適。
二、 商標要註冊在個人還是公司名下比較好?
(一) 無論是以個人名義或以公司名義申請,商標權的有效期間都是十年,且須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不同之處在於,申請註冊時以個人、以公司名義提出時,應備申請資料不同。另外,如果以個人名義申請商標,該權利就是歸個人所有;若以公司名義申請,除了公司基本資料變動時(例如公司名稱、公司代表人、公司地址等),須一併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登記外,且該商標屬於公司的財產,且很大機率屬於「公司主要部份之財產」,之後權利若有變動的需要,例如將商標權讓與第三人,也需要經過董事、股東同意(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5項)。

(二) 商標主要用於表彰服務和商品,如果已經有成立公司,可以用公司名義申請註冊,將公司與品牌、商標結合;若希望商標權能歸屬個人(可能是公司創辦人本人),由個人自由授權他人或公司使用的話,也是可以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三、 取得商標權之後可以保護到哪些範圍呢?
(一) 商標權自註冊公告日起有十年保障,若有申請延展之需求,每次延展為十年(商標法第33條)。取得商標權後,即獲得商標權的保護:「排除他人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商標法第35條第2項)。此時,若有人未經同意使用註冊商標,就可能被商標權人提起刑事告訴或者民事訴訟並請求賠償(商標法第95條、同法第68條、第69條)。

(二) 商標權保護的範圍,舉例來說,如果我們經營的是服飾店,並且有自己的品牌,也有將品牌代表的字樣和圖樣申請註冊為商標,若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後,會收到商標註冊證書,該註冊證書上會記載商標證號、商標權人、商標名稱、圖樣、權利期間、類別、商品或服務名稱等資訊。而所謂的類別,就是對應到我們當初申請商標,用來保護我們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哪些項目。通常而言,如果是經營服飾品牌,可能會申請第25類及第35類,對應到的則包括「衣著、靴鞋、帽子、襪子、禦寒用手套」及「廣告;代理進出口;企業經營管理;百貨超市;批發零售」,那這算是個大分類,在各大分類下還有許多細項。例如,第35類主要是在規範服務的類別,如果我們服飾品牌的經營通路是以網拍的形式進行,就可能會申請衣服、鞋子的零售批發,以及網路拍賣、網路購物等等項目。

(三) 當我們針對需要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申請註冊商標,並經智慧財產局核准公告之後,非該商標權利人之第三人,若未經我們同意,就不能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圖樣,販售或者提供與我們在販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沿用上面的例子,如果我們註冊了商標,用來經營服飾品牌,那第三人就不能用我們註冊的商標(包括文字和圖樣),去經營服飾品牌,避免消費者誤認我們與該第三人之間存在任何的關係企業、授權或加盟等關係。

(四) 畢竟商標具有標示商品或服務來原的功能,且經營品牌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人力成本,才能使得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也就是品牌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建立的信賴感,但如果經營品牌之前,未先將品牌LOGO申請註冊商標,品牌的商譽極有可能遭第三人攀附,甚至被第三人捷足先登,申請註冊為第三人之商標,勢必影響品牌往後的經營。所以,註冊商標有其必要。

▋律師有話要說

所以,「商標權」對於經營「品牌」很重要,辛辛苦苦所創立的品牌,請記得一定要去註冊商標,不要讓努力的結晶有機會被別人抄襲或侵權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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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透過保證人、票據擔保跟不動產抵押制度來確保簽約對象一定會履約呢?如果對方不履約的話,有什麼方式可以懲罰他呢?】很多客戶都會問說:「要怎麼透過保證人、票據擔保跟不動產抵押制度來確保簽約對象一定會履約呢?」、「如果對方不履約的話,有什麼...
09/04/2022

【要怎麼透過保證人、票據擔保跟不動產抵押制度來確保簽約對象一定會履約呢?如果對方不履約的話,有什麼方式可以懲罰他呢?】

很多客戶都會問說:「要怎麼透過保證人、票據擔保跟不動產抵押制度來確保簽約對象一定會履約呢?」、「如果對方不履約的話,有什麼方式可以懲罰他呢?」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一) 常見的三種擔保方式:保證人(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票據擔保(匯票、本票、支票)、不動產抵押(房屋、土地)。

(二) 契約裡的擔保條款要如何約定呢?
一、 常見的三種擔保方式:保證人、票據擔保、不動產抵押
(一) 保證人:

1. 一般保證人:

(1) 所謂的保證,規定在民法第739條以下,是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人與保證人三方所構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分別有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債務,債權人又與保證人另外有一個保證契約用以擔保主債務。

(2) 假設今天A和B簽約,約定由A出貨、B給付貨款,為了保險起見,A要求B提供一位保證人C來保證,確保B一定會付款,如果B不付款的時候,A就可以向C請求代B付款。

(3) 但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證人可向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也就是如果A沒有先跟B要求付款被拒絕,不能直接向C請求付款。所以通常,如果站在債權人的立場去締約,會在合約中載明要求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6條第1款)。

(4) 而保證人若向債權人代為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後,在保證人清償的範圍內可承受原本債權人的權利,變成債務人的債權人的地位,向債務人求償(民法第749條)。

2. 連帶保證人:

(1) 連帶債務:
a. 在了解連帶保證之前,要先了解什麼是連帶債務(民法第273條)。
b. 連帶債務就是數個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連帶清償責任,舉例來說,債權人同時與5個人簽約,簽同一個合約,約定該五名債務人就貨款的支付負連帶責任,這時,如果該五名債務人未依約給付貨款,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五人中的一人請求全額,也可以同時要求五個人給付全額,也可以分別向其中一人請求部分金額、向另一人請求剩餘金額,或者先向其中一人請求部分金額、向其餘四人請求剩餘金額。

(2) 連帶保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
a. 連帶保證的定義,他也是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人與保證人三方所構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樣是有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債務,以及債權人與連帶保證人間的保證契約,用以擔保主債務。
b. 但是,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不同之處,是他與連帶債務有些相似,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有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也沒有先訴抗辯權可主張。
c. 也就是說,一樣,A和B簽約,約定由A出貨、B給付貨款,由連帶保證人C來保證,確保B一定會付款,如果B不付款,A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付款全額,也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請求付款全額,也可以分別向連帶保證人、債務人請求各給付全額的一部分。
d. 若連帶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與一般保證人一樣,可在其清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也就是承受原本的債權人的身分,改以債權人的地位,向債務人要求清償(民法第749條)。
e. 不過,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仍有不同,連帶保證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債務而言,是擔保的性質,具有從屬性,假如債權人免除債務人應負主債務,則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所附的保證債務也會因為主債務消滅而歸於消滅(民法第276條第1項、第307條)。

(二) 票據擔保:

1. 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1) 匯票:(票據法第2條)
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 本票:(票據法第3條)
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3) 支票:(票據法第4條第1項)
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2. 一般個人較常使用的是本票,其次支票。

3. 債權人收取債務人本票要注意:
(1) 本票上應記載的事項必須清楚記載。尤其是金額、發票人簽名、付款地地址(通常會寫戶籍地址)、發票日、到期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避免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
(2) 如果債務人簽本票作為擔保,常見債權人會請債務人影印他的身分證留存,以確保債務人在本票上所寫地址是正確的,將來若有需要聲請本票裁定時,才能知道要到哪個法院聲請。
(3) 另外,關於發票日、到期日,我們時常看見發票人會誤將上方的日期填成發票日、下方日期填成到期日,這種就是所謂的倒填發票日,目前實務上將這樣的情形解釋為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也就是執票人對於發票人可以隨時拿著發票要求他付款,又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原則是自發票日起算六個月(票據法第12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要記得在期限內提示付款,如果發票人拒絕付款(票據法第122條第3項、第123條),原則上執票人可以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三) 不動產抵押:

1. 常見的不動產抵押,例如房屋、土地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民法第860條、第881條之1第1項)。

2. 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最大的不同處在於,普通抵押權的優先受償範圍沒有最高額的限制,也就是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利息、違約金不受最高限額限制。

3. 普通抵押權:
(1) 擔保的是已發生的債權。
(2) 設定後擔保的債權金額原則上不會變動,債權受償後,抵押權雖未經塗銷,仍失其效力。
(3) 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利息、違約金皆有優先受償權利(民法第861條第1項)。

4. 最高限額抵押權:
(1) 擔保的是過去、現在、未來所發生的債權。
(2) 在設定抵押權的期間,債權人可繼續使用,也就是債務人可以在該期間有借有還,債權人無須於債務人清償後,還要塗銷再重新設定。
(3) 在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債務人對其抵押權所負在最高限額內之一切債務,均為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4) 超過最高限額範圍之利息及違約金,無優先受償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

5. 如果債務人到期仍未清償,債權人可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 契約裡的擔保條款如何約定?
(一) 原則上,上面的三種保證方式,如果對方有提供都要一併在合約內約定清楚。

(二) 在約定保證人的部分,若約定的是一般保證,可約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以利債權人求償較為彈性,若未事先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則須注意,要先向債務人通知請求清償,通常會以寄發存證信函或發律師函的方式進行,若債務人拒絕清償再向保證人請求。

(三) 如果是簽發本票作為擔保的狀況,當然是見票即付比較有利債務人,另外,通常債權人請債務人簽本票,都不會在上面填寫受款人,這樣也是比較有利該本票的流通。

(四) 如果是設定抵押權的方式,會將抵押權擔保的債權金額寫清楚,以及清償期限;若設定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通常會將擔保的金額設定較高,避免事後求償因最高限額之限制,而無法全部獲得清償。

▋律師有話要說

所以,擔保的方式有很多種,像是保證人(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票據擔保(匯票、本票、支票)及不動產抵押(房屋、土地)等,透過一個完善的擔保條款,可以有效地防止契約的簽約對象不敢隨便不履約喔!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透過下方聯繫方式跟我聯絡,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如何交叉善用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付命令來幫公司發聲?在什麼情況發哪種公文對公司最有利?】很多客戶都會問說:「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付命令有什麼不一樣?」、「發哪種公文對公司最有利?」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一) 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
27/03/2022

【如何交叉善用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付命令來幫公司發聲?在什麼情況發哪種公文對公司最有利?】

很多客戶都會問說:「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付命令有什麼不一樣?」、「發哪種公文對公司最有利?」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一) 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付命令有什麼不一樣?
(二) 在什麼情況發哪種公文對公司最有利?
一、 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付命令有什麼不一樣?
(一) 存證信函:用於正式通知對方的一種方式,可在後續訴訟程序作為佐證

存證信函的作用在於,發函敘述一件事情經過、某個法律關係、衍生的請求權、要求對方做什麼事情、要在收到信函後多久內作出什麼回應…等等。
如果要用一個比較通俗點的形容,就是它的本質上與手機簡訊、LINE訊息、e-mail等等是雷同的,都是用於「闡述某一件事情、通知對方應在收到通知後做什麼、否則會有什麼後果」這些。

但是,存證信函當然相對於上述這些line訊息等等較為正式,在我們需要用來舉證的時候,原則上比較不會出現一些小問題,例如:被質疑內容被竄改、對方否認有收到通知、對方否認收到通知的日期等等。

因為存證信函是透過一個第三方即郵局寄送及留存,通常寄送存證信函的時候也會建議要寄附回執的掛號函件,一但對方簽收,這份回執就會透過郵局送回到我們手上自行留存,上面的回執也會有簽收人的簽名或蓋章、簽收日期等資訊。

(二) 律師函:由律師評估及分析後撰寫,作為通知對方的一種文書,也可在後續訴訟程序作為佐證

律師函的作用,原則上與存證信函也是類似,但是,律師函與存證信函最大的不同在於,這份函是由律師撰寫,與存證信函是「任何人」都可以寫完全不同。
律師函是經過律師進行完整的法律分析及評估,在其上作一個簡要但完整的事實敘述,並附上我方可主張的權益、對方可能面臨的法律訴追類型等等,最末一樣是通知對方要在收到律師函多少日內做什麼行為,例如賠償損害、公開道歉、除去侵害權利的事物、履行契約等等。

而沒有哪位律師會自拆招牌,寫一些根本不合理的內容及要求,所以原則上,透過寄送律師函通知對方,與透過存證信函,當然效果是大不相同。

(三) 支付命令: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當你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對方喊話,要求對方履約啊、賠償啊、除去侵害權利的事物等,對方卻遲遲不予回應,或者對方出面後仍然談不攏,這時候,如果我們要請求的是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就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等我們收到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就可以持該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透過執行對方名下財產的方式獲得清償。

而支付命令最大的優點在於,快速且節省費用,只需要繳新台幣500元就可以聲請。最常見的例如:借貸要求對方還錢、買賣契約對方沒有履約給付價金、租金未給付等等。

不過因為快速,法院通常不會像訴訟程序那樣嚴謹的審查,所以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送達對方,自翌日起算的20日內,對方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這時候就會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另外要注意的是管轄法院,原則上如果有兩個債務人,而請求源於同一個原因事實,都要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時候,如果兩個債務人住所地所屬管轄法院不同,例如一個住新北市、另一個住新竹市,會建議分開來發,要分別向新北地方法院及新竹地方法院聲請,避免被直接駁回。
二、 在什麼情況發哪種公文對公司最有利?
(一) 公司在什麼時候可能需要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呢?


原則上,只要你想要有一份紙本、正式的通知,又希望避免發生對方質疑送達、通知期日等問題,都可以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作為通知的方式。
通常,如果對方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也會比較正視這個問題,尤其是透過律師函的方式通知對方,也會讓對方更加謹慎處理,比較願意好好出來談,以利解決問題。

畢竟,通常我們發律師函,都是作為訴訟的起手式,如果對方收到律師函仍不予理會,接下來就是等著被告了,而律師函上面通常會提示對方不予理會的後果,例如對對方提告刑事、民事請求等等,如果對方不想被告,不想花時間金錢應訴,通常會願意好好坐下來談。

(二) 至於支付命令,通常是我們在發律師函之後,對方不怕死仍不予理會的狀況,才會用到。

因為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如果我們請求的標的是關於財產上的,他的裁判費是依據請求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去計算,很多時候光是繳裁判費就遠超過支付命令費用的500元很多很多。

所以,當我們請求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很高的時候,支付命令是相對經濟的一種手段。而且若順利獲得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裁定,待對方未提出異議、裁定確定後取得確定證明書,即可憑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透過強制執行對方名下的財產獲得清償。

而且就算對方真的在20日內提了異議,進入訴訟程序,我們原本繳的500元也可以扣抵後續的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也就是說,假如後來我們必須依照請求的標的金額或價額繳訴訟費用是5000元,但我們原先已繳了支付命令費用500元,這時候我們就只要再補繳4500元即可。

▋律師有話要說

你知道存證信函、律師函及支付命令有什麼不一樣了嗎?至於要發哪一種公文,仍然要視公司所碰到的狀況,挑選最適合的方式,才能讓公司得到最好最有利的結果喔!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透過下方聯繫方式跟我聯絡,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我要開公司該怎麼開?公司「設立登記」流程簡介】很多客戶都會問說:「公司到底要怎麼開阿?」、「公司設立登記流程怎麼跑要準備哪些資料?」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一、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一)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二)設立登記表2份。(...
20/03/2022

【我要開公司該怎麼開?公司「設立登記」流程簡介】

很多客戶都會問說:「公司到底要怎麼開阿?」、「公司設立登記流程怎麼跑要準備哪些資料?」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一、公司設立登記所需文件:
(一)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設立登記表2份。
(三)公司章程影本。
(四)股東同意書影本。
(五)房屋使用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六)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七)股東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八)公司設立規費。
二、 公司設立登記流程:
公司名稱預查:
預查輔助:
先想好五個名稱後,可至「經濟部─公司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網站,先將您想要使用的公司名稱輸入做初步查詢,若查詢後確定沒有重複的狀況,再正式申請預查。
申請預查:
正式申請預查公司名稱時,可直接在網路進行,連接到「經濟部開辦企業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網站,按照該網站指示步驟點選申請,將前面預查輔助結果OK的五個名稱輸入進行預查。當然也可以直接到現場申請,不過網路申請不用排隊,且費用相對較為便宜。
記得,預查輔助與正式申請預查時,欄位輸入的文字只需輸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前面的文字即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幾個字無須一併輸入。
繳交查詢費用,並取得公司設立預查核定書。

至銀行開設籌備戶:
準備公司大小章,可分別準備兩組,一組作為銀行使用的印鑑章,另一組之後作為設立登記使用的大小章。
帶上前一個步驟取得的「公司設立預查核定書」紙本。
帶上負責人雙證件。
以「○○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稱開立籌備帳戶。
決定資本額,雖然現在沒有金額限制,但存入金額仍必須要足以負擔設立之直接費用,所以建議要先計算好,並存入帳戶內;若有數名股東分別出資,則還必須在存摺上分別備註股東姓名。

取得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原則上每間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此項業務,所需的資料可能會有些不同,建議可與配合的會計師事務所直接詢問需要準備的資料。

公司設立申請:
應備文件:
可參考經濟部關於「公司與有限合夥登記行政書表&參考資料網站」,並選擇要設立登記的公司種類,參考應備文件預作準備。原則上有以下文件必須準備: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至經濟部「公司與有限合夥登記行政書表&參考資料網站」下載)。
設立登記表2份(至經濟部「公司與有限合夥登記行政書表&參考資料網站」下載)。
公司章程影本。
股東同意書影本。
房屋使用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影本、所有權狀影本、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等等可表彰所有權證明之文件)。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即步驟(三)自會計師處取得之文件)。
股東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至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辦理。前往辦理的人記得攜帶身分證、公司大小章(若先前有分別另外準備銀行使用的公司印鑑章,記得不要帶錯,要帶的是申請設立登記的公司大小章)、申請設立登記所需規費(按實收資本額每4,000元1元計算,未達1,000元者,以1,000元計收;網路申請者可以減300元)。
送件完畢後,可在「商工案件進度查詢」網站查詢結果。

將籌備處帳戶轉為公司戶:
取得經濟部核發的設立登記文件後,可攜帶該核准設立登記公文、負責人身分證、公司的印鑑章(可與公司登記大小章作區別)、前面步驟(二)開立的籌備處戶頭銀行存摺,至原開戶的銀行辦理,將籌備戶轉為正式的公司戶。

至國稅局申辦稅籍登記:
以上手續都辦理完畢後,將先前送件給地方政府申請設立登記的資料中,除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更換為國稅局的申請書外(可至國稅局「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網站下載),其他資料可直接影印使用,一併提交給國稅局,記得要攜帶經濟部核發的設立登記公文、負責人身分證、公司大小章等前往辦理。

▋律師有話要說

所以,如果你想要順利開好一間公司,可以先看我們這篇文章,了解公司設立登記需要準備的資料以及完整流程,如果覺得自己去登記很麻煩的話,也可以委請專業的律師或會計師來協助喔!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透過下方聯繫方式跟我聯絡,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企業主一定要知道的智慧財產權常識-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智慧財產權你知道要運營一個成功的企業,一定要具備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基本常識有哪些嗎?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一) 商標權、專利...
13/03/2022

【企業主一定要知道的智慧財產權常識-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智慧財產權

你知道要運營一個成功的企業,一定要具備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基本常識有哪些嗎?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一) 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的簡單介紹
(二) 創業一定會碰到這三種智慧財產權的狀況有哪些?
一、 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的簡單介紹
(一)專利:保護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包含物、方法與透過視覺訴求之設計。

(二)商標:保護用於企業服務、產品等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

(三)著作權:保護各種內容創作如文案、軟體(電腦程式)、音樂、美術、戲劇、舞蹈等。

(四)三種權利的法源依據等比較如下附圖。

二、 創業一定會碰到這三種智慧財產權的狀況有哪些?
(一)無論你經營哪一行業,首先你會有店家名稱,你要用這個名稱對外營業,也有不少店家設計圖樣以供消費者識別,或者製作文宣進行行銷,這時候就會牽涉到商標法、著作權法。

(二)商標:
商標它的作用就是讓消費者得以識別品牌,例如50嵐、胖老爹、Apple、Dior,確保消費者在購買的時候購買的渠道正確,購得的商品是正品,商標也有它的價值,隨著品牌的影響力價值就越高。而這時候,如果有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擅自使用該商標,或者使用近似的商標,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以為與該品牌系出同源,這時候就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這時候,如果你被告了,就得說明自己是如何合理使用,但是非常麻煩,例如前段時間上新聞的香奈兒vs寶雅的訴訟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才確定,耗時耗力。

(三)著作權:
另外,商家在宣傳的過程,通常會製作大量的宣傳品,這其中包括文案、配圖、照片等等,如果今天我一字不漏的抄襲別人的文案,或者直接使用他人製作的圖片素材、拍攝的照片、錄製的影片,就可能侵害他人的著作權,就是俗稱的抄襲、盜圖等等。比如前陣子很紅的谷阿莫頻道帶大家看電影的節目就是一個例子,或者,我可能使用數個他人拍攝的影片混剪製成一個新的影片,又或者,我經營網拍直接拿別人拍攝的商品圖放在自己的賣場使用,甚至,我在自己的店裡放背景音樂也需要經過授權,否則這些都可能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四)專利:
如果是科技業、醫療產業,就可能涉及專利申請的問題,甚至專利權的歸屬也必須討論到,創業的初期可能由某幾個人合作研發,這時候,為了保護自己的技術必須要申請專利;等到團隊逐漸擴編,開始聘僱員工進行研發後,那如果是員工研發出來的技術,究竟應該歸屬於員工還是公司,就必須要詳細約定。又或者,像是著名的蘋果三星設計專利訴訟案,如果我們的設計可能已經被他人申請專利了,或者有近似的狀況,也可能被告,這時候就需要在發表之前先進行檢索,甚至我在設計初期就要先確認沒有侵害他人專利的問題,以免耗時耗力而無法使用。

▋律師有話要說

企業主(尤其是剛創業)一定要幫自己的企業做好智慧財產權的規劃及布局,不論是商標權、專利權或著作權,基本的知識一定要有,以免沒辦法保護自己的權利,甚至侵害到他人的權益,或被惡意第三人(專利、商標蟑螂等)占便宜還不知道!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透過下方聯繫方式跟我聯絡,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僱傭、承攬、委任?我請的員工到底要不要遵守勞基法的工資、工時及加班費等規範呢?】 #勞基法 #員工 #僱傭承攬委任傻傻分不清楚▋前言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一直以來,我秉持著「只要勇敢跨出第一步,就有機會爬到頂點」、「在傳統中求創新、在創新...
26/02/2022

【僱傭、承攬、委任?我請的員工到底要不要遵守勞基法的工資、工時及加班費等規範呢?】

#勞基法
#員工
#僱傭承攬委任傻傻分不清楚

▋前言
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一直以來,我秉持著「只要勇敢跨出第一步,就有機會爬到頂點」、「在傳統中求創新、在創新中求永續」的座右銘陪伴企業一同成長及蛻變。

我相信企業只要專注在目標與結果上,加上一個懂老闆立場、具備商業思維的法律顧問協助控管法律風險,就能讓企業在成功的路途上沒有阻礙,從生存到發展,從發展到永續!

很多客戶都會問說:「我請的員工到底是僱傭、承攬還是委任關係呢?」、「我的員工要不要受到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的工資、工時及加班費等規範及限制呢?」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一) 雇傭、承攬、委任三種法律關係的差別?
(二) 什麼樣的狀況才要受勞動基準法(勞基法)規範?
一、 雇傭、承攬、委任三種法律關係的差別?
★請看附圖!

二、 什麼樣的狀況才要受勞動基準法(勞基法)規範?
(一) 原則上,具有高度從屬性的僱傭關係,就會有勞基法的適用,而且,縱使雙方簽的契約是承攬、委任,還是要依照實際的情況判斷,並非簽了承攬或委任契約就能規避勞基法的適用,這是企業主們要注意的地方。
(二) 那要怎麼去看有無從屬性呢?實務上目前認定從屬性,主要從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這三個方向來看,如果符合這些要件,認為雇主對員工有指揮監督權,就是具有從屬性。(參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

1. 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 勞務專屬性: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 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4. 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三) 舉例而言,今天一位貨車司機,他在一間貨運公司上班,雖然他簽的是承攬契約,但實際上他上班必須遵守排班制度,要簽到,不去的時候要請假,而且貨運公司內會派公司內其他司機代他的班;此外,貨運公司在貨車上裝了定位,用以監督貨運司機有無偷懶,如果超過時間送達會受懲戒。這些,都代表著貨運公司對司機有指揮監督權,司機對公司有從屬性,縱使兩造間簽的承攬契約,且於契約中記載「本合約為承攬並無聘任勞雇關係」並獲得司機同意也屬於脫法行為,不能就認為屬於承攬,仍然算是僱傭。(參考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700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勞上字第87號)

(四) 那另一種,像是保險營業員,就可能屬於承攬而非僱傭,如果保險公司與營業員之間,只有約定由營業員招攬保險服務,但保險公司對營業員並無限制他招攬保險的對象、時間、地點及方式,也沒有要求營業員固定時間上下班或打卡,對於營業員的出勤並不予以考核,甚至營業員平常也可自行從事其他事業,也無須向保險公司請假,而營業員的報酬完全視他招攬保險是否成功而定,也未規定營業員必須在特定時間在特定辦公處所與其他營業員分工完成工作,所以保險公司與保險營業員間並非僱傭關係。(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0號裁定)

(五) 至於委任,舉例來說就像是當事人委任律師處理訴訟案件,那處理的過程中原則上會尊重律師的專業,且縱使訴訟未獲勝訴,當事人仍須給付律師費,與承攬有別。

(六) 所以說,判斷有無從屬性,目前實務上多半會看的幾個點有:
1. 有無排班制度,若未到班,事業單位是否會直接指派其他同仁代班。
2. 上下班是否需要打卡或簽到。
3. 不到班是否需要請假,是否會影響出勤考核。
4. 就員工提供勞務的方式有無加以限制,例如在特定時間到班,在特定工作地點上班,工作的過程是否會被企業主加以監督考核,若未通過考核是否會被懲處。

(七) 簡而言之,就是承攬他多半只會約定「承攬的項目內容」、「完成日期」、「承攬完成獲得的報酬」,基本上只要承攬人在約定日期前將工作完成,其他的細節定作人原則上並不加以管控或限制,那這就是承攬。

(八) 而僱傭的話,僱用人會對受僱人有很多很多的限制和管控,這時候,究竟什麼樣程度的管控會被歸類到僱傭關係,就是企業主要注意的地方。

(九) 另外,除了勞基法第3條第1項外,勞動部明列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別可參考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topic/3066/5834/。

▋吳于安律師有話要說

所以,公司請的員工跟公司之間的關係,究竟是雇傭、承攬或委任,關鍵在於「從屬性」的高低,只要從屬性很高,屬於顧傭關係,那就會是勞基法的勞動關係,要受到勞基法關於工資、工時等等的規範及限制!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透過下方聯繫方式跟我聯絡,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簽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嗎?能否線上簽名呢?】 #線上簽名 #口頭合約 #電子簽章法▋前言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一直以來,我秉持著「只要勇敢跨出第一步,就有機會爬到頂點」、「在傳統中求創新、在創新中求永續」的座右銘陪伴企業一同成長及蛻變。我相信...
12/02/2022

【簽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嗎?能否線上簽名呢?】
#線上簽名
#口頭合約
#電子簽章法

▋前言
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一直以來,我秉持著「只要勇敢跨出第一步,就有機會爬到頂點」、「在傳統中求創新、在創新中求永續」的座右銘陪伴企業一同成長及蛻變。

我相信企業只要專注在目標與結果上,加上一個懂老闆立場、具備商業思維的法律顧問協助控管法律風險,就能讓企業在成功的路途上沒有阻礙,從生存到發展,從發展到永續!
很多客戶都會問說:「契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嗎?」、「口頭約定有效嗎?」「能否線上簽名呢?」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一) 具備哪些要素就能成立契約?
(二) 簽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嗎?
(三) 能否線上簽名呢?
一、具備哪些要素就能成立契約?
(一) 契約的成立,需要有「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當事人間約定的權利義務」三大要素(民法第153條)。舉例來說,最常見的就是買賣契約,我今天去路邊的早餐車說要買一個飯糰,老闆回說好,於是我付了錢,老闆再把飯糰交給我,這個過程對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當事人間約定的權利義務」分別為:

1. 當事人:我、早餐車老闆。
2. 意思表示合致:我要買飯糰,早餐車老闆要賣我飯糰。
3. 當事人間約定的權利義務:我要付給早餐車老闆飯糰錢,早餐車老闆要交付給我飯糰。

(二) 那麼,在締約的過程,要注意什麼,才不會導致契約出問題呢?

1. 原則上當事人有完全行為能力,比較不會有衍生的問題(民法第12條~第15-2條、第75條前段~第77條、第79條):
(1) 民法規定成年人原則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時候他因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所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是有效的,比較不會導致當事人間締約發生問題,例外則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成年人,可能就會影響他的行為能力,而未成年人則分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18歲)及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
(2) 常見的狀況,例如,書商到大學裡向小大一學生兜售教材,可能一套書籍要價上萬,還必須辦理分期付款,這時如果該名學生未滿18歲,那縱使他簽了約,也必須獲得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前的允許或事後的承認(但多半不會有事前允許,都是必須得到事後承認),才會生效。如果,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後不承認,那這個契約就無效了,書商必須退還向學生收取的錢(常見的就是定金)。

2. 締約當事人必須有締約的意思表示合致(民法第153條):
以前面舉的買賣飯糰為例,假如我看到早餐車上標示:「超大飯糰40元」並且正面列了很多口味的飯糰,但是,早餐車上的標示板右下方還有一行不怎麼清楚的小字:「加蛋加XX元、飯糰加大加5元、改紫米加5元」,不只如此,標示板背後列了一排各種口味飯糰的標價,分別有40~70元不等,但若老闆沒翻給我看,我根本不知道有這些資訊。這時候,我跟老闆說我要一個「超大雞絲紫米飯糰加蛋」,老闆做好了給我,要跟我收70元,我回老闆:「你不是超大飯糰都40元嗎?就算加蛋了不起也只要多加5到10元,最多45或50元」,怎麼要收我70?不買了!這時候,雙方可能因為對於買賣飯糰的價金意思表示不一致,導致契約不成立。

(三) 除此之外,契約還有分為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不要式契約與要式契約,這兩類、四種的契約,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1. 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
簡單來說,就是「我和你說說就成立」還是「不只雙方合意,我或你還要把東西交給對方才會成立」,這樣在區分。那要怎麼看契約類型到底是諾成還是要物呢?直接看條文的構成要件!舉例來說,買賣契約就是諾成契約,締約當事人口頭上講講都同意了,契約就成立;而若是借貸契約,就必須有一個「給付」的行為,契約才會成立,為什麼呢?借貸的條文(民法第474條第1項)是這樣寫的:「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也就是說,在借錢的情況,必須有一方有「交付金錢」的行為,借貸才會成立。

2. 不要式契約與要式契約:
不要式與要式的差別在於「是否需要遵照特定方式進行」。常見的不要式契約例如買賣,這時候當事人間不需要特別做什麼,例如簽立書面契約,就會成立;要式則例如結婚、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人事保證,則必須簽立書面契約或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程序,才會成立(民法第758條、第756-1條、第982條)。

(四) 所以,在締約之前,必須先確認簽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為何,弄清楚我們要簽的是哪一種契約、要注意哪些形式必須具備,並且確認當事人間對於彼此要負擔的權利義務都清楚明白、沒有誤解的狀況,才不會在簽約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 簽約一定要白紙黑字嗎?
(一) 雖說締約不一定需要白紙黑字,但若遇到對方死活不認、我們也口說無憑的狀況,就會變得很麻煩。所以,原則上如果是交易金額較大、雙方權利義務複雜的狀況,會建議盡量都要簽立契約,避免我方已履約完畢,對方卻在事後不認帳、拒絕履約,而我方這時可能會遇到舉證困難的狀況。若是遇到較為匆促、無法立即簽約的狀況,也建議盡量以文字形式交談(例如通訊軟體文字訊息、e-mail等),保留彼此磋商經過的內容,或者彼此商議過成的錄音。

(二) 常見的糾紛像是,消費者在逛百貨公司時被保養品、保養療程的商家店員推銷,而他們有銷售業績壓力,可能會在口頭上允諾我們一些條件,例如「保養品開封後,如果有過敏的狀況,我們都可以幫你處理」、「保養療程就是讓你試試看,如果試了之後覺得沒效果,可以退款」,可是這些允諾,如果都沒有寫在契約上,或者消費者根本沒有簽任何書面契約,屆時,若商家完否認並拒絕退款,消費者也很難舉證,而這些保養品或保養療程的費用都不便宜,發生糾紛就會非常麻煩。

(三) 或者,今天如果是兩間公司之間締結承攬契約,A公司請B公司協助工程施作,如果沒有簽立任何契約,屆時若發生其中一方拒絕支付承攬報酬,或者另一方遲延完工、未依約定的品質進行施工等問題,因為雙方沒有簽約,通常也不會約定到雙方違約時應如何處理,不只需要透過冗長的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更可能發生舉證困難的狀況。

(四) 所以,多數的契約並不一定需要白紙黑字也能成立,但若能白紙黑字的簽立契約,當然比沒有簽立任何書面契約的狀況更有保障。
三、 能否線上簽名呢?
(一) 不過,台灣最近因新冠肺炎疫情,許多公司採居家辦公的方式,避免接觸導致疫情更加嚴重,若恰好你與對方原已談好了、也約好簽約日期,卻因疫情緣故,雙方不方便當面簽約,要怎麼辦呢?可以用線上簽名的方式簽約嗎?

(二) 基本上是可以的,但如果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的狀況,要更謹慎、想要受到電子簽章法保護的話,要確認雙方同意以電子方式簽約(電子簽章法第9條第1項);其次,確認擁有經主管機關核定或許可之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憑證(電子簽章法第2條第6款、電子簽章法第10條)。前者主要是必須雙方同意這樣的簽約形式,後者則是為了能夠辨識及確認簽約當事人的身分、資格,避免事後有一方否認,例如:「我沒簽過這份合約、這合約不是我簽的。」

(三) 現在其實網路上有很多專門提供電子簽約服務的廠商,例如某支援PDF檔案的軟體大廠;如果是公司對公司,需要雙方都擁有憑證,才能透過電子的形式進行簽約,而所謂的憑證則例如「公司向經濟部申請的電子工商憑證」。

▋律師有話要說


所以,要成立一個有效的合約,並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針對相應的權利義務形成「合意」就夠了,甚至也不一定需要簽名或蓋章喔!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透過下方聯繫方式跟我聯絡,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跟別人合夥做事業,要注意哪些事項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跟合夥又有什麼不一樣?】 #合夥開商號跟開公司哪個好 #跟別人合夥有哪些一定要注意的事項▋前言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很多客戶都會問說:「跟別人合夥/合資開公司或做事業,要注意哪些事...
22/01/2022

【跟別人合夥做事業,要注意哪些事項呢?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跟合夥又有什麼不一樣?】

#合夥開商號跟開公司哪個好
#跟別人合夥有哪些一定要注意的事項

▋前言
你好,我是吳于安律師,
很多客戶都會問說:「跟別人合夥/合資開公司或做事業,要注意哪些事項呢?」、「合資公司跟合夥又有什麼不一樣?」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合夥是什麼?有哪些風險該注意的?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跟合夥又有什麼不一樣?

一、合夥是什麼?有哪些風險該注意的?

(一) 合夥事業是相對於設立公司來說,成本較小、手續較不複雜的一種經營方式。但他相對來說,也有一定的風險,會建議要與他人合夥經營,必須就以下幾個部分做明確約定。


1. 出資比例及分工方式:
要在合約中註明各合夥人是以現金、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代替出資,並標註實際出資額;同時約定各合夥人共同經營合夥事業如何分工,避免將來發生爭議。


2. 分潤方式:
例如,事先約定在合夥事業有盈餘之後,再行依出資比例分潤;或者,約定優先分配給勞務出資之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須待合夥事業盈餘達一定數額,才能進行分潤。


3. 風險承擔:
因為合夥事業若對外產生債務,原則上合夥人必須對於該債務負擔無限責任。也就是,如果債務超過出資,合夥人必須變賣自己的財產、動用存款,甚至傾家蕩產,也必須償還,這是對外的部分。然而,合夥人全體內部仍然可就債務的分擔進行約定,例如按照各自出資比例進行分擔,或由其中一位合夥人獨自負擔,只是不能對抗外部的債權人。


4. 合夥人退夥之競業禁止約定:

(1) 合夥事業常見於經營小吃、設計、美容美髮等,很注重回頭客、口碑的經營。如果遇到合夥人退夥後,利用他在合夥經營期間取得的顧客資訊,或是商業機密,另外就近經營具競爭性質的店面,即有可能造成原本的合夥事業客源流失。

(2) 所以,競業禁止約定必須有,且原則上要注意以下幾點,避免約定發生效力問題:(參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

a. 退夥成員參與合夥事業期間,是否具有一定職務、地位,可獲取事業內部特殊資訊,且可利用該資訊導致合夥事業之危險或損失。
b. 競業禁止限制之期間及地域範圍是否明確、合理、必要。
c. 就此項限制所生之損害是否曾受有合理之填補。
d. 競業行為是否有違背誠信原則。

(二) 如何確保合夥財產不會被私自處分?
合夥財產,例如店面、生財設備等等,原則上是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所以,合夥人之一若要變賣合夥財產,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但是,若合夥人之一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擅自變賣合夥財產,性質上屬於無權處分的行為,如果不巧,買受人是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對於該合夥人無權處分合夥財產這件事並不知情,買受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其他合夥人無法將合夥財產要回。


怎麼避免這樣的問題較好?如果是價值較高的不動產,會建議合夥人登記為該不動產的共有人。如果是動產,就比較難以登記對抗,但仍可在合夥契約內約定這種情況應負擔的賠償金額。

(三) 變更營業項目所受限制:
如果原本經營的事業,逐漸蕭條,想要改變事業種類,至少必須經過合夥人全體2/3以上同意才行(民法第670條)。這對於「負責做事的合夥人」而言,是一條很大的限制,因為,如果夥合夥事業內,有些合夥人只負責出資,有些合夥人是負責經營,出資者不見得如同負責經營者要清楚事業的現況與前景,這時候,若因意見分歧,而未能及時變更經營項目,對於合夥人全體而言,可能導致虧損更加嚴重。

(四)商標的註冊和使用可能遇到哪些問題?
1. 在合夥事業中,如果要申請註冊商標,通常會約定由某一位股東名義申請。但如果有一天合夥人意見不合,可能會發生商標權人告其他合夥人侵害商標權,或是其他合夥人以為可以合理使用該商標卻發生侵權的問題。


2. 原則上,申請商標註冊的過程、費用支出等,若是由合夥全體人協力完成,可視為該商標屬於合夥財產。但是,必須要做很多的舉證,很麻煩。所以會建議要在合夥契約上註明該商標屬於合夥財產、商標權人是代表合夥事業申請註冊該商標,以及授權使用的範圍,避免將來發生爭議。(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445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智易字第32號)

二、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跟合夥又有什麼不一樣?

(一)原則上,合資開設公司,要注意的點與合夥差不多,但因為公司有一個「有限責任」的制度(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不像合夥每個人都需要負無限責任。

(二)公司與合夥事業不同,股東持股比例會影響他在股東會行使的表決權利。如果恰好該公司只有兩名股東,且持股比例相近,若雙方就股東會特別決議重大事項意見不合,極有可能出現難以解決的僵局。這時候,還需要約定這種狀況出現時的解決機制。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則是自由轉讓(公司法第163條)。若想要在轉讓的部份上加以限制,則可參考公司法第356條之1以下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但若在有限公司的狀況,股東出資轉讓則有其限制。(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

(四)關於商標使用的部分,公司因為有法人格,在申請商標註冊時,可以用公司的名義申請註冊,較能避免上面提到合夥事業商標的問題。

▋律師有話要說
跟人合夥做事業,要特別注意的是權利義務的劃分、退場機制、利益分配等等。而如果不想受到合夥的無限責任所約束,那就可以選擇合資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喔!

【公司?行號?公司又有這麼多種可以選,我該開哪種公司呢?】 #公司有哪些型態 #開公司還是開行號好▋前言很多人要開公司的時候,面臨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要開公司好還是開行號好呢?」、「有那麼多種公司型態可以選,我該選哪種對我最有利呢?」...
15/01/2022

【公司?行號?公司又有這麼多種可以選,我該開哪種公司呢?】

#公司有哪些型態
#開公司還是開行號好

▋前言
很多人要開公司的時候,面臨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要開公司好還是開行號好呢?」、「有那麼多種公司型態可以選,我該選哪種對我最有利呢?」

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些部分:

公司與行號有什麼區別?
公司與行號的優缺點
公司有哪幾種型態?
我要怎麼選擇最適合我的公司型態?

一、公司跟行號的差別&優劣?(請參考附圖)

1.公司與行號最大的差別在於股東的負擔責任範圍。例如公司或行號欠了100萬元的債務,在行號就是要負擔100萬元,與你出資多少無關;在公司的話,就會區分不同公司種類而有所不同,但比較常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只負有限責任,也就是說,你要負擔的責任限制在你出資的範圍內,與行號須負無限責任不同。

2.另外,在名稱的部分,因為行號的名稱保護僅在設立的縣市範圍內,與公司的名稱保護範圍是涵蓋全國不同。如果你今天要經營的規模不需要跨好幾個縣市,使用行號即可,且行號的申請辦理手續相對較公司為簡便;但若你的經營規模較大,可能需要跨縣市,例如連鎖加盟店這種型態,則設立公司較為合適。

二、公司有哪幾種型態?我要怎麼選擇最適合我的公司型態?
公司有哪幾種?(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356-1條第1項)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我要怎麼選擇最適合我的公司型態?(請參考附圖)

1.以出資型態來看:可選擇的出資方式以有限公司最少,僅有現金、其他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則較有限公司增加技術出資方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最多元,包括現金、其他財產、技術、信用、勞務等出資方式。

2.以股權(出資)轉讓來看:有限公司出資轉讓須經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則不能加以限制,自由轉讓機制令外來的投資人增加投資意願;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可以透過在章程中載明股份轉讓之限制,使股權不會流入外人手中。

3.不僅如此,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董監事選任限制較多,股東會進行方式亦較不具彈性,例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選任可在公司章程明文不適用累積投票制,並放寬股東會進行方式,允許採取較簡便且效率之視訊或書面方式進行。

4.由此可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賦予企業有更多的自治空間,對於成員間具有高度信賴關係的中小型新創事業或家族企業較為友善,對於缺乏資金的創業者可以知識技術入股,股東會進行方式亦可採取較為簡便且效率之視訊或書面等節省成本之方式進行。不過,若你希望公司發展更具彈性、可支援公司在不同階段的成長、股權能自由轉讓、吸引更多投資人投資等,可選擇股份有限公司。但若股東人數僅有一人,則可選擇有限公司的型態。

▋律師有話要說
看到這邊,你可能會發現開一間公司或行號並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事先做好功課,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企業型態才是成功的第一步。

如果沒有先思考好開哪種型態的公司或行號對自己最有利的話,有可能公司開下去之後就覆水難收了喔!

假如你需要更多的協助,歡迎與吳于安律師聯繫,讓我們一起朝著成功的方向努力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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