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尚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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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I藝術法I契約授權I爭端解決
創作I商業I教育I市場
著作
《藝術法十六講:藝術與法律的對話》
《破局:東萊博議教你洞察盲點的職場智慧與人情世故》(合著)
《輕鬆看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合著)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會長
世新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7號10樓
Tel:(02)2702-0208 #116
[email protected]
https://wulaw.blog

樂高不就是玩具嗎?最近美國爆發一場價值二十萬美元(約新臺幣六百萬元)的樂高寄售風波。一位收藏家將畢生收藏交由知名連鎖店 BAM(Bricks & Minifigs)寄售,後來收藏品卻去向不明,最後不但引爆全美樂高圈,也讓企業危機處理成為反面...
09/06/2026

樂高不就是玩具嗎?

最近美國爆發一場價值二十萬美元(約新臺幣六百萬元)的樂高寄售風波。一位收藏家將畢生收藏交由知名連鎖店 BAM(Bricks & Minifigs)寄售,後來收藏品卻去向不明,最後不但引爆全美樂高圈,也讓企業危機處理成為反面教材。

這件事讓我想到一個有趣的問題:

當一件物品從「商品」變成「收藏品」之後,法律關係是否也跟著改變?

樂高、棒球卡、潮流玩具、NFT,甚至未來更多新型收藏品,或許都面臨相同的問題。

一件物品的法律評價,往往不完全取決於它原本是什麼,而取決於人們如何使用它、交易它,以及市場如何看待它。最近在美...

最近黃仁勳在台灣夜市「花錢插隊」買烤玉米,引發一點討論。Michael Sandel 在《錢買不到的東西》裡談過一個類似但有點不一樣的例子:有錢人花錢請人排隊,去領中央公園免費音樂會或戲劇活動的門票。Sandel 反對的重點,不只是「有錢人...
08/06/2026

最近黃仁勳在台灣夜市「花錢插隊」買烤玉米,引發一點討論。
Michael Sandel 在《錢買不到的東西》裡談過一個類似但有點不一樣的例子:有錢人花錢請人排隊,去領中央公園免費音樂會或戲劇活動的門票。
Sandel 反對的重點,不只是「有錢人很有錢」,而是原本設計成「大家都用時間排隊」的公共制度,會不會被金錢重新改寫。
排隊,本來代表一種很樸素的公平:先來後到。
但如果排隊位置可以買賣,它就從「時間成本」變成「金錢能力」。
不過黃仁勳這個例子又不太一樣。他不是偷偷找人代排,也不是從市場上買黃牛票,而是現場請大家吃、幫大家買單,換得大家同意讓他先買。這比較像是一種臨時的「順位交換」,所以很多人不會覺得太反感。

但 Sandel 可能還是會追問:
有些東西,即使大家都願意交易,是否仍不應該完全被金錢化?
如果今天是名人請大家吃小吃,我們覺得可愛;
但如果未來夜市真的設計成「加價可優先購買」(快速通關),感覺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我們是否能接受:原本大家共同承受等待的制度,被財富能力所取代?

本週分享二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1.(天立 v. 茂森「確認著作權」案)著作權案件討論適用「準物權行為無因性」案例:讓與一旦合意即生效,縱原因契約(轉讓合約)事後遭解除,已移轉的著作財產權也不會「當然回歸」讓與人,解除權人只剩下回復原狀...
04/06/2026

本週分享二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

1.(天立 v. 茂森「確認著作權」案)著作權案件討論適用「準物權行為無因性」案例:讓與一旦合意即生效,縱原因契約(轉讓合約)事後遭解除,已移轉的著作財產權也不會「當然回歸」讓與人,解除權人只剩下回復原狀的債權請求權

2.(YouTube 檢舉案):主張被告「惡意檢舉」者,必須證明被告「明知非專屬被授權人卻故意提出不實通知」,且該不實通知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本案被告對絕大多數影片本就是專屬被授權人,且全部檢舉均屬實,少數非專屬授權的情形,並不影響原告之影片及頻道因屬侵權而遭下架之事實,故求償敗訴。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分享二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 1.(天立 v. 茂森「確認著作權」案)著作權案件討論適用...

28/05/2026

本週分享四則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

1.電商賣家的菠菜商品照儘管找專業攝影師攝影,還用專業軟體修圖,法官仍認為「機械式呈現拍攝」而欠缺原創性。(最近這一位法官都這樣判)

2.駐汶萊代表處未經授權使用攝影師作品,但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3.POLO RALPH LAUREN商標案,釐清「平行輸入≠可以掛我招牌」的紅線。

4.專利案則是不當得利請求權因原告舉證不足而遭駁回。
https://wulaw.blog/2026/05/28/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6-5第4週/

在藝術品二級市場中,作品的轉手紀錄與來歷憑證不僅是歷史背景的重要依據,更直接影響市場價格與法律風險。特別是高價值或具歷史意義之藝術品,「來源證明」(provenance)與「真品鑑定」(authentication)已成為收藏與交易的基本要...
23/05/2026

在藝術品二級市場中,作品的轉手紀錄與來歷憑證不僅是歷史背景的重要依據,更直接影響市場價格與法律風險。特別是高價值或具歷史意義之藝術品,「來源證明」(provenance)與「真品鑑定」(authentication)已成為收藏與交易的基本要求。

所謂來源證明,指的是一件藝術品自創作完成以來的所有權轉移紀錄,包括原始購買憑證、畫廊或拍賣行發票、展覽出借文件、美術館或私人收藏錄,以及藝術家或其遺產管理單位所提供的真品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

在法律實務上,賣方應負責提出合理的來源說明與真偽證明。書中建議的買賣契約條款:「賣方保證所售藝術品為藝術家之原創作品,並隨附由藝術家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之真品證明書。若於購買日起二年內經認證機構鑑定為偽作,買方得提出書面申請退貨並要求返還全部已付款項。」

當無法取得完整來源時,書中整理了市場上可接受的四種替代做法:由具權威的專家或基金會出具鑑定意見書(如畢卡索基金會的鑑定報告即被市場高度接受);拍賣行或畫廊公開揭示作品無完整來源,並請買方簽署「知情同意條款」;市場基於作品品質與風格進行價格調整,反映風險貼水;以及在買賣契約中納入合理保證期間的退款條款。

越是高價、跨手多次、來源不完整的作品,越不能只靠一句「我保證是真的」。市場信任很重要,但真正能支撐信任的,還是制度與文件。
https://wulaw.blog/2026/04/06/真品保證,為什麼不能只靠一句「我保證是真的」/

改寫自《藝術法十六講》第十四講|吳尚昆 在藝術交易裡,真偽不是情緒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20/05/2026

#週四分享 #判決掃描
整理:吳尚昆
本週兩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
1.被告「警告信寄出後又自行澄清」,原告訴請確認請求權不存在,法院認為無確認利益。(本案原告的訴訟策略不知為何未提商譽侵權訴訟)
2.「盾牌牙醫」史O華未經授權以 OMEGA 商標號召團購而遭認定商標權侵害、違反公平法、並侵害法人商譽權之三重責任案件。(本判決對「網紅團購」商業模式發出明確警訊:以「與 XX 品牌合作」、「我幫大家談到好價錢」等話術號召粉絲團購精品時,若未取得品牌方授權,將同時面臨商標法、公平法及民法商譽權之三重責任。)
https://wulaw.blog/2026/05/20/判決筆記智財判決掃描2026-5第3週/

本週判決筆記分享 4 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商標兩則、著作權兩則。第一則 / 114 民商訴 50(Royal Latex 案)商標權人註冊了一個「R」、「L」相互重疊的圖形商標,告人家在乳膠枕包裝上用「RoyalLatex」。法院說...
13/05/2026

本週判決筆記分享 4 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商標兩則、著作權兩則。

第一則 / 114 民商訴 50(Royal Latex 案)

商標權人註冊了一個「R」、「L」相互重疊的圖形商標,告人家在乳膠枕包裝上用「RoyalLatex」。法院說:被告同時還標示了「泰國皇家乳膠枕」、「ROYAL」大寫字樣、泰文、簡體中文「皇家乳膠(泰國)有限公司」,整體外觀和讀音都明顯不同,原告主張的是商標法第 68 條第 1 款(同一商標於同一商品),但你註冊的是圖形化重疊字母,跟對方用的「RoyalLatex」差很多,怎麼算「相同」?

第二則 / 114 民著上更一 1(我不是胖虎案)

中國授權的卡通「我不是胖虎」,授權鏈是:作者馬千里 → 奇策公司 → 胡創公司 → 被上訴人。對造攻擊三個重點:(1)授權書是大陸契約應經海基會認證;(2)大陸著作權法要求專屬授權應書面;(3)被上訴人公司設立日(110/9/15)在授權期間中間,前段是「回溯授權」。

法院做出有利權利人的判斷:(1)授權書是在台灣境內簽署、加上原作者事後聲明,不用海基會認證;(2)中國著作權法第 23 條是保護期間規定,不是授權形式要件,許可使用依該法第 26 條不以書面為必要;(3)被上訴人「一次、完整」從胡創公司「概括繼受」港澳台星美地區的全部權利義務,與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 2725 號「發現侵權後才另訂契約合意溯及」之回溯授權,「顯非同一」。

第三則 / 114 民商訴 5(志明花生糖案)

家族企業內訌案。「志明花生糖」是高雄五甲老店,柯陳桂心一家經營,86 年由其子柯志明申請註冊商標,之後商標幾經移轉到第三方原告手中。柯陳桂心仍開「志明花生糖創始店」,刻意把「志明」字樣放大行銷,主張兩件事:(1)我是用自己的商號名稱(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2)我家 72 年就在賣,比商標 86 年註冊還早,善意先使用(第 4 款)。

法院不採:(1)你把「志明花生糖創始店」與「米香姨」商標並列在醒目位置、有些商品只標「志明花生糖創始店」,明顯是用來表彰商品來源,不是單純表示商號名稱;(2)你早於 72 年的使用,「與系爭商標同源」——商標當初就是你兒子申請的,現在商標移轉給第三人,你不能拿「原本就是我家在用」反主張對抗繼受人。

第四則 / 114 民著訴 58(坪林老街照片案)

攝影師告人用了他拍的坪林老街入口照片。原告主張:我用單眼 M 模式手動設光圈、快門、ISO,又用 raw 檔精緻後製,有原創性。

法院說:你的照片是從坪林老街入口正面直拍,跟 Google 街景車拍的同一處,構圖、角度沒有實質差異,純粹是「眼睛所見的街景直觀拍攝」。M 模式、後製只是技術操作,沒有在拍攝對象、角度、構圖選擇上展現你的思想感情,不符攝影著作的原創性要件。(最近判攝影著作無原創性,都是同一位法官)

整理:吳尚昆 本週判決筆記分享 4 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商標兩則、著作權兩則。 第一則 / 114 民...

很多人在談藝術市場時,常常混淆了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其實,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世界,有不同的邏輯、不同的角色,也面臨不同的法律規範。一級市場,是指藝術作品從創作者首次進入市場的階段。在這個階段,畫廊與藝術家是主角。定價權掌握在藝術家與畫廊手中...
10/05/2026

很多人在談藝術市場時,常常混淆了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其實,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世界,有不同的邏輯、不同的角色,也面臨不同的法律規範。

一級市場,是指藝術作品從創作者首次進入市場的階段。在這個階段,畫廊與藝術家是主角。定價權掌握在藝術家與畫廊手中,重點是建立藝術家的聲譽與市場基礎。定價的邏輯是基於藝術家的知名度、過往成交價格,與市場需求的預期。

二級市場,是指作品的轉手交易。這通常發生在拍賣會、古董行,或私人收藏家之間。在二級市場上,價格主要取決於供需與歷史交易數據。重點是來源證明與真品鑑定——買家想確保買的是真品,以及作品的交易歷史沒有問題。

這兩個市場的重心不同。一級市場重「價格塑造」,二級市場重「價格發現」。一級市場的畫廊,常常需要搭配展覽、評論、策展等活動來提升藝術家的聲譽。二級市場則倚賴完整的provenance與鑑定過程。

拍賣制度是二級市場的核心機制。在拍賣裡,最高出價者得標,雙方都受拍賣規則約束。這與一級市場的協商定價完全不同。很多糾紛之所以發生,就是因為參與者沒有分清楚自己在哪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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