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2026
📌 已經勝訴了,為何還需要聲請「債權憑證」?
淺談不可不知的「中斷時效」問題
孫培堯律師
💬 問題:
今天A告B的判決確定了,就算B名下沒有財產,A應該也可以隨時拿判決執行對方財產,為何還要花錢和時間,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並且每個幾年就要去更新呢?
一、⏰ 消滅時效的制度
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也為了法律的安定性。
不然常會出現: 📂 其他人拿1、20年前的債權來請求, 這時當事人的記憶模糊、證據也已經消失, 事實認定會非常困難, 對公共利益的負面影響也相當大。
因此民法才會規定:
✅ 2~15年不等的時效 ✅ 有些特別法甚至只有1年 (例如:支票付款請求權)
⚠️ 只要超過時效, 對方就可以拒絕我們的請求, 導致求償無門!
尤其常見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時效只有知悉後2年
🔺「利息、租金請求權」 時效只有5年
真的不可不慎!
二、⚖️ 時效的中斷
為了避免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我們需要用一定的行為來讓時效「中斷」。
民法規定可以透過:
✅ 請求 ✅ 承認 ✅ 起訴
來中斷時效。
📌 備註: 請求後,還是要在6個月內起訴。
另外:
✔️ 聲請支付命令 ✔️ 聲請調解 ✔️ 開始執行行為 ✔️ 聲請強制執行
也都跟起訴有同一效力, 同樣可以中斷時效。
而前面中斷的原因消失後, 時效將會「重新起算」!
⚠️ 所以訴訟獲勝後, 請求權也不是永遠有效喔!
只是讓因訴訟而中斷的時效, 再次重新開始計算。
📖 依據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
判決確定後的請求權時效, 是根據原本的時效計算; 若未滿5年者,一律提高至5年。
也就是說:
✔️ 原本2年的時效 → 變成5年 ✔️ 原本15年的時效 → 還是15年
⚠️ 若是短期時效的請求權, 即便勝訴後,5年不去執行, 還是可能因時效到期而消失!
三、📄 債權憑證的作用
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時, 如果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之後只要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 就可以持債權憑證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債權憑證」本身, 就是前面提到的:
✔️ 開始執行行為 ✔️ 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也具有「中斷時效」的效果。
📌 其時效最短就是5年。
⚠️ 備註: 即便原本請求權時效有15年, 通常還會同時包含「利息請求權」, 而利息請求權的時效只有5年。
因此:
✅ 在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時 建議一定要聲請債權憑證
✅ 並且每5年定期更新 避免時效消滅!
四、📝 結論
法律上的時效無所不在。
即便已經勝訴, 也不代表從此沒有時效問題!
⚠️ 千萬不能掉以輕心。
建議只要有:
✔️ 別人欠錢 ✔️ 東西沒有返還 ✔️ 已取得勝訴判決
都要盡快確認: 是否已接近或超過消滅時效。
避免最後陷入: ❌ 求償無門的窘境!
📌 重點懶人包
✅ 勝訴後「不是永久有效」
✅ 判決確定後,時效會重新起算
✅ 債權憑證可以中斷時效
✅ 利息請求權通常只有5年時效
✅ 建議每5年更新一次債權憑證
⚖️ 法律小提醒
權利不會自動消失, 但「放著不管」, 真的可能因時效而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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