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律事務所

中美法律事務所 本所由黃中麟律師所創立,黃律師前為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在傳統涉外法律事務所之歷練,讓黃律師取得承辦高端國際客戶經驗,建立深厚訴訟及非訟基礎;更曾擔任「憲法法庭訴訟代理人」,實戰經驗豐富,辦案類型多元

📌 已經勝訴了,為何還需要聲請「債權憑證」?淺談不可不知的「中斷時效」問題孫培堯律師💬 問題:今天A告B的判決確定了,就算B名下沒有財產,A應該也可以隨時拿判決執行對方財產,為何還要花錢和時間,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並且每個幾年就要去更新呢?...
11/05/2026

📌 已經勝訴了,為何還需要聲請「債權憑證」?
淺談不可不知的「中斷時效」問題
孫培堯律師

💬 問題:
今天A告B的判決確定了,就算B名下沒有財產,A應該也可以隨時拿判決執行對方財產,為何還要花錢和時間,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並且每個幾年就要去更新呢?

一、⏰ 消滅時效的制度

法律不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也為了法律的安定性。
不然常會出現: 📂 其他人拿1、20年前的債權來請求, 這時當事人的記憶模糊、證據也已經消失, 事實認定會非常困難, 對公共利益的負面影響也相當大。

因此民法才會規定:
✅ 2~15年不等的時效 ✅ 有些特別法甚至只有1年 (例如:支票付款請求權)
⚠️ 只要超過時效, 對方就可以拒絕我們的請求, 導致求償無門!

尤其常見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時效只有知悉後2年
🔺「利息、租金請求權」 時效只有5年
真的不可不慎!

二、⚖️ 時效的中斷

為了避免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我們需要用一定的行為來讓時效「中斷」。
民法規定可以透過:
✅ 請求 ✅ 承認 ✅ 起訴
來中斷時效。
📌 備註: 請求後,還是要在6個月內起訴。

另外:
✔️ 聲請支付命令 ✔️ 聲請調解 ✔️ 開始執行行為 ✔️ 聲請強制執行
也都跟起訴有同一效力, 同樣可以中斷時效。
而前面中斷的原因消失後, 時效將會「重新起算」!
⚠️ 所以訴訟獲勝後, 請求權也不是永遠有效喔!
只是讓因訴訟而中斷的時效, 再次重新開始計算。

📖 依據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
判決確定後的請求權時效, 是根據原本的時效計算; 若未滿5年者,一律提高至5年。

也就是說:
✔️ 原本2年的時效 → 變成5年 ✔️ 原本15年的時效 → 還是15年
⚠️ 若是短期時效的請求權, 即便勝訴後,5年不去執行, 還是可能因時效到期而消失!

三、📄 債權憑證的作用
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時, 如果發現債務人名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 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之後只要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 就可以持債權憑證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而「債權憑證」本身, 就是前面提到的:
✔️ 開始執行行為 ✔️ 聲請強制執行
因此也具有「中斷時效」的效果。
📌 其時效最短就是5年。
⚠️ 備註: 即便原本請求權時效有15年, 通常還會同時包含「利息請求權」, 而利息請求權的時效只有5年。

因此:
✅ 在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時 建議一定要聲請債權憑證
✅ 並且每5年定期更新 避免時效消滅!

四、📝 結論
法律上的時效無所不在。
即便已經勝訴, 也不代表從此沒有時效問題!

⚠️ 千萬不能掉以輕心。

建議只要有:
✔️ 別人欠錢 ✔️ 東西沒有返還 ✔️ 已取得勝訴判決
都要盡快確認: 是否已接近或超過消滅時效。
避免最後陷入: ❌ 求償無門的窘境!

📌 重點懶人包
✅ 勝訴後「不是永久有效」
✅ 判決確定後,時效會重新起算
✅ 債權憑證可以中斷時效
✅ 利息請求權通常只有5年時效
✅ 建議每5年更新一次債權憑證

⚖️ 法律小提醒
權利不會自動消失, 但「放著不管」, 真的可能因時效而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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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專業走入第一線|守護被害人權益中美法律事務所所長 黃中麟律師 受邀至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享「案件前期之被害人訴訟權益」。在刑事案件剛開始的階段,被害人最需要的,不只是資訊,更是法律的保障。黃律師以多年實務經驗,講解了被害人在提告、...
12/03/2026

📢 法律專業走入第一線|守護被害人權益
中美法律事務所所長 黃中麟律師 受邀至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分享「案件前期之被害人訴訟權益」。
在刑事案件剛開始的階段,被害人最需要的,不只是資訊,更是法律的保障。黃律師以多年實務經驗,講解了被害人在提告、民刑事訴訟程序、保全與財產調查上的注意事項,還有提告時效、假扣押、以及如提告後被告死亡時的處理方式,讓第一線夥伴能更清楚如何協助被害人每一步。

透過案例分享與實務交流,法律知識不再只是書本上的條文,而是真正可以落地、守護每一位被害人的工具。
中美法律事務所長期關注公共議題,持續透過講座、分享與專業交流,將法律帶入不同場域,讓更多人理解自身權益,也讓法律在社會中發揮積極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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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的紅包父母能否據為己有?李婷安律師過年期間最常上演的一幕,大概就是紅包才剛到手,子女還沒來得及打開,爸媽已經說:「我幫你保管。」,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家長到底能不能把子女的紅包收走呢?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
23/02/2026

小孩的紅包父母能否據為己有?
李婷安律師
過年期間最常上演的一幕,大概就是紅包才剛到手,子女還沒來得及打開,爸媽已經說:「我幫你保管。」,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家長到底能不能把子女的紅包收走呢?
依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18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事後承認,始生效力。不過,若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行為,例如單純收受紅包這類不附條件之贈與,未滿7歲之未成年子女須由父母代為收受,滿7歲未滿18歲之未成年子女,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不須父母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即可自行收受。
但真正容易產生爭議的,往往不是「能不能收」,而是「誰可以用」,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贈與所取得之財產,屬於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對該財產有管理權,但依第1088條意旨,管理及處分均應以子女之利益為前提。也就是說,父母可以代為保管紅包錢,但若要動用該筆金錢,原則上應用於有利於子女之事項,例如繳納學費、補習費、醫療費,或購置其生活、教育所需物品等。若未經考量子女利益,逕自挪為自身花費,便可能侵害子女財產權,甚至產生無權處分之法律風險。

因此,「子女的錢就是爸媽的」這句話,在法律上其實並不成立。紅包既屬子女所有,父母固然可以管理,但仍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實務上,與其因紅包產生親子間的小小拉鋸,不如在收受時多一點溝通與說明,例如告知將如何為子女規劃使用、是否代為儲蓄或作為教育基金,讓子女理解父母管理的用意,也同時培養其財產觀念與責任感。

如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諮詢中美法律事務所,我們將竭誠為您提供專業協助。新的一年,也祝福大家新春愉快、開工大吉、諸事大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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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詐騙帳戶裡的錢,要依照什麼順序還給被害人呢?王智妍律師一、問題從哪來?在詐騙案件中,常見一種情況是多名被害人,先後把錢匯進同一個人頭帳戶,然而該帳戶的錢已經被詐騙集團多次提領、轉走,最後警方查扣時,帳戶內只剩下一部分錢...👉這時問...
26/01/2026

💰淺談-詐騙帳戶裡的錢,要依照什麼順序還給被害人呢?
王智妍律師

一、問題從哪來?
在詐騙案件中,常見一種情況是多名被害人,先後把錢匯進同一個人頭帳戶,然而該帳戶的錢已經被詐騙集團多次提領、轉走,最後警方查扣時,帳戶內只剩下一部分錢...
👉這時問題就來了:
這「剩下來的錢」,到底要怎麼分給被害人?

二、現行法如何規定?
依照《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點第2項規定:「銀行依前項辦理,仍無法聯絡開戶人者,應透過匯(轉)出行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檢具下列文件,經銀行依匯(轉)入時間順序逐筆認定其尚未被提領部分,由最後一筆金額往前推算至帳戶餘額為零止,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白話來講就是:
從最後被騙的人開始算,能拿多少算多少,錢用完就沒了。
這種算法,在法律上常被稱為:「後進先出」(Last In, First Out,LIFO)

⚖️ 這樣公平嗎?實務其實有爭議!
我們參考苗栗地檢署112年8月提案的法律座談會問題,同一個案例,實務上出現 4 種分錢方式,包括:
1️⃣ 甲說:全部被害人一起按比例分
2️⃣ 乙說:只有「聲請發還犯罪所得」的被害人,按比例分
3️⃣ 丙說:精算每次帳戶餘額分配(非常複雜)
4️⃣ 丁說:後被騙者優先拿(現行作法)
👉 在該次座談會中,多數意見採「丁說」,也就是現行法所採的後進先出作法;不過,高檢署、最高檢及法務部的研究意見,反而認為採「乙說」,依聲請被害人比例分配,較能兼顧公平。

🖋️王智妍律師 評析
從實務角度來看,現行規定採取「由最後匯入者往前回推」的方式,確實能讓政府機關較快速、有效的處理案件,在大量詐騙案件湧現的情況下,並非毫無其合理性。

但問題也正出在這裡:
「效率,往往是以犧牲被害人之間的結果公平為代價。」

在同一人頭帳戶中,被害人僅因匯款時間早晚不同,就可能出現「一人全拿、其他人歸零」的極端結果,這不僅與一般人對「同為被害人應公平對待」的直覺相違,也容易動搖被害人對制度的信任。

相較之下,高檢署、最高檢察署及法務部所支持的「乙說」,改以聲請發還之被害人,依被害金額比例分配剩餘款,在不大幅增加行政負擔的前提下,能有效避免結果過度失衡,或許更能兼顧效率與實質公平,也是未來可期待的修法方向。

對被害人而言,筆者也再次提醒,刑事發還只是補救機制之一,民事求償仍是不可忽視的關鍵途徑!

參考連結:🔗苗栗地檢署112年8月提案的法律座談會: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B%2C20240314%2C001&kw=&typ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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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法律一點通】孫培堯律師聖誕節購物檔期正如火如荼展開,使用網路購物與實體商店不同,既看不到商品的真實樣貌,也不知道商品是否真的符合自己需求,要怎麼避雷?下單後不想要了,棄單是否有法律責任?賣家標錯價格事後反悔不出貨,我能怎麼辦呢?...
14/12/2025

🎯【網路購物法律一點通】

孫培堯律師

聖誕節購物檔期正如火如荼展開,使用網路購物與實體商店不同,既看不到商品的真實樣貌,也不知道商品是否真的符合自己需求,要怎麼避雷?下單後不想要了,棄單是否有法律責任?
賣家標錯價格事後反悔不出貨,我能怎麼辦呢?
以下問題讓我們從法律角度分析!

📣網購商品的猶豫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網路購物在收到商品後的「7日」內,都可以無條件的解除契約退還商品,若賣家在契約中約定短於7日的猶豫期、或者退貨須要酌收一筆錢,甚至直接表示不能退貨,都是違反消保法規定而無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院有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的例外規定,對於保存期限短暫、客製化商品、報章雜誌、拆封後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完成之服務、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及國際貨運,除非商品有瑕疵,不然是不適用7天退貨規定。
一言以蔽之,就是若商品退回去後,賣家無法再重複販售給他人(如過期商品、客製化物品、衛生用品,沒有正常買家會想要用這些二手商品),或者收到後買家就能馬上獲取利益(總不能把光碟內檔案下載或影集看完,再退貨要求退錢吧)情況,是不在消保法第19條的保護範圍內。

🔎 棄單者有法律責任嗎?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也可以依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所以綜合前面消保法第19條的7天鑑賞時間,基本上單純忘記領貨(非客製化的商品),是不會要負擔法律責任的。
但即便如此,不代表可以隨意棄單喔,現時網購平台為了避免買家無故大量棄單,通常都會約定平台內部懲處規定(如暫時停權或列入黑名單等),外加有高機率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的責任(如運費、人力及時間損失等),倘被認定在下單時存在損害商家的故意,更可能有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或第355條間接毀損罪嫌的可能性,不可不慎!

📍 賣家的出貨義務
我們都知道買賣契約成立後,買家有付款、而賣家則有交付商品的責任,但是在這種「線上購物」情況,何時才算是契約成立呢?究竟是在網頁上下單就成立,還是貨到時才成立?以下讓我們來探討法律上的「要約」及「要約的引誘」:
👉一、「要約」與「要約引誘」都是向他人表示希望簽訂契約的意思,差別在於法律效果上的不同,首先「要約」是有法律上拘束力的,只要接受賣家的要約,契約就會成立,如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就是把東西拿到櫃臺結帳的那一刻,買賣契約就成立了;反之要約的引誘只是引誘他人前來成立契約,沒有法律上拘束力,最常見就是路邊、網路或報章雜誌內的廣告,我們不會因為看到廣告而成立契約,但可以因此得知,商家有與我們成立契約的意思。
👉二、至於購物網路上的標價,究竟屬於哪一種呢?法院的見解認為,還是要以「賣家實際上有沒有受要約拘束的意思」,以個案綜合認定!另外類網路標價案件,雖然大多首要考量「保護交易安全」目的,避免過多賣家不認帳,隨意單方面拒絕出貨,造成交易安全危險,理論上較為偏重保護買家;但也會同時考量買家主觀上是否值得保護,下單是否以損害賣家為目的,而有違反「誠信原則」的可能,如買家看到3萬元手機只賣300元,見獵心喜馬上下單100支來轉賣,(等於花3萬元可以購買到市價300萬元的手機,賣家肯定是連夜跑路),這種明知道是標錯價,下單目的為損害賣家,這時就會比較偏重於保護賣家,所以網路標價錯誤狀況,多是會視每件個案情況不同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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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王智妍律師接受TVBS新聞台訪談律師王智妍研判高院法官採取此做法的主要原因在於檢察官的抗告理由集中在刑事訴訟法101條1項2款,即與共同被告間有串證的嫌疑。但高院認為此部分應該要限縮解釋,且為了保障被告的實質受審權,並避免其他爭議拖延訴...
12/09/2025

本所王智妍律師接受TVBS新聞台訪談

律師王智妍研判高院法官採取此做法的主要原因在於檢察官的抗告理由集中在刑事訴訟法101條1項2款,即與共同被告間有串證的嫌疑。但高院認為此部分應該要限縮解釋,且為了保障被告的實質受審權,並避免其他爭議拖延訴訟進度,才做出此一裁定。

影音連結:https://youtu.be/aUZnZVnbvq0?si=r2SELLqGk-zgRgqp
新聞連結:https://tw.news.yahoo.com/%E9%A6%96%E4%BE%8B-%E9%99%B3%E6%80%A1%E5%90%9B%E6%B6%89%E8%A9%90%E9%A0%98%E5%8A%A9%E7%90%86%E8%B2%BB384%E8%90%AC%E8%AA%8D%E7%BD%AA-%E9%AB%98%E9%99%A2-%E8%87%AA%E7%82%BA%E8%A3%81%E5%AE%9A-100%E8%90%AC%E4%BA%A4%E4%BF%9D-110445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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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保護令,到底有沒有用!!?李婷安律師在新聞報導或日常對話中,我們時常會聽到「保護令」這個法律名詞,但實際上,許多人對其真正意涵與聲請程序仍不熟悉。所謂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目的在於防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為被害...
22/08/2025

家暴保護令,到底有沒有用!!?
李婷安律師
在新聞報導或日常對話中,我們時常會聽到「保護令」這個法律名詞,但實際上,許多人對其真正意涵與聲請程序仍不熟悉。所謂保護令,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設立的一項法律制度,目的在於防止家庭暴力再次發生,為被害人提供即時的法律保障。

首先,保護令依據危險情況的急迫性,可分為三種類型: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當被害人面臨立即且具體的生命或身體安全威脅時,可透過警方或社工請求法院值班法官核發「緊急保護令」,此類保護令於法院受理後,原則上會在四小時內裁定核發或駁回,且無須經過開庭程序。「暫時保護令」則是在法院審理通常保護令期間,為防止被害人持續遭受侵害所作的臨時處置。而「通常保護令」則須經法院審理,裁定後最長有效期間為二年,必要時得聲請延長。若遭遇急迫危險,筆者建議應於第一時間報警,警方可立即協助啟動緊急保護令程序,且於聲請時,應盡可能準備相關證據資料,例如報案紀錄、驗傷證明、訊息對話紀錄、錄音或錄影等,以供法院審酌是否核發保護令。

值得注意的是,保護令的聲請要件並不限於配偶或伴侶之間的關係,依據法律規定,只要是家庭成員或曾有同居生活關係者之間發生暴力行為,包括現任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乃至現為或曾為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均在聲請範圍內。換言之,家庭暴力可能存在於不同形式的家庭關係中,並不侷限於伴侶衝突。

此外,保護令的內容廣泛且多元,法院將依個案具體狀況,裁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例如:禁止施暴者對被害人進行騷擾、尾隨或通訊聯繫;限制施暴者接近被害人住所、工作場所或就學地點;必要時甚至可命施暴者遷離住所,以避免雙方繼續共同生活。除此之外,法院亦可針對未成年子女作出暫時的監護、探視安排,或命施暴者接受心理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必要的輔導教育,其目的皆在於減少危險,恢復家庭或個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而當施暴者違反保護令,警方得依法逮捕,並可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透過賦予保護令法律上之強制拘束力,達到保護被害人的效果。

然而,保護令並非萬靈丹,它無法完全杜絕所有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在現實生活中,仍可能出現極端個案,施暴者無視法律規範,甚至造成被害人遭其殺害的憾事。因此,除了法律制度的保障之外,更需要結合社工、心理專業、安置機構、醫療資源等多元支持,唯有法律、社工、心理與社區支持網絡共同運作,才能真正為被害人提供更全面且持續的保護。同時,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與相關配套制度,仍有可再精進之處,例如部分被害人因經濟依賴或資訊不足,難以及時聲請保護令與安置資源量能不足、對加害人的矯治與追蹤輔導亦有待加強等,未來也期許政府相關機關及立法者,能在制度設計、法律制定上更貼近實務需求,加大對社工與庇護資源的支持,並建立更完整的跨部門協作機制,相信將能更有效降低家庭暴力風險,使保護令發揮更全面的守護功能,讓每一位受害者都能免於恐懼、安穩生活,使家庭重新成為安全與支持的所在。
如您有進一步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所律師,以獲得更詳細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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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本月新星-李婷安律師 Tinan Li李律師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律系,曾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實習,更在本所參與國內多起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擅長刑事辯護及被害人訴訟代理,值得推薦👍👍 #中美法律事務所:https://c...
01/07/2025

中美本月新星-李婷安律師 Tinan Li
李律師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律系,曾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實習,更在本所參與國內多起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擅長刑事辯護及被害人訴訟代理,值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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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瑕疵品怎麼辦?你也曾被「瑕疵品」困擾過嗎?帶你輕鬆搞懂法律規定!王智妍律師、游閔媃想像一下,你在實體店面挑選了一款心儀已久的商品,滿心期待地帶回家,卻發現商品有瑕疵,無論是功能不全、外觀損壞,還是其他問題。這時,你該怎麼辦?難道只能...
22/05/2025

🛍️買到瑕疵品怎麼辦?
你也曾被「瑕疵品」困擾過嗎?

帶你輕鬆搞懂法律規定!

王智妍律師、游閔媃

想像一下,你在實體店面挑選了一款心儀已久的商品,滿心期待地帶回家,卻發現商品有瑕疵,無論是功能不全、外觀損壞,還是其他問題。這時,你該怎麼辦?難道只能默默吞下這筆損失?
別擔心!我們可以用輕鬆的方式讓您了解您的法律權益。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當你在實體店面購買商品後發現瑕疵時,法律如何保護你。
🧾 民法關於瑕疵擔保規範
1. 《民法》第354條:瑕疵擔保責任
根據《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賣方應擔保所交付的商品無瑕疵,即使賣方事前不知情,也一樣要負責,這就是所謂「法定無過失責任」,在此情形下,如果商品有瑕疵,買方可以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這意味著,即使在實體店面購買到瑕疵的商品,買方也有權要求賠償或退換貨。

2. 《民法》第356條:檢查與通知義務
《民法》第356條規定,買方應在收到商品後,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如發現商品有瑕疵,應立即通知賣方。值得注意者,如果未依規定通知,可能因此喪失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因此,發現商品有問題時,應儘早通知賣方,以保障自身權益。
🏛️ 實務判決:法院怎麼說?
1.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本案中,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存在瑕疵,店家拒絕退換貨。法院認為,即使雙方契約有約定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但若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該約定無效,消費者仍可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2. 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48號判決
本案中,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存在瑕疵,店家拒絕退換貨。法院認為,賣方應擔保商品無瑕疵,若商品存在瑕疵,消費者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 消費者權益保障:你不是孤單一人
1. 法定鑑賞期的適用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可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然而,實體店面購物不適用此規定,但若商品存在瑕疵,消費者仍可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2. 特約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效力
根據《民法》第366條規定,若雙方契約有約定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但在賣方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的情形下,該約定為無效,消費者仍可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 實用建議: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1. 購物前的注意事項
• 在購買商品前,應詳細了解商品的規格、功能及保固條件。
• 索取並保留購物發票、保固卡等相關證明文件。
• 詢問店家是否提供退換貨服務,並了解相關政策。
2. 發現瑕疵後的應對措施
• 立即檢查商品,確認是否存在瑕疵。
• 及時通知店家,並保留通知的證據。
• 若店家拒絕退換貨,可向消費者保護機構申訴(如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洽詢各地的消保官尋求協助,妥善運用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 結語:法律是你的後盾
在實體店面購物後,若發現商品存在瑕疵,消費者應依法主張權益。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妥善保存購物證據,有助於在發生爭議時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有進一步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所律師,以獲得更詳細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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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常遲到、不打卡怎麼辦?!】孫培堯律師李婷安律師王智妍律師近期本所法律顧問客戶反映員工常常遲到、忘打卡,到底該怎麼處理才合法?中美法律事務所幫你整理成五招簡單易懂的方式👇1. 遲到怎麼扣薪水才合法?不是你想扣多少就能扣!普遍實務作法是...
13/05/2025

🎯【員工常遲到、不打卡怎麼辦?!】
孫培堯律師
李婷安律師
王智妍律師
近期本所法律顧問客戶反映員工常常遲到、忘打卡,到底該怎麼處理才合法?中美法律事務所幫你整理成五招簡單易懂的方式👇
1. 遲到怎麼扣薪水才合法?
不是你想扣多少就能扣!普遍實務作法是按照「遲到分鐘數×每分鐘薪資」來算,計算後以此部分不支付薪資之方式處理,否則若遭認定為未完全給付工資,依據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79條第1項規定,可能會遭主管機關裁罰最高100萬元唷!
2. 設「全勤獎金」+「考績制度」更有效!
與其硬碰硬,不如獎勵準時出勤的好員工👍可以用全勤獎金或績效考核,鼓勵員工打卡、準時上班。
3. 員工慣性遲到、忘打卡?先給機會改善,再考慮解雇
可以先做績效改善計畫(PIP),要求員工限期改善,如果改善無效,再考慮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規定解雇才有保障。
4. 想更彈性?考慮設定彈性上下班時間
公司可依勞基法第30條第8項規定,設計1小時內的彈性打卡制,前提是配合公司營運沒問題!
5. 忘打卡怎麼辦?立下補救機制就不怕!
可以在工作規則或雇用契約約定規定員工忘打卡要:
✔️馬上告知主管
✔️填寫「忘打卡單」或補登紀錄
✔️或由主管協助補登
若員工不配合或造假打卡紀錄,輕則影響考績,重則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公司得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及解雇唷。
❌別做的NG行為:
• 千萬別把遲到、沒打卡當成「曠職」,那是兩回事!
依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27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勞委會民國80年臺勞資二字第 24505 號函釋規定,所謂「曠職」是指員工當日皆未到職,遲到代表員工仍有出勤紀錄,即與曠職有別。
• 雇主也不能單方面約定遲到就自動扣特休或事假,這是違法的喔!
依現行勞動部見解,除非勞資雙方約定員工得於事後補請假,並由員工一方向雇主申請,這樣才合法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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