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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律祝大家中秋節快樂🎉
21/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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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2020

【刑事大法庭】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所謂「3年後再犯」之認定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主 文

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犯第10條之罪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上開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詳細整理https://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225143583

14/11/2020

停車位使用糾紛【徐維宏律師】
【一位二停、一車位換三證案】甲為乙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並配有一約定專用之停車位,乙社區管理委員會針對停車位使用亂象欲加以管理,因而與甲發生爭議,問下列情形,甲及乙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張何者有理由?

1.規約授權制定之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禁止一位二停、一車位僅能換發一停車證,甲主張停車位為其約定專用,得自由使用停車位,未經其同意,不得干涉其如何使用停車位。

2.規約並未規約停車位如何使用,但使用執照載明停車位為汽車停車位,甲在其停車位停上機車,乙社區管理委員會制止甲之行為。

3.乙社區管理委員會依規約規定針對甲一位兩停之違反規約行為處罰款,甲主張規約違反法律保留,無效。


說明

公寓大廈停車位使用常產生糾紛,本案例嘗試整理目前實務對於管理委員會管理停車位所生爭議之見解,供民眾參考。

停車位可分成三種:

法定停車位(屬於共用部分)

獎勵停車位(得為獨立產權登記並轉讓)

增設停車位(得為獨立產權登記並轉讓)

一般公寓大廈之停車位若無獨立之權狀,屬於法定停車位,為共用部分,民眾向建商購買停車位時,建商會將該停車位約定專用並規定在規約之中,而約定專用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且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若有違反之情形,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主管機關會依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管理委員會亦得提起訴訟請求回復原狀。

針對停車位之管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通常會加以規範或由規約授權管理委員會制定停車位管理辦法,若未顯失公平、違反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得拘束住戶。另常見停車位管理辦法中規定對違規者處罰款,惟規約可否規定對違規者處罰款,實務上有爭議:

肯定說:認為依私法自治之精神,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載明於規約,可拘束住戶,並未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及法律保留原則。

否定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管理委員會可對於住戶處罰款之規定,課予停車位使用人負擔法律未規定之義務,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自屬無效。

詳細解說及整理可參考
https://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225118689

09/11/2020

屋頂平台使用糾紛【徐維宏律師】
【屋頂平台案】甲大廈為12層建築,乙為甲大廈12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經查屋頂平台有增建,由乙占有使用中,甲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丙就乙占有屋頂平台及增建產生爭議,問下列情形甲、乙、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一)乙區分所有權人主張:

1.民國(下同)70年向建商購買12樓房屋時,建商已約定屋頂平台由乙使用,多年來住戶均無異議,有分管契約存在。

2.乙可依分管契約約定使用屋頂平台進行增建。

3.屋頂平台增建於75年已完成,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84年6月28日公布,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得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二)甲大廈管理委員會主張:

1.屋頂平台屬於共用部分,乙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占有屋頂平台,並他人使用,屬於無權占有。

2.在屋頂平台上增建違建,違反屋頂平台之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甲大廈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並可請求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2款處罰或訴請法院拆除

3.88甲大廈管理委員會可請求乙將屋頂平台騰空並返還給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

(三)丙區分所有權人主張:

1.屋頂平台屬於甲大廈之共用部分,乙未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占用屋頂平台增建違建,屬於無權占有。

2.丙可請求拆除,並將占有之屋頂平台返回給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按應有部分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詳細解說:

【屋頂平台案】甲大廈為12層建築,乙為甲大廈12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經查屋頂平台有增建,由乙占有使用中,甲大廈管理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丙就乙占有屋頂平台及增建產生爭議,問下列情形甲、乙、丙之主張有無理由

05/11/2020

【刑事大法庭】以一行為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 款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第3 款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時,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情節較重之罪處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四字第226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

  主 文

行為人以一行為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 款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第3 款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時,應依想像競合犯從一情節較重之罪處斷。

https://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225103697

16/10/2020

盜領存款之法律責任【徐維宏律師】

【盜領存款案】枚載莞大廈管理委員會委任A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大廈事務,A公司指派甲總幹事至社區負責相關事務,甲總幹事至枚載莞大廈任職一段時間後,發現區分所有權人無心參與公共事務,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均為退休人員,心思單純,善良可欺,取得信任後,至乙銀行盜領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之乙種活期存款帳戶內之存款,問下列情形枚載莞大廈管理委員會該如何主張民刑事權利?

(一)甲持真正存摺並在取款條上蓋用真正印章向乙銀行提取存款。

(二)甲持真正存摺,但偽刻印章,並在取款條上蓋用偽刻之印章向乙銀行提取存款。

(三)承2,乙銀行主張枚載莞大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規定,附授權人責任。

(四)承3,乙銀行主張甲為管理委員會之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其權利,枚載莞大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詳細解說可參考https://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225068865

08/10/2020

贈與契約之撤銷:贈與人死亡【徐維宏律師】
【小三奪產案】阿馮因情婦瑪莉再三請求,贈與A土地給瑪莉,惟過戶前阿馮心臟病發死亡,阿馮之配偶阿信與兒子阿雄、阿仁繼承遺產後,為避免瑪莉取得A土地,寄發存證信函予瑪莉,主張A土地之所有權尚未未移轉,依民法第408條規定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問阿信、阿雄、阿仁之主張有無理由?

詳細解說可參考
https://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225054365

07/10/2020

遺囑紛爭案例(十一):遺囑之撤回
【後遺囑無效案】丙於100年5月1日書立代筆遺囑將B房地遺贈給繼承人丁,又於105年5月1日書立代筆遺囑將B房地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丙去世後,丁與其他繼承人間對於前後代筆遺囑之效力產生爭議,經查證後發現丙105年5月1日書立之代筆遺囑見證人並未全程在場見證,無法確認代筆遺囑是否符合立遺囑人丙口授之意旨,丁主張105年5月1日之代筆遺囑無效,無後遺囑存在,100年5月1日之代筆遺囑並未視為撤回,請求交付遺贈。其他繼承人則主張遺囑人丙前遺囑與後行為相牴觸,遺屬視為撤回,問何者之主張有理由?

詳細解說可參考
https://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225050981

24/09/2020

遺囑紛爭案例(十):遺囑見證人之資格【徐維宏律師】
【本生父母見證案】老謝、小菲婚後育有三女但沒有兒子,為接續香火,於民國70年收養好友老劉、小安所生之子阿尼,100年8月1日至民間公證人處為公證遺囑,遺贈不動產予阿尼,並以老劉、小安為見證人,問收養關係存續中,被收養人本生父母老劉、小安可否擔任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案例解說
【本生父母見證案】中老劉、小安是阿尼之本生父母,依文義解釋,符合民法第1198條第4款規定之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惟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198條第4款規定之意旨是因為其就遺囑有間接利害關係,為免自謀利益,違反遺囑人之本意,故明文禁止之,而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受遺贈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停止,本生父母就受遺贈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遺囑作成,已無利害關係,難認有自謀利益而違反遺囑人本意之情形,即不應受遺囑見證人之身分限制。是民法第1198條第4款所稱「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於受遺贈人之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應僅指其養父母而言,不包含其本生父母,始符立法意旨,故阿尼之本生父母老劉、小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仍然可以擔任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詳細解說可參考:

【本生父母見證案】老謝、小菲膝下婚後育有三女但沒有兒子,為接續香火,於民國70年收養好友老劉、小安所生之子阿尼,100年8月1日至民間公證人處為公證遺囑,遺贈不動產予阿尼,並以老劉、小安為見證人,問收

23/09/2020

【脅迫撤回案】老沈之配偶早逝,因中風行動不便,由小女兒小亮全日照顧,其餘子女則對老沈不聞不問,老沈感念小亮之孝心,乃自書遺囑,指定名下不動產由小亮繼承,其餘繼承人則分配存款及動產。某日,大兒子阿全發現

22/09/2020

【臨終遺囑案】老胡臥病在床,自覺命不久矣,將配偶小婉及全部子女(阿傑、阿愷、小慕、小荷)喚來床旁,諄諄告誡子女要孝順小婉、兄弟姊妹要彼此照顧,並表示死後將居住之別墅贈與阿愷,由阿愷負責照顧小婉至百年,

21/09/2020

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 壹、大法庭前置徵詢程序就歧異法律見解之統一 一、關於本案裁判基礎之法律問題,即「持有偽造有價證券(本票或支票)之善意執票人,是否為偽造有價證券之直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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