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揚法律事務所

民揚法律事務所 民揚法律事務所,為「民」張「揚」權益!

本所主持律師高烊輝律師,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現為全國律師聯合會行政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扶助律師及卡債扶助律師,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律師》月刊編輯委員,現並為台北律師公會《律師法學期刊》編輯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與社會》編輯委員。
高烊輝律師曾於102年、104年兩度為死刑案件於最高法院進行量刑辯論,於107年為貪污案件於最高法院進行論罪辯論,於109年為撤銷無期徒刑假釋聲明異議抗告案於最高法院開庭,於109年4、5月三度為藏人居留停止執行抗告案件於最高行政法院開庭;另於109年至111年間三度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辯論(「提供人頭帳戶與一般洗錢罪案」、「微罪撤銷假釋案」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案件再審抗告案」),並數次為死刑犯聲請非常上訴及聲請釋憲;111年度擔任憲法法庭110年度憲一字第2號(立委聲請釋憲)農田水利組織變更/農田水利法案中關係機關行政院/農委會之代理人。

22/02/2026

過年收假前提前上工,一個人的武林!^_^

9月中旬跟昨天,兩件纏訟多年、夾雜刑案的家族爭產民事一審、二審案件先後宣判,本所高烊輝律師代理的當事人終於都獲得全部勝訴,雖然兩案的對造後續都仍然可以上訴,但至少原審法院支持我方的主張作成有利判決,相當程度紓解了當事人所承受的壓力!9月底,...
15/10/2025

9月中旬跟昨天,兩件纏訟多年、夾雜刑案的家族爭產民事一審、二審案件先後宣判,本所高烊輝律師代理的當事人終於都獲得全部勝訴,雖然兩案的對造後續都仍然可以上訴,但至少原審法院支持我方的主張作成有利判決,相當程度紓解了當事人所承受的壓力!

9月底,另一件纏訟五年,歷經兩次二審(第一次二審以原審法院組織不合法撤銷發回)的工程尾款/合併追加管理費的民事二審案件,也終於在二審先後開了15次準備程序庭及1次審理庭(打破本所承辦案件紀錄)之後辯論終結、宣判,本所高烊輝律師代理的當事人終於也幾乎獲得全勝!

以上三件民事案件都是數百萬(家產案件)及上千萬(工程案件)的爭議糾紛,處理多年,委實費心耗神,特此為記!^_^

本所高烊輝律師今日上午擔任農田水利署法制教育訓練(訴訟實務)課程講師!
14/10/2025

本所高烊輝律師今日上午擔任農田水利署法制教育訓練(訴訟實務)課程講師!

從 96/9/22 到 114/9/22 ,「民揚法律」渡過18週年了(前16年在信義路四段舊址、後2年在基隆路一段現址),誠摯感謝親朋好友們十多年來的護持,希望未來順利繼續邁向二十週年!^_^
22/09/2025

從 96/9/22 到 114/9/22 ,「民揚法律」渡過18週年了(前16年在信義路四段舊址、後2年在基隆路一段現址),誠摯感謝親朋好友們十多年來的護持,希望未來順利繼續邁向二十週年!^_^

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民事大法庭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又依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
03/06/2025

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民事大法庭裁定,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又依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113/7/1起生效)第六點規定:「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之壽險契約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時,倘該債權金額未逾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計算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三個月生活所必需數額,而債務人除該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外,已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者,不得對之強制執行。但有同條第五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不過,立法院在今天三讀通過《保險法》條文修正案,明定:債務人的壽險契約解約金,若低於中央或直轄市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的6個月金額中的最高標準者」,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目前最高標準者為台北市,金額約新台幣14萬6730元。)

為保障民眾因債務遭法院扣押保單時仍能維持生活經濟,立院今(3)日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將壽險解約金豁免扣押門檻提高至約新台幣14萬6730元,也就是低於特定生活保障金額的保險,不得強行解除及扣押。金管會預.....

轉型正義與被害者權利回復,國家不法的認定、威權歷史過往與民事法、財產法、地政法制適用及財產價值估算的困難任務!
23/11/2024

轉型正義與被害者權利回復,國家不法的認定、威權歷史過往與民事法、財產法、地政法制適用及財產價值估算的困難任務!

本所高烊輝律師執業律師27年,自96年起參與法扶迄今17年,律師生涯中有一半在擔任法扶的扶助律師/審查委員/覆議委員。特別感謝法扶總會今日上午頒發「熱心公益覆議委員」,未來仍將繼續為法扶貢獻一己之力!^_^
23/07/2024

本所高烊輝律師執業律師27年,自96年起參與法扶迄今17年,律師生涯中有一半在擔任法扶的扶助律師/審查委員/覆議委員。

特別感謝法扶總會今日上午頒發「熱心公益覆議委員」,未來仍將繼續為法扶貢獻一己之力!^_^

" 財政部指出,修法預期效益,將事業、機關、團體給付所得的扣繳義務,由其本身承擔,以使權責相符;遇連續假期。合理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報繳期限,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荷;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維護120萬家扣繳單位權益。"
15/07/2024

" 財政部指出,修法預期效益,將事業、機關、團體給付所得的扣繳義務,由其本身承擔,以使權責相符;遇連續假期。合理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報繳期限,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負荷;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維護120萬家扣繳單位權益。"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與修正違章罰則,增進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保護,優化扣繳制度。行政院院會今年5月通過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

判決主文: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
05/06/2024

判決主文:

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範圍內,其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2.上開考試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

判決主文:1.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
05/06/2024

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歷次修正條文如附表三),其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之當場侮辱行為,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於此範圍內,始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

2.上開規定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3.聲請人四及五部分,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

判決要旨: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再審(包括聲請再審及開始再審後之本案更為審判程序)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上開法官迴避事由,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14/08/2023

判決要旨:

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再審(包括聲請再審及開始再審後之本案更為審判程序)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上開法官迴避事由,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於刑事訴訟法明定上開法官迴避事由。於修法完成前,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新收與繫屬中案件,審理法院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更二連身條款、重大連身條款,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憲法法庭書記廳依判決主文及理由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本判決的一部分。 ──────────────────────────────────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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