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策法律事務所

秀策法律事務所 本事務所於2022年創立,本所稟持奇於發想、慎於謀略、工於計策之精神,謀求當事人最佳利益,作為立業之本。待之以誠,謀定而後動,以誠信之道、穩健之法讓客戶的生活回歸正軌。

今天車上,在新北地檢署爭取當事人的權益。因為太早了,周圍只有星巴克可去。感謝星巴克。
07/05/2026

今天車上,在新北地檢署爭取當事人的權益。因為太早了,周圍只有星巴克可去。感謝星巴克。

今天(6)上午,接下民間司改會的任務,前往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擔任師培課程的模擬法庭講師。東吳大學的學生模擬戲劇時反應很快,自創詰問特別踴躍,參與模擬的演員和一般同學都很用心。今天的陣容很堅實,司改會來了兩名專員,也來了兩位律師——我和觀摩的...
06/05/2026

今天(6)上午,接下民間司改會的任務,前往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擔任師培課程的模擬法庭講師。
東吳大學的學生模擬戲劇時反應很快,自創詰問特別踴躍,參與模擬的演員和一般同學都很用心。
今天的陣容很堅實,司改會來了兩名專員,也來了兩位律師——我和觀摩的張律師。張律師的在場,讓東吳師培的學生能夠學到更多,真的是賺到了!
用心的老師和禮貌的學生,東吳師培面對國法模擬法庭的高水準表現,著實讓人印象深刻。

【為保護學生肖像權,人臉均作AI化處理】

今天下午在新北市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為民眾提供諮詢服務,來的民眾非常多,九位之中竟有四個來自汐止,其中三個是剛點交完的社區。看來都更後的社區治理問題,也是未來的常客了。誠心建議有心想讓社區變好的民眾,不要吝嗇招標物業管理公司,也不要省法律...
05/05/2026

今天下午在新北市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為民眾提供諮詢服務,來的民眾非常多,九位之中竟有四個來自汐止,其中三個是剛點交完的社區。看來都更後的社區治理問題,也是未來的常客了。
誠心建議有心想讓社區變好的民眾,不要吝嗇招標物業管理公司,也不要省法律顧問和諮詢的錢,或至少多跑幾趟前往區公所或市政府尋求諮詢,唯有把專業交給專業,才能在小問題變成大問題、甚或變成無解問題之前,及早防範。

【選完主委卻無法上任?破解「前主委拒絕交接、市府不給報備」的死局】社區好不容易完成管理委員改選,當選新任主任委員,滿腔熱血的您準備為社區服務。結果一上任卻發現——前主委拒不移交: 印鑑、帳冊、存摺、公共基金餘額,前主委一概說「等我之後再給」...
02/05/2026

【選完主委卻無法上任?破解「前主委拒絕交接、市府不給報備」的死局】

社區好不容易完成管理委員改選,當選新任主任委員,滿腔熱血的您準備為社區服務。結果一上任卻發現——
前主委拒不移交: 印鑑、帳冊、存摺、公共基金餘額,前主委一概說「等我之後再給」,然後就此神隱不移交。
市府退件不給報備: 滿心歡喜去區公所送件,承辦人卻說「你們的選舉程序有問題,無法收件」或「前主委說主張選舉無效,我們暫緩辦理」。
新任主委位子,坐得比冬天的椅子還冷。
這個局,該怎麼破?

一、先搞清楚:誰有義務移交?不移交會怎樣?

1. 只要任期屆滿或新主委已合法選出,前主委就「視同解任」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4項: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同條例第20條第1項更要求: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上開項目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結論:法律上,前主委沒有「不交接」的選項。

2. 前主委拒絕移交,可以罰錢,而且可以連續罰

這是很多人不知道的事情。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7款,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20條所定之移交義務者,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
換句話說,您不需要去跟前主委吵架,可以直接向縣市政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檢舉,由公權力出手開罰。
一次不移交,罰一次;兩次不移交,罰兩次。罰到前主委願意交出為止。

二、市府不給報備,新管委會真的「無法上任」嗎?

這是許多社區住戶會有的迷思。
很多人以為:「沒有拿到區公所的備查函,我們是否就不算正式的管理委員會。」

大錯特錯。

1. 管委會的效力,來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召開、合法決議,管委會就正式成立了。
主管機關的備查,只是在資料上表示「我知道了」,不是核准,也不是許可。
就算主管機關故意提供備查函,也不影響合法改選的管委會之合法性。

2. 區公所的備查函,只是「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

法院認為類似的備查函僅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新任主任委員之就任並無法律效果,因此並非行政處分」。
既然不是行政處分,您就不能單獨針對「不給備查」這件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嗎?
答案是:要看情況。
如果主管機關只是「消極不作為」,您可以先發函催告,請求其依法辦理備查。若其仍拒絕或拖延,該「拒絕」本身可能被認定為一個行政處分,此時您可以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作成備查函。
但更重要的戰術是:與其花時間跟市府糾纏,不如先處理前主委的移交問題。
只要管委會實質上開始運作,有帳戶、有印鑑,備查函反而可以慢慢補。

三、實戰戰術:三路並進,破解死局

第一路:民事途徑:向法院聲請返還印鑑,甚至聲請假執行

如果前主委霸佔存摺、印鑑、帳冊,您可以:
1. 以新管委會名義,提起「返還所有物」訴訟。 管委會的印鑑、文件屬於管委會共有,前主委無權佔有。法院可以判令他返還。
2. 如果急需使用,可以聲請「假執行」。 只要供擔保,就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先強制執行,由法院命前主委交出。
3. 若管委會鬧空城、無法開會,甚至可以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 雖較少見,但在極端情況下是可行策略。

第二路:行政途徑:檢舉開罰,逼主管機關表態

1. 向縣市政府工務局/都發局檢舉前主委違反移交義務。
要求其依第49條第1項第7款開罰。
2. 若市府推託,可以訴願或陳情。
很多時候,市府之所以不給備查,是因為前主委去「關說」或「陳情」,讓承辦人怕惹事。您可以正式發函要求市府說明為何拒絕備查,若理由不合法(例如「我們懷疑你們選舉有問題」),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命其備查。

戰術關鍵: 不要只要求「備查」,可以同時要求「開罰前主委」。市府面對罰單的壓力,往往會重新評估立場。

第三路:刑事途徑:前主委若變賣資產或侵占,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如果前主委不僅拒絕移交,還擅自動用公共基金、變賣社區財產,可能構成:
•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易科罰金或有期徒刑)
•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 偽造文書罪(若冒用管委會名義簽約)
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發動偵查,有時比民事訴訟更有嚇阻效果。

四、您不需要單打獨鬥:秀策法律事務所的完整解方

以上的法律武器,每一項都需要精準使用。
一步錯,可能讓您從「受害者」變成「程序違法者」。

秀策法律事務所為您規劃的整體策略:

第一步:情勢評估與證據盤點(立即)
我們會先分析您的社區狀況:
• 本次改選是否完全合法?(決議門檻、通知程序、簽到簿等)
• 前主委拒絕移交的具體情況?
• 市府退件的真正原因是什麼?

第二步:雙線並進發函(一週內)
• 以律師名義寄發存證信函給前主委,限期移交,並告知屆時將檢舉開罰及提出刑事告訴。
• 以律師名義發函給主管機關,要求其依法辦理備查,並附上相關判決(如106年度判字第554號判決見解),告知其「僅得形式審查,不得增加法所無限制」,否則將提起行政救濟。

第三步:必要時強制執行與訴訟(視情況啟動)
• 若前主委仍拖延,立即向法院聲請假執行,命其交出物品。
• 若市府仍消極抵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其備查。
• 若前主委有侵占跡象,提出刑事告訴。

第四步:輔助戰術——尋求區公所調解
有時候,透過調解委員會的場合,由公正第三方出面協調,反而能讓前主委在壓力下妥協。我們會協助您撰寫調解聲請書,並代表出席。

結語:主委的上任之路,我們陪您走

「萬年主委」不交接、市府官僚踢皮球,這些困境並非無解。法律已經給了您明確的武器:移交義務、罰鍰、訴訟、刑事追訴。只是您需要知道何時扣板機、如何扣板機。
秀策法律事務所,由沈士閎律師與張業珩律師領軍,我們的核心價值是「奇於發想、慎於謀略、工於計策」。我們不打沒有準備的仗,我們會為您設計最短路徑、最低成本、最高勝率的策略,讓新管委會早日步上正軌。
如果您正卡在交接僵局中,請讓我們聽聽您的狀況。
一通電話,或許就是破局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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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策法律事務所 Show Strategy Law Firm】

• 所長:沈士閎律師
• 主持律師:張業珩律師
• 官方網站:https://www.showtse.com/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57號5樓之12
• E-mail:[email protected]
• 電話:(02) 2382-0686

「事必躬親終會氣急攻心,專業請交給專業的來。」
法律糾紛的複雜程度堪比人體,稍微有點變化,就會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正如生了病大家會去看醫生一樣,遇到法律糾紛,建議還是找值得信賴的律師尋求專業諮詢,方能對症下藥,免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無端損失比律師費更龐大的金錢或名譽損害哦!

台北律師公會「第九屆法律文學創作獎」得獎名單公佈了!本人沈士閎律師很幸運能獲選本屆的特別獎。聯絡的委員說,雖然這是北律公會舉辦的活動,但兩屆來卻只有一位律師得獎,是委員會始料未及的。〈震耳欲聾的死寂〉的篇名有點 tricky,坦白說是刻意營...
01/05/2026

台北律師公會「第九屆法律文學創作獎」得獎名單公佈了!本人沈士閎律師很幸運能獲選本屆的特別獎。聯絡的委員說,雖然這是北律公會舉辦的活動,但兩屆來卻只有一位律師得獎,是委員會始料未及的。

〈震耳欲聾的死寂〉的篇名有點 tricky,坦白說是刻意營造一種「這是什麼意思」的懸念,以彌補故事本身是純純的嚴肅文學小說而不具有情節上的樂趣。這篇故事是關於婚後女性困境的短篇小說,以林潔如的婚姻生活為核心,從一份未能被簽署的婚前協議、一場看似尋常的婚禮、一間充滿油煙與藥湯氣味的廚房,逐步寫到女性在家庭、婚姻、生育期待與法律制度之間被迫失語的處境。
本人想處理的不只是「婚姻不幸」或「家庭壓迫」的表層命題,是更隱密、更日常,也更難被指認的權力關係。許多傷害不一定以暴力的外貌出現,它可能包裝成愛、孝順、照顧、期待、傳宗接代,甚至包裝成一種社會普遍認可的「正常家庭生活」。當一位女性說出自己的界線,卻被要求以信任、愛與家庭和諧之名退讓時,那份退讓便可能成為一紙沒有文字的契約。
小說中「她已簽署了一份沒有文字的契約」這句話,正是我想表達的最核心精神之一。而「震耳欲聾的死寂」,或許只有身在無法求助又難以逃離之困境中的女性,才能真正明白了。

P.S. 這張海報是以AI生成的,背景是拙作的主題意象。

【區權會和管委會開會時可以錄影嗎?——每個社區都該建立全程錄影制度】某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主席宣布:「贊成的請鼓掌!」台下響起一片掌聲,決議通過。一年後,這項決議因程序瑕疵被住戶告上法院。法庭上,當初鼓掌的人記憶模糊、各說各話,法官問...
29/04/2026

【區權會和管委會開會時可以錄影嗎?——每個社區都該建立全程錄影制度】

某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主席宣布:「贊成的請鼓掌!」台下響起一片掌聲,決議通過。一年後,這項決議因程序瑕疵被住戶告上法院。法庭上,當初鼓掌的人記憶模糊、各說各話,法官問:「除了會議紀錄,當時有錄音錄影嗎?」管委會啞口無言。
這不是假設,而是真實發生在法院裡的困境。本文將以實務判決為證,告訴您一項事實:社區會議「應該」且「可以」建立錄音錄影制度,為所有決議加一層保障。

一、 為什麼「應該」錄?

讓我們看一個血淋淋的真實判決。某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制定規約、管理費標準等重大議案,僅以「在場人鼓掌之方式」作為通過決議。
法院如何認定?判決書明確指出:「僅以鼓掌之方式……外觀上無從判斷各參與決議之區權人之真意及是否已達同意比例,即難認有為表決及選舉…應認未有合法作成之決議存在」。
關鍵點出來了:當決議方式無法被客觀驗證,決議很可能被認定為「不成立」。
試想,如果當時有全程錄影,能清楚拍到舉手表決的人數與過程,這項耗費社區心力的決議,何至於在法庭上一筆勾銷?

錄音錄影的三大「保命」功能:
1. 證明「程序合法」: 證明開會通知合法送達、出席人數與權數達標、表決方式符合規約(是舉手、投票,而非鼓掌)。
2. 確立「發言真意」: 避免會後有人否認自己說過的話或贊成的案,所有討論過程有影音為憑。
3. 還原「衝突現場」: 若會議中有爭執或秩序問題,影音紀錄能公正還原現場,避免各執一詞。

二、 法律上「可以」錄嗎?

許多管委會擔心:「錄音錄影會不會侵害隱私、違反個資法?」
事實上,社區會議是處理公共事務的場合,與會者發言是針對社區公眾事務,其性質與純私人談話不同,原則上當然可以錄音錄影。
而更重要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社區高度的自治權。
關鍵在於:透過正式的社區決議,將錄音錄影「制度化」。
請看一個成功範例:大鵬華城社區曾於管理委員會會議中決議「管理委員會會議或其他不定時會議與會委員均可全程錄音錄影」。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兩件事:
1. 社區有權自行決定: 管理委員會可以透過決議,明確授權與會者進行錄音錄影。這項決議本身就是錄影行為的合法性基礎。
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更高權源:社區區權會也曾決議「管理委員會會議進行中需提供即時轉播以供全體住戶收視」。這顯示最高意思機關(區權會)的決議,能為錄影轉播提供最堅實的依據。
所以,答案是「可以錄」。
只要透過管委會決議或區權會修訂議事規則,明定「會議進行應全程錄音錄影」,並於會議開始時告知所有與會者,您的社區就建立了完全合法的錄影制度。
但如果沒有訂立規則呢?還是可以錄音錄影,只是未來遇到爭議時,會需要花費更多功夫解釋而已。

三、 重要的法律界線:社區可以決定「錄」,但不等於住戶可以任意「拿」

這是必須釐清的概念。
法院認為「錄製」與「複製交付」是兩回事。該案中,法院認為即使會議有錄影,區分所有權人依民法第541條委任關係請求管委會「交付」錄影資料,仍然缺乏法律依據。
意思是:社區可以為了存證、確保程序正義而主動錄影並保存,但個別住戶並不一定有權要求管委會提供影音檔複本。
這更凸顯出,由社區統一錄製並保存,而非依賴個人私自錄音,才是對社區整體最公平、最無爭議的方式。

四、 如何打造無懈可擊的會議影音制度

我們不只告訴您重要性,更提供具體可執行的「法律工程藍圖」。

第一步:取得絕對合法的授權——修改《議事規則》或《規約》
這是根本大法。我們協助您的社區起草明確條文,例如:
「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秘書單位或指定人員進行全程錄音錄影,影音檔案屬社區公共檔案,由管理委員會保存至少五年。會議開始時,主席應告知與會者本次會議將進行錄音錄影。」
將制度明文化,可徹底杜絕「偷錄」的爭議,讓一切在陽光下進行。

第二步:設計實務SOP,讓保護機制真正運轉
我們協助規劃:
1. 設備與保管: 建議使用社區公費購置錄影設備,檔案儲存於社區公用的硬碟或雲端空間,避免由個人委員保管引發疑慮。
2. 查閱與運用規範: 明定在什麼情況下可調閱影音檔。例如:管委會為製作會議紀錄時、發生訴訟法院調取時、或經管委會過半數決議同意為釐清特定爭議時。這既能發揮存證功能,又避免檔案被濫用。
3. 與會議紀錄勾稽: 會議紀錄的決議事項,必須與影音檔內容一致。這能直接防堵「會議紀錄記載決議,但實質上根本未合法表決」的致命瑕疵。

第三步:爭議發生時,讓影音檔成為王牌證據
萬一社區決議遭到挑戰,例如有住戶主張表決不合法、開會通知未送達時,您手中的影音檔將是反駁對手的利器。
• 面對「程序瑕疵」指控: 您可以直接出示錄影,證明開會過程合法。會議通知是否合法送達常是爭點,若會議開場有宣讀或展示已送達的證明,錄影即可存證。
• 面對「決議不成立」訴訟: 若對方主張決議僅是鼓掌通過,您的完整表決過程錄影,就是讓對方訴求徹底崩潰的最強武器。
• 監督物業公司: 若會議中與物業公司討論服務缺失,其承諾改善的發言被記錄下來,後續若未履行,該錄影即成追究對方「不完全給付」的關鍵證據。

結語:與其擔心被錄,更該害怕沒有錄

在這個現代科技與法律意識抬頭的時代,拒絕錄影的會議,等於讓社區置於決議效力不穩定的風險之中。建立公開、透明的錄影制度,是保護所有與會者(包括主席、委員與住戶)的最佳方式,讓社區公共事務的討論回歸理性與證據的層面。
秀策法律事務所,由沈士閎律師與張業珩律師領軍,我們不只處理訴訟,更擅長為社區打造「預防訴訟」的法律基礎建設。從議事規則的擬定、決議程序的把關,到影音檔案管理制度的建立,我們提供一站式的法律規劃服務。
當口說無憑,一份影音紀錄就是決議最堅實的護甲。
別讓社區辛苦達成的共識,因為缺乏一道簡單的影音紀錄,而在法庭上化為烏有。現在就開始,為您的每一次會議,裝上這副法律的盔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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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 2382-0686

「事必躬親終會氣急攻心,專業請交給專業的來。」
法律糾紛的複雜程度堪比人體,稍微有點變化,就會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正如生了病大家會去看醫生一樣,遇到法律糾紛,建議還是找值得信賴的律師尋求專業諮詢,方能對症下藥,免得賠了夫人又折兵,無端損失比律師費更龐大的金錢或名譽損害哦!

今天(27)晚上七點,受邀擔任文山社區大學「熟齡幸福學」的講座講師,主題是「預立遺囑,永遠不嫌晚」,報名額滿,還另外候補進來至少五位民眾,希望沒有辜負邀請人的期望。生死之事,向來是人們難以啟齒的課題,今日的講座卻讓我看見截然不同的光景。望著...
27/04/2026

今天(27)晚上七點,受邀擔任文山社區大學「熟齡幸福學」的講座講師,主題是「預立遺囑,永遠不嫌晚」,報名額滿,還另外候補進來至少五位民眾,希望沒有辜負邀請人的期望。

生死之事,向來是人們難以啟齒的課題,今日的講座卻讓我看見截然不同的光景。望著台下一雙雙專注的目光,我拋出「人生最後一封信」的議題,為學員說明遺囑的法律意義與撰寫實務。原本預期稍微沉重的主題會讓現場氣氛凝滯,未料學員們的回饋卻相當熱烈。 
提問的時間,沒有人偏離主題,所有發言皆緊緊扣著遺囑效力、特留分保障與法定繼承順位等核心難題。這份直面生命終局的認真,令人深感敬佩。

我們的社會正迅速改變,民眾開始明白,預先交代身後事,不只能守護家人的情感,也能捍衛自身的尊嚴。 
許多人誤以為躺平、讓家人自然繼承就能免去麻煩,卻忽略了未立遺囑可能引發的種種風波。我在課堂上特別提及前陣子備受關注的「台版地面師」犯罪,這些不法份子常鎖定未留遺囑、獨居或無繼承人的不動產下手。一份合乎法定形式要件的遺囑,能有效防範惡意侵吞,讓一輩子辛勞累積的資產,得到最妥善的安排。 

法律條文看似冷硬,遺囑的本質卻充滿人情的溫度。無論是避免親屬間的糾紛、妥善規劃遺產稅,或在字裡行間傳遞未盡的感謝與祝福,都是我們能為至親摯愛留下的最後守護。
協助當事人理清繁雜的法律程序,是律師的職責所在。凝視這份人生畢業文本的同時,我也期盼每個人都能在生前從容完成這項準備,把最後的愛與平靜,安穩地交給最在乎的人。

2026年4月23日,再度擔任「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的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導論課程講師。今年度的「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導論」為第一堂課,是重要的打頭陣角色。導論課的重點是激發學員興趣,傳遞正確的觀念,這剛好是我特別擅長的事情。下半年也還有新北...
23/04/2026

2026年4月23日,再度擔任「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的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導論課程講師。今年度的「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導論」為第一堂課,是重要的打頭陣角色。
導論課的重點是激發學員興趣,傳遞正確的觀念,這剛好是我特別擅長的事情。下半年也還有新北都更師的課程,慈暉基金會的報名費一向是全國最優惠的,歡迎大家報名參加!

今天晚上在新莊區公所提供免費法律諮詢,雖然八點另有會議需要列席,但還是穩穩地坐到7:30,送走最後一個民眾才離開。
22/04/2026

今天晚上在新莊區公所提供免費法律諮詢,雖然八點另有會議需要列席,但還是穩穩地坐到7:30,送走最後一個民眾才離開。

今天下午在新北市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為民眾提供諮詢服務。每一個問題都與失職、失能的管委會有關,解決問題的方法往往知易行難,即使是負責解惑的我,也不免覺得某些病入膏肓的社區應該直接由國家列管。誠心建議有心想要讓社區變好的民眾,不要吝嗇招標物...
21/04/2026

今天下午在新北市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為民眾提供諮詢服務。每一個問題都與失職、失能的管委會有關,解決問題的方法往往知易行難,即使是負責解惑的我,也不免覺得某些病入膏肓的社區應該直接由國家列管。
誠心建議有心想要讓社區變好的民眾,不要吝嗇招標物業管理公司,也不要省法律顧問和諮詢的錢,或至少多跑幾趟前往區公所或市政府諮詢,唯有把專業交給專業,才能在小問題變成大問題、甚或變成無解問題之前,及早防範。

拙作〈「無營利意圖」的荒謬解釋,如何掏空律師法?〉於今(21)日上午刊登於自由時報,同時也發佈於自由評論網。本文寫於4月18日,那天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我聽著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說明,越想越不對勁。我起初對這個事...
21/04/2026

拙作〈「無營利意圖」的荒謬解釋,如何掏空律師法?〉於今(21)日上午刊登於自由時報,同時也發佈於自由評論網。本文寫於4月18日,那天是全國律師聯合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我聽著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說明,越想越不對勁。我起初對這個事件沒那麼關注,大會中一邊聽長官們的想法,一邊查網路資料,一邊聽郁炘律師和彥輝律師分享看法,一邊組織自己的不解和困惑,就這麼一個字一個字用手機敲出來,然後投書。
令我特別不解的一點是,在這種假律師和各種非律師但執行法律業務的亂象層出不窮時,檢察官為何覺得做出這種認定是妥當的。
全律會的聲明相當詳盡,礙於篇幅只能取其精華,文章宗旨是希望國家、法院、檢察官與民眾關注涉及人民訴訟權與訴訟代理品質的問題,並敦促(或僅能期許)法院和檢察官與律師公會一同打擊未具律師資格的「越界人員」,為民眾打造一個更專業、更負責,也更能把關和規制的法律服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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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無營利意圖」的荒謬解釋,如何掏空律師法?】
2026/04/21 ◎ 沈士閎

司法體系的穩健運作,仰賴嚴格遵循倫理規範的專業人員。台中地方法院最近在審理一起涉案金額高達新台幣六千多萬元的民事糾紛時,未具台灣律師資格的中國籍人士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出庭。此案經全國律師聯合會告發違反《律師法》,台中地檢署竟以該中國律師「無營利意圖」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引起法界熱議。

據報,劉姓中國籍律師受奧地利商委任,訴訟過程中向該公司收取人民幣五萬元費用,稱該筆款項為法律顧問費,未針對個別訴訟案件收取對價報酬,檢方偵辦時採信此一辯詞。全國律師聯合會隨即發布聲明表達強烈遺憾,指出系爭報酬採取先收取前金,案件終結再收取尾款的模式,付款條件取決於案件進展與結果,二者應具個案連結性,檢方僅憑當事人所稱之顧問報酬而認定缺乏營利意圖,違反經驗法則。倘若此例一開,未來任何違法執行律師業務之人皆可利用此一名義規避制裁,《律師法》形同虛設。

此外,全律會指出不起訴處分之影響力擴及整個律師證照制度。依現行法制,外國律師須經法務部許可並加入律師公會,方能於我國執行職務,而台灣目前根本沒有開放中國律師來台從事律師業務的法律依據。檢方見解等於為未具資格者開啟方便之門,實質繞過我國律師資格審查機制,介入台灣訴訟程序。本案同時暴露出我國司法機關監管機制上的嚴重失能,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於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審查應採取嚴格實質審查,以杜違法亂象。

此案之認定,嚴重侵害台灣律師之權益。台灣律師須付出龐大心力方能取得資格,且受《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約束。未經認證的境外從業人員則無須遵守相應規範,缺乏專業品質保障,無疑對奉公守法之台灣律師造成極大貶抑。更令人擔憂的是,社會上未具資格卻私下招攬業務的假律師案件層出不窮,若司法機關對違法執業繼續採取寬鬆態度,將無法遏止歪風,使民眾誤託非法訴訟代理人,導致權益嚴重受損。相關主管機關應正視此不起訴處分產生之後果,立即啟動制度檢討,以確保民眾的權益及訴訟代理品質。

(作者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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