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8/2020
「TRUE YOU」📖 出右小知識
兩岸繼承法之「中國大陸法院是否支持夫妻間的忠誠協議❓」
胡某、葉某在1998年間登記結婚。2009年8月,雙方簽訂《約定》一份,約定:雙方必須以家為重,忠誠於家,必須誠實守信,不違背承諾;如一方違約,過錯方必須賠償無過錯方50萬元。2009年9月,雙方再次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如有證據證明對方有不忠於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嫖賭、重婚、與他們同居),而且由過錯方先提出離婚的,必須承擔以下責任:過錯方應支付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後葉某發現胡某先後與曹某、陳某關係曖昧複雜,更与陈某同居,導致夫妻感情出現了隔閡,胡某並因此多次向葉某出具悔過書。2014年1月,胡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葉某同意離婚,但要求胡某賠償精神損失50萬元。法院應如何處理?
(改編自中國大陸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金民終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出右怎麼說
根據台灣法律,婚姻是制度性保障,夫妻應對配偶他方盡忠,共同維持婚姻生活,屬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應盡之責。關於此婚姻忠實義務,隨著時代演進,及各國家/地方民情不同,會有各自不同發展。舉例而言,台灣先前針對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最嚴重情況下有刑事通姦犯罪處罰,後來經過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不再適用,但仍繼續保障守忠一方對他方的民事賠償請求權。至於中國大陸,則在刑事、民事中案件均有相應處罰及求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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