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Myriad Attorneys at Law

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Myriad Attorneys at Law MYRIAD,代表無窮盡的,萬宏律師團隊,擁有無數次的法庭對戰經驗,由不同?

21/11/2025
叮叮噹,聖誕節快到囉。 本月萬宏所務會議特別請來厲害的花藝老師馬修,教大家手做聖誕花飾,祝大家聖誕快樂!!!
21/1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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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要繳營業稅了?——財政部新規範重點解析觀看全文: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5102301.html過去,很多人把經營YouTube、Instagram、Podcast視為興趣副業;但隨著創作...
23/10/2025

網紅要繳營業稅了?——財政部新規範重點解析

觀看全文: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5102301.html

過去,很多人把經營YouTube、Instagram、Podcast視為興趣副業;但隨著創作帶來實質收入,稅法也正式跟上腳步。114年9月10日,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自公告日起即刻生效,明確說明:只要個人經常性透過YouTube、Instagram、Podcast等平台發表影音圖文、接受訂閱、打賞、廣告分潤等,並符合下列情形,即屬「自營業者」,需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1.在臺灣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經營銷售業務者。
2.即使無實體場所,但透過網路平台提供創作勞務,每月銷售額達一定金額者:
銷售貨物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或銷售勞務金額達5萬元以上。符合上述條件者,皆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

又若觀眾來自境外呢?仍需依「服務使用地」來課稅:
1.來自台灣觀眾的收入:依法課徵營業稅(一般稅率5%或查定稅額1%)
2.來自境外觀眾:符合條件者,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指出,目前仍為輔導期,自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暫不處罰。但115年7月15日後,若未完成稅籍登記與報稅,將依法處罰並可能被追稅。

創作的自由,仍需在法律的框架下運作。數位時代下,創作者除了關注內容品質,也應妥善管理收入來源、依法報稅,才能讓熱情成為永續的職業。

#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紅
#營業稅

新聞網址:https://news.pts.org.tw/article/770049

從「仁愛」象徵到法律爭議:優先席事件之省思觀看全文: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5100901.html韓愈在〈原道〉中提及:「博愛之謂仁」。優先席的設立,本是出於社會對老弱病殘、孕婦與行動不便者...
13/10/2025

從「仁愛」象徵到法律爭議:優先席事件之省思

觀看全文: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5100901.html

韓愈在〈原道〉中提及:「博愛之謂仁」。優先席的設立,本是出於社會對老弱病殘、孕婦與行動不便者的關懷與尊重。然今卻屢屢變成社會衝突的引爆點。近日北捷車廂內,一名婦人多次以袋裝物敲擊網紅 Fumi 阿姨 的膝蓋,而Fumi 阿姨一腳將婦人踢開,引發肢體衝突。此事件可能觸犯刑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茲分述如下:

關於婦人之行為:若婦人以袋裝物攻擊Fumi阿姨造成其受傷,即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未造成實質傷害,也可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受到罰鍰處分。

那麼,Fumi阿姨反踢的行為是否屬「正當防衛」?

首先,須滿足《刑法》第23條之要件:包含1.需存在不法侵害2.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3.比例原則,而本事件婦人僅以手提袋輕敲,Fumi阿姨卻以力道過大的踢擊,若因此導致婦人跌倒或受傷,則防衛行為超過必要之範圍,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依《刑法》第23條但書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上述雙方當事人之行為,若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妨害公共安寧或交通秩序之規定,得處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優先席設立之本意為體現社會互助精神,民眾應保持理性與同理心,尊重他人優先使用權,避免因情緒失控導致觸法。

#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優先席爭議

圖片來源:114/09/09交通新聞稿,交通部修正「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訂定「優先席」統一圖示,https://www.motc.gov.tw/ch/app/news_list/view?module=news&id=14&serno=7bd4dcf4-5d40-46f9-a6b2-6ea1d659b381 # ,最後瀏覽日114/10/09

別讓童年成為孩童一生的毒藥觀看全文: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5082101.html繼剴剴案後,虐童案件仍持續上演,對此立法院於2025年08月增修刑法第271條之1及刑法第286條之規定,而...
21/08/2025

別讓童年成為孩童一生的毒藥

觀看全文: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5082101.html

繼剴剴案後,虐童案件仍持續上演,對此立法院於2025年08月增修刑法第271條之1及刑法第286條之規定,而今年度又發生相關虐童案件,那麼面對兒虐案件法律上應該要如何論罪呢,將由下述舉例並提供解析方式。

★案件分享
彰化有間連鎖之幼兒園教師,受虐待之兒童高達6名,而該6名幼童在短短兩週內遭受高達158次不當對待。其中行為包括清潔時造成之私密處受傷亦或係以踹頭、強拉之方式將幼童關進廁所等嚴重行徑。

為甚麼要重視兒童凌虐呢?兒童虐待事件所造成的影響,已不僅止於受虐兒童個人之身心創傷,甚至對於未來的身心發展有劇烈影響,更深刻衝擊其家庭;

那麼何謂凌虐,依照刑法第10條第7款之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對此,彰化這起兒虐案件若符合刑法第10條所稱凌虐,可能會構成新修訂之286條之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
#刑法第271條之1及刑法第286條
#虐童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ocal/2932576

你買的是票,還是黃牛的財務自由?觀看全文: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5081401.htmlBlackPink10月將來台獻唱、11月GD將再度襲台!粉絲們早已摩拳擦掌,為了搶票甚至想換到能衝破...
18/08/2025

你買的是票,還是黃牛的財務自由?

觀看全文: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5081401.html

BlackPink10月將來台獻唱、11月GD將再度襲台!

粉絲們早已摩拳擦掌,為了搶票甚至想換到能衝破時空的網速,結果—還是「一票難求」。

為什麼呢?因為黃牛早就聞到「金錢之味」,打算藉機賺取價差。
日前刑事警察局破獲大型黃牛票集團,涉嫌高價販售GD權志龍演唱會門票,不法獲利初估超過新臺幣2千萬元。

文化部出手開罰,黃牛們這回票沒賺到,還可能吃上罰鍰!

1.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2.同條第3項亦規定:「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黃牛的算盤打得再精,也沒國家敲得精—尤其是法律這把槌

#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黃牛

新聞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E5%88%91%E4%BA%8B%E5%B1%80%E7%A0%B4gd%E6%BC%94%E5%94%B1%E6%9C%83%E9%BB%83%E7%89%9B%E9%9B%86%E5%9C%98-%E5%8F%A6%E6%9F%A5%E7%8D%B2%E4%B8%8A%E7%99%BE%E7%B5%84blackpink-%E5%AD%AB%E7%87%95%E5%A7%BF%E9%96%80%E7%A5%A8-094028960.html

【警政時報 鄭元毓、徐煜勝/綜合報導】 刑事警察局日前破獲大型黃牛票集團,涉嫌高價販售韓國藝人GD權志龍演唱會 […]

©️AI製圖下之潛在著作權爭議近期AI製圖蔚為風潮,許多人利用ChatGPT將自己照片生成吉卜力風格圖、飛天小女警風格圖,相關著作權疑慮也隨之浮現。著作權所保護者乃係創作本身、如何表達,而單純之創意或創作方式,非在著作權保護之範疇。故若使用...
02/04/2025

©️AI製圖下之潛在著作權爭議

近期AI製圖蔚為風潮,許多人利用ChatGPT將自己照片生成吉卜力風格圖、飛天小女警風格圖,相關著作權疑慮也隨之浮現。
著作權所保護者乃係創作本身、如何表達,而單純之創意或創作方式,非在著作權保護之範疇。故若使用者指示 AI 以「OOO藝術風格」進行創作,則因「風格」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觀念」意涵,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故尚難以直接論斷是否有構成著作權之侵權,然最終是否構成侵權,仍須就AI生成的具體「表達」內容,即個案中的圖案,與受保護的著作進行個案比對認定,經濟部智財局亦表示AI抄襲或模仿風格有無侵權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觀看全文: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5040201.html

#著作權

#表達
#風格

專業萬中選一,服務寬廣深入,創造無限可能。本所團隊成員涵蓋具超過二十年司法官經歷,熟稔司法實務,以及曾任職於國際大所的律師,並均具有國內外一流學府學位,長期處理涉外業務,且深知訴訟思維與技巧,將為企業...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修訂(上)小明是一個畢業即失業的年輕人,在求職處處碰壁的情況下,生活壓力也越來越大,於是他聯絡上昔日好友阿龍,想跟他借點錢,阿龍聽聞小明的慘況後,熱心的向小明介紹了一個賺錢的好機會,告訴他只要把銀行帳戶借給他們公司用一...
07/02/2025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修訂(上)

小明是一個畢業即失業的年輕人,在求職處處碰壁的情況下,生活壓力也越來越大,於是他聯絡上昔日好友阿龍,想跟他借點錢,阿龍聽聞小明的慘況後,熱心的向小明介紹了一個賺錢的好機會,告訴他只要把銀行帳戶借給他們公司用一下,就給他五萬元的報酬,小明心想這麼好的機會又是自己好友介紹的,就不疑有他的交付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等給阿龍,並順利領取五萬塊現金。

幾日後他還沉浸在賺到錢的喜悅時,忽然被通知他的帳戶被列為警示戶,並且警察要他到案說明,他這才知道原來阿龍是詐騙集團,讓受害者將錢匯到他的戶頭,之後檢察官認定小明有幫助詐欺之行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起,進而起訴小明。

小明在訴訟過程中,除了意識到自己所可能面臨的刑責外,也了解了原來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法,並在實務上產生了一些適用上的問題,牽涉到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以及法官審理的範圍,不可謂不重要,大家也可以點擊下列網址觀看完整故事,一起學習刑事訴訟法的小知識以及小明在審判過程中具體遇到甚麼問題。

全文請見 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5020501.html

#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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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賀!本所為知名主播背信案件辯護一、二審均無罪🧨🎉
22/01/2025

狂賀!本所為知名主播背信案件辯護一、二審均無罪🧨🎉

三立電視前主播李天怡接受三立相關企業頑皮世界公司委託進口野生動物,被控與夫婿郭人杰、亞太印象公司李吳達哄抬進價,台北地檢...

02/06/2024

罵三字經有罪嗎?~113年度憲字第3號判決
「靠北」「幹你娘」「幹」等言詞,不僅是我國人所熟知之國罵,亦為許多人在好友、兄弟間聊天、發洩情緒之用詞,甚至也有人作為發言之口頭禪,開口閉不脫「幹」字。然而,若是在熟識之親友間彼此知悉此等言詞並無惡意,也就無傷大雅,但若用在陌生人甚且發生爭執之對象,很可能就會官司上身。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因為出言不慎而遭刑罰者所在多有。
但是,同樣一句三字經,有些人遭判刑,有些人卻無罪,侮辱的定義又隨人而異,這樣的言詞究竟有無侵害言論自由而有違憲之虞,一直以來為討論不休的話題,因此而有透過憲法法庭統一解釋之必要。
憲法法庭於今年4月26日做出113年憲字第3號判決,結論是個人名譽在一定範圍內,應優先於言論自由的保障,刑法的侮辱罪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們認為侮辱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並無違背,若在個案中表意人故意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詞已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而該言論又不具有公共事務、專業領域等價值,在這個範圍內,名譽權保障應優先於言論自由。但大法官亦表示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例如兩人吵架,而在馬路上互相嗆聲,這種狀況下的負面言詞應不認為係基於侮辱而為。
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例如名嘴在電視上的發言引來觀眾不滿,這種狀況下大法官認為名嘴有較高的忍受義務,不能直接認為係受到侮辱。
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網紅或公眾人物若利用其知名度透過網路、媒體羞辱他人,因為網路、媒體傳播效應廣大、影響深遠,若是故意公開羞辱他人,應該負較大的言論責任而構成侮辱罪。
另外,大法官認為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故意針對傷害他人名譽作攻擊,若只是個人修養問題,在衝突、爭執中混雜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或只是在表達一時情緒不滿,也許粗俗不得體,但不一定是蓄意在侮辱他人,刑法不應過度介入。
再者,對於名譽的影響,是否超過一般人合理可忍受範圍,還須審酌如果冒犯的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讓人感到不悅,但程度尚屬輕微,即應認為並未超過一般人合理可忍受範圍。例如在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在場見聞者不多,或社群媒體中偶然為之的負面評價,雖讓人感到不快,但未必貶損社會名譽。但若是故意以網路、電子通訊方式散布侮辱言論,因為具有持續性,影響深遠,損害可能就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大法官讓侮辱罪合憲,卻同時加了許多審查的要件,也舉了許多適用的案例、場合,讓公然侮辱不再只是「髒話罪」「罵人罪」,又同時保障個人名譽不受鍵盤俠所任意侵害,要求公眾人物承擔較高風險,亦課予網路、媒體使用者較高的規範,避免透過網路、文字殺人。例如常見的街頭互罵糾紛,明明兩人都有責任,甚至是因一方挑釁讓一方出口成髒卻藉此提告,此種狀況下實在不應課予刑責;又或者有些人就是玻璃心,人家一個動作、一句話,就認為名譽遭到侵害而輕易興訟,這些狀況都應限縮公然侮辱罪的適用。至於握有資源的公眾人物,若是憑其資源優勢,一句話即可能讓被害者受辱一輩子,此種狀況下,自應認為名譽權的保障優先於言論自由,應透過法律規範保障個人權益。
在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下,因為街頭糾紛、鄰居吵架互罵而遭判刑的案例,是否確實構成貶損他人名譽,大法官認為應該重新調查。
然而,觀察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之後宣判之案件,就辱罵三字經、出口成髒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法官間的判斷仍有相當歧異,或許須過一段時間累積更多實務見解才會有更一致的看法。

總之,病從口入,禍從口出,很多時候一時的不快、情緒反應可能讓自己惹上官司,縱使刑度不高處罰不重,但惹上官司總是需要多耗費許多時間、精力甚至金錢。古人說「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少講一句惡言,不會讓自己被看衰小,更是避免無謂的官司呀!

#妨害名譽
#公然侮辱
#憲法法庭
#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

資安問題不可不察 🔍️觀看全文: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4032701.html據媒體報導,某航空公司遭駭客入侵竊取上萬名會員資料,並放上暗網交易。正是因為此類事件頻發,近年來主管機關將許多注...
28/03/2024

資安問題不可不察 🔍️

觀看全文:https://www.myriadlex.com/news/news24032701.html

據媒體報導,某航空公司遭駭客入侵竊取上萬名會員資料,並放上暗網交易。正是因為此類事件頻發,近年來主管機關將許多注意力放在資安事件,不僅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如有違反,則應處第一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提高罰鍰至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除此之外,對於上市櫃、興櫃公司更加強管控,接連在1月17日及3月7日更新「上市公司重大訊息發布應注意事項參考問答集」及「上(興)櫃公司重大訊息發布應注意事項參考問答集」,強調若有「公司之核心資通系統、官方網站或機密文件檔案資料等,遭入侵、破壞、竄改、刪除、加密、竊取、服務阻斷攻擊(DDoS)等,致無法營運或正常提供服務,或有個資外洩」時,則屬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公司即應發布重訊。

參考資料:中天新聞網、個人資料保護法、重大訊息處理程序法規

#萬宏國際法律事務所
#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資外洩

新聞網址:https://ctinews.com/news/items/4OaZ2YK4a6

二月到了,農曆年的腳步又近了。值此歲末年終,感謝各位好朋友對於萬宏的支持與愛護❤️❤️❤️我們會持續努力。Fighting!!!
01/02/2024

二月到了,農曆年的腳步又近了。
值此歲末年終,感謝各位好朋友對於萬宏的支持與愛護❤️❤️❤️
我們會持續努力。
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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