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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2023

✨🧧搶先分享2023沃恆最新紅包出爐🧧✨

感謝各位沃友今年對我們的照顧,提前預祝大家
🐇年好運擋不住,🐇年財源滾滾來💰💰💰

賀!回歸今天C律的分享👨🏻‍💻

Q:債權人已持有對債務人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並聲請強制執行後,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A:就此爭議,大法庭近來做出明確的闡釋~

一、 首先,強制執行的財產類型其實非常單純,只要不是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等類型,債務人名下具金錢價值之財產,都是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 而人壽保險中的保單價值實質上是歸屬要保人,要保人可以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所以性質上當然是要保人所有之財產權。此外,人壽保險雖是以被保險人之生命作為保險標的,且以保險事故之發生作為保險金給付的條件,但保險金仍是單純之金錢給付,並非被保險人生命之轉化或替代物,壽險契約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並無不同,也沒有特殊的公益目的,也非社會保險,自然屬於可以轉讓的財產。

三、 而終止壽險契約只是將抽象的保單價值轉化為具體解約金的必要行為,執行法院當然可以直接代替債務人來做囉!但執行法院還是要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若有其他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債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才能符合公平原則、比例原則的要求。

四、 綜上,執行法院是可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壽險契約權利後,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直接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契約,並且要求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的喔!

#沃恆法律

!!!!!!大會報告!!!!!!現在文章在官網也看的到了,不定時更新敬請期待。大家可以透過更多管道聯繫我們了~https://www.wohenglawfirm.com/
28/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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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 #老人福利法 #生活法律

📌父母棄養政府來討📌情理法的糾結⁉️👉🏻民法第1084條第1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兩條看似天經地義的條文,不用等法律特別規定,我們大家都知道父母養育我們...
12/12/2022

📌父母棄養政府來討
📌情理法的糾結⁉️

👉🏻民法第1084條第1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兩條看似天經地義的條文,不用等法律特別規定,我們大家都知道父母養育我們長大,那當父母年紀大了,我們理當也要照顧他們,讓他們老有所依⁉️

But.......But.......But⁉️

如果今天這個父母因為各種原因,在我們小時候並沒有負擔養育責任,甚至連見面都沒有,對這位父親或母親,除了血緣外,並無任何親情養護,等到他們老了,突然出現要子女養他們,這應該就是一種情緒勒索,正常情況下,大家應該都無法接受吧😉😉😉😉🖕🖕

👉🏻雖然民法第1118條之1又有別規定:『
(1)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但以T律師實際執業的經驗來看,超過90%以上的子女,根本沒有上開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概念,通常都是被曾經棄養自己的父母請求扶養或是被提告遺棄時,才恍然大悟。甚至,是被政府催討相關安置費用時,才意識到為時已晚😩😩😩😩

👉🏻老人福利法第 41 條規定:『
(1)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2)前項保護及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免除之。
(3)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六十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由上面老人福利法的規定,如果政府先出面安置了棄養子女的父母時,後續政府是會跟子女反過來追討扶養安置費用地😔😔😔😔變成要跟政府打行政訴訟的官司,真的非常得不償失

雖然老人福利法有再規定,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經由專家學者免除這項扶養義務,但是政府的追討行政處分一來,就可以強制執行子女財產,光是這點就夠累死人囉😌😌😌😌

因此,T律師建議大家,如果真的有曾經被父母棄養的情況時,即早先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訴訟,先透過法院確認無扶養義務的法律關係,之後不論是被血緣父母請求扶養或是被政府追討安置費用,都能夠予以反制👍👍👍👍

#沃恆法律
#生活法律
#扶養義務
#棄養
#老人福利法

沃友們好久不見🥺✨還記得W律師去年有分享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裁定推翻了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239號判例及67年4月25日第四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認為「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
21/11/2022

沃友們好久不見🥺✨
還記得W律師去年有分享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推翻了最高法院64年台抗字第239號判例及67年4月25日第四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
認為「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均有拘束力。」

經過一年間的發酵✍🏻
果然如同W律師的預測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逐漸影響了其他背面條款的效力

原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僅在論述載貨證券背面條款中「準據法」約款之有效性
而今年最高法院將此一見解套用於載貨證券背面條款中「管轄權」約款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3號民事裁定認為🚢
我國海商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裝貨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之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得由我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其他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係規範涉外載貨證券事件之管轄權,使當事人得自由決定是否於我國法院訴訟,非謂當事人不得以合意排除。系爭載貨證券條款既成立由英國倫敦高等法院專屬管轄之合意,我國法院對本件自無管轄權。

在如此脈絡及邏輯下
是否持續影響其他載貨證券背面條款之效力
或是擴大載貨證券其他背面條款有效化
W律師認為是非常有可能的

老話一句👨🏻‍💻
所以以後拿到載貨證券後
別傻傻地都不看背面那些小小字的英文條款
可能會嚴重影響託運人的權益喔!


#沃恆法律

律師👨🏻‍💻,現在可以約定適用期嗎?試用期未期滿,但若員工表現實在不合格,可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嗎?比爾律師在與日商討論工作規則的制定會議中,客戶詢問可以跟員工約定適用期嗎?如果很明顯表現不佳,一定要試用期滿才能資遣嗎㊙️?📌其實關於「試用期」...
03/10/2022

律師👨🏻‍💻,現在可以約定適用期嗎?
試用期未期滿,但若員工表現實在不合格,可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嗎?

比爾律師在與日商討論工作規則的制定會議中,客戶詢問可以跟員工約定適用期嗎?如果很明顯表現不佳,一定要試用期滿才能資遣嗎㊙️?

📌其實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雖然勞基法當中並無明文規定「試用期」,但現行法院實務普遍是承認勞資間可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試用期未滿,可以解僱勞工嗎?
假設勞工到職1個月,經常遲到早退,表現明顯不符合預期,雇主可否以試用不合格為由,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以主張說試用期有3個月,不能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嗎🤷🏻‍♂️?

⚖️參考現行司法實務見解:
約定試用期間之目的,對雇主來說,在於測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以及是否適應所擔任的職務,勞工在試用期間屆🈵後是否會被正式聘僱,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試用期間既然屬於正式聘僱前的評估、試驗、審查的階段,不少法院判決就認為,勞資雙方原則上均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且對於雇主以試用不合格🙅🏻為由終止契約,容許雇主有較大之彈性空間,讓雇主不必嚴格遵照勞基法的終止事由,只要雇主沒有權利濫用之情形,就傾向承認終止契約的合法性(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17號、105年度勞上字第104號判決參照)。

📌也就是說基於試用期作為雇主評估、考核勞工是否適任的目的,如果勞工表現不符合預期,只要沒有權利濫用問題,雇主還是可以在試用期🈵前,就以勞工試用不合格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沃恆法律
#試用期 #終止勞動契約

「有良民證不代表沒犯罪!」比爾律師最近幾個刑事被告當事人都很在乎會不會有前科,如果工作需要,能不能申請到良民證,來作為刑事辯護方向的考量因素之一。是不是一但犯罪,就不能申請到良民證呢🤔,我們就來說說什麼是良民證?什麼是良民證? 所謂的良民證...
25/07/2022

「有良民證不代表沒犯罪!」

比爾律師最近幾個刑事被告當事人都很在乎會不會有前科,如果工作需要,能不能申請到良民證,來作為刑事辯護方向的考量因素之一。
是不是一但犯罪,就不能申請到良民證呢🤔,我們就來說說什麼是良民證?

什麼是良民證? 所謂的良民證,其實正式的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就是一張表示「有沒有犯罪紀錄」的公文書,用來以證明有無曾經犯下刑事案件。所以原則上只要遭通緝中或是判決執行中的人,就無法🙅🏻申請到良民證。

但並不是所以犯罪者都無法申請良民證喔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有一些刑事案件是不會📝寫進良民證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也就是說,有以上七點的情形發生,不會被記錄到良民證內,還是可以申請到良民證🙆🏻‍♂️。

所以凡走過不一定必留下痕跡,良民也不一定是良民

(至於雇主是否可以要求提供良民證,比爾律師下次再談XD)


#沃恆法律
#良民證 #良民證可以幹嘛

一、刑法第13條中區分了🔍「確定故意」    (直接故意)🔍「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兩種類型,前者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後者則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此二者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故意包括「知」與「意」的要素,所謂...
04/07/2022

一、刑法第13條中區分了
🔍「確定故意」 (直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兩種類型,前者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後者則是「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此二者均屬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範疇。故意包括「知」與「意」的要素,所謂「明知」或「預見」其發生,均屬知的要素;所謂「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則均屬於意的要素。不論「明知」或「預見」,均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使其發生」或「容任其發生」之強弱程度有別。

二、直接故意固然明確,但間接故意則相對抽象,且於實務上常有不一樣的標準💁🏻,最高法院近來在111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判決中就加重詐欺案件進一步闡述「間接故意」仍須以主觀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有所認識,而基於此認識進而「容任其發生」。而主觀認識與否以有「預見可能性」為前提,決定有無預見可能性的因素包括「知識」及「用心」,因為無知不是刑罰的對象,在行為人已具備足夠知識的前提下,即應以法律所設想之一般智識謹慎者的狀態,用以判斷行為人對於侵害事實的發生是否具備足夠的預見可能性。

三、也就是說,在判斷行為人是否預見,更須依據行為人的年紀、學歷、社會經驗與知識能力等事項細緻地去綜合判斷並於判決中說明,🙅🏻而非一律以「被告不應該不知道」為理由,認定「被告必然存在預見可能性」,進而認為「被告主觀上對於犯罪存有不確定故意」。


#沃恆法律
#不確定故意
#間接故意
#加重詐欺

小朋友說話的權利?我國法院在裁判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訴訟或非訟當中(暫時處分、酌定親權、改定親權等等)時常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避免未成年子女抉擇」的理由而讓未成年子女自己表達意願的機會並不多數而前陣子炒得沸沸揚揚的義大利富商案事實大致上...
14/06/2022

小朋友說話的權利?

我國法院在裁判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訴訟或非訟當中(暫時處分、酌定親權、改定親權等等)時常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避免未成年子女抉擇」的理由而讓未成年子女自己表達意願的機會並不多數

而前陣子炒得沸沸揚揚的義大利富商案
事實大致上就是
▶️義大利爸爸跟臺灣媽媽爭取小孩子親權
而義大利爸爸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訴訟期間暫時的子女照護安排)
▶️經過三級三審之後,最高法院駁回了臺灣媽媽的再抗告讓小孩子必須在訴訟結束前交給義大利爸爸照顧

▶️而憲法法庭卻在111年5月27日作出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認為縱使只是交付未成年子女之暫時處分,也應該要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前提,而且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原則

👩🏻‍🏫本案中,因為小孩子年齡已經5歲及7歲
有自己表示意見的能力
原先法院在審理暫時處分時
卻沒有使小孩子有陳述意願之機會
而認為明顯有應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而未審酌的情形與憲法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意旨有所不符
📢因此,憲法法庭廢棄最高法院暫時處分的裁定

在這個憲法法庭判決出來之後⚖️
W律師相信有一定程度影響法院未來審理的程序
將來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的相關訴訟或非訟
原則上只要未成子子女有自己表達的能力
可能都必須審酌未成年子女自己的意願
也因為如此🗣
未來很有機會改變我國法院對於此類案件的審理方式

#沃恆法律

📌T律師的稅法教室📌疫情嚴峻確診攀升~~~但每年報稅不能免 最近疫情嚴峻,每日確診數持續攀升,雖然都打疫情的大家,可以跟病毒共存,但隔離措施確實讓造成我們的行動不便,無法好好處理事情,T律師最近也因為隔離而只能居家辦公😢😢😢😢😢 現在剛好又...
31/05/2022

📌T律師的稅法教室
📌疫情嚴峻確診攀升~~~但每年報稅不能免

最近疫情嚴峻,每日確診數持續攀升,雖然都打疫情的大家,可以跟病毒共存,但隔離措施確實讓造成我們的行動不便,無法好好處理事情,T律師最近也因為隔離而只能居家辦公😢😢😢😢😢

現在剛好又適逢每年申報所得稅的季節,財政部的有關政策也因為疫情時常做滾動式調整,也導致各方消息混亂,在這邊T律師就針對今年報稅的內容以及利多做簡要說明,給大家參考參照😉😉😉😉

👉🏻報稅期間確定延長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

👉🏻調高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至新台幣19.2萬元。而且單身:年收入

不要把帳戶給陌生人⚠️小心成為人頭帳戶被告比爾律師幾乎每個月都會遇到因貸款、求職等原因,把帳戶提供給陌生人的民眾,遭以幫助詐欺、洗錢💸罪來偵辦的諮詢的民眾,往往這些人壓根也沒想過要幫助詐欺,但人頭帳戶案件98%都被判有罪。什麼是人頭帳戶👨🏻...
18/04/2022

不要把帳戶給陌生人⚠️小心成為人頭帳戶被告

比爾律師幾乎每個月都會遇到因貸款、求職等原因,把帳戶提供給陌生人的民眾,遭以幫助詐欺、洗錢💸罪來偵辦的諮詢的民眾,往往這些人壓根也沒想過要幫助詐欺,但人頭帳戶案件98%都被判有罪。

什麼是人頭帳戶👨🏻‍🏫
因為騙集團不可能把詐騙金錢直接匯到自己的帳戶,所以詐騙集團就會以各種方式得到的帳戶,讓受騙被害人把錢匯入這些帳戶,而這些帳戶就是所謂的人頭帳戶。早期詐騙集團所用的人頭帳戶會用買的,現在則是利用警覺性不足的民眾,把帳戶騙到手。
常見的片帳戶方式有以下幾項:

1️⃣假借可以美化財力證明,所以需要提供存摺+提款卡,讓銀行可以核貸

2️⃣因為求職的檢查要求而給出帳戶

3️⃣帳戶提供者可能出於金錢需求,自己出售或出租給詐騙集團(當然詐騙集團會以各種理由說明是做合法使用)

4️⃣利用親友及朋友利用信任關係借用

📌人頭帳戶的後果

通常帳戶會先被列為警示帳戶,緊接而來的就是檢警的刑事追訴。往往真正的詐騙集團幾乎是抓不到的,最容易查獲的就是人的帳戶提供者(因為帳戶就是你的名字),最後幾乎是這些人頭帳戶提供者要出面承擔責任。

📌人頭帳戶案件,是系統性問題,現行司法審判大部分存在「推定故意,也就是你怎麼可能不知道把帳戶給陌生人會被作為非法使用,新聞不是都有說嗎」的辦案模式,當被詐騙而損失金錢的人報警,但抓到的卻不是真正騙他們錢的人,法院的心證卻偏向想要處罰因疏忽、無知、過失、被騙走帳戶之人,但真正的詐騙首腦們卻仍舊無法逮捕和制裁。

📌最後比爾律師提醒,如果在 臉書、其他網路平台上,看到類似「小額貸款」、「租存摺」、『打工兼職』的訊息,都要特別小心,這些往往都是詐騙帳戶的開始。

#詐騙 #人頭帳戶 #詐騙帳戶
#沃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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