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2026
謹提供柯文哲京華城案二審上訴理由如下:
一、 210 萬元政治獻金部分
原審認定沈慶京與柯文哲就此達成行、收賄合意部分,辯護人提出多項反駁:
(一) 無期約賄賂之合意:
1.109年2月20日之市長室會面,證人沈慶京證稱係談論「延壽國宅」拆遷案,而非京華城賄賂,柯文哲則已無記憶。
2.原審以沈慶京會後「滿面笑容」推測達成20%容積獎勵與210萬元賄賂之合意,屬擬制推測,缺乏證據。
(二) 210 萬元之性質為政治獻金:
1.捐款動機:朱亞虎建議威京集團捐款支持民眾黨,因集團虧損不符公司捐款規定,始改以員工名義捐贈(7人共 210 萬),此有集團備忘錄可證,原審竟視而不見。
2.流程透明:捐款係匯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而非柯文哲個人帳戶,且事後亦無任何款項流向柯文哲。
3.無對價性: 原審認容積獎勵價值121億元,此與210萬元政治獻金之比例僅約 1.7/10000,顯不具對價關係。
(三) 簡訊解讀之爭議:
1.「小沈很小氣」: 朱亞虎傳送此簡訊給李文宗等三人,係為邀功。
2.「小沈已給過」: 柯文哲傳給黃珊珊之簡訊,係指沈慶京已提供過協助(如藍白合),並指沈財務不佳而叮囑不要找其募款,與210萬元政治獻金無涉。
二、 京華城容積獎勵(20%)係屬合法有據
(一) 都市計畫法規之適用
1.雙軌制與個案獎勵:台北市容積獎勵採雙軌制,除了《土管條例》的通案獎勵,都委會可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25 條之授權,於「細部計畫」中給予個案容積獎勵,過去慣例均係如此。
2.相對法律保留: 給付行政(授益處分)不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只要有都市計畫體系下(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第27-1條)之授權,即不違法,原審就法律保留之認定,容有誤會。
3.非準用都更:本案係「參採」而非「準用」都更獎勵項目,且獎勵後之總容積並未超過20%上限,且遠低於不需支付任何對價的都更容獎50%。
(二) 行政流程與專業判斷
1.「送研議」之慣例:柯文哲批示「送研議」係依都發局幕僚提報單及簽呈所為建議,符合過去10年內39件類似案件之行政慣例,旨在提供公開透明的陳情處理機制。
2.一次性保障之爭議:針對京華城先前120,284 平方公尺(相當於 678% 容積)之保障,林欽榮副市長先前將其刪除並回復至560%係侵害其開發權,非無疑義。本案僅係透過行政程序,使其得以充份陳述意見,並無違法疑慮。
(三) 公益對價與成本比較:京華城為取得20%容積獎勵需付出巨額成本,對北市府而言,比要求京華城等 11 年後再來申請都更獎勵更具效益,相關比較說明如下圖表。
三、 木可公司及眾望基金會資金爭議
針對原審認定之侵占政治獻金部分,上訴理由強調其商業性質與專業分工,爰說明如下:
(一) 木可公司交易:
1.1500 萬元服務費:係木可公司依合約收取之管理服務費(包含設計、理貨、客服等),並非侵占。
2.肖像授權費:柯文哲取得之450萬元係木可公司銷售「木可小物」(商業行為)之合法授權金,與政治獻金、競選小物無關。
3.募款小物商品化:因倉儲量能不足,後續將小物交由木可獨立經營,並開立發票,屬商業買賣,不應視為政治獻金,且此時已非競選小物。
(二) KP SHOW 演唱會:
係屬商業演出(淨利率僅 14.5%),所得盈餘 77 萬元係被告練舞練唱之勞力對價,非政治獻金,況且若未開放線上售票,則現場演唱會係虧損狀態,亦不符合政治獻金「顯不相當對價」之態樣。
(三) 眾望基金會背信指控:
1.柯文哲並非基金會負責人或董監事,不具備背信罪之「身分」。
2.基金會支付員工薪資(部分協助競選善後)符合捐助章程中「公益與社會服務」之範疇。
(四) 柯文哲無將木可公司、基金會之款項,據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四、原審以彭振聲、邵琇珮二人所為之認罪表示作為認定被告不利之證據,所為採證,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02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係屬採證嚴重違法
(一)彭振聲、邵琇珮二人於偵、審所為之認罪表示,係出於對法律見解的順從與誤解,此觀彭振聲多次在庭上坦言:「檢察官是法律專長,如果檢察官說圖利,我就認罪」等語,邵琇珮則稱:認罪是基於事後檢討,而非承認主觀上有圖利的惡意等情即明。從而,彭振聲在認罪時「根本不知道他認了什麼罪」,連具體違背什麼法令都不清楚,邵琇珮亦係事後檢討認為可以做得更好,上開空泛認罪本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不可採納為證據。甚者,圖利罪需具備「明知違背法令」的要件,而邵琇珮與彭振聲均在庭上強調:在「行為當下」主觀上都認為過程是合法的。是若彭、邵二人行為當下都無法確認自己是否違法,自不該當「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則其證詞自然無法證明柯文哲有「明知違法」的事實。
(二)況且,彭振聲作證時描述當時身心狀況極差,患有重病且鈉離子濃度過低,感到「眼前一片黑暗」,且面臨「家破人亡」的極大壓力,而邵琇珮的認罪則為其「最好的期待,最壞的打算」,是為了爭取緩刑並保留公務員資格的法律策略考量,堪認二人認罪是受身心壓力、法律策略誘導及不正訊問影響,且其壓力因檢察官之壓迫,至北院審理期間仍持續存在,致其等所為認罪表示,與其等作為證人接受交互詰問時所為證述內容完全不同。
(三)原審以渠等被告身分認罪之表示,作為認定柯文哲「違背職務」、「圖利」之認定,而置二人於原審以證人身分接受檢辯雙方交互詰問之證述不問(二人均否認有明知違法,及否認本案有何違背法令),復未說明何以未予採認其等交互詰問證詞之理由,逕以該自白作為認定柯文哲違背職務之證據,依上開說明,即屬採證嚴重違法,應予撤銷。
五、結論
京華城案乃依據都委會專業審議之共識決,柯文哲係尊重幕僚專業並批示依法辦理。政治獻金之往來均有合法憑證,其餘木可小物、KP SHOW係屬商業對價,無證據顯示有賄賂收受或公益侵占之行為。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偏離經驗法則,且在法規範適用上混淆行政裁量與違背法令之邊界,建請二審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
(以上若有出入,以上訴理由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