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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早在五月二十五日就提出抗告了,北院還沒送到高院?不然乾脆放滿八個月,那這八個月高院就不用麻煩了!
07/06/2026

我們早在五月二十五日就提出抗告了,北院還沒送到高院?不然乾脆放滿八個月,那這八個月高院就不用麻煩了!

本來有些法官會偷偷摸摸把卷扔給法官助理寫判決,甚至是全額交割,過去會不好意思,現在直接合法化了。不要以為判決誰寫的沒人知道,當我們這些資深律師收到不知所云、寫的很爛的判決,就能知道這應該就是法助寫的。為什麼我們知道?因為寫的這麼爛,當年根本...
31/05/2026

本來有些法官會偷偷摸摸把卷扔給法官助理寫判決,甚至是全額交割,過去會不好意思,現在直接合法化了。
不要以為判決誰寫的沒人知道,當我們這些資深律師收到不知所云、寫的很爛的判決,就能知道這應該就是法助寫的。
為什麼我們知道?因為寫的這麼爛,當年根本無法通過候補、試署,現在寫這麼爛,八成就是法助寫的。
不是說法助很爛,法助就是協助整理資料、做一些研究而已,本業就不是寫判決,領的也不是法官的薪水,爛的是全額交割、法助寫完後,看都沒看就直接上傳判決的法官。
你領的是法官的薪水,不是法助的,不然你轉一些給法助好了。
還有一批人更可怕,像大法官就把法官當法助用,直接叫法官草擬判決,不知合法化了沒?

如何減輕書記官的負擔一、閱卷作業線上作業設計一套系統,讓律師的帳號可以登錄閱卷系統,直接點擊案號(#事先要設定某律師有某案件的權限),進入要閱的案號進入,再找到要下載的卷下載,然後付費即可,過程中不用經過書記官,就不用書記官在線上傳送來傳送...
26/05/2026

如何減輕書記官的負擔

一、閱卷作業線上作業
設計一套系統,讓律師的帳號可以登錄閱卷系統,直接點擊案號(#事先要設定某律師有某案件的權限),進入要閱的案號進入,再找到要下載的卷下載,然後付費即可,過程中不用經過書記官,就不用書記官在線上傳送來傳送去。書記官只需要處理一般民眾的實體閱卷,可以省下不少時間。

二、庭期系統
書記官為了確認多位律師可以開庭的時間,電話往來往往耗掉不少時間,如果原被告及律師五個以上,恐怕是不得了的工程。但如果可以建置一套系統,把法院的庭期表與律師「#行程表」統合,就可以在網上敲定法官、律師都可以的時間,以免法官胡亂訂了庭期,結果律師不能到,又要改期、或者就空庭,又需再次無限輪迴寄送傳票、通知、開庭,可以省下不少時間。

三、庭前作業
法官決定開庭,應該一般來說,已經有要進行的進度,應該把要處理的爭點、問題,直接作成 #庭前筆錄 上傳,讓書記官可以在法庭下載,而非由書記官自己去猜測法官今天要作什麼,或者在法庭上無限聽打,也可以杜絕法官開庭前未閱卷的空轉庭期的勞費。此部分庭前筆錄是否落實,應列入法官職務評定的考核。

四、原被告書狀自動交換
律師登錄法院系統 #設定好往來的電郵信箱,只要法院收到一造書狀,即自動依設定好的電郵,傳送與對造,並強制讀取回條作為送達證明。當事人一造以電子檔上傳書狀即可,對造即同步收受電子檔,除非有必要,無需再紙本交換,書記官可以省下收文掃描影印整卷的時間。

初步只要能做到這些,相信書記官作業可以省下不少時間。

 #司法院 真的搞笑,一樓一大堆  #電子報到機,像是一台一台AI機器人,但是入庭之前,庭務員(真人)還要再點名一次,而且我口頭報到時,他們根本也不知道我已經電子報到了。如果這樣,電子報到是插電插爽擺著好看的嗎?都說要電子化,我看也只有卷宗...
26/05/2026

#司法院 真的搞笑,一樓一大堆 #電子報到機,像是一台一台AI機器人,但是入庭之前,庭務員(真人)還要再點名一次,而且我口頭報到時,他們根本也不知道我已經電子報到了。如果這樣,電子報到是插電插爽擺著好看的嗎?都說要電子化,我看也只有卷宗PDF有掃描提示而已。 #數位化不是掃描而已耶先生?

台灣貴為半導體AI大國,司法落後成這樣,完全拖累台灣的產業進步,簡直自成「一格」,到底是有多強大的自信心可以無視於外界眼光。

司法文書送達,搞了N年到現在還在 #郵寄傳票、郵寄通知送達,漏東漏西、拖拖拉拉,不能改 #電郵送達 嗎?書狀不能直接 #電子交換 嗎?開發系統有這麼難?

開完庭可以列印筆錄給檢察官,但是,只能給檢察官喔,被告律師不好意思,你們要回去申請 #閱卷 才能拿到喔!有些事情法官在筆錄裡面帶出、洋洋灑灑,我們來不及抄寫,直接列印筆錄給我們帶回去整理,馬上呈報,是有傷害到 #司法威信 是吧?不然我現場付費行吧?

沒事,大家繼續 #龜速爬行 吧!

謹提供柯文哲京華城案二審上訴理由如下:一、 210 萬元政治獻金部分原審認定沈慶京與柯文哲就此達成行、收賄合意部分,辯護人提出多項反駁:(一) 無期約賄賂之合意:1.109年2月20日之市長室會面,證人沈慶京證稱係談論「延壽國宅」拆遷案,而...
21/05/2026

謹提供柯文哲京華城案二審上訴理由如下:

一、 210 萬元政治獻金部分

原審認定沈慶京與柯文哲就此達成行、收賄合意部分,辯護人提出多項反駁:

(一) 無期約賄賂之合意:
1.109年2月20日之市長室會面,證人沈慶京證稱係談論「延壽國宅」拆遷案,而非京華城賄賂,柯文哲則已無記憶。
2.原審以沈慶京會後「滿面笑容」推測達成20%容積獎勵與210萬元賄賂之合意,屬擬制推測,缺乏證據。

(二) 210 萬元之性質為政治獻金:
1.捐款動機:朱亞虎建議威京集團捐款支持民眾黨,因集團虧損不符公司捐款規定,始改以員工名義捐贈(7人共 210 萬),此有集團備忘錄可證,原審竟視而不見。
2.流程透明:捐款係匯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而非柯文哲個人帳戶,且事後亦無任何款項流向柯文哲。
3.無對價性: 原審認容積獎勵價值121億元,此與210萬元政治獻金之比例僅約 1.7/10000,顯不具對價關係。

(三) 簡訊解讀之爭議:
1.「小沈很小氣」: 朱亞虎傳送此簡訊給李文宗等三人,係為邀功。
2.「小沈已給過」: 柯文哲傳給黃珊珊之簡訊,係指沈慶京已提供過協助(如藍白合),並指沈財務不佳而叮囑不要找其募款,與210萬元政治獻金無涉。

二、 京華城容積獎勵(20%)係屬合法有據

(一) 都市計畫法規之適用
1.雙軌制與個案獎勵:台北市容積獎勵採雙軌制,除了《土管條例》的通案獎勵,都委會可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 25 條之授權,於「細部計畫」中給予個案容積獎勵,過去慣例均係如此。
2.相對法律保留: 給付行政(授益處分)不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只要有都市計畫體系下(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第27-1條)之授權,即不違法,原審就法律保留之認定,容有誤會。
3.非準用都更:本案係「參採」而非「準用」都更獎勵項目,且獎勵後之總容積並未超過20%上限,且遠低於不需支付任何對價的都更容獎50%。

(二) 行政流程與專業判斷
1.「送研議」之慣例:柯文哲批示「送研議」係依都發局幕僚提報單及簽呈所為建議,符合過去10年內39件類似案件之行政慣例,旨在提供公開透明的陳情處理機制。
2.一次性保障之爭議:針對京華城先前120,284 平方公尺(相當於 678% 容積)之保障,林欽榮副市長先前將其刪除並回復至560%係侵害其開發權,非無疑義。本案僅係透過行政程序,使其得以充份陳述意見,並無違法疑慮。
(三) 公益對價與成本比較:京華城為取得20%容積獎勵需付出巨額成本,對北市府而言,比要求京華城等 11 年後再來申請都更獎勵更具效益,相關比較說明如下圖表。

三、 木可公司及眾望基金會資金爭議

針對原審認定之侵占政治獻金部分,上訴理由強調其商業性質與專業分工,爰說明如下:

(一) 木可公司交易:
1.1500 萬元服務費:係木可公司依合約收取之管理服務費(包含設計、理貨、客服等),並非侵占。
2.肖像授權費:柯文哲取得之450萬元係木可公司銷售「木可小物」(商業行為)之合法授權金,與政治獻金、競選小物無關。
3.募款小物商品化:因倉儲量能不足,後續將小物交由木可獨立經營,並開立發票,屬商業買賣,不應視為政治獻金,且此時已非競選小物。

(二) KP SHOW 演唱會:
係屬商業演出(淨利率僅 14.5%),所得盈餘 77 萬元係被告練舞練唱之勞力對價,非政治獻金,況且若未開放線上售票,則現場演唱會係虧損狀態,亦不符合政治獻金「顯不相當對價」之態樣。

(三) 眾望基金會背信指控:
1.柯文哲並非基金會負責人或董監事,不具備背信罪之「身分」。
2.基金會支付員工薪資(部分協助競選善後)符合捐助章程中「公益與社會服務」之範疇。

(四) 柯文哲無將木可公司、基金會之款項,據持有為所有之行為。

四、原審以彭振聲、邵琇珮二人所為之認罪表示作為認定被告不利之證據,所為採證,已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及最高法院102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係屬採證嚴重違法

(一)彭振聲、邵琇珮二人於偵、審所為之認罪表示,係出於對法律見解的順從與誤解,此觀彭振聲多次在庭上坦言:「檢察官是法律專長,如果檢察官說圖利,我就認罪」等語,邵琇珮則稱:認罪是基於事後檢討,而非承認主觀上有圖利的惡意等情即明。從而,彭振聲在認罪時「根本不知道他認了什麼罪」,連具體違背什麼法令都不清楚,邵琇珮亦係事後檢討認為可以做得更好,上開空泛認罪本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不可採納為證據。甚者,圖利罪需具備「明知違背法令」的要件,而邵琇珮與彭振聲均在庭上強調:在「行為當下」主觀上都認為過程是合法的。是若彭、邵二人行為當下都無法確認自己是否違法,自不該當「明知」違背法令之要件,則其證詞自然無法證明柯文哲有「明知違法」的事實。

(二)況且,彭振聲作證時描述當時身心狀況極差,患有重病且鈉離子濃度過低,感到「眼前一片黑暗」,且面臨「家破人亡」的極大壓力,而邵琇珮的認罪則為其「最好的期待,最壞的打算」,是為了爭取緩刑並保留公務員資格的法律策略考量,堪認二人認罪是受身心壓力、法律策略誘導及不正訊問影響,且其壓力因檢察官之壓迫,至北院審理期間仍持續存在,致其等所為認罪表示,與其等作為證人接受交互詰問時所為證述內容完全不同。

(三)原審以渠等被告身分認罪之表示,作為認定柯文哲「違背職務」、「圖利」之認定,而置二人於原審以證人身分接受檢辯雙方交互詰問之證述不問(二人均否認有明知違法,及否認本案有何違背法令),復未說明何以未予採認其等交互詰問證詞之理由,逕以該自白作為認定柯文哲違背職務之證據,依上開說明,即屬採證嚴重違法,應予撤銷。

五、結論

京華城案乃依據都委會專業審議之共識決,柯文哲係尊重幕僚專業並批示依法辦理。政治獻金之往來均有合法憑證,其餘木可小物、KP SHOW係屬商業對價,無證據顯示有賄賂收受或公益侵占之行為。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偏離經驗法則,且在法規範適用上混淆行政裁量與違背法令之邊界,建請二審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

(以上若有出入,以上訴理由狀為準)

檢察人事制度是一個很吊詭的制度,一審檢為了升主任要很用力,用力升上一審主任後,為了升二審更要用力,不過這些至少有經過檢察官人事審議(雖然檢察官人事審議沒有外部人,其實不具有民主正當性)。但升上二審檢之後呢,要不要升二審主任,就看上面也就是部...
08/05/2026

檢察人事制度是一個很吊詭的制度,一審檢為了升主任要很用力,用力升上一審主任後,為了升二審更要用力,不過這些至少有經過檢察官人事審議(雖然檢察官人事審議沒有外部人,其實不具有民主正當性)。但升上二審檢之後呢,要不要升二審主任,就看上面也就是部長的意思,以後就完全不用經過所謂的檢察官人事審議;二審檢或二審主任升上三審檢呢,根本完全沒有讓你表示意見的機會,連填表也不會讓你填這個志願(因為沒這一欄);而三審檢升上三審主任呢,那就是祖宗八代積德才有可能,要皇上欽點,不是努力就行的。這些都不用經過不具民主正當性的檢察官人事審議,只要部長說好就好了。美其名有檢察官人事審議,其實是空的,更別說檢察長的遴選,沒有官方(部長派、總長派)的同意,民選的委員再怎麼支持某人一點用也沒有,更別說最後從名單中圈選的人是步長。

這麼一個掌握國家最大權力的機構,這群經過全國最嚴格錄取率最低的公務員考試、經歷時間最長的訓練及候補的人,最後扔進一個這麼封閉的人事制度,你說不是故意設計用來鞏固領導中心的,我不相信。目的是什麼,就是誰掌權誰就全拿。至於裡面的人,忙著結案都來不及了,誰有精神管其他,也只有極少數的人,一路走來都是汲汲營營於升遷,因為沒有升遷,他們會呼吸不到空氣,案件會壓得他們喘不過氣來。所以,最後升上來的人,早就忘了怎麼辦案,然後社會還期望他們可以帶領我們打詐?

已經明確被民意機關否決的人,沒有人說你不能接代理,但是你接這個職務的正當性已經確定失去了,欠缺民主正當性,將來以代理的身分執行職務就會虛虛的。正常來講,我們都會覺得你應該要拒絕接這個代理職務,以表達對這個職務的尊重,但是憑良心來講,已經坐到這個位置,彎一下腰就能好官我自為之至少二年,何樂不為呢?任何能夠一路上委屈自己二、三十年晉升到這個位置的人,從他一路走來的痕跡,早就能推知他應該不會拒絕,就算請他多為檢察體系想一下,也是奢求。不過,檢察體系的風骨也就這樣了,自己不懂得拒絕反而坐實外界的猜測,欠缺智慧,我就是代理上了,不然你要怎樣。

03/05/2026

#書記官 缺額其實也影響到我們律師的作業,案件延宕不決,當事人不爽,我也遭殃,我也不樂見。我的建議是:

一、把借調到各地方其他機關的書記官 #調回原本的建置單位( #歸建),不要再借用給外面。因為外面其他機關都很大,所以這部分你無法期待司法院、法務部會處理,應由 #考試院 或 #行政院人事總處 作總清查。

二、統一調查院檢各地方的 #案件負荷之質與量。過去一段時間,很多地方以各種 #無良的方法衝高案件數,以期能優先補人,但是該地方的質並沒有較高,量也是虛的,因此反而 #造成不恥造假衝高案件數但質卻較重的地檢、地院反而吃虧,人力反而相對沒有補足,較為短缺。這方面也難以期待司法院、法務部能公正處理,建議組一個外部調查小組,以統計方法進行查核。

三、三級三審的書記官人力配置不能再鐵板一塊,不可否認,地院、地檢的人力負擔最重,該撥補給地院、地檢的書記官, 二、三審應該 #釋出。這方面,司法院、法務部也做不到,因為二、三審每個頭都很大,司法院、法務部根本不敢動,因此建議也是由考試院或或行政院人事總處該作清查及分配,必要時調整總員額法。

以上三點,我猜司法院、法務部,無人敢作回應。但如果我說錯了,歡迎告我。

08/04/2026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指出,審查檢察總長人選,應回到最根本的問題:「是否捍衛司法獨立精神」、「具備足以面對權力、金流、政治壓力、社會輿論與制度衝突的實戰能力、統御能力及服眾能力」,審查標準應回歸「能否服眾」而非「是否感人」!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428770

31/03/2026

既然法庭已經播放事後紀錄片了,我就把我的言詞辯論PPT上架了。

一、言詞辯論意旨(一)狀_程序瑕疵部分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0MyVP8Ukz6jvyxNlcmJ6GDDFS8CPKp0M?usp=sharing

二、言詞辯論意旨(二)狀_圖利部分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nyIG7qJzry1COozGvHPmNgAAZFd2bbTK?usp=sharing

三、言詞辯論意旨(三)狀_收賄部分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X8USx2jC6RwVLPgKiVbQ0OgIPu3UuI9Q?usp=sharing

北院新聞稿說本案違反細部計畫上位法規所以違法云云(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下稱土管條例)及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完全搞混都市計畫法規,這部分我們在審理中已經多次說明,所有的都發局、都委會證人甚至連張景森作證說法均是如此(除了充滿...
30/03/2026

北院新聞稿說本案違反細部計畫上位法規所以違法云云(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下稱土管條例)及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完全搞混都市計畫法規,這部分我們在審理中已經多次說明,所有的都發局、都委會證人甚至連張景森作證說法均是如此(除了充滿敵意的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外),無奈法院僅接受檢察官起訴的法律架構…。從北院新聞稿來看,多位辯護人庭審主張的論點,法院完全不為所動,浪費了一整年的程序。

有點複雜,有興趣的人可以耐心看下去:

一、都市計畫法第39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同法第85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是以,都市計畫法業已授權各直轄市政府或內政部分別就容積率在施行細則中做必要之規定,而台北市政府業已依此授權訂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二、法官所說的土管條例就是所謂的通案性獎勵,除此之外尚有所謂個案性獎勵,法院完全置之不理:
(一)通案性獎勵: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6條規定,可就都市計畫法第32條各使用分區之使用管制制定之「通案性」行政規則,北市府即依此授權訂定土管條例。其中土管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此部分為通案性之容積獎勵。
(二)個案性容積獎勵:臺北市政府依前開都市計畫法授權已訂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惟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並沒有如「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明確規定一般通案性的容積獎勵項目,而是僅在該條例第25條訂定:「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並依本法第23條規定程序辦理。」亦即,上開條文業已授權市府可以在「細部計畫」中規定該地區的容積率,解釋上自包含容積獎勵。據此,即使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未就一般通案之容積獎勵有所規範,惟市府本有形成都市計畫之權限,依上開授權,自亦可以在細部計畫裡,就個案給予容積獎勵,惟須進行都委會審議程序始可。此部分見解為實務與學界通說,亦核與監察院101年度專案調查研究報告「現行容積移轉、買賣及總量管制規定」專案調查研究所述相符,復經都委會、都發局證人到庭證述,且與內政部在監察院約談之前的見解相同。一般均認為只要經都委會依法審議,衡量公益性與對價性,給予容獎即屬合法。

三、亦即,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機制係採雙軌制,一般性、普遍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係依土管條例辦理(通案獎勵),具特別性質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則循都市計畫之法定程序,於個別之細部計畫內明確規定(個案獎勵),兩者所循法令有所區別,此係北市前都發局長丁育群前於台北市議會所為之專案報告所述相同。本案法官所說的應走「通案部分」,係走都市設計及土地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下稱都審會)審議程序,本案走的不是都審會程序,而是走個案獎勵程序,係走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程序。前者係都發局轄下機關,不具獨立性。後者與都發局係平行機關,具獨立性。前者程序較為簡單,後者程序較為嚴謹,二者程序有所不同。一般認為個案獎勵與通案獎勵併行不悖。

京華城案走的就是個案獎勵,不是法官認為的通案獎勵,這部分行政法院法官會比較懂這個程序(因為行政程序法對都市計畫有專章規定),刑事庭法官、檢察官一般不懂。不過北院法官對於多位辯護人庭審花了一整年的時間主張的這部分,完全不予理會,直接該走通案獎勵,認定違反上位法規,卻漏掉都市計畫法及台北市的施行自治條例允許的個案獎勵,才是真正的上位法規,令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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