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2026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上路後,詐騙刑責加到多重?】
近幾年詐欺案件數量爆炸,法院幾乎被案件塞到癱瘓,再加上新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政府也開始不斷加重相關刑責。
因此在民國 113 年,除了原本刑法中的詐欺罪之外,也另外制定了《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簡稱詐防條例)。
由於目前實務上,被認定成立詐欺犯罪的可能性越來越高,刑度也一再提高,因此許多主張自己只是「不小心提供帳戶」的人頭戶,也必須非常謹慎看待相關風險!
👉 特定詐欺行為加重
刑法原本就有詐欺罪的規定,但詐防條例並不是針對所有詐欺行為,而是特別針對刑法中的「加重詐欺」。
例如: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 三人以上共同犯案
▪️ 利用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
▪️ 利用科技方法製作不實影像、聲音
▪️ 使用 AI 變臉、變聲技術
▪️ 在海外設置機房
▪️ 透過網路或社群平台散布假投資訊息
這些都是目前常見的詐騙模式。
而如果同時符合「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也就是集團犯罪),刑責還會再加重二分之一。
另外,近年詐欺集團為了推卸刑責、製造斷點,也很常利用:
・未成年人責任較輕
・外國人容易潛逃出境
等特性,安排他們擔任車手或收水(收到詐欺款項後再轉交的人)。對於利用這些人的犯罪集團,刑責同樣會再加重二分之一。
此外,詐防條例也直接規定:
「犯罪集團主腦」可處 5 年以上、12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 3 億元以下罰金。
目的就是避免過去只抓到底層車手,卻無法真正重罰上游核心成員的情況。
👉 按照詐欺金額提高刑度
由於詐欺罪本質上是對財產法益的侵害,因此金額越高,造成的危害通常也越大。
詐防條例第 43 條因此規定:
・詐騙金額 100 萬元以上:3 年至 10 年有期徒刑
・詐騙金額 1000 萬元以上: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詐騙金額 1 億元以上: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且罰金也會依照詐騙金額累進提高,避免犯罪者心存僥倖。
除了加重刑度之外,詐防條例也提高了假釋門檻。一般犯罪通常服刑超過二分之一即可申請假釋,但詐欺犯罪需要服刑超過三分之二。如果是假釋期間再犯,或出獄 5 年內再犯,甚至可能不得假釋。
👉 提高刑度後,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對受害人而言,其實最重要的其實還是「把錢拿回來」。
而對防堵犯罪來說,真正重要的通常也是能不能抓到上游。
但現實是,詐欺集團非常擅長利用通訊軟體、金流、人頭帳戶等方式製造斷點,因此真正能抓到的,往往還是底層車手、賣簿子的人。
而這些人有時候其實可以透過和解、賠償,多少彌補被害人的損失。
對被抓到的車手而言,他們很多時候未必真的賺到多少錢。過去常見的做法,是透過:
・賠償
・自白
・供出上游
來換取減刑。
過去詐防條例也規定,如果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或協助查獲上游,可以減刑。
但修法後,除了自白之外,還新增了一個條件:
「必須在首次自白起 6 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才能獲得減刑。」
問題就在於:
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犯罪人已經知道自己無法獲得減刑,甚至刑度也超過可緩刑範圍,那他後續願意和解、賠償、供出上游的動機,是否反而會大幅下降?
立法目的固然是希望被害人能更快獲得補償,但實際結果,是否可能變成:
・更難追回錢
・更難抓到上游
・更少人願意合作
這恐怕也是未來實務上值得觀察的問題。
(圖片取自風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