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灣唯一登記立案的澳洲國際法律事務所,以多年的實務經驗,專業專注的服務態度,提供跨國商業、家事法及民刑事訴訟代理等專業法律服務,成為台澳間的橋梁。澳洲聯絡方式 +61 413438877

【🧙🏻‍♀️本所誠徵(長期)行政工讀中🍀】▪️聘用對象:現就讀法律學系之大二/三生▪️工作內容:諮詢會議參與、函件收發等庶務▪️工作地點:部分遠端,一周進所 1~3 次▪️工作時間:與律師討論後彈性安排▪️薪資:NTD200 per hou...
15/05/2026

【🧙🏻‍♀️本所誠徵(長期)行政工讀中🍀】

▪️聘用對象:現就讀法律學系之大二/三生

▪️工作內容:諮詢會議參與、函件收發等庶務

▪️工作地點:部分遠端,一周進所 1~3 次

▪️工作時間:與律師討論後彈性安排

▪️薪資:NTD200 per hour

▪️事務所官網:auhualawyers.com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3號2樓

▪️聯絡方式:請投遞履歷至官方信箱 [email protected],主旨請註明應徵職位及姓名。

【澳洲通過最新反仇恨法案:什麼是仇恨犯罪?】澳洲議會於2026年1月20日通過最新反仇恨法案,新增並強化多項與仇恨犯罪(Hate Crime Offences)相關的聯邦罪名。催生本次修法的是2025年12月發生在澳洲雪梨邦迪海灘(Bond...
17/03/2026

【澳洲通過最新反仇恨法案:什麼是仇恨犯罪?】

澳洲議會於2026年1月20日通過最新反仇恨法案,新增並強化多項與仇恨犯罪(Hate Crime Offences)相關的聯邦罪名。催生本次修法的是2025年12月發生在澳洲雪梨邦迪海灘(Bondi Beach)的槍擊案,此案造成數十人死傷,引起了澳洲社會的關注,警方確認這是一宗針對當地猶太社群的恐怖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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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是仇恨犯罪(Hate Crime Offences)?
仇恨犯罪並不是單純「討厭某個族群」或發表令人不舒服的言論,而是基於他人的種族、宗教、族裔、性別或其他身分特徵,進而實施的犯罪行為。

在法律上,要成立相關仇恨犯罪,通常必須同時符合幾個條件:

行為本身:對某個特定群體、其成員,或與其有密切關係者,故意威脅要使用暴力或武力。
主觀心態:對於該暴力是否可能發生抱持「輕率態度(reckless)」。也就是說,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暴力風險,但仍然不顧後果。
實際影響:該群體或其成員因此合理地感到害怕,擔心威脅可能成真。
也就是說,法律並非處罰單純的批評或冒犯,而是針對具有暴力風險、足以使人感到安全受威脅的行為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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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公開鼓吹暴力極端主義、展示被禁止的恐怖組織標誌、行納粹敬禮,或利用通訊服務進行針對特定族群的威脅與騷擾,都可能構成相關犯罪。

本次修法針對可能引發實際暴力風險的仇恨行為,加強刑責與執法工具,但由於仇恨犯罪所包含的種類甚廣,並且各項罪名並無統一刑度,詳細內容資訊龐雜,故本文在此不多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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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為何再度聚焦仇恨犯罪?
推動本次修法的邦迪海灘(Bondi Beach)槍擊案,並非隨機攻擊,而是針對猶太族群的種族仇恨而引發的案件,涉案槍手受到伊斯蘭國極端主義思想影響,針對當地猶太教會在邦迪海灘所舉辦的光明節活動,展開恐怖攻擊行動,持槍掃射造成數十人死傷。

對於受害者而言,仇恨犯罪的影響不僅止於已發生的犯罪行為本身,更會影響整個族群的安全感,生活將完全陷入無時無刻的恐慌之中:因為你無法預見何時、何地、何人將有可能隨時攻擊你。

這些對於特定群體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例如:某些族群不敢在公共場合講母語、不敢配戴宗教或文化象徵、對參與社群活動感到不安、對公共空間產生持續的不安全感等,這也是為什麼各國逐漸將仇恨犯罪視為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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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澳洲遇到仇恨犯罪,應該怎麼辦?
⚠️若您在澳洲遇到涉及暴力威脅或安全風險的情況:

緊急情況請撥打:000
非危及生命事件:13 14 44
國家安全熱線(24小時):1800 123 400
⚠️若情況涉及種族歧視、仇恨言論或疑似仇恨犯罪行為,可嘗試保留證據(例如訊息截圖、錄音、影片),並儘早向警方或法律專業人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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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是否有類似規範?
臺灣目前並無單一「仇恨犯罪法」,但相關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中的煽惑他人犯罪、公然侮辱、恐嚇罪等規定。

不過,相較於澳洲已建立較明確的聯邦層級仇恨犯罪規範,臺灣在立法架構上仍屬分散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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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大眾作為法律常識,不代表本所或律師之法律意見 ·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特助 王涵睿 撰文 / 陳亮廷律師 審訂

參考資料:

BBC Australia parliament passes gun reform and anti-hate bills after Bondi shooting

Australia Goverment GOV Hate crime offences

AFP Hate Crime

Combatting Antisemitism, Hate and Extremism (Criminal and Migration Laws) Bill 2026

圖片製作:王涵睿

【🐶從黃國昌狗仔疑案看澳洲、台灣跟拍的法律界線(下集)】近年來,隨著新聞與娛樂產業的競爭,狗仔隊長期跟蹤、偷拍公眾人物的行為時常引發爭議。在澳洲,這類行為同樣會觸犯刑事與民事責任。澳洲的法制對於隱私權保障從州層級到聯邦層級均有明確規範。本文...
07/10/2025

【🐶從黃國昌狗仔疑案看澳洲、台灣跟拍的法律界線(下集)】

近年來,隨著新聞與娛樂產業的競爭,狗仔隊長期跟蹤、偷拍公眾人物的行為時常引發爭議。在澳洲,這類行為同樣會觸犯刑事與民事責任。

澳洲的法制對於隱私權保障從州層級到聯邦層級均有明確規範。本文從昆士蘭州的《Criminal Code Act 1899》和聯邦法《Privacy Act 1988 (Cth)》於2025年修正增訂 Schedule 2「嚴重隱私侵害之法定侵權(Statutory Tort for Serious Invasions of Privacy)」,來探討隱私權法律規範。

一、 刑事層面:昆士蘭州《Criminal Code 1899》(以下簡稱”刑法典”)

就昆士蘭州法規為例,昆州《刑法典》第227A條明文規範「觀察或錄影侵害隱私罪」。條文規定,未經同意,在一個「合理成年人會期待隱私」的情境下,觀察或錄影他人:若他人在私人場所;或若他人正在從事私人行為,且觀察/錄影是為了蒐集該行為;即屬輕罪,最高刑罰 3年有期徒刑。

第227B條進一步規範「散布禁止影像罪」。若行為人明知或合理相信影像屬於第227A條下非法錄製,仍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加以散布,即屬輕罪,刑度同樣為最高刑罰 3年有期徒刑。此一條文旨在防堵狗仔將非法影像用於商業化操作,避免二度傷害。

此外,《刑法典》第359B條則針對「非法跟蹤」設立專門罪名。只要主觀上:故意針對某一人(被跟蹤人);時間上:可是在一次行為中持續進行,或是多次行為累積;行為類型:包含在附近徘徊、監視或接近該人;透過任何方式聯絡該人(電話、郵件、傳真、簡訊、email、App、社群媒體);在該人居住、工作或常去之處附近徘徊、監看或闖入;使用科技監視、追蹤、檢查其數位裝置紀錄、監控其email、瀏覽紀錄或社群帳號等等。只要造成被害人合理恐懼、憂慮或實際不利,即屬犯罪。

二、 民事層面:聯邦法《Privacy Act 1988》Schedule 2

2025年6月生效的 Schedule 2 首度將「嚴重隱私侵害」明文化為法定侵權。依第7條,若行為人侵入他人私密空間或濫用資訊,且同時符合:

1. 受害人於該情境下有合理隱私期待;

2. 行為為故意所為;

3. 侵害屬「嚴重」程度(例如造成明顯困擾或人格尊嚴損害);

4. 公眾利益不足以凌駕隱私權益;

則受害人可直接對行為人提起侵權訴訟,且「毋須舉證實際損害」即可成立。

救濟措施方面,第9條允許法院發布禁制令,即時制止狗仔持續跟拍或散布影像。第11條則賦予法院裁量損害賠償,包括精神痛苦的非財產損害,並在特殊情況下可判處懲罰性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第15條設有新聞工作者豁免,若行為涉及新聞資料蒐集、準備或發表,可能適用有限豁免。但須符合:行為人具新聞專業身分並受職業規範約束;內容具新聞、時事或公共利益性質;媒體須受監督機關(新聞理事會或ACMA)規範。

綜上所述,狗仔的偷拍與跟蹤在澳洲法律下同時面臨刑事制裁與民事責任。在刑事面向,依據《Criminal Code 1899》可能構成非法觀察與錄影、散布影像、長期跟蹤監視等行為;在民事面向,受害人則可依《Privacy Act 1988 (Cth)》 Schedule 2 提起訴訟,請求禁制令與高額賠償。

儘管「新聞自由」為憲政秩序下的重要價值,但 Schedule 2 第15條豁免條款亦劃下清楚界線:必須在「合法取材、具公共利益」的新聞活動中,方可獲得保護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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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大眾作為法律常識,不代表本所或律師之法律意見 ·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助理 楊芷沁 撰文 / 陳律師 審訂

參考資料:

《Criminal Code Act 1899》

《Privacy Act 1988 (Cth)》

圖片來源:iStock

【🐶從黃國昌狗仔疑案看澳洲、台灣跟拍的法律界線(上集)】台灣近日沸沸揚揚在各媒體與社群平台熱議「黃國昌是否組織狗仔長期跟拍政界人士」,從租用住家車位監看、到連續多日尾隨,相關指控把「監督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s)」與「侵犯他人...
07/10/2025

【🐶從黃國昌狗仔疑案看澳洲、台灣跟拍的法律界線(上集)】

台灣近日沸沸揚揚在各媒體與社群平台熱議「黃國昌是否組織狗仔長期跟拍政界人士」,從租用住家車位監看、到連續多日尾隨,相關指控把「監督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s)」與「侵犯他人隱私」的界線,再次推到聚光燈下。新聞報導指稱,遭長期「跟拍」者包括多位政治人物;也有人質疑這樣的「監看工程」經費來源與正當性。

一、《刑法》

這裡所謂的「跟」,意指跟蹤、跟監(Stalking, 盯梢他人),而「拍」,乃指拍照、拍攝(Photographing)等。就台灣《刑法》而言,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評價關鍵在「地點性質」與「取得手段」,而所謂非公開,是指個人主觀上不願讓人知悉,且客觀上依社會通念也認為此隱私應受保護的範圍。若於非公開空間(如住居所、管制停車場)以器械窺視、錄音錄影,他人之非公開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即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即便未散布,也已成立。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

就《個人資料保護法》觀之,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拍攝足以直接辨識身分之影像(如清晰可辨之臉部),原則上即屬蒐集「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如欲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須符合第19條與第20條第1項所定之合法性基礎,包括:取得當事人同意、法律明文規定、為履行契約所必要、或基於特定目的且不逾必要範圍等。倘若行為人既未取得合法授權或有效同意,亦未能證明其行為符合前開條文所許之正當事由與「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之限制,即屬違反個資法之蒐集/處理/利用規範。如其行為符合第41條所規範之構成要件(例如以不法意圖而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並致生損害等),即有成立第41條所定「非法蒐集或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犯罪之可能。

三、《社會秩序維護法》

此外,還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公眾人物仍應享有其私人生活(個人隱私)。「公益」不是免死金牌,監督者不能也不可以此為由,取得並使用這些自其私領域取得的影像(即或這些資料具新聞價值),仍會觸犯刑事、個資與社維法責任;若存在教唆指揮,教唆者亦將依所教唆之罪負同等刑責。

「本文內容僅供大眾作為法律常識,不代表本所或律師之法律意見 ·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助理 楊芷沁 撰文 / 陳律師 審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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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

圖片來源:i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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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025

陳律師開講 - 台澳跨國婚姻/戀愛教戰手則:結婚、簽證、子女、財產完整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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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025

陳律師開講 - 從真愛到反目成仇?
台澳婚姻家庭法律必知問題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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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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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eus Robotics 澳洲國家隊征戰 FIRST Tech Challenge 世界賽🌏】在 2025 年 FIRST Tech Challenge 世界賽中,一共吸引了全球約 8,800 支隊伍參賽,Theseus R...
17/07/2025

【🇦🇺Theseus Robotics 澳洲國家隊征戰 FIRST Tech Challenge 世界賽🌏】

在 2025 年 FIRST Tech Challenge 世界賽中,一共吸引了全球約 8,800 支隊伍參賽,Theseus Robotics 非但在初賽中脫穎而出,更成功脫穎成為約 250 支晉級隊伍之一,前往美國休士頓參與最終決賽,與來自 50 多個國家代表隊一同角逐世界冠軍。

今年的賽事主題 - INTO THE DEEP,旨在考驗學生團隊是否有辦法突破時間與場域的限制、設計出能夠在模擬深海環境中執行任務的高性能機器人,並進行戰略合作與技術競賽。

Theseus 團隊在競賽中所打造的 ZEUS,不僅在穩定性、靈活度及任務執行效率方面表現卓越,更展現出澳洲學生在跨領域工程、AI 控制、感測器整合等方面的創新實力,最終 Theseus 團隊也不負眾望,在決賽中榮獲「創新獎 (Innovation Award) 」全球第一的殊榮,成為本次澳洲賽區最亮眼的焦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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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也不得不提及各界力量的共同推動,無不全力協助諸位優秀青年斬獲豐碩成果。

以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Auhua Lawyers)為首,攜手 SnellemanTom、Network Electrical Contracting 等企業,共同擔任本次 Theseus Robotics 的聯合贊助夥伴,全力支持學生團隊走向世界。

未來,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Auhua Lawyers)也會持續帶來更多創新的突破與教育資源分享,同時期許 Theseus Robotics 在更多的全球科技競賽中發光發熱,並激勵更多年輕人展現勇於探索、挑戰極限、實現夢想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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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影片現已上線,邀您見證 ZEUS 的風采: https://youtu.be/tD3sF5fa54M

【發現另一半出軌,可以把照片放到網路上嗎?】 近日有民眾在另一半的手機內發現他與出軌對象的曖昧聊天記錄,且有兩人的私密照片,於是這位民眾將聊天記錄、私密照片截圖,並發佈於社群媒體上。蒐集出軌證據的行為是否合法?發佈到網路上又會觸犯到何種法律...
14/05/2025

【發現另一半出軌,可以把照片放到網路上嗎?】

近日有民眾在另一半的手機內發現他與出軌對象的曖昧聊天記錄,且有兩人的私密照片,於是這位民眾將聊天記錄、私密照片截圖,並發佈於社群媒體上。蒐集出軌證據的行為是否合法?發佈到網路上又會觸犯到何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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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未經同意截圖他人的聊天記錄是否合法?
A1.
● 我國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如果是基於搜集對方婚內出軌證據之目的,偷看對方手機,並且將對方與第三者的對話紀錄拍照、截圖、錄影錄音等,並不一定會構成犯罪。
● 有法院認為,如果是懷疑對方對婚姻不忠而進行蒐證,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315 條之1 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 號判決意旨參照)
● 惟也有法院認為,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
● 為了避免觸法,搜集對方婚姻不忠的證據仍須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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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若是將搜集到的親密性影像公開是網路上,會觸犯何種規定?
A2.
● 我國刑法禁止「未經同意擅自將他人性影像散布」的行為,刑法第319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和單純搜集聊天記錄及出軌的確切證據不同,性影像的傳播有額外的規定。若是未經對方同意,就將對方與第三者的性影像散布、傳播,或者直接上傳至網路平台,此係高度侵犯他人隱私之行為,即使對方對婚姻不忠,也不宜對方出軌的性影像公開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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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對方做出背叛婚姻的行為,在搜集出軌證據時仍應以合法方式為之,若有需要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也建議向律師諮詢、尋求專業協助,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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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大眾作為法律常識,不代表本所或律師之法律意見 ·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澳華國際法律事務所特助 李昕芸 撰文 / 陳律師 審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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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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