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4/2026
【經過幾年你的戰駒在法院眼中還剩多少價值?|自行車損害賠償案件的折舊計算】
前陣子寫了一篇有關自行車意外的文章,引起不少車友的迴響。在留言中,也看到不少關於車損「 #折舊 」的討論,於是我就去找了近年法院涉及自行車損害賠償的案件來看,意外發現了特別的見解,以下分享。
1️⃣損害賠償案件中的「折舊」概念
根據民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向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民法第213條第3項),當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則可以請求用金錢賠償損害(民法第215條)。白話來說就是:車子被撞壞的人,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維修費用,如果車子不能修了,則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車子的價值。(至於修復後仍無法消除的「交易性貶值」,被害人則可透過民法第196條、第215條求償,但這並非本文討論範圍,因此以下就不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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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修復費用的部分,由於是以「 #必要費用 」為限,因此法院見解認為如果修理材料是以「 #新品換舊品 」的情形,就應該予以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反之維修的「 #工資 」則不用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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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在車子難以或不能維修,因而請求賠償車價的情形,計算上則要以車子毀損當時的「 #時價 」為準,法院對於當時價格的認定,多會參考專業單位的鑑定意見,但在未經鑑定的情形,就可能會以新車價格扣除折舊後來認定時價。
2️⃣計算自行車折舊的多數見解
從以上說明可知,「折舊」的計算是影響損害賠償數額的關鍵之一。那麼,在自行車損害賠償案件中,「折舊」到底是怎麼被具體計算的呢?多數判決都是參考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折舊率規定,認定自行車屬於「機車、電動機車及其他」一類,因此耐用年數為3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或平均法來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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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看到這邊應該都是有看沒有懂,事實上叫我自己按計算機我也是算不出來,但幸好司法院網站就有小工具可以計算( 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02.htm ),基本上只要把數字打進去結果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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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以一個2022年發生在新北的實際案例為例(新北地院113年度板簡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bd35ay ):本案自行車是在2020年9月14日以548,990元購入,在2022年10月24日發生車禍而全損,使用期間用2年2月計算(未滿1月者以1個月計),法院以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認定被告要賠償自行車被毀損時的「時價」就是107,636元(司法院網站的計算結果如附圖)。也就是說,一台548,990元的自行車,經過2年2個月後,在法院判決中就只剩下107,636元的價值了。
3️⃣計算自行車折舊的少數見解
覺得上面的算法折舊太多嗎?那你並不孤單,因為也有其他法官是這樣想的。在臺北地院114年度店小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https://reurl.cc/M26vGK) 中,原告主張他的自行車是用35,000元購入的二手車,到事發當時使用約1年左右,考量折舊因素,因此向被告請求車輛全損的賠償30,000元。這時,本案法官就沒有直接套用上述多數見解的公式來計算,而是自行依職權來認定該自行車的折舊數額,全數同意原告請求賠償的30,000元。主要理由是因為法官認為該自行車是「碳纖維」材質,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中所列的「機車、電動機車及其他」在材質特性上有很大的不同,全新使用碳纖維製成的自行車,在造價及售價上均高出一般機車或電動機車,因此與機車不屬於相類似之物,自然不能比附援引機車的耐用年數3年計算,在無其他參考的情形下,只能依職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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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官本人有在騎車嗎?我不知道。可以確定的是,這個見解確實滿特殊的,而本案被告沒有去開庭,也沒有寫書狀答辯,最終是由法院依法進行一造辯論判決,這或許也給了法官決定採取上述見解的空間。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