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Righteous International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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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Righteous International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本所創立於1990年,是台灣具專業及全方位服務的智慧財產權事務所之一,提供包含國內外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保護、執法、訴訟及授權,並提供相關的諮詢服務。

07/05/2026

智慧局持續優化智財環境,強化創新動能114年的施政成果

優化專利商標審查效能
●發明專利平均首通及審結期間8.0個月、13.8個月
●商標平均首通及審結期間5.6個月、7.1個月
●商標註冊申請加速審查平均1個月內作出首次通知

健全智慧財產法制環境
●5月修正發布「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7月修正發布「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8月1日生效

建構創新數位化服務
●9月開放本國設計專利AI 以圖找圖
●11月新增商品及服務名稱跨類商品推薦功能
●專利、商標電子申請比例93.4%、93.7%

提升核心產業智財創新
●4月局網設置「臺灣專利超級站」專區,展場行銷我國獲獎專利
●9月辦理首次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

拓展智慧財產國際交流合作
●5月臺法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U
●11月臺以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及智財合作MOU
●12月臺德簽署專利資料交換協議,強化雙方智慧財產資料交換合作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02/04/2026

WIPI 2025與近5年我國產業申請商標案件趨勢分析

WIPO於2025年11月12日發布2025年的世界智慧財產指標報告(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5:WIPI 2025),公開2024年間全球商標的申請案件數及類別數總量、註冊案件數及類別數總量、平均首通及審結期間、審理結果統計、十大產業類別分布、各國本國人申請案GDP平均類別數及人均類別數統計等資料,特此,以我國2024年數據與WIPI 2025進行比較與分析,提出「2020-2024年產業申請商標案件趨勢分析」報告。重點摘錄如下: 一、2024年全球商標申請量約1,170萬件,較前一年增加約2.9萬件,僅微幅成長0.3%。經歷2022、2023年連續兩年申請量下滑15.7%及14.5%後,2024年反轉上升象徵重新 回到正成長區間,但復甦幅度有限。儘管近年有所波動,2024年的申請量僅較疫情前2019年水準高出約2%,長期而言,成長趨勢依舊顯著,2024年的申請量約為2010年的3倍之多,主要受過去15年中多次兩位數成長年度所推動。若以「申請類別數」計算,2024 年全球申請量微幅下降0.1%,總數約1,523 萬類。這反映出雖然申請件數增加,但每件申請所涵蓋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數有所減少。2024全球前五大商標申請來源地,依序為中國大陸、美國、俄羅斯、印度和巴西,占全球申請類別總數的61.5%,巴西年增率10.4%、印度年增率7.4%、俄羅斯年增率2.9%,中國大陸和美國的商標申請類別數量各自都下滑1.5%。在前20大申請來源地,我國申請量則為11.2萬餘類,列全球第19位,與前1年相同排名,註冊案類別數有9萬餘類,位居全球第18。 二、就申請案件數及類別數變化觀察,2024年我國商標申請案件數及類別數分別下降1.28%及1.92%,近5年中,只有2021年為正成長1.89%及2.98%,雖連續第3年下降,惟較2023年的降幅3.4%及 6.68%,已明顯縮小。 三、在我國之外國申請案前4大產業類別,依序為「技術研究」「健康醫事」、「農業食材」、「服飾配件」。WIPO非母國申請案的前4大產業類別,則依序為「技術研究」「健康醫事」、「服飾配件」、「休閒教育」。與國際平均水準相較,TIPO外國申請案之「健康醫事」領域占比16.9%,明顯高出WIPO 數據14.1%,足以推斷外國申請人相當重視在我國該領域的品牌發展潛力。 回顧2019年至2021年間,全球經貿活動深受疫情衝擊,觀光、航空等服務貿易首當其衝,但防疫物資、醫療用品及居家經濟相關產品需求快速擴張,促使企業加速商品與服務創新,推升全球商標申請活動至高峰。2022年疫情達到高峰,通膨升溫、升息循環及地緣政治風險接續浮現,全球貿易成長動能趨緩,商標申請量因而明顯回落。隨著WHO於2023年5月5日正式宣布,COVID-19 不再構成「國際關注公共衛生緊急事件」,2024年全球商標申請量逐漸回升,有近1,170萬件申請案,涵蓋超過1,523萬個類別,顯示企業對品牌經營與市場布局的需求依然穩健存在。 2024 年我國全年商標申請案件數達9萬件,申請類別數逾11.2萬類,排名全球第19位,與前一年相同;註冊案類別數超過9萬,維持全球第18位。其中外國人商標申請類別數占比由27.6%上升至29.3%,顯示外國人對我國市場環境與制度仍具信心,反映臺灣具備穩健的民主法治基礎、完善的基礎建設與物流體系,利於企業進行生產布局與國際運輸,以及開放透明的經濟環境和智財保護制度成熟,加上政府積極推動外資投資並洽簽自由貿易及投資協定,進一步提升國際吸引力,未來可望持續朝正向發展。 歡迎有興趣者連結至商標主題網下之「產業申請商標案件趨勢分析」網頁詳閱,透過近年申請趨勢與近期產業發展,作為了解產業情勢、品牌發展以及評估市場趨勢的參考指標。

法國專利商標律師來訪,相談甚歡,未來合作方式持續擴大中,歐盟亞洲雙向交流,促進客戶端順暢,美好相聚!
17/11/2024

法國專利商標律師來訪,相談甚歡,未來合作方式持續擴大中,歐盟亞洲雙向交流,促進客戶端順暢,美好相聚!

11/03/2024

智慧財產是一企業的生存命脈,尤其對高科技產業而言,更加重要。在台灣產業外移及大陸積極吸引外商投資下,對於產業在大陸遭智慧財產權侵害的案件,時有所聞,因此,其所應尋求的救濟途徑,實有了解的必要,否則,企業在著眼商機無限的大陸市場時,若對可能的法律風險未加評估,將會侵蝕其本,造成得不償失的嚴重後果。一般而言,智慧財產權可分為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對於該等不同權利所可尋求的救濟方式,分述如下:

對於侵害專利案件的救濟

依大陸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於侵害專利權的案件可經由行政機關提起申訴,以取得對侵害者的行政處罰,及透過提起訴訟方式,由法院判決確定該侵害內容等二種主要處理方式。

1.關於專利侵權的行政處罰:有關專利行政處罰手段的主管機關並不是大陸知識產權局(前大陸專利局),亦即該局僅受理專利申請註冊等事宜,並不受理專利侵權案件投訴。該專利侵權案件只得請求各地方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遭專利侵權之人在向地方專利部門投訴時,須於申請狀中明確該專利侵權之行為人、所請求之事項及相關證據。一旦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該案件申訴時,其可動用行政裁量權,進而責令侵權者停產停業,同時課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不過,對於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專利技術的侵害案件,行政機關的處罰方式只能以「責令停產停業」為之,而不包括以罰款方式之處罰手段;至於其他類型的專利侵害案件,行政機關除可責令停產停業外,亦可進行以罰款為手段的救濟方式,所以,遭專利侵權之人首先須確認該侵權的種類是屬於那一類型。

另一方面,當事人如果欲於行政救濟程序中,提出民事金錢賠償之請求時,行政機關只能以調解方式處理,而不能責令行為人賠償,亦即行政機關並無如法院判決有一定的執行效力,也因此,在具體案例中,專利權遭侵害之人與侵權的行為人間往往無法就賠償內容達成調解協議,所以,對於民事金錢賠償的請求,一般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基此,當涉及專利侵權時,應採取何種救濟途徑及手段,即須審慎評估。

原則上,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遭專利侵權之人的請求,進行民事調解程序及刑事處罰手段,因此,採取行政救濟手段的優點在於節省訴訟過程的繁雜,在時效掌握上應較有利;反之,由於體制問題與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行政處罰的效果不見得可如預期,而且各地方具體做法差異很大,此乃行政手段的主要缺點之一。

2.關於專利侵權的法院訴訟:遭專利侵權之人於專利不幸遭侵害時,可以不尋求行政處罰的手段,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不過,由於原告須依法負擔舉證責任,且所舉之證據又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換言之,訴訟上對證據的要求遠遠嚴苛於行政處罰之要求。原告不僅須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且其亦須證明所遭受的損失範圍,因此,調查取證即成為訴訟主要關鍵環節。理論上,糾紛經由法官審理,雙方依法提出舉證及攻擊防禦的主張,較不受地方勢力的干擾;不過,由於訴訟程序較緩慢,且開庭調查程序較冗長,所謂「遲來正義非正義」,因此,在專利權侵害的救濟實效上,恐較不利。

調查公司收費高效果不大

3.關於蒐證與調查:一般而言,大陸的專利商標事務所大都只從事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代理申請、代為民事起訴、投訴等業務,對於侵害專利權的「打假」案件有關調查取證工作,則外包委託給專業調查公司,惟專業調查公司只能進行調查,不具備代理訴訟或投訴的專業資格和能力。

目前大陸地區能夠作專利侵權證據調查的公司不多,而且沒有行業規範與信譽,因此,專業調查公司所取得的證據在行政處罰投訴時,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但在法院訴訟時,往往因為其取得手段的合法性問題及證據本身的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經常發生無法使用的情形。此外,專業調查公司的收費頗高,並不是一般企業所願負擔。

對於蒐集採證侵權行為人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證據,理論上可以透過公證機構的參與。主要是經由購買侵權產品過程時,由公證人參與,並作成公證,以取得相關證據,然而,在實務操作上,該地方公證機構可能會因地方保護主義,或害怕遭到報復,而拒絕此類業務。另外,各地方法院也可能否認公證機構所作成的公證文件證據力。此有下列幾種情形,如:

(1)法院以裁定,認定該公證之證據無效;

(2)當專利侵權地的公證機關拒絕公證時,遭專利侵害的請求人仍可委請侵權地以外的公證機關作成公證,但法院可能質疑該法院管轄範圍以外的公證機關的公證資格,進而否定該公證機關所作的公證文件效力。

根據以上情況,當遭專利侵權之人無法掌握具體侵權的基本證據時,採用行政處罰投訴方法是比較好的解決辦法,這一方法同時還具有時間短、費用低(官方費用)的優點。

4.關於爭執專利權人所享專利權無效之申請: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律允許被告一方(即專利侵權行為人)對於專利權人所享的專利,提出專利無效的申請。此項法律規定常由被告即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人用以對抗專利權人所提的民事專利侵權的本訴。當被告提出專利無效申請後,受理該法院通常會等智慧財產權的主管單位對所爭執的專利權內容是否有效作出裁決後,再依該裁決的結果,對專利侵權訴訟進行審理。

由於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等專利權核准登記部分,因主管機關在授予專利權時,並不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等專利權遭侵害的權利人,若決定以訴訟方式解決專利侵權糾紛時,即要冒一定的風險,此種風險就是被告在訴訟中,可能提起上述專利權無效的申請,而該專利可能遭裁定無效的認定,進而使原專利權人喪失原所享的專利權。

對於侵害商標案件的救濟

有關在大陸註冊的商標遭人侵害的解決方式,如上所述,亦可包括行政投訴及法院訴訟兩種:

1.行政途徑:遭商標侵權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訴。投訴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的行為人可以責令其停產停業或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也可責令行為人賠償遭商標侵權之人的經濟損失;對於該侵害商標之產品,若有進出口的事實時,亦可以透過各地海關為必要的行政救濟手段。

2.法院訴訟:遭商標侵權之人亦可向法院提出商標侵權訴訟,其程序與專利遭侵害的訴訟方式相類似。

3.關於商標侵害的蒐證:相對專利糾紛而言,商標侵害案中,仿冒商標的侵權物品在蒐證取得上較容易些。顧名思義,商標是固定在一定物品或是對服務內容的表徵,具有直觀性。不過,對於仿冒商標所侵害的範圍證據之蒐證與專利侵害案的侵害範圍蒐證是相同困難的。 大陸目前有一些調查公司專門從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侵權的調查和協調處理業務,雖其收費金額是由雙方協商,不過,一般而言,該收費較高,例如:接受委託從事調查、舉報、直至行政機關做出處理決定,其收費最低約為5,000美元;單純調查收費約為2,000美元,但這種調查不包括取得生產數量的直接證據,生產數量只能是通過掌握的其他情況推斷之。

關於侵害著作權案件的救濟

對於著作權遭侵權的救濟方式,仍可分為上述行政救濟手段及法院訴訟方式。有關行政處罰方式主要為責令停止侵權、沒收侵權複製品及製作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且可責令賠償損失。目前,由於大陸主管著作權的行政機關權威性還沒有建立起來,因此,其行使職權時的強制力也就相對較弱,加以執法人員較少,人手不足,處理案件的具體期限又無限制,所以,案件處理偶時會拖得較長,得不到有效的解決。

對著作權侵權而言,行政救濟手段並不是較好的方式,不過,以行政救濟方式處理仍可藉此獲取侵害著作權範圍的證據,而此即有利於法院訴訟的進行。 至於蒐證問題,對於著作出版物而言,侵害著作權的仿製品和侵害範圍的證據取得比較容易,通常在版權頁上都可以得到,但有時出版物上並沒有記載發行數量,如此,若要得到實際的發行數量,則需大費周張,且可能需請版權部門配合。

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刑事手段依據大陸刑法的規定,侵犯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等,仍會依其犯罪情節構成犯罪,並依刑法的規定,追究該侵權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自不待言。

以上為台商張老師張冀明博士所撰寫。
(台商張老師張冀明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律博士)

09/09/2022

權益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祝福大家,闔家中秋節快樂!

25/05/2021

訊息快遞

關於專利商標申請案件受COVID-19疫情影響相關期間之處理方式

台北市(本局所在地)因COVID-19疫情,後續如經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為第4級區域導致停班或台北市政府宣布停班時:專利商標申請案於停班期間內,不論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申請人應於解除停班之日後30日內,完成遲誤期間內應為之行為,視為申請人已依專利法第17條或商標法第8 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無須檢附相關事證。本局局本部停止現場收文及發文,如本局各地服務處所在縣市未宣布停班,申請人得以書面提出專利商標申請,並以郵戳所載日期或各地服務處收件日為準。本局專利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系統所提供線上服務,仍將盡力提供服務,如申請人已簽收電子公文者,即為已送達。惟若系統發生故障,致相關服務中止時,本局屆時於局網公告電子申請系統故障訊息。專利商標申請案之申請人住居所或代理人執行業務處所,有位於宣布停班之縣市,其申請案得適用上述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之處理原則,從寬認定。台北市以外縣市因COVID-19疫情,經中央防疫中心宣布提升為第4級區域導致停班,或各地縣市政府宣布停班時,專利商標申請案之處理原則,參照前述說明辦理。

在此通知所有客戶及線上朋友喔!

LINE上有關上傳、轉傳圖片、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近來LINE上偶會瘋傳「上傳、轉傳、觀看圖片或影片行為會罰錢,權利人及版權蟑螂已與LINE官方合作蒐證,群組成員或觀看的人也會一起受罰」等,實際上是假訊息!由於上開訊息會誤導民眾,2017年...
15/01/2020

LINE上有關上傳、轉傳圖片、影片之著作權問題說明
近來LINE上偶會瘋傳「上傳、轉傳、觀看圖片或影片行為會罰錢,權利人及版權蟑螂已與LINE官方合作蒐證,群組成員或觀看的人也會一起受罰」等,實際上是假訊息!
由於上開訊息會誤導民眾,2017年就有過相同的謠傳,也經呂秋遠律師正式否認並解釋澄清https://www.mygopen.com/2017/09/linefb.html,而且目前並沒有因此被告侵權的案例,但為避免民眾的疑慮及困擾,特再次說明如下:
一、在LINE群組用單純提供網址(就是提供超連結)方式傳送影音內容(如傳新聞報導、各種圖文或Youtube的網址),此傳送超連結之行為,不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原則上並無著作權侵害的問題,沒有違法。
二、至於將圖片、影片等內容直接上傳到公眾的群組(親朋好友不包括在內)時,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的利用行為,要得到授權,否則會有侵權的問題。由於在LINE上以溝通業務為目的或偶像粉絲團成立之群組,一般而言,已屬「公眾」,建議不要轉傳未經授權的圖片、影片或文章。
三、另外,群組成員或只是觀看圖片、影片或文章的人,如果沒有轉傳,也不會有侵權的問題,所以民眾無須恐慌。
四、在此提醒,為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於LINE轉傳、轉載圖片、影片、文章等,應特別注意有無涉及著作利用的問題,以免招致著作財產權人提起告訴主張權利。

詐騙與謠言頻傳的年代,「MyGoPen|這是假消息」提醒網路使用者隨時要用謹慎懷疑的態度面對網路上的消息。

05/08/2019

有關「設計專利之優先權認定」,智慧局於2019年8月1日起採取新措施

有關我國設計專利之優先權,未來將僅在檢索發現有申請案之申請日或相關資料之公開日在優先權日與後申請案申請日之間時,才就該優先權證明文件進行判斷是否認可其優先權主張;若未發現者,原則上將依申請人所主張者刊載於專利公報。



若申請人有同時主張多件優先權者,亦同上述原則,將所主張多個優先權案號全數刊載於專利公報上;惟其並不代表設計專利得認可複數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之主張,優先權內容與申請案間是否有違「相同設計」之規定,若發現有申請日至優先權日間之先前技藝,再為實質認定。

13/06/2019

立法院於4月16日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業者提供利用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連結侵權網站,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因應新興科技衍生的侵權型態而加以立法規範,將有效遏止惡性重大的網路侵權問題。 近年來部分市售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便捷管道連結侵權網站觀看非法影音內容,業者未經授權竟藉由收取月租費或賣斷機上盒的方式謀取暴利,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OTT業者的權益,進而影響我國內容產業之發展。 為落實我國重視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立法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增訂下列三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一、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臺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二、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前述的APP應用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前述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製造、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此類APP應用程式的機上盒。未來明知銷售的機上盒可供民眾連結侵權內容而仍繼續販售,也會觸法。 由於不肖業者以免月租費或終生免付第四台費用等廣告煽惑消費者購買匯集許多侵權內容連結的機上盒,修正草案僅聚焦打擊此類惡性重大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惟基於科技中立原則,對於一般沒有內建連結侵權內容APP的手機、平板或合法OTT機上盒等裝置,並不會受到影響。此外,就算已經購買到此類機上盒或APP的民眾雖未觸法,但因此類機上盒或APP提供的著作內容並不合法,隨時會被查獲而斷訊,智慧局也在此提醒民眾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機上盒。 此次修法通過後將有助於遏止侵權及促進我國文創與影視音產業之發展,智慧局將積極加強宣導,使民眾瞭解本次修法之內容。

經過多年的不確定性,加拿大新《商標法》確定於2019年6月17日起生效實施。新法與舊法的主要差異:一、 不再需要提供商標首次使用日期、於國外使用和註冊商標的詳細資訊,藉此簡化商標申程序。此一改變將大大簡化新申請案的準備工作,但也為商標蟑螂(...
10/04/2019

經過多年的不確定性,加拿大新《商標法》確定於2019年6月17日起生效實施。
新法與舊法的主要差異:
一、 不再需要提供商標首次使用日期、於國外使用和註冊商標的詳細資訊,藉此簡化商標申程序。此一改變將大大簡化新申請案的準備工作,但也為商標蟑螂(trolls and squatters)敞開大門。因此,異議、訴訟和未使用撤銷程序等訴訟程序將大幅增加,因此,申請人須加強對其商標之使用、監控與管制。
二、 將不再需要使用宣誓,此法將適用於所有新申請案以及申請中的案件。
三、 商標定義大大擴展,並涵蓋作為來源指標的任何內容。例如:可以對非傳統商標進行保護,包括顏色本身、全息圖、運動圖像、聲音、氣味、紋理…等。
四、 新申請案之商標專用年限將為註冊起十年,針對已註冊在案的商標,其專用年限維持註冊日起十五年不變。
五、 加拿大未來將成為馬德里協議成員國之一。
六、 新法實施後,將採用「尼斯國際分類」45類的商品及服務為基礎作為申請(一個商標、一個類別、一個費用)與舊法只要寫出商品或服務,不作分類,申請費及後續費用將大幅增加。

綜上,自2019年6月17日起,若以尼斯國際分類45類所有商品及服務類別加總起來申請,費用相當可觀。因此,若商標有於加拿大申請之需要,建議於新法生效前進行申請(請立即與本所連繫申請事宜)。

※加拿大專利商標局法規連結:http://www.ic.gc.ca/eic/site/cipointernet-internetopic.nsf/eng/wr02322.html
※其他資訊來源:http://www.smart-biggar.ca/en/articles_detail.cfm?news_id=1491

Page describing the fiv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hat Canada is joining, including a brief description of each treaty, activities conducted up until now to accede to the treaties as well as additional information and training opportun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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