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2026
【性侵案判無罪,真的是法院不信被害人嗎?】
晚上滑手機,看到一則新聞:
藝人 NONO 被控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2 名女子,士林地院認為罪嫌不足,一審判無罪。
判決裡有一句話引起很多討論:
「疑影雖重,終非鐵證;人言雖喧,未足代法。」
法院也指出,卷內除了 2 名女子的單一指述外,缺乏足夠補強證據,因此不能僅憑指述定罪。
此案仍可上訴;另案中 NONO 仍有部分案件一、二審被判刑 2 年 6 月,且其本人已提起上訴。
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可能是:
「被害人都說得這麼清楚了,為什麼不能判有罪?」
也有人會說:
「判無罪,是不是代表法院覺得她們說謊?」
其實,這兩個理解都太快了。
刑事法院在判斷的,不是「誰比較值得同情」,也不是「網路風向比較支持誰」。
法院要問的是: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能不能讓法官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
白話說,就是不能只是:
「很像有發生」
「我覺得被告很可疑」
「社會上很多人都這樣說」
刑事定罪會讓一個人失去自由、背上犯罪前科,所以法律要求國家必須拿出夠強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明定,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告無罪;犯罪事實也必須依證據認定。
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也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法院應判無罪。
那麼,性犯罪案件裡,被害人陳述到底重不重要?
很重要。
很多性侵、猥褻案件,本來就發生在密閉空間,沒有第三人在場,也不一定會留下明顯外傷。
被害人的陳述,往往是案件最核心的證據。
但問題在於:
刑事審判通常不會只看「有沒有指述」,還會看這個指述能不能被其他證據支撐。
這就是大家常聽到的「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不一定要是電影裡那種 DNA、監視器拍到全程。
它可能是:
案發後立即傳給朋友的求救訊息、報案紀錄、驗傷單、通聯紀錄、定位資料、監視器畫面、車輛進出紀錄、衣物跡證、就醫或諮商紀錄,甚至是被害人事後異常反應被他人觀察到的證詞。
重點是:
這些資料能不能從旁邊支持「指述內容是真的」。
所以,判無罪不等於法院認證「一定沒發生」。
更精準地說,是法院認為:
「依照目前卷內證據,還不能合法定罪。」
這句話聽起來很冷,但它是刑事司法最重要的防線。
因為今天我們希望真正的加害人被處罰,也同樣不希望任何人只因輿論、猜測或道德憤怒就被判有罪。
性犯罪案件最困難的地方就在這裡:
我們不能輕易否定被害人的痛苦;
但法院也不能降低刑事定罪的證明門檻。
因此,這類新聞真正值得我們學到的,不是急著選邊站,而是看懂法院到底在判什麼。
法院不是在判「誰比較可憐」。
法院是在判「證據夠不夠讓國家處罰一個人」。
最後也提醒大家,如果不幸遭遇性侵害或猥褻,第一時間很難冷靜,這完全可以理解。
但在安全的前提下,越早留下紀錄,越可能影響後續訴訟結果。
可以考慮:
儘速報警、就醫驗傷、保留訊息與通話紀錄、不要急著刪除對話、保存衣物或現場資料,並向 113 保護專線、信任的人或專業律師求助。
不是教大家懷疑被害人。
而是希望每個人都知道:
在刑事案件裡,真相要被看見,證據也必須被留下。
資料來源:
中央社 CNA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05130195.aspx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154&pcode=C0010001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flno=301&pcode=C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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