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諺法律事務所

守諺法律事務所 守諺法律事務所係於2023年3月由歷練10年公職經驗之前臺南地院法官施志遠主持律師所創立,並於同年8月加入前苗栗地院法官申惟中律師共同主持。兩位律師期待,以豐沛的司法實務經驗,提供當事人最完整的法律服務

 #本所主持律師接受新聞媒體採訪📌近日因民眾於行車停等紅燈時,發生火燒車事件,而造成汽車毀損,但民眾於每年皆固定有定期保養,亦投保有乙式車體全險,卻遭保險公司以該車輛是出於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故障所引起之火災,屬於保...
05/05/2026

#本所主持律師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近日因民眾於行車停等紅燈時,發生火燒車事件,而造成汽車毀損,但民眾於每年皆固定有定期保養,亦投保有乙式車體全險,卻遭保險公司以該車輛是出於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故障所引起之火災,屬於保險不予理賠之部分,因此拒絕賠償,而引起廣大用車人之熱議。

本所主持律師施志遠在接受媒體採訪表示,在我國有關「乙式車體險」之契約範本中,在除外不保條款中均載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因此當發生非屬於外來性之因素所造成之車輛毀損,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理賠,但民眾在投保乙式車體險時,往往只注意到火災、閃電、雷擊、爆炸等原因屬於承保的範圍,可是對於不保的事項往往未加注意,而保險業務員若也未加以詳細說明,就很容易造成如同本件事故之保險爭議,因此施律師在受訪過程中提到,保險公司允宜在民眾投保時,詳盡說明義務;此外,或許有民眾認為假如投保「甲式車體險」,是否就可以完全避免本案所遇到的困境,但施律師強調「甲式車體險」雖然較「乙式車體險」多出「第三人非善意行為」或「其他不明原因毀損」之承保範圍,但依然排除非外來因素所造成之賠償範圍,所以無論甲式或乙式車體險,均僅限於外來因素所致之毀損滅失,才予以賠償,所以民眾在投保時,除了詳閱保險公司承保範圍的條款外,更應仔細閱讀除外不保之條款,往往在保險理賠實務上,這些除外不保條款才是訴訟上爭執的關鍵所載,倘若民眾發生保險爭議,除了與保險公司妥善溝通外,亦可透過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進行申訴,以維護權益;此外民眾在選購保險時,也可就所需適度選購附加條款,以保障愛車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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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詐欺及偽造文書不起訴處分📌本所當事人因將自身所經營多年之商店盤讓予告訴人,嗣告訴人於經營不善後,竟回頭主張本所當事人因以自己偽造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誆騙其接手商店經營,並因而支付高額價金購買,而對本所當事人提出詐欺罪及偽造...
29/04/2026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詐欺及偽造文書不起訴處分

📌本所當事人因將自身所經營多年之商店盤讓予告訴人,嗣告訴人於經營不善後,竟回頭主張本所當事人因以自己偽造租賃期間之租賃契約誆騙其接手商店經營,並因而支付高額價金購買,而對本所當事人提出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之告訴。

本所當事人於接獲警詢通知後,即至本所委任施志遠律師擔任辯護,經施律師引導當事人逐一說明清楚盤讓過程之來龍去脈後發現,固然被告交付予告訴人其與房東間之租賃契約,遭其自身塗改日期,但是該日期係已經取得房東之同意,且其既然身為租賃契約之一方,亦非毫無權限變更,縱然因為書寫租賃期間之日期有所錯誤而與真實不符,但也不能因此就認定屬於偽造文書之犯行,且經與當事人討論後,協助當事人找出一同參與盤讓之參與人,請求檢察官傳喚,確實也證明被告並無施用任何詐術,而可以推導出對被告有利之結果,也因此成功說服檢察官,終於在歷經近一年的偵查程序後,給予被告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均為不起訴處分,讓被告終於可以放下心中的大石頭。

本所施志遠主持律師表示,我國刑法對於文書偽造之規定,區分為「有形偽造」及「無形偽造」兩種,前者「有形之偽造」係指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之名義而製作文書,這時候無論內容真實與否,因涉及冒用他人名義,都會涉及偽造文書之犯罪;而後者「無形偽造」,則是指有權製作之人,以自己名義,製作內容不實的文書,白話來說這時候雖然是沒有冒名的情況,但是對於所撰寫的內容不實也構成犯罪,在我國關於業務上登載文書不實的規定,就屬於無形偽造的情況。因此在這個基本概念下,本案中當事人並非業務之人,其以自己的名義所製作之文書,並無冒用他人名義的情況,縱然因為租賃期間記載錯誤,但此情況仍與刑法的處罰要件不同,所以在遇到糾紛時,民眾應該仔細地將案件經過與律師討論,切莫有所隱瞞,以利律師在正確的事實理解下,協助當事人抽絲剝繭找出妥適的訴訟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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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
#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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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主持律師接受新聞媒體採訪📌苗栗市信仰中心玉清宮,原本為便利香客臨時停放之免費停車場,近來頻遭周邊住戶或非香客之車輛長時間占用,導致前來參拜民眾常面臨無位可停的情形。為改善停車亂象、提升車位周轉率,廟方近日公告,車輛停放超過24小時候...
26/04/2026

#本所主持律師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苗栗市信仰中心玉清宮,原本為便利香客臨時停放之免費停車場,近來頻遭周邊住戶或非香客之車輛長時間占用,導致前來參拜民眾常面臨無位可停的情形。為改善停車亂象、提升車位周轉率,廟方近日公告,車輛停放超過24小時候,將以張貼警告單先行告誡,若仍未移車,則採取鎖車措施強化管理,但廟方此舉是否涉及刑法強制罪,引來網友熱議,本所申惟中主持律師近來接受華視新聞、中國時報等多家媒體報導,就此議題提出法律意見。

本所申惟中律師表示,刑法有關強制罪,原則上係以對「人」施以強暴、脅迫之方式作為構成要件,因此倘若廟方針對車輛進行鎖車,目的僅在於維護停車秩序,主觀上並無妨害他人權利之主觀上犯意,且事前已明確公告,在手段與目的上均具合理性,且符合比例原則之情況下,原則上不致構成強制罪。但申律師進一步說明,廟方鎖車的行為,固然依照多數司法實務見解,不構成刑法上強制罪,但也提醒在鎖車的過程中,仍應注意車輛之維護,倘車輛因鎖車過程遭受毀損,仍應擔負民法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可不慎;同時,民眾停車時應留意現場公告內容,避免超時停放造成自身行程受影響,同時減少後續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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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惟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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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車強制罪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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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為當事人塗銷土地上遭設定之抵押權📌本所當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近來因要出售土地,才發現土地上有遭設定抵押權,且依照土地謄本上之資訊,抵押權人可能早也已經死亡,但在無法找尋抵押權人來塗銷抵押權的情況下,造成買受人購買意願低落,因此至本所...
23/04/2026

#成功為當事人塗銷土地上遭設定之抵押權

📌本所當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近來因要出售土地,才發現土地上有遭設定抵押權,且依照土地謄本上之資訊,抵押權人可能早也已經死亡,但在無法找尋抵押權人來塗銷抵押權的情況下,造成買受人購買意願低落,因此至本所諮詢後,委任本所申惟中律師、施志遠律師辦理,經律師與當事人討論後,認為抵押權之設定已經超過法定之除斥期間,因此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塗銷抵押權,同時解決尋找抵押權人繼承人之難處,經過兩位律師的努力,成功說服法院,為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

本所兩位主持律師表示,在這類案件中,依照民法第125條及民法第880條之規定,抵押權設定後,倘若經過20年,抵押權人均未行使其權利,則其抵押權即歸於消滅;惟現實生活中,抵押權人倘若已經死亡,且遍尋不著其全體繼承人的時候,就必須透過訴訟程序,經由法院來取得已經死亡之抵押權人個人資料,進而取得其繼承人之年籍資料,並以該等繼承人作為被告,命其等繼承抵押權登記後,再請求法院認定其等所繼承之抵押權利已經消滅而加以塗銷,如此就可一次解決尋找繼承人及塗銷抵押權的問題,因此民眾倘遇有類似的問題,可以先申請土地或房屋第一類謄本,與有經驗的律師充分溝通,以利擬定良好之訴訟方向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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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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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主持律師獲邀參與醫法實務論壇發表演說📌本所施志遠主持律師日前獲邀參與2026台灣醫法實務論壇,以「醫療器材管理法廣告違規剖析面面觀」為題發表演說,與在場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理事長、中華民國驗光生...
21/04/2026

#本所主持律師獲邀參與醫法實務論壇發表演說

📌本所施志遠主持律師日前獲邀參與2026台灣醫法實務論壇,以「醫療器材管理法廣告違規剖析面面觀」為題發表演說,與在場之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理事長、中華民國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台灣醫事法學會理事長及所有關注此議題之驗光從業人員、民眾分享施律師對於該議題之研究,並於會後獲台灣醫事法律學會獲頒感謝狀,並受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聘請為該會之法律顧問。

施律師表示,驗光人員法於民國115年1月6日落日條款正式屆滿後,全國所有驗光配鏡服務必須由持有國家認證的驗光師或驗光生執業,因此驗光從業人員迎來新的挑戰,而所有配鏡驗光所,在從事隱形眼鏡等醫療器材行銷廣告時,常常可能因為一時疏忽而遭認定為醫療器材廣告,但卻未經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事先核准而遭裁罰,且裁罰金額至少為新臺幣20萬元以上,對於眼鏡店家而言,不可謂不重,因此藉由本課程,分別從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之判決,充分與在場與會來賓為雙向的分享與反饋,期待未來針對醫療器材之管制,可以透過產、官、學共同努力,不僅一方面保障民眾對於汲取具有療效之醫療器材廣告之資訊取得權,且不因誇張或不實之廣告內容受害,但也期待保障店家商業性言論,不因模糊之認定標準而動輒得咎,使店家遭受裁罰;同時,施律師也期許未來與驗光從業人員有更多的互動與交流,得以充分保障驗光從業人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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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
#台灣醫法實務論壇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強制性交不起訴處分📌本所當事人遭前女友指控對其強制性交,並主張本所當事人曾經簽發本票予前女友作為賠償,而作為佐證資料,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惟當事人委任本所申惟中律師後,經申律師檢視本所當事人與前女友間之對話紀錄,可以見得前...
01/04/2026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強制性交不起訴處分

📌本所當事人遭前女友指控對其強制性交,並主張本所當事人曾經簽發本票予前女友作為賠償,而作為佐證資料,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惟當事人委任本所申惟中律師後,經申律師檢視本所當事人與前女友間之對話紀錄,可以見得前女友屢次要求復合,且上開票據係因其他債務關係所簽發, 與被害人所稱是用來作為強制性交後的賠償款項完全無關。因此申律師檢附證據清楚向檢察官說明, 並且強調假如被告真的有強制性交被害人的行為, 被害人豈有可能屢屢要求二人復合,此舉顯然異於常情,經檢察官偵查後,採納辯護人上開辯解, 成功為被告取得不起訴處分,也讓被告沉寂一段期間的陰霾得以一掃而空!

申律師也強調, 當遇到無端的指控或被訴時 , 千萬不要存著鴕鳥心態,自作主張急著把相關的對話紀錄或物證刪除, 應該將這些完整的記錄,提交給律師作為分析及判斷, 以利律師可以做出正確的訴訟策略判斷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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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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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為當事人二審逆轉取得販賣毒品無罪📌本所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或透過未成年人再販毒於其他未成年人而獲有利益,共遭檢察官起訴高達九個販毒行為,而本所施志遠律師於偵查中即已接受委任,雖已向檢察官和員警說明,除了購毒者單一且...
10/01/2026

#成功為當事人二審逆轉取得販賣毒品無罪

📌本所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販賣毒品予未成年人,或透過未成年人再販毒於其他未成年人而獲有利益,共遭檢察官起訴高達九個販毒行為,而本所施志遠律師於偵查中即已接受委任,雖已向檢察官和員警說明,除了購毒者單一且矛盾的說法,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但無奈仍遭起訴。惟本所當事人依然信任本所律師,於第一審繼續委任施律師為其辯護,經施律師詳細檢閱卷證後,發現檢察官起訴的八罪中,都是僅依照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的單一說法,但該未成年人對於交易毒品的時間、地點、金額之陳述,前後說法多有矛盾,且經過律師交互詰問該未成年人時,更發現該未成年人證稱其後來會改變證詞的內容,是因為員警提供一份表格要求其筆錄依照表格內容陳述,更足以證明該未成年人之陳述完全不可信,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8條販毒行為無罪,但仍認定本所當事人有販毒予未成年人,該未成年人再轉售予其他少年的行為,所以一審判決仍重判有期徒刑8年。

經本所當事人上訴後,仍堅信本所施志遠律師而繼續委任,經律師檢視一審判決中所引用認定有罪的理由後發現,最終購毒者所陳述購毒的時間與判決有罪認定的時序不同,且本所當事人對於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販毒期間,也從未有任何與相關購毒者有所聯繫,所以顯然一審判決對於上開有利於本所當事人的證據,全部都未予考量,因此在本所施律師的協助下,成功說服二審法院,將一審重判8年的販毒行為撤銷改判無罪,且在近期也收到檢察官不上訴三審的公文,全案無罪確定,本所當事人終於可以揮別前後長達二年可能遭重罪入監的陰霾,大步向前。

本所兩位主持律師申惟中律師、施志遠律師均表示,由於購毒者可能因為供出上手獲得減刑的機會,所以司法實務判決有罪之標準,向來要求除了購毒者的說法外,還必須要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購毒者所說的時間、地點、金額等細節,因此律師就必須要在卷證中,找尋蛛絲馬跡,假如有類似遭遇的民眾,即應找尋有類似經驗的律師,與律師充分討論,透過仔細閱覽卷證,突破購毒者不實的陳述,尤其販賣毒品在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目前所規定的法定刑度均屬重罪,稍有不慎,即可能要在監所內度過漫漫長夜,因此提醒民眾千萬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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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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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的權利📌本所當事人購買農地,原本是要作為種植農作使用,但後來發現沒有適合的道路可以通往附近的公路,造成農具機械設備不易進出,但附近的鄰地有些因為共有人眾多而無法協商,有些則是因道路高低差距過大或佈滿雜草,而顯然不...
02/01/2026

#成功為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的權利

📌本所當事人購買農地,原本是要作為種植農作使用,但後來發現沒有適合的道路可以通往附近的公路,造成農具機械設備不易進出,但附近的鄰地有些因為共有人眾多而無法協商,有些則是因道路高低差距過大或佈滿雜草,而顯然不適合機械設備進出,因此感到相當困擾。

本所申惟中律師在接受委任後,先就地籍圖及現場照片觀察,確認本所當事人所購買的土地四周確實都鄰接他人之土地,也沒有適宜的道路通往鄰近的公路,確實符合民法上「袋地」的要件,而在這塊土地四周多數均為樹林或種植作物所圍繞,但存在有一條前人曾做為通行所用之小路,地勢較為平坦,適宜通行,因此經討論後,就決定以該小路作為未來欲通行的道路,並主張一定寬度以利農具機械設備通行,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至現場履勘後,也贊同本所當事人所提出之通行方案,不僅是屬於侵害鄰地所有權人最少的侵害方式,也適於人車通行,而利於袋地的使用,因此同意採取本所當事人所提出之通行方案,而判決鄰地所有權人必須容忍本所當事人未來的通行,且不可以設置障礙物或其他妨礙本所當事人通行之行為,而取得勝訴判決。

本所主持律師申惟中表示,在確認袋地通行權之民事事件中,首先必須要先檢視當事人的土地是否屬於「袋地」,接著就是協助當事人找尋該土地通往鄰近公路最適宜且侵害鄰地最少的途徑,有時候選擇的路徑,雖然可以最快抵達鄰近的公路,但假如是從他人土地中間貫穿通行,而直接割裂他人的土地使用,有時候也會被法院認定非屬對鄰地較少之侵害,而不被允許;另外通行道路的寬度也取決於土地使用的用途,有時候袋地是要做為工廠適用,大型機械進出就需要寬度較大的通行道路、有時候僅是作為私家車或小型農機械設備進出,所需的道路寬度要求就會有所不同,甚至是否要求鋪設柏油路面或是維持目前道路的現況,這些細節都是在這類案件中,需要特別去注意的地方。所以民眾若有需求,應該備妥地籍圖及相關現場照片,並將土地未來使用的目的詳細與律師討論,以利與律師共同討論出一個可以獲得法院認可的通行方式,如此也較容易說服法院獲得勝訴判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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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開工第一天就收到勝訴的好彩頭

 #二審成功逆轉獲得民事全部勝訴判決📌本所當事人前與相對人簽訂契約共同經營招待所,並約定由本所當事人負責裝修、設計,但由相對人負擔裝修費用新臺幣250萬元,但本所當事人裝修後,相對人竟拒絕給付任何款項,因此本所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但經...
31/12/2025

#二審成功逆轉獲得民事全部勝訴判決

📌本所當事人前與相對人簽訂契約共同經營招待所,並約定由本所當事人負責裝修、設計,但由相對人負擔裝修費用新臺幣250萬元,但本所當事人裝修後,相對人竟拒絕給付任何款項,因此本所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但經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對於契約並沒有達成共識,所以契約不成立,因此判決本所當事人一審全部敗訴。

當事人在二審時改委由本所申惟中律師及施志遠律師處理上訴程序,兩位律師在檢視全案卷證後發現,依照雙方間的對話紀錄時序,以及比對雙方對於契約內容的切磋過程與討論,確實均足以推論雙方對於契約已經意思表示合致,且相對人簽名在契約上的筆跡,經過鑑定也確實為相對人自行所書寫,而非相對人一再向法院所辯稱係遭他人偽造,因此在兩位律師的努力下,成功說服二審法院認定雙方所簽訂的契約確實有效成立,相對人自應依照契約的約定,給付250萬元予本所當事人,在案件經歷一審、二審,前後歷時超過一年半以上的審理時間,終於在年末判決結果出爐,推翻一審判決,本所當事人終於在二審獲得全部勝訴判決的結果。

本所兩位主持律師表示在契約解釋成立與否的案件中,常常需要以雙方磋商過程及締約前後的行為,來反推締約的真意,因此仔細推敲當事人在對話或非對話過程中所傳送的文字、資料文件,就變得相當關鍵,往往疏忽一個細節就可能改變整個判決結果,因此倘若民眾遇有類似的紛爭,應該妥適保存歷來的對話紀錄或磋商之文件歷程,並找適合的律師諮詢或協助,以利獲得較佳之判決結果。

而在2025年的最後一天,守諺法律事務所也感謝所有愛護和信賴本所的舊雨新知及當事人,律師存在的意義,就是協助當事人早日撥雲見日、儘早脫離訴訟、回復平靜生活,所以律師工作的本質就是一個「自我消滅」的產業,也就是律師要想辦法讓當事人早日脫離訴訟、早日脫離律師,因此在新的一年本所也將持續努力,期待可以協助當事人早日找尋有利的證據,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的見解,讓每個委託的當事人,都可以早日獲得滿意的結果,回復平靜生活,那種奮戰許久後的勝利果實,也是本所律師持續進步和努力的動力!

新的一年,守諺法律事務所也祝福大家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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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契約解釋
#意思表示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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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新聞受訪解析代墊扶養費用之法律關係📌本所施志遠律師於近日接受媒體採訪,分析某男子為他人之子女支付扶養費,因而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之法律關係。依新聞報導本案係源於男子於婚後發現其配偶所生之女,與男子家族之長相、習性均有不同,...
26/10/2025

#時事新聞受訪解析代墊扶養費用之法律關係

📌本所施志遠律師於近日接受媒體採訪,分析某男子為他人之子女支付扶養費,因而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之法律關係。依新聞報導本案係源於男子於婚後發現其配偶所生之女,與男子家族之長相、習性均有不同,且其配偶疑有外遇之情因而離婚,嗣經鑑定後,更發現其養育多年之女兒非其所親生,因而向家事法院對其前妻提出返還過去多年來代墊之扶養費用。

施律師表示,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義務,解釋上當然包含扶養義務,反言之,假如是誤以為是自己之子女而為扶養,但實際上非屬自己之子女,即可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該子女之生父或生母主張已墊付之扶養費返還。而在婚姻關係中,配偶所生下之子女,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為丈夫之婚生子女,因此倘若丈夫對該子女有存疑非其親生,除可私底下採集該子女具有DNA之檢體,例如:血液、唾液或毛髮,向坊間實驗室或醫院進行鑑驗外,亦可逕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則可由法院將檢體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或醫院進行檢驗,以確認親子關係;但假如無法採集檢體,而受鑑定人之該子女亦不願意配合前往檢驗,為保護該子女之意願,雖然法院亦無法強迫,但在法律認定上即可能因此認定該子女與法律上之父親不具有親子關係。在本案中,因原告已經取得與該子女之基因族譜型別分析鑑定確認該子女非其親生,則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自然可以向該子女之生母,請求其應負擔生母之一半扶養費用。

此外,施律師也特別強調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3項之規定,當夫妻之一方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需於2年內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訟,但假如是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法律特別放寬限制,仍可以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就此時間之限制,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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