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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026

⭐最新消息 法律諮詢⭐

本所許博傑、邱霈云、郭子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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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有法律問題的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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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知識系列⭐撰文:邱霈云律師✨員工不適任怎麼辦?可以以工作態度不佳可以資遣員工嗎?✨✨法律上的「不能勝任工作」有一套嚴謹的判定標準。🔶🔶✨通常要看員工客觀的工作能力以及主觀上之工作態度。🔶🔶✨雇主要注意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以及資遣的相關...
10/05/2026

⭐法學小知識系列⭐

撰文:邱霈云律師

✨員工不適任怎麼辦?可以以工作態度不佳可以資遣員工嗎?✨

✨法律上的「不能勝任工作」有一套嚴謹的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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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二三事⭐編者:許博傑律師許律師,我媽被撞成植物人,我可以向對方請求彌補我精神上的痛苦(給付精神慰撫金)嗎?下列試著從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之。現行法規*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05/05/2026

⭐關於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二三事⭐

編者:許博傑律師

許律師,我媽被撞成植物人,我可以向對方請求彌補我精神上的痛苦(給付精神慰撫金)嗎?

下列試著從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之。

現行法規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195條第3項於88年4月21日增訂之立法理由
「對於身分法益被侵害,付之闕如,有欠周延,宜予增訂。鑑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爰增訂第三項準用規定」。
→可知已揭明該法條係基於父母與本人之關係最為親密,基於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最深,故有相關規定。

*法院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3號判決
……◎◎◎為▲▲▲之子,▲▲▲因系爭事故受傷,終身需仰賴全日照護,並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可認◎◎◎基於母子關係所生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得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因而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末按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除須侵權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外,尚應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本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第2219號及102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判決係以被害人因侵權行為受重傷或成為植物人,因認其父、母、子、女或配偶之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與本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認定被害人遭恐嚇及傷害所受損害未達上開程度者,並不相同,尚難認有裁判歧異,上訴人聲請提案大法庭,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規定之要件不符

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
倘子女因交通事故而成為植物人或引致心智缺陷,並經宣告為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人),父母基於親子間之關係至為親密,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在精神上自必感受莫大之痛苦,不可言喻。

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判決
查上訴人不法侵害◎◎◎之身體、健康法益,致邱子栗成為類植物人狀態,已遭法院依修正前民法之規定宣告禁治產(現已改稱為監護宣告),被上訴人分別為◎◎◎之父母,亦為監護人(見一審交附民卷七頁),不僅須執行有關邱子栗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二條參照),且因◎◎◎須終身仰賴他人照護,於其二人不能維持生活時之受扶養權利亦將無法享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規定參照),遑論孝親之情。被上訴人與◎◎◎間父母子女關係之親情、倫理及生活相互扶持與幫助之身分法益已受到侵害,且因必須持續終身照顧,其情節自屬重大。

*律師觀察
由上述判決內容觀察,如果被害人因侵權行為受重傷、成為植物人或受監護宣告等情節重大情形,可能會被法院認定其父、母、子、女或配偶之身分法益受侵害,進而請求精神慰撫金。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備而不用。祝大家都行車平安健康。

歡迎來電向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中華電信);06251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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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進修系列⭐撰文:邱霈云律師✨現在每年都會起碼參加一堂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課程,因為最近的社會事件,這個議題也是頗為沉重。📚📚✨黃教授主要從少年輔佐人、告訴代理人的不同角度切入在程序中的應注意事項,特別是黃教授提到輔佐人應該是少年法院、...
03/05/2026

⭐在職進修系列⭐

撰文:邱霈云律師

✨現在每年都會起碼參加一堂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課程,因為最近的社會事件,這個議題也是頗為沉重。📚📚

✨黃教授主要從少年輔佐人、告訴代理人的不同角度切入在程序中的應注意事項,特別是黃教授提到輔佐人應該是少年法院、調查官的共同協力者,以少年自我健全成長為中心等,可能會為了少年而無法遵守委任人的意願等諸多應注意的地方,讓我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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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節公休公告⭐勞工節5/1原則公休但每位律師營業時間不同請個別與承辦律師聯繫確認 感恩 最後祝大家佳節愉快🙏❤️ #許博傑律師   #邱霈云律師  #郭子誠律師  #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  #佳節快樂
30/04/2026

⭐勞工節公休公告⭐

勞工節5/1原則公休
但每位律師營業時間不同
請個別與承辦律師聯繫確認 感恩

最後祝大家佳節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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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孩子變更姓氏的二三事⭐編者:許博傑律師(文長慎入)律師,孩子的爸,從離婚後,對小孩不聞不問,我能變更孩子的姓氏嗎?下列文章試著從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之。現行法規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28/04/2026

⭐關於孩子變更姓氏的二三事⭐

編者:許博傑律師
(文長慎入)
律師,孩子的爸,從離婚後,對小孩不聞不問,我能變更孩子的姓氏嗎?下列文章試著從法律規定及實務分析之。

現行法規
民法第1059條第5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考量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事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法院實務
1.新竹地院114年家親聲字第◎號.....綜合調查所得,因考量二名未成年子女長期由母親即聲請人A03主責照顧,母方照顧資源與支持系統穩定,且相對人現行蹤不明並涉通緝而無從聯繫、未實際參與照顧,難以共同行使親權,建議由聲請人A03單獨行使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就學醫療及重要事項決定之即時性與一致性,維持其生活安定。至於變更子女姓氏部分,由於相對人失聯已久且無實質親職參與,二名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及主要依附關係均在母方家庭;長女A01亦明確表達希望改從母姓;次女A02雖尚難理解法律意涵,惟其亦表達生活現況以母方為中心,可見二名子女對於自身生活環境及情感歸屬已有清楚認知。考量未成年子女如繼續沿用父姓,將使實際照顧及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之姓氏不相一致,而使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產生身分認同混淆之虞。而二名子女目前於母方家庭中成長,與母方親屬建立穩固依附關係,倘得以變更姓氏為母姓「O」,有助於鞏固其家庭歸屬感與身分認同,並符合其實際生活情境與心理發展需求。故建議變更未成年子女A01、A02之姓氏為母姓「◎」,應能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2.高雄少家115家親聲字第◎號..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A03在其「成年後」未對其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故主張本件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所規定「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之要件。惟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已有明文。

是相對人A03僅在聲請人未成年時,對聲請人有保護教養之義務,在聲請人成年後,自無保護教養之責,聲請人執前詞主張本件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之情事,已有誤解。

何況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自承:相對人A03在聲請人未成年時確有照顧未成年人,在聲請人成年後,仍提供房屋供聲請人與其同住等語(詳本院卷第135頁),顯見無論在聲請人成年前或成年後,相對人A03對聲請人之關愛均無二致。聲請人主張相對人A03對其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而以此作為請求變更姓氏之依據,顯屬無稽。此外本件復查無任何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定其餘各款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宣告改從父姓,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觀察
由上述第二則判決內容觀察,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係適用在未成年時,父母之一方有未對未成年子女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之情況。

而第一則判決則是點出要基於「兒少表意權」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否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要考量的是未成年子女是否會因繼續沿用父姓,將使實際照顧及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之姓氏不相一致,而使未成年子女成長過程產生身分認同混淆之虞。
判決中的子女係於母方家庭中成長,與母方親屬建立穩固依附關係,倘得以變更姓氏為母姓「O」,有助於鞏固其家庭歸屬感與身分認同,並符合其實際生活情境與心理發展需求。

以上,供民眾參考,當然每個案件情況不盡相同,
歡迎來電向許博傑律師相約付費諮詢
0906541685(中華電信);062512036。

⭐法學知識系列⭐撰文:邱霈云律師✨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拿不出證據,可能承受不利的後果。🔶🔶✨如果要求某一方舉證會不公平,則會有舉證責任的轉換...
26/04/2026

⭐法學知識系列⭐

撰文:邱霈云律師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拿不出證據,可能承受不利的後果。🔶🔶

✨如果要求某一方舉證會不公平,則會有舉證責任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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