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25
關於「逆轉 · 圓仔惠商標戰」,僅節錄判決書內容並提供二審法院見解懶人包。
主文:被上訴人(黃:金華店)不得以相同或近似於上訴人(張:國華店)註冊第00135127號「八寶彬圓仔惠及圖」之商標,跨類使用於第43類「餐飲店、冷飲店、小吃店」服務。
被上訴人(黃:金華店)既係取得第29類、第30類之商品註冊,自不得經營提供上開商品之「餐飲店、冷飲店或小吃店」等服務。反之,上訴人(張:國華店)僅取得第43類之「餐飲店、冷飲店及小吃店」服務,其亦不能擴及經營第29類之「豆花;仙草凍;愛玉凍;花生湯;花生仁湯;紅豆湯;綠豆湯;蕃薯湯;桂圓湯。」、及第30類「冰;冰品;八寶冰;芋仔冰;刨冰;冰沙;食用冰;紅豆刨冰;水果雪泥冰;外覆圓錐杯之冰淇淋;冰淇淋凝結劑;冰棒;雪糕;冰淇淋;冰淇淋粉;飲料用冰;優酪冰淇淋;米糕粥;八寶粥;圓仔湯;燒仙草。」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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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113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13%2c%e6%b0%91%e5%95%86%e4%b8%8a%2c9%2c2024121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