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6/2026
【毀損器物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本案判決結果】
曾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基簡字第 35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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