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專家-晶湛服務團隊

勞資專家-晶湛服務團隊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評鑑勞資績優調解人、臺中市勞工局、南投勞青處、苗栗勞青處勞資調解委員!!
北屯區公所調解委員

勞資間啊!真正懂的話,說久了,也就是這麼一回事,勞方自網路得到的知識,以為權益受損;資方呢?過去到現在的沉疴,卻不在意,無法改變,等到發生糾紛時,才悔不當初!誰對誰錯,總難說,擔任調解委員久了,選擇下,沒有偏誰的問題,只幫較可憐的一方,對目...
09/01/2026

勞資間啊!真正懂的話,說久了,也就是這麼一回事,勞方自網路得到的知識,以為權益受損;資方呢?過去到現在的沉疴,卻不在意,無法改變,等到發生糾紛時,才悔不當初!
誰對誰錯,總難說,擔任調解委員久了,選擇下,沒有偏誰的問題,只幫較可憐的一方,對目前現狀來說,資方居多,資方卻不自知!
最近好朋友介紹一間台中市區算起來頗有規模的宮廟,這間宮廟8、9年前還不大不小時,應徵請了個65歲剛退休的歐力桑來擔任“廟公”的工作,約定每日早上七點將廟門打開供信徒參拜,每日下午八點參拜信徒走完後關上廟門即下班,每月工資4萬元,月休6天;剛滿65歲退休的歐力桑也怕退休日子無聊,也就順勢接下了這個薪水還算優渥的工作,久而久之,每日工作習以為常,大小事情還是由廟方總幹事負責打理,廟公倒還閒來沒事!
日復一日直到今年8、9月時,73歲的廟公開始變得鬱鬱寡歡,不太願意交談,和過去不同,了解的結果,原來最近交了個女朋友,女朋友原擔任政府機關要職,最近也剛退休,她的老伴過世,索性與廟公兩老交往,無話不談!
女朋友告知,為何廟公每日早出晚歸工作近13個小時,月休僅6日,國定假日也須至宮廟開門,才四萬元的工資那麼少,依照勞基法規定,不應該如此!
鬱鬱寡歡的廟公,一幾個月來,覺得過去多年被廟方欺負與欺騙,權益受損,11月某日,終於鼓起勇氣,寫了一張請求每日工作超時加班費、假日工作加班費、國定假日雙倍工資、特休及勞保提撥不足等等,合計新台幣160多萬金額的字條遞給了廟裡會計,希望會計轉交給宮廟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一接到字條後,發現事情大條了,於是委派副董與之溝通,副董事長年事高學歷也高,談的過程,廟公覺得委屈,副董覺得每日工作僅開關門而已,委員會也待之不薄給與四萬元高薪,實在難理解為何廟公如此!
最終,雙方談判破裂,不歡而散!
廟公向勞工局提起勞動檢查之申訴案,想當然,勞檢結果,勞檢員明白告知,違法部份,將裁罰17萬元,除非,和解撤回一途,否則按規定開罰!
委員會面對這樣的事,與廟公間,才發現,過去大家感情不錯,常無事時,搬個椅子,駐足神爺廟前聊天景象已不復見,才發現,終究雙方還是最終要為了錢對簿公堂,不僅勞工局,接下來還要面對勞保局未投保的檢查,宮廟會計經會計師介紹找了我!
15年來在勞工局調解的經驗,對這種事,我很想幫忙,但還沒幫忙到,會計來電管理委員會決議找廟裡法律顧問處理,不便介入!
究竟,律師要如何處理呢?一筆爛帳!
時隔半個多月,廟方常務理事找了律師,可能律事對行政罰款部份無法處理,建議找議員處理,議員呢?因為不了解勞基法現行規定而找上了我,我依約定時間到服務處說明本案糾結的緣由及道理;面對目前廟方的冏境還是建議廟方至勞工局申請為妥,我能幫的也就如此!
半個月前,廟裡會計經好友介紹找了我後,會計可能因廟裡董監事介入要找律師詢問而不敢插手,後經常務監事帶著董事長拜託議員,又輾轉又找上了我;我想,或許是神明的指示....,我熱心的說明本案問題點在那裡,以便議員選民服務!
勞方於女朋友告知下,讓73歲歐力桑以為過去權益受損;資方至今才知原來目前的“勞基法”已不似以往般有感情,一堆理事不知所措,到處尋求幫助未果,如何面對呢?
理監事不知到底錯在那裡?讓原本心地善良的廟公變的如此貪鸞呢?
我常說,真正懂勞基法的人認為勞資間沒有對或錯,只是認知上的錯誤;這個錯誤由誰來解呢?
調解委員在這勞資改變歷史洪流下,能居間講講道理,就相對的重要了!
錯在那裡呢?試想,如果廟方懂得如果可以回到從前面試的第一天,懂得書面的勞動契約中載明:工資4萬元包含平日加班費及假日加班費,法院在判決時則會考量勞資雙方協議的工資與工時內容是否相當!
否則,口說無憑,才會淪為目前廟方與廟公間各自認定的窘境!
縱使,法院及勞工局都知道當時口頭約定確是如此,但缺乏書面證據,也愛莫能助!
就本案,違規就是違規,議員又能幫什麼呢?
勞工局回:只要能跟勞工和解,撤回檢舉,就暫不罰,面對廟公提出的160餘萬元,如何談?未來又該如何呢?所以我建議還是申請勞工局調解為妥,讓專業的調解委員幫忙解決紛爭!
最終由副董決定給付68萬後與廟公私下和解.....落幕了嗎?
我看了和解書,慘了!居然簽定的和解書,和解對象居然是副董,又對未來每日工時及假日上班未有協議卻支字未提!
8年前錯誤第一步,由於廟方多頭馬車處理,
我只能告訴常務監事錯誤的地方,或許不久的未來還是要再面對一次!還是建議回到勞工局再做一次和解記錄較妥!
上個月某日,北屯公所調解,正好排到一件勞資糾紛案件,一看,天吶!竟然還是這件廟方與廟公的案件,我整個頭皮發麻,冥冥之中,到底是神爺指示或天威浩瀚!
廟方可能懼於勞工局罰款,選擇北屯公所調解,廟方派了台大畢業的副董來出席,副董我沒見過,當然我能做到的,就過去廟方錯誤說明清楚,也對廟公覺得權益受損致鬱鬱寡歡的部份說清楚,68萬把過去勞資間的爭議部份拋棄殆盡,未來做成定案和解,不再有怨言!
看著雙方握手言和,有說有笑離去;我心裡想,對於神明而言,我算做了一件公德,直到現在,我還不知道這間北屯區還算大間的廟宇到底供奉什麼?
我想應該找時間去拜拜了,廟的糾紛我已儘可能幫忙圓滿!
希望神明能懂,能保佑我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他應該聽得到才對!

過去多年調解的日子裡,總想著依照勞基法公平的看待每一次勞資糾紛案件,自己知道,幫勞方的有,幫資方的也有,為了只是在未經法院判定以前,能消彌一場莫須有的戰爭而已,對也對,錯也錯;調解成立真算一場功德嗎?勞工局原本認為是勞工求助無門時的僻護所;...
03/11/2025

過去多年調解的日子裡,總想著依照勞基法公平的看待每一次勞資糾紛案件,自己知道,幫勞方的有,幫資方的也有,為了只是在未經法院判定以前,能消彌一場莫須有的戰爭而已,對也對,錯也錯;調解成立真算一場功德嗎?
勞工局原本認為是勞工求助無門時的僻護所;果真如此嗎?
上星期有件爭議案,雖然不是我調解,但我覺得值得提供出來討論:
勞方去年剛畢業,今年五月好不容易應徵進入一家餐飲業的大公司,擔任元茶師(泡茶師),五月入職後,公司擬定2個月職前教育訓練計劃,請公司內部專業元茶師教授泡茶技巧;入職時簽定勞動契約議定每月薪資四萬,並約定服務年限2年,未做滿2年離職須賠償7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調解時,年輕勞工一把眼淚一把鼻涕的說明,其於培訓期間,培訓導師經常對她冷嘲熱諷,導致壓力過大,去醫院看了身心科,又於服務客人時遭同事言語霸凌,事後反應人資未果,被公司約談後,通知她離職,在不清楚後果的情況下填了自請離職單後也順利離職,但,公司卻要求賠償7萬元違約金,否則提告法院,她怕上法院,於是求助勞工局並安排本次調解!
資方為國內大品牌的餐飲業,調解時派了企業人資長來,除了羅列了培訓期間所有花費的人力、物力材料費用,並提供勞工自請離職單,表示該員自行離職,依契約規定要賠償7萬元約定年限之違約金,堅持不肯退讓!
據悉,調解委員為一名律師,看了資方提供的資料,搖搖頭,契約有效、自請離職是自己填寫的,轉身勸資方人資長,大品牌的餐飲公司應肚量大一點,是否可將違約金折半談,人資長勉強也同意下,最終在勞方流淚下,以賠償資方35000元接受和解成立!
提及本案,我義憤填膺,難以認同,勞基法第15-1條“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必須在幾種條件下,簽定的契約才屬有效: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專門技術聘請老師培訓費用!
(顯然這部份是內部員工自行教授的教育訓練,且“元茶師”是自行定調的專業名詞,並非需外聘專業級證照講師)!
二、公司對於有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人,要額外提供合理補償!(據悉薪資中並未另外標列約定服務年限補償金額)
三、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元茶師並非專門職業類別,替補人力任何人均可)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基本上,法院在判定勞基法上的爭議事項,因解釋空間太大,但依舊逃不出的認定方式為“公平性”、“合理性”、“合法性”三個原則!
本案,或許你會墳憤不平,大公司欺負剛畢業小女生;但是,
我常說,面對勞資爭議的調解,沒有是非對錯的問題,對也對、錯也錯!
或許,面對求助無門又一把眼淚一把鼻涕剛畢業的小女生,我會選擇幫她而試圖向大企業說說道理,並爭取不用再付違約金,但,如果調解不成,換來的可能是得罪了大企業,並將小女生的人生第一次工作經驗就送進法院,還是要求隱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如果你是我,你的選擇又如何呢?

最近因為比較多的時間在教課,所以調解上碰到了特殊案例,有時來不及寫就過去了!但,所有的調解基本上勞資間都是“錢”的問題,久了,對我而言,每個調解案均顯得稀鬆平常,沒什麼特別好再老調重提的;倒是,最近有學員在群組中問了個職災的問題,雖然群中其...
15/10/2025

最近因為比較多的時間在教課,所以調解上碰到了特殊案例,有時來不及寫就過去了!但,所有的調解基本上勞資間都是“錢”的問題,久了,對我而言,每個調解案均顯得稀鬆平常,沒什麼特別好再老調重提的;倒是,最近有學員在群組中問了個職災的問題,雖然群中其他老師已回復,但我的看法倒不同,還是寫下來清楚一下較妥!
學員問:午休時間若前往公司地下室拿東西,中間不慎跌倒受傷,是否算職災呢?
一個簡單職災的問題,如果我,我會直接了當的回答“不是職災”,
是因為午休時間非在雇主可以指揮監督的情況下,要擴及雇主需另外的負擔責任,我覺得未免太過苛求;
但,勞動部對於午休時間外出用餐發生的事故的解釋:因公司未供膳或未指定用餐地點下,外出用餐屬必要的行為,認定是職災!
因此解釋函下,對於午休時間下樓至停車場拿取物品下不慎跌倒是否算職災,直接回答“不屬職災”,我覺得這個答案應再註明:一、主管指派可控制範圍下;二、非拿取私人物品下,與公務有關!
上述兩點下才可認定為“職災”!
不過,每間公司在平常工作場所,多多少少一定會面臨員工職災的問題,尤其上、下班途中造成的職災,應如何處理,鑑於目前網路的普及,勞工慢慢都懂得自身權益的保障,資方卻一直處於停滯不前的狀態,僅管網路上各大勞資顧問傳銷恐嚇式的用詞,大部份小企業總還是覺得事不關己,碰上了再說,但往往真碰上勞資糾紛了,求助無門,淪為顧問公司及勞工局俎上肉,何不在還沒勞資問題時,檢視一下那裡沒做,那裡不對呢?
尤其對上、下班車禍受傷認定,勞基法與勞工保險條例的認定不同,一種是認定雇主責任問題;一種是認定保險理賠的方式;大多數資方把兩者混為一談;調解上資方常說俟勞保認定後再行給付....,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勞保”及“團保”一樣,只是在於勞工發生事情時可以抵充職災雇主責任一部份而已,並非據以“勞保”認定是而認定是,非則認定非!
教學上,我們教的是碰上了勞資糾紛,正確的處理方式為何?
碰上職災爭議亦同,正確方式:
一:職災對於雇主而言,採“無過失認定”,意即除非重大理由,雇主對於職災沒有認定“是”或“不是”權利,如有疑慮,應循“主管機關”或“法院民事”認定!
二、應依醫師診斷證明認定“公傷假”時間,並完成假單記錄!何時須回復上班,清清楚楚!
三、正確計算“醫聊”及“休養”期間之醫藥費用及工資補償多少錢,醫藥費用一次及公傷期間工資可按月給付,給付同時與勞工簽定“勞保”及“團保”具領時需返還墊付金額!
四、若對於職災期間內發現員工是否已可回復工作有疑慮時,可於員工約定至中區勞動部指定職災門診中心就診,倘醫師開據“可回任簡易工作”時,應安排適當簡易工作再與勞工協議回任工作,倘員工無理由拒決,可依勞基法解雇!
以上,面對職災處理方式,缺一不可,切記!
勞工越來越懂的年代,資方再不懂保護自己的話,只剩聽天由命囉!你說,對嗎?

29/0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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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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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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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週六09:00~16:00上課,6週36小時
✅地點:亞洲商務中心 (道騰國際民權館)20B教室)(課程地點:系統變更中)
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251號20樓
✅課程費用:6,800(政府補助80%,5440)
課程代碼:16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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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勞工局召開勞資調解委員會議,此次開的“委員會”,性質與一般調解委員主持的調解會不同,“委員會”是由勞工局主持,勞資雙方各自由勞工局資料庫選一位委員共同參與調解,就勞工局説法,是三位委員共同主持,但我倒覺得應該類似是勞資各自選任辯護人就...
13/03/2025

昨天在勞工局召開勞資調解委員會議,此次開的“委員會”,性質與一般調解委員主持的調解會不同,“委員會”是由勞工局主持,勞資雙方各自由勞工局資料庫選一位委員共同參與調解,就勞工局説法,是三位委員共同主持,但我倒覺得應該類似是勞資各自選任辯護人就各自立場維護才是!
此次勞資爭議是:勞工110年12月於資方開設之麵包店擔任時薪制之工讀生,每月工資約8000元,工作期間因資方疏乎以為臨時人員不用投保,所以未將工讀生加入勞保,該勞工學校畢業後於112年9月自行離職;至此,資方與工讀生並未就勞基法部份有過爭執!
然,情況並非如此,工讀生畢業後大概休息了一年多開始找工作至其他公司任職,工作狀況可能不盡理想而遭公司以不適任資遣,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持至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失業給付,勞保局正式函覆:因申請前全部投保年資合計未達一年,故未符失業給付申請資格,所請不准予以退件!
勞工問了勞保局才發現,前雇主麵包坊未予投保!
勞工轉而向勞工局申訴權益受損並提起本次委員會調解!
請求:一、未投保30個月之6%勞退提撥金12000元;二、失業給付損害賠償144000元;
合計152000元!
資方答覆:對於勞工未投保之事實,請求之12000元勞工退休提撥金無意見,但請求之失業給付損害賠償無法接受!
就本案,問題來了:
一、勞工向前雇主請求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
二、勞工於前雇主麵包坊離職後一年多未工作,勞工是否也有責任呢?
三、前雇主縱有責,應負的責任是以前任職期間每月8000元之平均工資計,抑或是以後雇主工作每月40000元投保工資計呢?
四、順便提及,倘勞工失業給付請領六個月期間,可否至其他公司任職呢?
各位大大,要調解本案,是否先了解上述問題,誰 ,能告訴我答案呢?

承上例:一、麵包坊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答案應該是肯定要的,確實因為在職期間未投保所致未能請領失業給付!二、僅管工讀生自麵包坊離職後一年多未工作,但確實本次損害賠償事件是資方造成,故本案無過失比例的問題,法院應會判定資方全責!
三、勞工擔任工讀生時每月工資8000元,於後任職公司薪資40000元,本案之損害賠償認定應以後公司資遣可向勞保局請領失業給付認定損害賠償費用!
四、倘失業給付請領後,就勞保局而言,其認為僅就失業期間給與一部份補償費用,每人經濟壓力不同,所以並不反對於失業給付期間兼職,但,唯一的限制是:倘兼職每月收入加上失業給付金額超過投保薪資80%,則會從失業給付金額扣除:若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受影響!
以上,最終本案經三位調解委員努力下,圓滿和解!
本案勞工申請調解之時,資方有電勞工欲以4萬元和解,但勞方認為勞工局告知全部可以要求15.5萬而不願談,我教了資方如何於調解會上說明,但資方未如預期說,我為資方選定之調解委員,我則將全部可爭議之部份(如上述內容,雖然我已知答案,但為有利調解)說明後,維護資方權益,要求勞方降低請求金額,最終以5.5萬和解,做了一件功德,但,結束後,勞工局調解的專員小聲的告訴我:那個資方好像感覺不太高興!
我自己知道,對資方而言,我幫忙消彌了一件災難,才知,好人難為!
不過,我還是感謝好朋友介紹,讓我們有服務幫忙的機會;公道自在人心囉!

我的同學姓洪,我們一起就讀中部一間明星中學,雖然就讀資優班,但我跟他功課都平平,就當時而言,我們班前15名大概都可考上各大學醫學院的醫學系沒問題;因為功課平平,我跟他住同寢室,常常因考試差幾分就打幾下,回到宿舍發現互相手腳被藤條打到出血流下...
19/02/2025

我的同學姓洪,我們一起就讀中部一間明星中學,雖然就讀資優班,但我跟他功課都平平,就當時而言,我們班前15名大概都可考上各大學醫學院的醫學系沒問題;因為功課平平,我跟他住同寢室,常常因考試差幾分就打幾下,回到宿舍發現互相手腳被藤條打到出血流下來而不敢說!
從國中開始他的家族在台中、彰化地區開設糕餅業,頗為知名!
出社會後各忙各的,顯少連絡,直到幾年前,他的麵包店發生了勞資糾紛,找上了我,同學說:我已經有13年的時間,整天埋頭做麵包,沒出過台中市了!
看著同學只顧賺錢,不顧享受,我常勸他將事業放給二代經營,出國去玩,但同學總是對經營放不下心;
這幾天又因為勞資的事,讓他鬱鬱寡歡,他說:有一個員工五月來上班,入職時要求不要投保,入職時議定每日工作5小時,每小時以時薪183元計,每月約可領1萬6、7千元,不料,九月時該員工突然以遭老闆娘“霸凌”後離職並投訴勞工局,申請調解要求未投保金額及精神賠償費用10餘萬,他問了老闆娘,老闆娘說:她才進來2、3個月,又是兼職,連認識都還不認識,如何霸凌呢?
本案非我調解,當然,我還是勸同學好聚好散,評估後,勞基法上會被罰的不多,所以告知可以以2萬元內來調解,否則就讓勞工局罰吧!
本案於調解時,員工帶了女兒來,女兒說明媽媽上班遭欺負,服務業違反勞基法很多等等,最終,勞工堅持最低6萬元才肯和解;我同學當然覺得不公平,才做3個多月,也問不出如何霸凌,還以行政檢舉為要脅,這個調解會,想當然不會成立!
接踵而來的勞工局、勞保局、衛生局等稽查,共開出3萬餘元罰單;就我了解同學的個性,面對當前狀況,“寧願被罰,也不妥協”!(如果是我可能也會這樣做!)
至此,同學以為行政罰都告一段落,要嘛!剩法院提告,他相信工作3個月餘,工資也照給,即使法院判也沒多少!.....其實不然,或許我們想法太天真,最近勞工局再次來函:貴公司前刊登徵才廣告以時薪186元,入職後卻以183元計薪,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擬裁罰金額30-150萬元!
天吶!同學問了老闆娘,老闆娘說:當時徵才時確實是忘記了最低時薪多少,以為186元,才交代刊登時薪186元,他才晃然大悟,差三塊錢要罰30-150萬!
各位大大,同學與承辦溝通,承辦表示非金額僅差距3元的問題,是廣告不實的問題,只有調解一途!
同學面臨如此囧境,高額的罰款與得意洋洋的勞工(或許會坐地起價),如果是您,要怎麼做?
或許,我們都在看別人的戲!
當你碰上了成為戲中的主角,你該怎麼做呢?
承上例,對調解委員來說,當勞資雙方有爭議時,總覺得能夠“好聚好散”,所以在調解時,能夠就爭議的問題依照勞基法的觀點來說明,也藉著調解會,勞資間能有第三方公正人來幫忙大事化小,圓滿解決!
但,對同學面臨的勞資問題,同學說:他再問了老闆娘,到底為何勞工投訴霸凌呢?
老闆娘想了許久,好像工作中一次在麵包製程中她要求帶口罩否則衛生局查到會罰,員工則不高興,其餘真想不起來....該員工也不知為何突然有一天不做了就去勞工局投訴,原真以為幾萬元解決即可!
耐何卻因為區區廣告登載誤植三塊錢,面臨30-150萬元的巨額罰款;我又能幫什麼呢?
第一、幫忙感歎目前的勞資間為何變的如此!
第二、勸他再申請調解,如果15萬內能夠和解,當做一次教訓!
同學真的心很痛,覺得沒有故意欺詐勞工,為何要被如此對待呢!
勞資間,目前狀況就是如此,勞工越來越聰明,資方越來越笨,當碰到了,過程很痛苦,我能做什麼?有時連我都幫不了!
到底是誰造成的?
以前剛擔任調解委員時,覺得一些老調解委員總是問金額,而不說道理;我不同,總希望幫勞資間講講道理,讓爭議回到勞基法本質!
但,事與願違!
道理總是順誰的意就是道理,不順誰的意就不是道理!
才知,那裏來的“公平正義”,如果當一個調解委員,越有正義感的越慘!只有不斷的在心中默唸“與我何甘”!

職災的發生一般來說有三種:上下班途中、工作場所中、職業病等三種;當發生職災時,因為認知不同,對於勞資雙方均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在雇主無過失責任的情況下,於勞工無法工作期間,雇主須負擔“醫藥費用”及“工資補償”,無論大小公司都一樣,到底怎麼...
04/12/2024

職災的發生一般來說有三種:上下班途中、工作場所中、職業病等三種;當發生職災時,因為認知不同,對於勞資雙方均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衝擊!
在雇主無過失責任的情況下,於勞工無法工作期間,雇主須負擔“醫藥費用”及“工資補償”,無論大小公司都一樣,到底怎麼給?給多久?對於這個部份就是一門很大的學問!
姑且不論通勤職災及職業病兩種爭議,對於工作場所發生的職災,雖勞資雙方對職災並無爭議,然,對於職災“醫療期間”的認定,勞資雙方卻是看法不同,到底誰,說的答案才對呢?
這星期正好調解到一間國內連鎖大賣場的職災糾紛:
勞工任職擔任賣場服務人員,於112年12月中旬,執行補貨工作時,不慎從樓梯上摔下來受傷(確實受傷狀況未多探討),醫師開出診斷證明書註明:宜休養至113年1月31日,調解時,公司職安管理師認為職災“醫療期間”認定應以“勞保局”最終判定為依據,遂於醫師開具診斷證明宜休養至1月31日期間之醫療休養期間工資,暫時以“病假”半薪工資給付,勞工尚無意見,等至今年9月時勞保局核定工資補償自112年12月中旬至113年1月9日止共24日,資方開始要求針對已給付之病假半薪退還公司,以利核銷,勞工覺得不合理應以醫師開出宜休養日數計算,而投訴勞工局,尋求協助!
本案雖然錢並不多,看似簡單,面對這樣一件小事,問題來了!
一、資方處理方式到底錯在那裡?
二、醫師診斷證明宜休養至1月31日,勞保局僅核定至1月9日,對公司而言,到底正確認定的職災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應該到何時呢?
各位大大,勞資雙方都期盼調解委員憑憑理,但,道理為何呢?
一般職災的認定有兩種:1、在雇主無責情況下,僅須負擔醫療費用及工資補償;這部份可能要看雇主對於勞工從事的工作是否善儘職場保護責任!
2、倘雇主未儘職場工業安全責任,例如:操作機台教育訓練或該有保護措施,當工作場所發生職災時,除須負擔刑事業務過失刑罰外,另外民事上則增加了“精神賠償”、“減少動能損失”及“生活上所需”等賠償責任!
上例,當雇主於職災發生時應採取三步驟:1、送醫並保持事故現場;2、倘一人或以上有住院8小時內須完成職災通報;3、依醫師診斷證明判定“醫療期間”計算勞工“原領工資”(職災日前推30日平均一日工資)先行給付勞工並與勞工簽定待勞保核定後退回之協議(一般雇主給付之保險均可抵充,勞保亦同),勞基法中認定之職災與勞保條例不同,所以資方以勞保核定來認“職災”醫療期間是不對的!
4、倘雇主對於職災認定有疑慮,應請求主管機關或勞動部指定醫院會同勞方就診,由醫師做判定是否可回復原工作能力,否則對原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宜休養至113年1月31日休養期間,資方就須承認!
以上,不管多大多小的公司,當勞資發生爭議時,勞資雙方均以自己想法認定,太多網路查不到答案,勞保局問不到答案,誰說的對呢?我也只能依照過去經驗說公道話,勞保局認定職災的“醫療期間”與勞基法認定的“醫療期間”是不同的,在法院未判定前沒有一個絕對的對或錯,這就是調解原意,當我說完後,原本資方工安師堅持,最終勞資雙方還是各退一步解決本場勞資爭議,沒有對或錯,也沒有誰輸誰贏!

民國105年起,勞基法的大修法以來,似乎將一個潘朵拉的盒子掀開,經歷了這段歷始性的改變過程,目前為止到底資方改變了多少?這個答案,大概只有調解委員最清楚,我調解了14年,算碩果僅存的老委員,勞工要求的調解金額日益擴增,誰之過呢?對我來說,感...
31/10/2024

民國105年起,勞基法的大修法以來,似乎將一個潘朵拉的盒子掀開,經歷了這段歷始性的改變過程,目前為止到底資方改變了多少?這個答案,大概只有調解委員最清楚,我調解了14年,算碩果僅存的老委員,勞工要求的調解金額日益擴增,誰之過呢?對我來說,感觸良多,僅管螳臂擋車,也難改變事實!
最近幾個民意代表,因為有勞資上的問題,經我說明後,慢慢發現了勞基法的深奧及問題所在,所以每當碰到勞資上的問題均會請“專家”到場協助服務....其中兩件,雖然是沒有答案,我想還是提出來討論給各位大大引以為鑑,或許未來你在勞資事件中變成主角,你該怎麼辦呢?
第一件,這位老闆娘是在建國市場的豬肉攤商,13、14年前,老闆娘獨自顧豬肉攤,養育一對兒女,因生意好,經友人介紹,請了一位員工,淩晨一點來,將屠宰市場載回豬隻切塊分裝至早上六點部份放置於攤位,由老闆娘販售,該員工則開車將豬肉送至中部地區下遊小吃攤販後約末10點逕自下班回家,約定月休5天,月薪約8萬餘,日覆一年,在職期間勞保投保於工會!
因其中一位客戶距離較遠,自13年前即交待該名司機順道收帳繳回,開始時還好,均有繳回,一年後員工可能發現豬肉買賣出入金流大,遂整整一年將該筆帳款收入後花用殆盡,一年後,老闆娘發現帳面短少200餘萬上情,質問該員工,員工坦承挪用並苦苦哀求,遂寫了自白書並答應還款,自原薪資8萬餘調降至6萬,每月還款25000元,至今也不知是否還完?老闆娘不清楚,然,後續該名勞工雖未變本加厲,但依舊偶爾將帳款挪用,有時10幾萬,有時2、30萬,每次老闆娘發現則改由員工簽訂本票至今約10餘筆!或許你覺得訝異,老板娘為何還留用至今,但據老闆娘說,每次拒絕不了員工懇求及缺工所致,
最近又一次抓到員工挪用帳款,簽了20餘萬本票,至近尚欠餘8、90萬欠款以上......
某日,該勞工突然不告而別,跑至勞工局投訴,稱:每日工作15個小時,月休僅5天,沒有特別休假,沒有投保勞健保等等......;並申請調解要求賠償680萬元!!
我聽了聽,發現老闆娘的無耐也對人性的失望,面對她,即使“專家”又能幫什麼呢?
我告訴她,司法上他一定會輸,至於輸的金額難講,要看怎麼告,怎麼擋?勞基法各項請求權大部份僅五年,不至於像勞工請求的10餘年,這點倒可放心!
她問我罰款大概多少?我分析的結果,勞工局約13萬(未打卡9萬、特休2萬、加班等)勞保局部份可能依就業服務法罰五人以下就業保險及職保約24萬,大概39萬!
然,面對民意代表的請託,面對這樣高額的勞資爭議,或許政府機關看的只是“勞基法”,我明白告訴老闆娘隨之而來之調解,建議她或許律師去應對較為妥適,她花了三萬元請了服務處的律師去,資方同意過去業務侵佔之款項80餘萬一筆勾銷,再給付勞工15萬....最終勞工堅持只願降調解金額最低至350萬,否則免談,最終還是調解不成立!
或許,各位大大覺得“告他業務侵佔”即可,但,本案經律師研究--12年前有寫自白書,雖時效尚未超過,但即使法院判,因時間久遠也是微罪;其後陸陸續續至今之業務侵佔行為已經老板娘的心軟則每次協議轉為民事債權,“業務侵佔罪”恐無法成罪;老闆娘要以刑事反擊也難!
至於勞方呢?大概碰到親戚告訴他,“勞動事件法”的通過,資方未備置打卡發薪記錄,則以勞工說的算?才誤以為真的可以要求天價的賠償金而陷入迷失!
一個豬肉攤商的故事,孰是孰非,老闆娘卻因不諳勞基法及一般法律的規定,從“被害者”變成“加害者”,到底是誰的錯呢?
當前的勞資爭議事件,面對了,我們幫不了太大的忙,只能“狗吠火車”,還能做什麼呢?

18/09/2024

擔任勞資調解委員至今調解至今約13、4個年頭,調解勞資爭議案件約1500-2000件間,有悲有喜,有歡有樂,五味雜陳!
猶記得10餘年前剛開始調解時,總是怪資方為何不依勞基法規定,要當慣老板,直到有次調解一件美容美體公司苛扣新進勞工教育訓練費用及材料費用,導致第一個月勞工扣教育訓練及材料費用後才領薪約15000元!
調解當下的我覺得既然是勞工辛苦工作所得應予保障,當然不合理,當下要求資方退還扣款;
資方副總提出與勞工簽定教育訓練費及材料費協議書並說:調解委員如果你能將相關法律規範找出我就馬上退款?!
此時,我立即請旁邊記錄去查相關法條,調解當時我也找了許久;
奈何!真正的答案是:勞動部僅對制服費用之規範函釋雇主因經營及公司形象不得自勞工收取;教育訓練費用及材料費用可由勞資雙方協議!
這個答案顛覆了我對“保障工資”認定,也讓當下的我也略顯難堪,也好,這也改變了後來的我!
最近勞資糾紛頻傳,延燒的風波也不斷,民意代表不懂,總會找上我去幫忙,甚至一天跑了幾個地方,我也樂此不疲,但總有歡樂的,也有悲傷!
上星期五應北區議員之邀請服務案件,一間牙醫診所出了勞資糾紛,由診所執行長帶著護理長來問,護理長畢恭畢敬在側,顯得怪怪的,執行長為25、6歲冷豔美女(我想診所應該是她家事業),說道他們5月時經勞資調解不成立後,經歷勞工局、勞保局檢查後,勞工局無打卡記錄、加班費未依工資計算及未給予特休共罰款13萬元,勞保局認定高薪低報罰款78800元;
我看了看調解記錄,天吶!居然調解委員是“我”!議員問我是否不方便,我回說:不會啦,服務啦!沒差!
即使已經忘記了過程,我可以慢慢回想,告訴他們問題點;由於兩份罰單開出罰款已成立,目前正由律師訴願中,我開始針對問題分析,期能讓他們診所懂得“錯誤”在那?能夠改善!我想我能幫的只有如此!?
奈何!年輕的冷豔美女執行長一看到調解委員是我,臉,頓時變的更加冷豔了!當我分析到一半時,回了話:
當初調解護理長陪同律師出席,調解委員全程花了10分鐘指責資方的不是,反而不去指責勞工過份的要求;
診所開業半年,前面走了5、6個護理師及牙助,沒有人過份要求,唯獨碰上這個勞工,請了律師去調解花了錢,現在為了罰款每寫一份訴願書律師收4萬元,找到了議員這裡卻碰到了你連資料都不看又再講述診所的不是,找議員何用?
年輕執行長指教,我耐住氣,仔細的回想調解會時:
我先請問勞工全部的請求,加班費、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工資及勞保高薪低報6%退休金的減損,合計38000元;資方聘請年輕律師來答覆:加班費診所均依正式計算方式給付,倘有計算錯誤,願意計算後補,特別休假應休未休同意勞工請求2380元,勞保依底薪投保27470元無誤;所以今天資方授權同意僅2380元可當下給付,其餘無法同意!
就我個人的觀念,勞資調解會本來就是就調解爭議的部份可以各退一步談(我勸說雙方),就認定投保及加班費的工資計算基礎為何?我將勞基法定義說明清楚後勸說資方律師是否幫忙打電話徵詢診所意見,是否可將調解金額調高至15000元或20000元,我還可勸說勞工各退一步,化解糾紛,最終,律師打完電話回覆:診所並無任何錯誤,僅同意特休2380元,本調解會最後只好不成立結束!(依調解記錄時間前後共60分鐘)!
回來面對年輕高傲的執行長,我不能多說,動則其究,我淡淡問旁邊的護理長:我真的只花10分鐘指責資方的不是嗎(30多歲護理長或許怕執行長究責推說之詞而苦笑)?
我問了執行長:希望議員能幫什麼呢?
執行長回:我希望議員能聽我說!
我懂了!年輕冷豔高傲執行長並不想了解他們診所目前錯在那裡?那裡該如何改變?我呢?再怎麼說,就變得多餘了!
轉回到議員手上,我趕緊逃離是非之地,以免公親變事主!
因為一件診所的調解案,診所花了3、40萬元,卻還不知錯誤在那裡?
我常想,我改變不了這個世界:勞工懂一點勞基法則以勞檢開始要脅雇主,雇主要到何時才能覺醒呢?

中央氣象署發佈中颱“凱米”颱風警報,地方政府宣佈7/24日及7/25日放“颱風假”,連續2天的颱風豪雨來襲,造成了各地方的災損,但,對企業來說,“颱風假”的宣佈,對原本勞工應該要上班而未上班所造成的不僅是營業損失外,勞基法中對於“颱風假”定...
02/08/2024

中央氣象署發佈中颱“凱米”颱風警報,地方政府宣佈7/24日及7/25日放“颱風假”,連續2天的颱風豪雨來襲,造成了各地方的災損,但,對企業來說,“颱風假”的宣佈,對原本勞工應該要上班而未上班所造成的不僅是營業損失外,勞基法中對於“颱風假”定義不清楚,也造成了中小企業的另一種隱形的災害!
颱風天的第一天就有一位從事室內設計的老闆打來,他說:政府宣佈“颱風假”員工不用上班,但他從監視器內發現有一位員工跑去辦公室上班且沒在工作一直用手機看影片,到底他該如何處理?
員工如政府機關宣佈“颱風假”可行使“退避權”不上班,資方不得扣全勤或對考績影響;但,明明當日政府宣佈“颱風假”不用上班,雇主又無其他事情交待須立即完成,勞工逕自前往上班且上網看影片,雇主又當如何呢??
第二天宣佈颱風假,又有位資方來電問道:原員工已連續請5天特別休假,但其中的二天碰的颱風,員工來電問該2日是否不用上班也可以再補休2天呢?
再者,颱風過後,一位勞工朋友來電:他住在埔里仁愛鄉,因災情嚴重,交通受阻且家園需要重建無法下山,想要請事假2日,又怕雇主扣全勤,他該怎麼辦呢?
一般對“颱風假”的認知,大家都略懂一、二,但針對以上三個問題,誰來告訴他們答案呢?
一場暴風雨導致台灣各地的災情,對台灣多數的雇主而言,也是一場災難而不自知!
確實,法令的不明確造就了勞資雙方認知的不同;網路上常說“颱風假”不是“假”真正的定義在於認為颱風屬天災,非因雇主過失造成,原本就不應苛求雇主應給付當日工資,勞基法中認為勞工未提供勞務,本就無薪!然,颱風假的宣佈僅對公務機關,不用上班,有薪;對於一般企業來說,則依勞動部頒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範,除了眾所皆知的,當主管機關宣佈“颱風假”時,工作地、居住地及上班必經地之勞工可行使退避權不用上班外,對於“工資給付”部份卻是模糊不清的,或許,該要點中勞動部本諸照顧勞工心態,雖勞基法認為“颱風假”與一般放假之目的及概念不同難歸責於雇主,卻於“颱風假”當日工資部份建議雇主“宜”不扣發當日工資;意即雇主扣當日薪亦不違法!勞動部的建議雇主“宜”不扣發當日工資,卻造成勞資間各自爭議;個人覺得,這個部份學者專家卻是幫了倒忙,法令的不明確讓勞資雙方各自解讀,在勞基法又令混沌不明下,更慘!
既然不能苛責於雇主,未提供勞務即無給付當日薪資,就應明確訂立!
倘因雇主要求“颱風假”當日上班,須給付加班或雙倍工資才是合理!
雖然勞動部頒佈之要點可議,企業唯一自救的方式:
應召開勞資會議討論同意:一、颱風假即不用上班,不給薪;二、倘雇主要求上班給雙倍薪!
如此藉由勞資會議定義了“颱風假”的爭議解決了第一、二個問題!第三個問題,颱風假災後勞工如需重建請事假兩日,倒是該要點明白的說明雇主不得對全勤、考勤影響!
奉勸大家:在勞資爭議尚未發生時,很多事是可經過勞動契約重訂及勞資會議通過而改變的;
我想,企業啊!你為自己的事業付出多少?你就會得到回饋多少!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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