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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5/2018

支付命令簡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債....

24/04/2018

|隱私權保護宣告|資料開放宣告|單一申辦窗口|意見服務信箱|資訊安全政策宣告| 本網站全部圖文係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非經機關正式書面同意,不得將全部或部分內容,轉載於任何形式媒體 Copyrights 2006. 版權...

違約金的請求並不是從權利,與價金脫勾,時效為十五年。
20/04/2018

違約金的請求並不是從權利,與價金脫勾,時效為十五年。

105年的高院法律問題座談會中,桃園地院提出一個困擾實務的問題,由於最高法院似乎有兩種見解,該次座談會的結論是…

18/04/2018

常玉 (圖片取自網路)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自稱法國華裔畫家常玉姪子的中國籍男子跨海提告,向教育部、歷史博物館返還常玉於1964年借展的42幅畫作。台北地院認為,該畫價值3億300萬元,超過了中國人民可以...

09/04/2018

圖片取自網路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陳姓男子2008年買了一棟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並繳完了所有的費用、也買了高級家具,以待兒子歸國以後使用。但兒子竟變賣家具,並貼出售屋廣告,憤而提告請求移轉所有權。...

16/03/2018

什麼是責任制?有加班費嗎?(案例分享)

案例:
老王是一間工廠的廠長,負責處理工廠內外的事,並監督指導廠工們的作業程序,總是工作到很晚才能下班回家,於是老王的小孩,小王就問老王說:「爸爸為什麼你總是工作到那麼晚回來啊」,老王回答:「因為我是責任制啊」,小王搖搖頭表示不懂,老王卻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說明:
所謂「責任制」是指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即勞動部指定)之行業,通常分為四種類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參照):
1.監督及管理人員:實際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2.責任制專業人員: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3.監視性工作,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4.間歇性工作,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如果未具備上述特性之工作內容,就沒有責任制的適用。

那如果剛好工作內容剛好符合勞動部指定責任制行業,跟一般人有什麼不一樣:
1.責任制必須要書面約定。
2.且只針對加班時數、例假、國定假日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可以特別約定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限制。
3.重要的是並未排除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之適用喔。

結論:
所謂責任制,是為了使勞基法更能有效因應各種行業之性質所產生,其主要處理的問題是使工時能更為彈性,並不是成為不給加班費的理由喔。

12/03/2018

雇主得否以扣薪作為懲戒(案例分享)

案例:
工讀生小明常常熬夜玩樂,導致始終無法準時上班,其他同事不但要常常替小明分擔工作,雇主也因為此感到相當的困擾。經過口頭警告,記過均不見小明改善,主管得否以扣薪為手段,雇主小明慣性遲到的毛病呢?

說明:
勞基法第七十條規定雇主得在工作規則中訂立有關「獎懲」事項,其施行細則第七條中規定勞動契約中得約定「獎懲」有關事項,因此,雇主自得以罰扣工資作為懲戒手段之一,並於工作規則中予以明文,或於勞動契約中與勞工約定之。

又扣薪此種懲戒在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處罰,這種處罰必須事先明示且公告,程序並應合理妥當。(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十七號判決);最後按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結論:
工作規則雖能明訂扣薪作為懲戒事項,但必須要事先明示且公告,且亦不得預扣勞工之薪資,只能另外向勞工請求給付違約金。

09/03/2018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

離婚成立生效的要件應具備:離婚協議書、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到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等三要件,缺一不可。
08/03/2018

離婚成立生效的要件應具備:離婚協議書、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到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等三要件,缺一不可。

【新北法扶小學堂010》離婚要登記】

【案例】

小玉看到電視上的明星宣佈離婚,疑惑問著媽媽:「媽,藝人簽離婚協議書,開完記者會,就算離婚了?」。媽媽笑著回答:「當然啊,這樣大家都知道了,算是已經離婚了哦!」。但…….真的是這樣嗎?

【所涉法條】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分析】

離婚成立生效的要件應具備: #離婚協議書、 #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到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等三要件,缺一不可。

法律規定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主要是讓夫妻對於離婚這件事謹慎思考,在簽離婚協議書後,再給自己考慮的時間,因此,如果沒有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尚未完成離婚,雙方婚姻關係繼續存在。

💁‍♂同學們,每天學習一點法律知識,幫助自己也可幫助別人,有法律上問題,歡迎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電話:412-8518)。

──以上資訊由許名志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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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2018

【 #今天讀民事裁判】106台上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

不能僅以制式之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慣例)作為認定醫護人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唯一標準。

◎107年1月修正前醫療法第82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107年1月修正後醫療法第82條第1項至第4項: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一句話「不按照醫療常規不等同有過失(條件可能有限)」

▌106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

醫療事業旨在救治人類疾病,維護人民健康,醫療水準隨時代進步、科技發達、生技發明、醫術改良及創新而提升,故醫學乃與時俱進,不斷發展中之科學,而鑑於醫療行為本質上所具有之專業性、風險性、不可預測性及有限性,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或依醫療法規規定或醫療契約約定或基於該醫療事件之特性所應具備之注意義務,應就醫療個案、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醫院層級、設備、能力、醫護人員有無定期按規定施以必要之在職訓練及當日配置人力、病患多寡,醫護人員有無充裕時間問診照護與其他情形,綜合而為研判,尚不能僅以制式之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慣例)作為認定醫護人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唯一標準。

07/03/2018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上周有兩個社會矚目案件分別作出判決,分別是被媒體稱為「台大宅王」的張彥文案、及於台南地院開車衝撞律師及前妻的洪當興案。然而,由於洪案判決死刑而張案判決15年有期徒刑,許多網...

01/03/2018



做了一張圖,請搭配下面文章連結,這是一個合憲解釋,方框部分代表這次的釋憲標的,都是智慧財產審理案件法的條文。

https://casebf.com/2018/02/1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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