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翔律師

曾翔律師 服務區域:雙北、中,雲,嘉,南,高。
政大勞工研究所碩士,中正勞工系學士。
深耕中南台灣的勞動法專業律師,
曾任外商銀行人資與儲備幹部。

24/03/2026

關於職業災害復工

執業至今處理的職災案件,大概有八成都在吵勞工到底可否復工。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本文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而勞動部對於「醫療不能工作」的一貫解釋是「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都算是醫療期間。在這個醫療期間,雇主不僅要給付原領工資,也不能發動解僱權終止契約。所以我們不免會看到部分的職災勞工不斷地就醫、開立診斷證明請假並且一直跟雇主要求給付工資,雇主若拒絕給付又得面對罰則,也無法終止契約。

對於這個問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雖建立了復工的相關規定,但卻忽略了人性的因素,沒有賦予勞工應合理配合復工評估的義務存在。現行法過度樂觀地認為職災後勞資雙方會很樂意地進行復工評估,但現實往往相反,職災之後勞資雙方往往已經沒有信任感可言,更何況還有一堆第三人介入,讓問題變得更複雜。

現行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雖然有規定勞工不配合復工,可以直接由雇主一方和醫院直接擬定復工計畫並執行。概念上雇主單方開始執行復工但勞工不配合復職的狀況下,雇主可以連續曠職三天解僱,但這又回到職災醫療期間解僱禁止的問題,雇主敢賭嗎?到時候勞資雙方各執一詞又演變成解僱訴訟。

另外,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看起來又跟災保法85條第1項第4款衝突,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四、對雇主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則對於勞工不配合復工未能達成協議,似乎又賦予勞工反過來終止契約且請求資遣費的權利。

這相當程度凸顯出當初災保法立法時只是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移植過來拼在一起,復工部分只有職醫醫療工作者的想像,欠缺法律工作者的參與,嚴重缺乏對於職災之後如何弭平紛爭,促進勞工重返職場的細緻思考,而導致復工的糾紛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

#職業災害
#復工

12/03/2026

移工問題murmur

有關泰博勞資爭議和台聯對移工的主張

泰博公司因為移工籌組工會和罷工等等的爭議繼續燒,近期公司又推出號稱給一億元的抓弊繼續對工會出招,對於爭議完全沒有要降溫的意思,持續對移工和工會展現對抗態勢。另一方面,台聯也召開記者會反對移工權利,主張限制移工組工會,禁止集合遊行。

我想泰博的個案,應該已經進入諸如勞動部救濟工會被打壓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或是法院的訴訟程序,公司要繼續這種對抗態勢,之後除了在法律程序中被‘’教育‘’可能也只是剛好而已,而ESG中有關勞動權益的認證,尤其是工會權益和強迫勞動方面被摘光,也很可能是時間問題(還是公司根本沒做?)

而針對台聯的主張,尤其該黨主席稱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為什麼要遵守國際勞動基準,真的是很荒謬的講法。因為台灣始終是國際社會的一份子,而且是外銷為主的經濟體,必須仰賴國際的生產鏈和消費鏈,而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所公佈的五大勞動基本權,包括禁止強迫勞動和工會團結權保護,正是國際勞動基準的核心,移工的國民待遇原則也是不斷被重申的重要原則。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縱使不是聯合國的成員,台灣企業跟外國做生意,都會需要經過勞動基本權等社會稽核認證的檢視。相關規範沒遵守沒過別說被貿易制裁,訂單接不到,產品不能上架都是剛好而已。巨大自行車被美方以涉及強迫勞動扣押產品的事件也剛發生不久,我想就是個很好的案例。

近年包括歐美警告台灣遠洋漁業涉及強迫勞動,台美關稅協議,歐盟禁止強迫勞動產品規章等等,幾乎都綁著移工權益和工會保障,台聯的‘’不需遵守國際規範‘’的講法根本是不負責任,會害死台灣企業,也跟號稱愛台灣的主張背道而馳。

有關移工治理問題有沒有值得討論的地方,當然有,例如移工失聯,絕對是重要問題,但完全剝奪移工基本權利可不是什麼有意義的主張。

是說,關稅帝君川普大帝接下來要發動301調查,這種風口浪尖,泰博和台聯這種做法主張會不會被美方拿來當成制裁藉口而導致更嚴重的問題,才是我最擔心的,也希望兩個單位的主事者真的別鬧了。

過去半年左右因為家人過世,遭受蠻大的打擊,工作和生活也被嚴重打亂。目前逐漸平復,在這新年也望諸位平安順遂,多陪伴自己愛的人。
02/01/2026

過去半年左右因為家人過世,遭受蠻大的打擊,工作和生活也被嚴重打亂。

目前逐漸平復,在這新年也望諸位平安順遂,多陪伴自己愛的人。

看完覺得心有戚戚焉。其實律師賺很多這種只適用於資深或行銷作比較凶的律師,新進律師往往都是拼存活而已。但除了人數增加,我想更為重要的市場問題才是重點,大概沒有什麼行業能像法律工作一般,一堆阿貓阿狗鄰居顧問代書都能介入,但入行至今,律師全聯會只...
05/08/2025

看完覺得心有戚戚焉。

其實律師賺很多這種只適用於資深或行銷作比較凶的律師,新進律師往往都是拼存活而已。

但除了人數增加,我想更為重要的市場問題才是重點,大概沒有什麼行業能像法律工作一般,一堆阿貓阿狗鄰居顧問代書都能介入,但入行至今,律師全聯會只會吵跨區執業和公益時數,對內鬥的要死,對外跟鵪鶉一樣。

真的要改革,是從杜絕市場隨意被介入開始

【從正義使者到詐騙打手-年輕律師的困境】

大家好,我是法老王律師,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就可以了。

《公益形象》
律師在結訓的時候,有個宣誓的儀式,誓詞的內容有幾句是這樣子的「自成為律師時起,將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我願捍衛人權,秉持良知與專業執行律師業務。」、「我願投身公益,促使公義彰顯。」,多麼熱血的誓詞呀,其實這也是長久以來律師給外界的形象,自帶公益光環的職業可不是只有社工。

《現代年輕律師困境》
不過自從律師錄取名額提高之後,每年增加近1000名律師,讓原本全台只有約6000名律師在競爭的市場,變成現今全台有1、2萬名律師,案件量沒增加多少,搶案子的律師一下子變成三倍,後進的年輕律師從考取後的實習就遇到了困難,最嚴重的時候,有一堆律師找不到實習的機會,甚至還有事務所開出「付費實習」的條件,也就是去他的事務所實習,不但拿不到薪水,還得給事務所實習費,不知道後來是不是真的有找到人。

也因為實習難尋,造成事務所普遍性的壓低薪資,從原本每月至少有3萬元,一下子被壓低到25000元,甚至更低,就算好不容易實習結束要轉為受雇律師了,薪水一樣被壓低到5萬元(以往至少是6萬元),甚至還有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退下來當律師的事務所開出不到4萬元的相對低薪來招聘剛實習完的律師。

有的年輕律師不滿被壓低的薪資,於是開始流行實習完馬上自己獨立執業,跳過受雇律師的階段,直接自己當老板,這在以往是十分罕見的情形,因為傳統上都認為應該要先在資深律師那裡磨個幾年、累積更多的經驗後再自行開業,實習完馬上自己獨立執業的情形算是很少見,就算是在不需要實習的年代,在起初通常也是先在資深律師的事務所學習幾年後才會自己開立事務所獨立執業,不過在面對被壓低的薪資,這些年輕律師似乎等不了這麼久,畢竟自己開業只要每個月能接到一個案件,再加上法扶案件的微薄收入,似乎也能過得下去,就算沒賺到錢,至少賺到時間,就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始有大量的年輕律師剛實習完就自行開業。

《競爭的市場》
雖然想像很美好,不過真的開業後就失去了固定的薪資收入,每個月面對辦公室租金、律師會費等固定開支,還是會有收入的壓力,可是因為跳過了可以趁機累積經驗、人脈的受雇律師階段,直接面對日益競爭的律師市場,資深律師早已卡好位子,有既有的客戶與人脈,就算律師人數暴增,最多是少賺一點,日子還是很好過,可是這些考上沒幾年就自行執業的律師可沒這麼好過,因為以前那種事務所招牌掛起來,客戶自己走進來的律師黃金年代已經過去了,這些沒人脈、沒經驗的年輕律師們只好各展本事來招攬案件。

於是開始四處去提供免費諮詢,利用15-20分鐘的免費諮詢來拉客,或是拼命接法扶案件來平衡收支,於是免費諮詢不再是完全的公益行為,更多的是律師們找案子的來源(你以為是去免費法律諮詢,結果面對的是一直想叫你委任案件的律師......),而法扶也因為新加入的律師太多,而一直提高門檻,最後甚至要等個1、2年才能加入法扶律師的行列,而且就算加入了,除非當事人指名,不然一年接不到2件法扶案件是常有的事,於是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樣靠法扶就可以過活了。然後為了能接到更多的案件,但本身又沒有什麼管道可以增加案件的年輕律師就有的就開始以削價競爭,大概幾年前最慘的時候,律師費一個喊得比一個低,似乎是只要比法扶的酬金高,就可以接受委任了。

這些年輕律師比資深律師更會使用社交平台,於是各種網紅律師就出現了,臉書、Instagram、Threads或是Youtube等各社交媒體平台上大量出現律師在上面分享各種法律見解或是律師的生活,仔細看一下就知道,除了少數如呂秋遠、林智群等律師本來就是比較資深的律師以外,其他網紅律師幾乎都是律師錄取名額大幅提高之後才考上的。資深律師不太使用這種平台招攬客戶除了因為案件夠多,沒有必要以外,也可能是他們對於這些平台的熟悉度不高,看看別人的文章、影片還可以,自己要寫作或創作就顯得比較吃力,權衡之下,大部分的資深律師都選擇不參與這個競爭的平台。

《黑化》
在這樣競爭壓力之下,為了生存,什麼律師的公益形象早就沒在管了,甚至在公會提出律師每年應該要有一定的時數從事公益活動的提議時,年輕律師們幾乎是一面倒的反對,壓根不覺得在這樣的市場之下,律師有從事公益活動的義務,甚至酸言酸語的暗示、明示只有這些早已占盡好處的資深律師才會想要從事公益活動。

當律師的公益形象不再被認同時,接下來的發展也不這麼奇怪了,於是開始有些律師跟犯罪集團合作,其中又以詐團與這些年輕律師合作最多。早期的律師人數較少,犯罪集團想要拉攏律師,通常是希望律師擔任比較核心的工作,如為他們的犯罪行為分析法律關係的法律顧問,或是直接參與犯罪的核心部分,這與現在與詐團合作的律師完全不同,資深律師想使壞,認識的常常都是大佬,律師主要是提供這些老大一些法律建議,或是參與核心工作,而這一、二年與詐團合作的律師卻是從事「監控車手偵訊」或是「把偵查案件的卷宗資料盜出來給詐團使用」等很邊緣性工作,講好聽一點是「比較沒這麼可惡」,實質上就是被詐團當作「用完即丟」、「可割可棄」的免洗律師,而且除了主要派案件的律師可以每個案件抽成而可以得到很可觀的抽成費用以外,實際上去陪同開庭的律師拿到的錢可能只有4萬元,只比法扶案件多1、2萬元,不過因為派的案件多,常常有律師一個月就接到4、5件以上,累積下來也比受雇的5萬元薪水要高得多。

雖然說薪資被壓低,但是比起其他職業,受雇律師的薪水還是比其他受薪階級更高,但是社會觀感普遍認為律師是高收入的職業,親友知道你是律師後,除了會常常問你法律問題不給錢外,總是會有意無意的說你坐領高薪之類的話,這些年輕的律師一方面自己覺得當了律師應該賺大錢,另一方面也確實知道現在的律師收入不比從前,也更推升了這些律師投身詐團的動機,因為惟有與詐團合作,可以不用低價搶市,可以不用應付麻煩的當事人,還可以拿到比自己執業拿到的錢更多的誘因,也讓更多的律師投身犯罪集團。

就在這樣的利誘之下,有的年輕律師把持不住,就開始與詐團合作(嚴格說起來其實是與派案的律師合作),洩漏羇押案件的資料給詐團,起初檢察官還基於尊重,不太會法辦律師這種洩密行為,不過因為後來發現這種律師實在太多了,以至檢察官這一、二年開始大量偵辦律師的洩密案,不過仔細去看,這類型的案件,涉案的幾乎都是執業約3、4年以下的年輕律師,也就是那些被壓低薪資得在紅海裡求生存的執業律師。

我們不談倫理,單從「機會成本」的角度思考。一位年輕律師若在正規市場拼死拼活一年,收入可能只有月薪5、6萬的薪水;但如果跳進灰色地帶,幫詐騙集團通風報信,動輒數萬元進帳。試問,一個資源不足、背景平凡的年輕人,真的有那麼強的道德抗體嗎?只是就算是跟犯罪集團合作資深的大律師懂得躲起來當「智囊團」,表面上不牽扯;真正被起訴、被搜索的,反而都是剛入行的年輕律師。像先前被抓到詐團律師,大都是執業3-5年以內的年輕律師。

《結語》
律師從本來的公益神壇上跌落,甚至不是成為魔鬼代言人,反而是變成詐團派去看管車手不要亂講話的傳遞訊息的小角色,主要原因多半是這些年輕律師無法得到原本預期能得到的高收入,為了想要拿到更多的收入,才會與詐團合作。

雖然我可以大致了解年輕律師為了生存而與詐團合作的原因,不過我還是無法接受為了過上好生活而寧願犯罪的行為,更別提當初律師宣誓時的熱血,為什麼才不到五年就拋諸腦後了呢?是因為不跟犯罪集團合作參與犯罪行為就已經活不下去了嗎?或是只是因為想過上理想中的美好生活而出賣了自己靈魂呢?到底是真的為了生存,還是其實只是為了想過爽日子呢?或許是個律師可以反問自己的問題。

20/07/2025

師大抽血案的murmur

我想每個學者做研究應該都不會說自己的立意不良善,所以那些官樣修辭就算了。

這個案子衍生出的問題至少有幾個
1.有無權勢強迫學生抽血,此部分有刑事上強制罪和傷害罪(有夠輕的罪),和教師法14條第10款解聘的問題。
2. 計畫和人體實驗倫理審查造假疑慮,尤其同意書簽署時間點
3. 經費核銷問題,這種抽血實驗很難想像只給1000,搞不好刑事上最大條是這個
4.非醫療人員執行抽血

所以實際上周姓教練似乎是想把問題導向最輕的抽血過程問題,但大家不是白痴,也難怪許多了解問題的人對道歉記者會嗤之以鼻。

01/07/2025

許久沒發文了刷一下存在感

勞資爭議中,其實勞資雙方都很容易有情緒,這完全能理解,但很現實的是,不管是打官司還是調解,都無法出一口氣,到頭來都還是錢的問題,我一向是能談就不要用判的。

但談錢,台灣普遍有喊高讓他砍這種心態,按照我的經驗,這種談法多半會立刻談判破裂。當事人再怎麼往高喊也要有個限度,可以請求哪些項目和金額,這必須要先做些功課而不是憑感覺。例如,個人曾遇過終止勞動契約爭議中,勞工請求雇主精神賠償,或要求賠薪資賠到65歲的總額;另外,職業災害有人往生時,也常見請求金額破千萬,但縱使走到最後判決,金額往往也與當事人或家屬的期待落差過大。

另外在計算上,我的習慣是不談細項計算方式而只講總金額,談細節容易卡在某些無法化解的點,也很容易變成攻防導致調解不成立。

只是這種盡可能促進協商調解的心態,似乎不是台灣的主流,也不是律師業界的主流。

以上只是近期調解時被對造律師惹到有點毛的MURMUR

台南短期勞動法課程114/03/08 ~ 114/04/19週六上課歡迎參加
10/02/2025

台南短期勞動法課程
114/03/08 ~ 114/04/19週六上課
歡迎參加

樂見其成,但成效可以再評估勞動條件的透明化主要是確保就業市場資訊透明以及讓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明確化,減少爭議。而目前只有就服法的徵才薪資揭示,另外勞動基準法則規定了勞工可向雇主請求工資明細、出勤紀錄。而2019年歐盟就已經頒布透明與可預...
09/11/2024

樂見其成,但成效可以再評估
勞動條件的透明化主要是確保就業市場資訊透明以及讓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明確化,減少爭議。而目前只有就服法的徵才薪資揭示,另外勞動基準法則規定了勞工可向雇主請求工資明細、出勤紀錄。而2019年歐盟就已經頒布透明與可預測勞動條件指令,要求雇主將工作相關的重要權利義務以書面告知勞工,或許是未來需要參考的立法方向。

臺南產投方案課程重發勞動法規與常見勞資爭議處理實務班第02期113/11/16 ~ 114/01/04(週六)歡迎報名參與,報名連結在回文處
07/11/2024

臺南產投方案課程重發
勞動法規與常見勞資爭議處理實務班第02期113/11/16 ~ 114/01/04(週六)

歡迎報名參與,報名連結在回文處

15/10/2024

murmur

實在不懂怎麼會有醫師敢在診斷證明上直接寫「患者所受疾病是職業災害」,套一句我常罵的,醫師是在觀落陰嗎?

醫師只具有「判斷罹患何種疾病」以及「疾病的治療方案」,醫生並沒有可以判斷病患是如何罹患疾病的專業。

如果不要求醫師自律,職災案件只會越來越亂、越來越難處理

07/10/2024

台南產投課程
勞動法規與常見勞資爭議處理實務班第02期

週六上課,歡迎大家報名

詳細課程請見網址

墜落真的是很不應該發生的職災,預防方法真的不難,但一直都沒有有效降低墜落的發生率。按照圖片來看,很明顯是開口處沒有防護裝置,但民事上還應該深入檢討是否是因為圖工作方便而沒設置,施工程序等等問題,才能進一步確認民事責任。是說標題寫沒投保,但職...
22/09/2024

墜落真的是很不應該發生的職災,
預防方法真的不難,
但一直都沒有有效降低墜落的發生率。

按照圖片來看,很明顯是開口處沒有防護裝置,
但民事上還應該深入檢討是否是因為圖工作方便而沒設置,
施工程序等等問題,才能進一步確認民事責任。

是說標題寫沒投保,但職業災害保險已經捨棄申報主義,凡是勞工到職都有職災保險,家屬仍舊可拿到給付。雇主沒有投保會另外對於雇主產生勞保局追償的問題。另外這件看起來也會有多層包商,可以依照勞基法和職安法請求連帶賠償和補償

Address

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85號12樓之1(雲峰商務中心16室)
Taichung
403

Opening Hours

Monday 09:00 - 17:00
Tuesday 09:00 - 17:00
Wednesday 09:00 - 17:00
Thursday 09:00 - 17:00
Friday 09:00 - 17:00

Telephone

+886423212719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曾翔律師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Contact The Practice

Send a message to 曾翔律師:

Share

Categ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