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律師的執業日記Attorney Francis Lin

亨律師的執業日記Attorney Francis Lin •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LL.B, NTU
• 經營權爭奪、投資與企業併購(M&A)、經濟犯罪告訴與辯護
• 商務契約、涉外交易、商業爭議及訴訟處理、營業秘密、公司經營法律事務專案

定位為精緻化的法律服務,案件無論大小,都會投入大量的時間,以求能精準分析事實、針對個案事實客製化地研究法律議題。唯有如此,才能理出案件中對我方有利、不利之處,並進一步對案件的不利之處進行細緻的處理,方能主動出擊在商業談判或訴訟中取得優勢!

簡言之,我相信只有在探詢客戶的真實需求後,透過對案情事實的抽絲剝繭,以及扎實的法律研究,組織出一套最能達成客戶目標的行動策略,才是有效且有品質的法律服務。

代表性案件
公司商務/非訟
• 主導公開發行公司經營權爭奪防禦
• 參與某醫療器材公司之經營權爭奪
• 為醫療財團法人提供長照合作模式法律意見
• 為坐月子品牌企業提供合作模式之提案
• 為某公用事業提供股權爭議解決及轉型方案
• 為上櫃公司提供公開收購法律意見
• 協助台灣企業與Intel間半導體供應鏈合約
• 協助外商取得投審會核准

訴訟/爭端解決
• 協助處理太陽能租地建設合約爭議仲裁事件
• 協助美商處理模具所有權歸屬爭議(第三審)
• 協助台灣廠商進行商標侵權答辯
• 代理數起侵害名譽權事件勝訴判決/不起訴
• 協助提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

我的文章「論律師從事偵查中辯護之法令遵循」刊登於中律會訊第26卷第4期,整理研討會上所受的啟發,以及自己辦理白領犯罪時為當事人釐清案情建立案件理論的過程中遇到的法令遵循議題。​​近年對於偵查中辯護人的執法有越趨嚴格的趨勢,已有不少律師被以洩...
05/05/2026

我的文章「論律師從事偵查中辯護之法令遵循」刊登於中律會訊第26卷第4期,整理研討會上所受的啟發,以及自己辦理白領犯罪時為當事人釐清案情建立案件理論的過程中遇到的法令遵循議題。


近年對於偵查中辯護人的執法有越趨嚴格的趨勢,已有不少律師被以洩密、違反偵查不公開等罪聲請羈押的新聞,讓律師界越來越重視,也是2025年臺中律師公會邀請審檢辯學共同討論辯護人偵查中保密義務議題,讓我有機會參與這場研討會的原因。


依法偵查中被告有權答辯也有權請求調查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作為律師,在複數被告或關係人的白領犯罪案件當中,為了瞭解案情思考有利辯護方向,勢必會遇到偵查不公開界線的法令遵循議題。例如:


1. 能不能和被告所在公司的財務長或承辦人討論某個交易案的背景、公文簽核過程?


2. 是否可以和被告所在公司的同事討論有何資料可以提出作為辯護內容?可以揭露什麼樣的偵查資訊以增進討論的聚焦程度和有效?


當律師好幾年,做過一些產業與進出口的法令遵循(提供法律意見、與主管機關溝通),沒想到因為近年來對於偵查中辯護人的執法趨勢,也得做律師業的法令遵循研究了。


文章目錄


壹、律師擔任偵查中辯護人之困境
貳、所謂「辯護權正當行使」之界線
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更一字第 40 號判決
一、對於刑法第 132 條「應秘密」之解釋
二、適用刑罰之界線
三、偵查不公開與實質有效辯護之衝突與調和
肆、美國法之參考
伍、白領犯罪之偵查中辯護法令遵循議題
一、本文最關注的幾個偵查中辯護人運用偵查資訊之議題
二、全國律師聯合會「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
陸、結論與建議

合資公司JVC要達成甚麼樣的商業目的?合資公司有甚麼風險?JVA合資公司協議該怎麼寫?​​​一、成立合資公司JVC的商業目的合資公司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策略聯盟的一種選項。策略聯盟可以是簽多個長期協議(例如技術授權協議+共同研發契約+供應契約)...
26/04/2026

合資公司JVC要達成甚麼樣的商業目的?合資公司有甚麼風險?JVA合資公司協議該怎麼寫?



一、成立合資公司JVC的商業目的
合資公司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策略聯盟的一種選項。
策略聯盟可以是簽多個長期協議(例如技術授權協議+共同研發契約+供應契約),不見得要成立合資公司。


所以,企業與企業之間決定成立合資公司,相當於一起生小孩,就是想要「深度綁定」對方。綁定對方的甚麼?綁定對方的資源,可能是技術?通路?或產品?也可能是希望藉此讓對方與自己成為更緊密的「利益共同體」,鞏固雙方合作帶來的長期利益。



二、成立合資公司JVC的常見風險
原本兩間公司藉由契約進行利潤分配(例如經銷商賺價差,供應商賺訂單利潤,技術授權賺權利金),現在變成兩間公司一起投資經營一間子公司(用子公司做雙方的合作案),如果子公司賺錢,雙方就以股東身分,依投資比例分享合作案(aka子公司)盈餘。


正常情形下,合資公司會由其中一方主導營運經營,另一方輔助或僅負責部分特定事項。主導營運的那方若要享有不成比例的利益,可能會做出甚麼事情?

1.派財務人員、技術人員、業務人員支援合資公司的營運,然後向合資公司收取不成比例或顯然不合理的費用、報酬。

2.讓合資公司與自己做交易,支付顯不合理的價金給自己。

3.直接由自己公司代合資公司收取應收帳款。
如果發生以上的情形,那另一方投資成立合資公司的「利潤共享」目的就落空了,反而變成送錢給對方。


成立合資公司,可能是希望深度綁定對方的技術、產能、產品或通路,而這些資源的綁定,可能是一方「移轉」給合資公司,也可能是一方「說好要給」合資公司,也可能是一方與合資公司簽約以契約方式讓合資公司成為優先廠商、獨家廠商或取得智慧財產授權。如果成立合資公司後,原本說要給資源的那方沒有給,只讓合資公司做一些利潤低的雜事,那另一方投資成立合資公司的「資源綁定」目的也就落空了。



三、合資公司協議JVA該怎麼寫?(少數方立場)
合資公司協議Joint Venture Agreement並非只是用來簽名宣告雙方合作更進一步的紙張,而應該是要讓企業簽署以後,可以落實商業目的,避免以上風險的重要法律工具。


1.要保護投資本金,就要避免合資公司有不當虧損(被掏空),所以要有核決權限與監督權限分配條款(尤其是大額交易),以及基本的董事席次,若董事席次未過半,最好能爭取到一席的監察人席次。


2.要綁定資源、利益,就要檢查對方答應要給的資源,在契約上有沒有出現;如果有出現,依照契約條款,對方的資源投入是否是「義務」?有沒有「前提條件」?律師的工作之一就是讓讓對方答應的commitment成為契約上有效、有拘束力、可以執行的條款。


3.其他常見的陷阱,包括該獨家未獨家、空的反稀釋條款、以複雜架構掩蓋「近乎無償的對價關係」等。個案上,合資公司協議並不單純,交易次序與資源投入前提、關聯交易的條款都會影響到商務目的的實現可能性與雙方所負的風險;有合資公司交易的安排,最好能在早期就找專業律師進行諮詢,一起設計合理可行且有保障的交易架構。和商業夥伴一起制定明確、真正符合雙方共識的商業遊戲規則,是合資公司策略聯盟能順利滿意的重要基礎。



亨律師作為接辦及主辦律師之合資公司交易實績(列舉部分)
1. 臺灣工程技術業者間合資公司交易(代表主要經營團隊)
2. 臺灣電動車維修業者間合資公司交易(代表相對少數方)
3. 臺灣再生能源業者間合資公司交易(代表主要經營團隊)
4. 臺灣電動車業者與越南業者間合資公司交易(代表臺灣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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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涯養成:五年,成熟了嗎?有甚麼轉變?】  昨天九點下班,和同事黃律師一起搭電梯聊天。同事問:「你在這裡幾年了?」我:「從我拿到律師證書開始就在這裡,到今年7月就滿五年了。」同事:「我記得律訓的時候常常聽到來講課的律師說律師大概執業五...
18/03/2026

【律師職涯養成:五年,成熟了嗎?有甚麼轉變?】


昨天九點下班,和同事黃律師一起搭電梯聊天。
同事問:「你在這裡幾年了?」
我:「從我拿到律師證書開始就在這裡,到今年7月就滿五年了。」
同事:「我記得律訓的時候常常聽到來講課的律師說律師大概執業五年會變成熟,許多人也是在這個階段獨立開業。現在快五年了你有覺得自己變成熟嗎?」


回家的路上,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發現五年來(加上實習律師期間的話也超過五年了),確實有些地方變得和剛開始實習、執業時很不一樣。



1. 辦理訴訟案件變得比以前成熟
執業五年的律師,經歷過不少案件的完整週期。


有些民事訴訟,上去(最高)又下來(發回),最終在更審確定,也要歷經三年。有些刑事訴訟,起訴、一審、二審確定(檢察官未上訴),也要磨個兩三年。以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的角色經歷案件的完整週期,這些實戰經驗能夠讓律師培養更宏觀的視角,包括對各審級的重點、會發生的事、二審新攻防方法的提出或主張失權,都有更深的認識。經歷過不同法官、檢察官的審理/辦案作風與節奏,也能讓律師更瞭解如何配合、應變不同法官、檢察官的風格與需求。


剛開始執業的時候,樣本數不足,還不太確定訴訟實務的「常規」是甚麼。有效樣本數增加到一定程度後,對訴訟實務的理解和經歷逐漸能組織出一個圖像,也慢慢能判斷什麼情形算是「正常」,什麼情形和先前經驗有「顯然的差異」。


快滿五年的我,目前的心得是:「律師在訴訟中的角色,除了為當事人立場扎實、精準呈現事實、法律以外,打擊對方主張外,就是盡可能與法官或檢察官協力完成這個案件。法官、檢察官是做出判斷的角色,而律師就是盡可能清楚地提供法官、檢察官作出判斷所需要的資訊(不管是實務見解的檢索提供、法理與法律論述的提出、事實整理與證據組織),以協力角色說服法官有理有據地作成對我方有利的判斷。」
 
 
當然,五年後,這個看法說不定還會有所變化。



2. 辦理商業交易案件變得比以前成熟
五年,審閱或擬撰超過300份契約(保守估計,有時候一天兩份,總量應該更多),看過中文、英文契約的各種條款與版本,逐漸瞭解甚麼是「常規」,以及這些條款為甚麼要這樣定。每次和客戶深度討論都是在增加自己的產業知識與商業邏輯,每次的契約擬撰都是在識別風險以及布局,每次的契約條款商議都是在拿捏、取捨、折衷與找出替代方案。


五年,讓我逐漸瞭解同一類條款(例如Price Adjustment、Change of Design/Process/Manufacture、Exclusivity、Derivative IPR)的兩個極端與多種不同強度的選項,能深入分析在不同情境下,特定條款該寫得模糊比較好,還是寫得精細比較好。也能從訴訟或仲裁案件當中,瞭解契約條款在訴訟中被運用的實際效用,用來加強契約條款的保護程度。


五年,經歷過自己的契約版本,有合理保護我方,對方法律團隊也一次過關的經驗。對於契約的合理性與兼顧對方需求上,有更深的理解、嘗試與成功經驗。


五年,也讓我有機會見證過許多簽約後的發展,例如合資公司、共同研發搭配技術授權與代工等策略聯盟的運作、成長,或拆夥。雖然還沒有到能夠預測成敗的程度,但對於誠信、文化、風格和合作順暢度這些「人」的因素,已經慢慢培養自己的嗅覺。



3. 溝通上變得比以前成熟
律師工作的其中一大部分就是「溝通」。

律師和當事人密集討論後,對案件背景資訊掌握得比較多。而法官、檢察官在開庭前對案件的瞭解大部分是從卷證資料而來。律師的工作重點,就是將資訊精確、有效傳遞給法官、檢察官。


執業五年,相較於第一次開庭的我,現在比較能聽懂法官、檢察官要的東西是甚麼(當然這方面還要繼續努力與累積),也比較能接住院檢丟出來的訊號(例如審理重點是甚麼,以及不要花太多時間的地方)。


執業五年,相較於第一年的我,現在也比較能瞭解當事人在意的優先順序。將當事人想知道的事情、確認的重點優先與當事人溝通討論,以及用白話的方式補充背景資訊後,再來處理辦案面、細節面的事情,常常能更順暢、更快進入狀況。


同樣,在商務契約條款談判的時候,比起第一年專注在「表達」的我,現在也更注重「傾聽」對方要的到底是甚麼,以及如何「有效」傳遞我方爭取條款修改的合理性和對於交易進行的正面影響。



4. 本職學能漸趨成熟,具備進階跨入新領域的基礎
經歷過紮實的實戰與歷練,執業五年的商務律師對於供應鏈契約、通路契約、策略聯盟契約(JV、Joint Development、License)、股份買賣契約等常見的商務契約重點、實務都有相當的經驗;若有在辦理訴訟,也有累積一定程度的法庭活動經驗。


「顧本」是許多法律人的習慣(包括我也是,我認為是好習慣),執業初期還在大量學習累積期,甚麼事情都是「新的」。此時培養實務經驗與技能是唯一重點,在還沒有完整學習歷練前,不太會「好高騖遠」又花時間心力大量接觸「新」領域。五年,本職學能已經培養到一定程度,漸趨成熟,能比較放心花時間培養「新」領域,這時也比較具備跨入新領域的基礎。


例如因為處理過不少IPR、Licensing、Joint Development契約,以及軟體業的爭議解決,我才敢在執業第三年的時候開始大量投入AI法律領域的研究;在處理AI產品開發與銷售契約時,以前處理Indemnification、R&W、Auditing、Liability Cap條款的經驗與邏輯都用得上。固然,跨入新領域必須花費許多時間瞭解產業知識和技術邏輯,但經驗、分析方法、邏輯與傳統商務法律的本職學能是進入及深耕新領域的「基礎建設」。有了這些穩固的基礎建設後,跨入新領域就不再是盲目摸索,而是能將過去累積的專業邏輯,快速轉化為新領域的實務產出。這就和這兩年來,有許多臺灣企業因為長期研發與專注精密製造,在AI及全球國防預算擴增的時代,紛紛順利切入新市場領域的道理相近。



5. 增加底氣
執業五年的律師,因為實戰已經有一定的經驗,在事情的觀察、理解與判斷上也逐漸形成自己的架構與方法,所以相較於剛執業的自己,會更有自信。這可能也是隨著年資累積,律師能夠增加客戶信任度的重要原因。


這份底氣,也反映在社交圈的微妙變化:身邊親友開始意識到,「請你(律師)協助處理事情,不是免費,必須付錢」。從「幫我看一下、來聊一聊」到「你收費怎麼算」的改變,或許是律師在五年養成路上,最開心的轉變。



(圖為我很喜歡的old money vibe敦南商辦區,不是我的辦公室所在地)

與歐美廠商簽供應契約應注意事項(品質與保固篇)  1. 條款中有沒有「超水準」品質保證的要求?舉例來說,Supply Agreement當中有「The Supplier warrants that the Products comply w...
27/02/2026

與歐美廠商簽供應契約應注意事項(品質與保固篇)


1. 條款中有沒有「超水準」品質保證的要求?
舉例來說,Supply Agreement當中有「The Supplier warrants that the Products comply with technological state of the art」的內容,就是常見的「抽象且高標準」的品質保證要求。什麼是「最先進技術水準」?相當難定義,也很難完全符合,容易成為買方主張違約的源頭,藉此要求減價甚至終止合約。

該怎麼修改?買方對品質的要求,具體應該反映於規格Specification當中。而規格,應是雙方都同意才合理、可行。因此,應改為:「The Supplier warrants that the Products comply with the specifications as agreed by the Parties in writing」也就是,供應商擔保產品符合雙方約定之標準。


2. 保固沒有期間,也沒有排除條款
例如只供應契約條款只有「The Supplier warrants the Company against defect of title and defect of quality and suitability for its intended use」不只過於概括,何謂intended use?並未明確定義;intended use預期用途,也應該反映於規格的訂定當中,對供應商來說關於品質,都應該以規格為準,才明確具體且能夠遵循。又未設定保固期間、保固除外事由,供應商將面臨「萬事皆保固」、「隨時提供保固」的情形,墊高成本降低毛利率。


3. 要求供應商放棄「遲延通知抗辯」
有時候歐美廠商的公版Supply Agreement會有「The Supplier waives objection of late notice of defect」要求供應商在買方遲延通知瑕疵的情形下,不能以遲延通知為任何法律上的攻防。但交貨後,買方本來就應在一定期間內完成檢查(台灣法上更有「應從速檢查,否則失權」的規定),並且過晚通知可能導致證據已經消失或無法查證,要求供應商放棄遲延通知抗辯,顯然不合理。


以上一些最近看到的歐美廠商公版合約對臺灣企業(製造商)來說,不合理且會直接影響到成本、利潤風險的條款,和大家分享。供應合約其實是個細節相當多,實務談判上折衷方式也有層次的契約類型,相當有趣,對倚賴出口貿易的臺灣產業來說也非常重要,在辦案之餘值得好好整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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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和客戶(自行車器材業者)開會討論客戶為日本公司進行ODM的Supply Agreement  日本公司公版合約(英文)有不少關於訂單、交貨的條款都寫in accordance with … set forth in the Supp...
30/01/2026

今天下午和客戶(自行車器材業者)開會討論客戶為日本公司進行ODM的Supply Agreement


日本公司公版合約(英文)有不少關於訂單、交貨的條款都寫
in accordance with … set forth in the Supplier Manual



shall comply with the Supplier Manual


我請客戶去跟對方要Supply Manual供應商手冊的檔案來確認,同時提供一個釜底抽薪的解決可能性。


客戶問:「供應商手冊裡面可能會有什麼?」


我微笑說:「因為我也有幫客戶準備過供應商手冊,所以⋯」


客戶(2位)看到我的表情後,馬上會意過來,然後大笑


供應商手冊裡面可能有許多應該約定在契約本文的事情,例如訂單確認的流程、期限、效果;供應商交付產品應具備的品質;各項成本費用分擔。看過不少將實質條款放在供應商手冊的情形,處理起來頗花時間和力氣,但值得,因為處理掉重要的風險和不合理的條款。


和外商做生意,密密麻麻的合約,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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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 AI 法律與治理領域的第三篇期刊論著 「AI 比較法研究:以外國立法例與政策選擇評析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刊登於高雄律師會訊2025 年 10-12 月號 ,最近出刊。​​這是我第一次針對「日本 AI 推進法」進行系統性的研究,也是...
29/01/2026

我在 AI 法律與治理領域的第三篇期刊論著 「AI 比較法研究:以外國立法例與政策選擇評析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刊登於高雄律師會訊2025 年 10-12 月號 ,最近出刊。


這是我第一次針對「日本 AI 推進法」進行系統性的研究,也是我第一次在法學專著中引用 NVIDIA 的文章來探討「主權 AI(Sovereign AI)」的概念 。


雖然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近期已經通過,但仍有調整的空間與可能性。並且將來數位發展部將制定人工智慧風險管理框架,進行風險分級,那到底要採歐盟法的風險分級邏輯,還是參考加拿大、澳洲的風險分類方式(文中有介紹澳洲的「矩陣」風險界定方式),就是相當重要的討論,甚至可能在將來影響到臺灣AI業者的法遵成本。


在這篇文章比較的日本、加拿大、澳洲立法例當中,日本是最衝的,對AI實力發展的重視與順位,明顯優先於監管與風險預防。臺灣是否參考這個原則,也值得討論。


AI基礎設施,除了資料中心以外,更基礎的就是電力。是否須將電力基礎建設整備的資源分配要求法制化,有直接、明顯的重要性。


另外,日本對於地方政府發展AI的角色與義務有相對明確的規定,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沒有這類的內容,應該在將來引進,以讓地方政府的角色與分工更為清晰。


接下來要逐步進入AI規範深水區:Liability責任法的研究,預計要花更大量的時間才會有產出。希望今年能再發幾篇AI規範領域的期刊文章,以後被問:「當律師怕不怕被AI取代」的時候至少還有些話題可以讓我笑著聊聊。

用今天建置完成的律師官網跟大家正式自我介紹(連結放留言處,搜尋attorneyfranciskhlin或林冠亨律師也都找得到)​​關於律師|About林冠亨律師是一位專注於高複雜度商務法律事務的律師,擅長整合法律、商業邏輯與技術資訊,為企業...
05/01/2026

用今天建置完成的律師官網跟大家正式自我介紹(連結放留言處,搜尋attorneyfranciskhlin或林冠亨律師也都找得到)


關於律師|About
林冠亨律師是一位專注於高複雜度商務法律事務的律師,擅長整合法律、商業邏輯與技術資訊,為企業提供具實效性、可執行的法律解決方案。執業以來,曾主導多起經營權爭奪、重大矚目白領犯罪辯護、跨國交易與再生能源開發等重大案件,並長期投入法律R&D與專業論著發表,致力於提升法律服務的品質與創新。


理念|Philosophy
• 以細緻、勤勉、敬業、專注的態度辦案,全力處理受託事務,以求不負當事人的信任。
• 協助企業取得投資、經營管理與市場拓展所需的完整法律支援。
• 在企業面臨爭端與挑戰時,成為堅實的法律後盾,迎戰每一場重要的訴訟與仲裁。


願景|Vision
• 以高品質且具實效的法律服務,支援客戶的事業經營與版圖拓展。
• 以精準且扎實的訴訟技術與策略,協助客戶贏得關鍵的商業戰役。
• 以合理的收費與及時有效的服務,建立長期關係與客戶共同成長。


特色與優勢|Advantages
• 林冠亨律師為少數長期投入法律R&D,經常性發表論著,注重商務法律服務之品質升級與創新的律師。
• 林冠亨律師精通中文、台語、英文,境內外交易皆能細緻處理,並能於客戶需要時,為客戶出面與交易對手當面溝通協商。
• 林冠亨律師瞭解當事人需要的法律服務並非形式上的文書處理,而是務實可行的實際解決方案與價值提供。
• 林冠亨律師認為法律的適用不能脫離事實,無論交易或爭訟,都堅持瞭解重要的技術資訊與背景事實,是位能與當事人溝通協作,且具備跨域能力的律師。
• 林冠亨律師辦理過複雜商業交易與高難度的全國矚目白領犯罪辯護,培養出組織、整合、策略思考之實務辦案能力,是位能處理高度複雜性之交易與爭端解決的律師。


專業領域|Specialized Fields
• 商務爭議之訴訟與仲裁
• 白領犯罪告訴與辯護
• 經營權爭奪與股東爭議
• 商務契約擬撰與審閱
• 英文商務合約(涉外跨國交易)
• 工程與政府採購
• 投資與併購、策略聯盟
• 公司治理、股東協議與公司規章設計
• 再生能源法律
• AI、軟體、資訊法律
• 醫療法律、連鎖診所、生技製藥法律


學歷|Education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經歷|Experience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正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臺中市政府青年事務審議會議長(2017-2018)
國立臺灣大學校園規劃小組委員會學生代表、稽核委員會學生代表、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代表(201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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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力於提供高品質、客製化、具實效性
且精準的商務法律服務。 」


林律師擅長處理高度複雜性的商務爭議,執業以來分別代表公司派、市場派,主導多起經營權爭奪之攻防;亦曾參與國際半導體佣金爭議的仲裁案件(英文進行)。


在白領犯罪領域,林律師曾擔任多起矚目企業舞弊及貪污案件的辯護人(雲豹甲車非常規交易案、中洲科大案、京華城案等),亦曾代表集團企業對前任總經理提起背信告訴。林律師對公私部門弊案的偵防與辯護相當熟悉,能以相當細緻之角度研析、勾稽、整合各項卷證、文件、公文與證人證詞,從細節找出對客戶立場最為有利之證據組織與說理方式,進行實質有效的辯護或告訴行動,深獲當事人之信任與倚賴。


商務法律服務方面,林律師重視交易的本質,在瞭解商業模式與重要交易背景後,精準分析風險所在;衡量雙方籌碼、商業邏輯與策略,設計適當、策略性且具商業可行性的解決方案與交易架構。林律師精通英文,經常為臺灣企業處理國際商務合作之代工協議、技術合作協議、經銷合約、合資企業協議、股份買賣協議等交易。另也長期為新創企業的新型商業模式建立契約範本系統。至今已累積數百件商務交易之契約擬撰、審閱、談判經驗。


林律師熟稔再生能源產業之法令與交易實務,長期協助客戶進行再生能源發電廠之投資開發、合作合資、SPV公司與案場之收購或出售、購售電等交易,及爭議之解決。


林律師執業後亦投入於資訊法與AI法律領域,為電腦系統業者處理政府採購履約爭議、為軟體開發業者處理履約爭議之民刑事案件,均協助客戶獲有利結果。商務合作方面,林律師有協助臺灣企業與歐洲知名品牌雲端管理系統之合作案設計交易架構、為AI教育產品開發提供契約審閱之法律服務等經驗。此外,林律師在資訊法與AI法律領域也不斷進行法律R&D,持續發表論著於各期刊,期能在科技前沿領域,提供隨著技術發展而不斷演進的法律服務。

這個週日不工作,來好好研究Delaware的知名併購爭議判決 Akorn v. Fresenius (Case Number放留言處)這是Delaware第一個以MAC終止併購合約的實務見解。  MAC就是Material Adverse ...
28/12/2025

這個週日不工作,來好好研究Delaware的知名併購爭議判決 Akorn v. Fresenius (Case Number放留言處)這是Delaware第一個以MAC終止併購合約的實務見解。


MAC就是Material Adverse Effect Clause的縮寫(縮寫MAE也常見),是個保障買方的條款,防止賣方在簽約後擺爛導致交割時(股份移轉時)買方得到一個爛攤子或價值大幅減損的公司控制權。這樣一來,買方才能拿到最接近簽約時可預期狀態的併購標的。


這個判決共247頁,目前看到第25頁事實認定的地方,引用證詞和重要背景論述相當詳細,為了論證法令遵循在生技製藥業的重要性,這則判決對於FDA的規定與實務就用了5頁以上的篇幅。相信看完這則判決以後,我在Litigation、Transaction都會學習到很多。


身為一個臺灣商務律師,執業這幾年來也陸續做過一些國內、跨國併購案(大都是Acquisition類型,較少Merger類型),最近要開始和我的好朋友劉律師寫篇討論併購條款實效性的文章,研究與撰寫的時數應該不會太少,希望能夠在明年Q1之前完成。


#企業併購律師
#商務律師



#林冠亨律師


#公司法律師
#併購
#併購律師

19/11/2025

重要的股東爭議與經營權爭議法律見解,當作筆記,也分享給看到的大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商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撤銷股東會之決議,仍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如已出席股東會而其對於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594號判決意旨參照)。之所以要求已出席股東應就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當場表示異議始得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除藉由已出席股東之異議過程保障其權益外,並有促使公司省視股東會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之合法性以判斷是否停止股東會之召開或決議,復由其他股東因知悉異議股東所提資訊而決定如何行使表決權或選舉權,甚至喚起其他股東當場異議之意識,具有即時糾正錯誤及避免股東任意翻覆而影響法律秩序或交易安全之綜合功效,在主觀上維護異議股東權益,在客觀上保護公司、其他股東及交易相對人。因而,此之「異議」非得僅是泛稱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法,尚需就股東會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之違法事由具體指明,方足當之。


此判決將提高股東會上攻防所需的公司法、議事程序專業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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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獲經濟部頒發績優律師獎  從113年開始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2年期間解答了150+的中小企業法律問題,經中小企業與新創企業署安排,提供2次實體諮詢服務,也撰寫數篇企業經營法律文章提供中小企業與新創企業署刊登於網站上。  很榮幸在首...
18/11/2025

榮獲經濟部頒發績優律師獎


從113年開始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2年期間解答了150+的中小企業法律問題,經中小企業與新創企業署安排,提供2次實體諮詢服務,也撰寫數篇企業經營法律文章提供中小企業與新創企業署刊登於網站上。


很榮幸在首屆任期就獲得經濟部的肯定,昨天在115-116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授證典禮上,安排我於首席座位,獲署長頒獎,及進行了10分鐘的短講,分享心得給新任榮譽律師;我也期許與其他榮譽律師團的律師們,在接下來這兩年共同為產業界、為中小企業界提供實質且有效的法律協助。


我擔任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主要提供諮詢服務的領域為:
1. 公司治理
2. 股東爭議
3. 工程爭議
4. 供應鏈爭議
5. 商業合約
6. 企業舞弊


希望將來能持續與經濟部合作,用更多元靈活的方式提供企業所需的商業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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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chung
自由路一段148號11樓,11F,NO.148,SEC1,ZIYOU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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