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法德歆聯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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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2025

淺談配偶死亡後的繼承法律關係
案例:A女與前夫B於婚姻存續中,育有兩名子女甲及乙,目前都是未成年,A女與前夫B離婚,然A女卻不幸於離婚後往生,留下鉅額遺產,試問A女財產如何繼承?
法條規定: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所以A女的繼承人為現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甲及乙,依照民法第1144條第1項規定,現任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甲及乙的應繼分是平均分配。例如A女的遺產有1200萬元,則現任配偶、未成年子女甲、乙可以各得400萬元的遺產,前夫B是無法得到任何遺產。

13/05/2024

辦理拋棄繼承注意事項:
辦理拋棄繼承,要注意時間!
民 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要拋棄繼承,一定要在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

27/10/2022

房東可以任意漲租嗎?
房屋稅賦的繳納義務人為房東,自無將該費用轉嫁於房客之理,若房東巧立名目收取額外費用,房客得拒絕給付,若房東藉此調漲租金,依內政部最新規定,租賃期間房東是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漲租金,只能等到租約到期續約時再看房客是否願意接受調漲幅度。

27/10/2022

租賃契約需要公證嗎?
常有人問租賃契約經公證與否的差別,最大差別其實在於執行力,公證時雙方會同意「遇到糾紛時逕受強制執行」,糾紛包括房東不願返還押金、房客積欠租金,租約到期房客不願搬遷等,此時因契約受過公證,房客或房東以契約與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即可直接強制執行他方的財產或命對方搬遷,使自己的權益快速獲得保障。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仍是合法有效的契約,差別在於日後若發生爭執,難免需要經過調解、訴訟等一連串程序才能走到強制執行階段。

27/10/2022

*什麼情況可以離婚?
壹、 法律規定: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貳、 法律白話:
1. 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可以請求離婚,但離婚事由是否成立,會經由法官判斷。
2. 如果沒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事由,還可以提離婚嗎?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採破綻主義,有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059號、9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法判決意旨、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也就是說,只有不需負責之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

27/10/2022

結婚後,可以無正當理由不回家嗎?
案例事實:兩造結婚後,被告於婚後不久即搬離兩造住處,不定時返家,且返家多係為向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同居義務,均遭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甚至沉迷賭博,欠下許多賭債,被告甚至提供原告或原告之子女通訊方式,並表示原告與原告子女會為其清償債務,造成眾多債權人電話催討,甚或出言不遜、出言恐嚇,造成原告與原告子女不堪其擾原告,甚至使年邁之原告仍須繼續工作以替被告清償債務。兩造婚姻已生破綻且難以回復,未來顯無共營家庭生活之可能,任何人處於此情況,均將喪失維繫婚姻之意願。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並經法院判決勝訴。

16/09/2020

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可以變更監護權嗎? ✔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16/09/2020

如果得到監護權,對方是否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 ✘
父母離婚後仍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即使是未得到監護權的那一方。依實務見解,若子女的扶養費全數由父母其中一方支出,半數可視為替另一方代墊,日後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規定請求返還。

16/09/2020

監護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
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監護權時,得同時裁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此為法律保障的會面交往權,即俗稱的探視權,必要時甚至可以強制執行命對方交付小孩,因此未爭取到監護權並非意謂著喪失與小孩會面的權利。

16/09/2020

收入會影響監護權的判定嗎?

判定監護權時收入確實會是法官考量的因素,但並非唯一標準,即使離婚,父母對小孩的扶養義務並未免除,法官甚至會衡量雙方的經濟能力來決定負擔扶養費的比例,因此仍可能發生父母一方經濟能力遜於另一方卻取得監護權,並由另一方負擔較高扶養費的情形,回歸上述,一切仍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主要考量。

16/09/2020

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是如何判定呢?
監護權的行使方式分為共同監護及單方監護,若是共同監護,需進一步約定由誰擔任主要照顧者,兩種模式若極力爭取,都有可能成為與子女長期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此兩者最主要的差異其實在於是否能獨自決定未成年子女的重大事項,例如遷戶籍、設學籍、銀行開戶、出國旅行等,若是共同監護,因為父母皆係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上述事項需經父母雙方同意,單方監護則意謂法定代理人僅父母其中一人即能自行決定上述事項,實務上並不乏離婚時協議共同監護,嗣後認為須雙方共同行使權利過於麻煩而爭取單方監護的案例,共同監護與單方監護並無孰優孰劣,端看父母的教育理念是否相差甚多、居住地是否相隔太遠等實際因素,以選擇最適合小孩的照顧模式。2、監護權的判定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主要考量,父母品行、職業、經濟能力、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狀況、家庭支持系統、子女的意願、子女現行的生活模式等皆為法官考量的因素(,但除去客觀的職業與經濟能力,其他因素很容易落入各說各話甚至互相潑髒水的情況,因此法官通常會安排社工到府訪談並作成訪視報告,由客觀第三人出具意見協助其作判斷)。

27/05/2020

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意定監護制度
民國108年5月立法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條文規定於民法第1113條之2至第1113條之10。「意定監護」就是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預先以契約方式和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或無法完整為意思表示時,例如失智、或因意外事故無法為完整意思表示,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不僅更尊重當事人之意思,更可以避免日後親人間為選定監護人而發生衝突與爭執。為求意定監護之慎重及公信力,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編按:公證人的生意會更興隆啊~)。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因為意定監護制度本是預防使用之功能,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民法第1113條之2規定: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民法第1113條之3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新增條文參考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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