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3/2025
淺談配偶死亡後的繼承法律關係
案例:A女與前夫B於婚姻存續中,育有兩名子女甲及乙,目前都是未成年,A女與前夫B離婚,然A女卻不幸於離婚後往生,留下鉅額遺產,試問A女財產如何繼承?
法條規定:
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所以A女的繼承人為現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甲及乙,依照民法第1144條第1項規定,現任配偶與未成年子女甲及乙的應繼分是平均分配。例如A女的遺產有1200萬元,則現任配偶、未成年子女甲、乙可以各得400萬元的遺產,前夫B是無法得到任何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