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復興律師

周復興律師 目前任職於弘田法律事務所律師,專業於各類刑事、行政、民事與非訟相關

目前任職於弘田法律事務所律師,專業於各類刑事、行政、民事與非訟相關案件等;且於各地方法院執業。

~刑事領域~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少年刑事案件;警局、調查局製作筆錄之陪同、軍事審判案件等各類刑事相關案件。

~民事領域~

一般民事訴訟起訴、調解、和解、上訴事件、強制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車禍、醫療糾紛等侵權行為等損害賠償事件、市地自辦重劃權益糾紛、房屋及土地等不動產買賣、租賃、共有物分割、抵押權行使、塗銷等事件;婚姻案件、親子事件、遺囑繼承事件、消費者保護法、著作權侵害、營業秘密保護等各類民事相關案件。

~行政領域~

公法案件之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遺產稅、贈與稅糾紛等等相關各類行政案件。

~非訟事件領域~

各類型契約書擬定、簽約、見證、修改;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之登記、選任管理人、繼承等非訟各類相關案件。
 
現受聘為台中市當舖業同業公

會特約法律顧問,也參與台中市政府及各區公所相關法律扶助諮詢 


弘田法律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11樓之1

電話:(04)2375-3228

傳真:(04)2375-3238

個人專線:0910-418712
(請於凌晨2點後勿來電)

釋字791號出爐了重點如下:1.「刑法239通姦罪」除罪化了!憲法22條所保障之性平等權與憲法23條比例原則不符而違憲,以後通姦不能告囉!2.「刑事訴訟法239條告訴不可分的但書」,對於配偶撤告不及於相姦人的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29/05/2020

釋字791號出爐了
重點如下:
1.「刑法239通姦罪」除罪化了!憲法22條所保障之性平等權與憲法23條比例原則不符而違憲,以後通姦不能告囉!
2.「刑事訴訟法239條告訴不可分的但書」,對於配偶撤告不及於相姦人的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違憲!

13/02/2020

108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刑二庭把詐欺集團車手該不該宣告強制工作的爭議,裁定提交刑事大法庭。109年1月16日下午2點,最高法院將進行大法庭上路以來的第一次言詞辯論。屆時會請4位鑑定人,包括:林鈺雄、許恒達、楊雲驊,...

04/12/2019

📵📵注意⚠️注意事項⚠️📵📵
周律師沒有提供「線上諮詢服務」
若需要任何法律服務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
禮拜一~禮拜五
9:30-12:00,13:30-18:00
(04)23753128,(04)23753228
謝謝配合

01/04/2016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1-1.asp

聲請支付命令新制

支付命令簡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債務人如果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須釋明請求的原因及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以免遭法院駁回聲請。

近日經好心人告知,有人盜用周律師的大頭照申請微信帳號,特別在粉絲團告知各位,周律師沒有申請任何有關微信相關帳號,也沒有用微信方式跟任何人聯繫,請不要受騙上當,已經採取法律途徑依刑法210條偽造私文書報警處理,若有任何人收到此帳號好友邀請或是...
18/02/2016

近日經好心人告知,有人盜用周律師的大頭照申請微信帳號,特別在粉絲團告知各位,周律師沒有申請任何有關微信相關帳號,也沒有用微信方式跟任何人聯繫,請不要受騙上當,已經採取法律途徑依刑法210條偽造私文書報警處理,若有任何人收到此帳號好友邀請或是聊天訊息,請勿相信!若能提供給周律師此人相關訊息,感激不盡。

有任何問題 歡迎打電話給周律師或是事務所確認真假,謝謝!

06/06/2015

支付命令有多恐怖?網友列出它的連續技,網友看完說它是「好可怕的司法煉金術」,也有人說它是土匪法,害人不淺!日前《蘋果》報導「「支付命令」已讀

23/01/2015

特別告知 當事人 請麻煩注意以下幾點:
1.一審委任二審 聲明上訴後 請在收到二審開庭通知【當天.當天.當天】來電事務所告知 你的庭期時間 與新的二審案號股別。

2.地檢偵查階段遭起訴後 也同上面一樣 收到一審開庭通知【當天.當天.當天】來電事務所告知 你的庭期時間 與新的二審案號股別。

3.如果你有跟律師約時間,請先來電事務所告知詢問律師當天行程,我們會幫您確認律師當天時間,因為律師很忙可能會臨時會去警察局或是外縣市,不慎忘記與您有約,避免白跑一趟。
【當然最好還是打來事務所與助理預約,是最保險的,如果當天臨時有狀況會提前請您不要過來】

請特別注意 以免遇到律師衝庭無法到庭的問題 謝謝配合

14/07/2014

**麻煩各位當事人注意**
若是有傳真 或者是e-mail 到事務所
請告知事務所人員 怕漏掉你的信件或是傳真喔!
!!!!!!!!請務必記得!!!!!!!!
另順便告知
*****開庭期間周律師是無法接電話的****
若是周律師沒有接到你的電話 會在開完庭後...盡快回電給你
若有急事 也可請先向事務所聯繫 謝謝!

09/07/2014

簡單說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開始施行 刑法第251、285、339~339-3、341~344、347、349條修法 並增訂 339-4、344-1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 251 條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58 條
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3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第 347 條
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4-1 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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