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中部首選|誠信碁石|顧客利益第一|創新價值|專利|商標|著作權|智慧財產權

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從事台灣暨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的的專業團隊,公司設在台中市,與各國各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結盟合作共同為台灣企業服務。

本公司自成立以來與中國及國際上主要數十個國家(美國、加拿大、歐盟、日本、韓國、亞洲、澳洲、非洲、大洋洲、南美洲等等)國家地區的法律或知識產權事務所、智慧財公司企業和機構建立發展了良好的業務合作,並代理承辦來自海外的專利、商標申請和各商標、專利侵權糾紛案以及台灣地區申請人向國際市場佈局的各專利和商標申請。

🎯商標識別性要件及主要區隔?       ✅商標申請及註冊使用主要核心目的是為了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讓消費者能藉此辨識並與其他品牌區分。       📌📌只要具有「識別性」,商標可以是任何能代表品牌的標識,具體包含以下幾大類:      ...
11/06/2026

🎯商標識別性要件及主要區隔?

✅商標申請及註冊使用主要核心目的是為了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讓消費者能藉此辨識並與其他品牌區分。

📌📌只要具有「識別性」,商標可以是任何能代表品牌的標識,具體包含以下幾大類:
📌1. 傳統商標文字:中英文、數字、甚至無意義的造詞(如:「Nike」、「台積電」)。
📌2、圖形:各種幾何圖形、人物、動物、植物等平面插畫或圖樣(如:麥當勞的金色拱門)。記號 / 符號:特殊符號或標記(如:Nike的勾勾、香奈兒的雙C)。
📌3. 非傳統商標顏色:單一顏色或多種顏色的組合,若消費者看到該顏色就能聯想到特定品牌(如:Tiffany藍)。
📌4、立體形狀:商品本身或包裝、容器的立體形狀(如:可口可樂的曲線瓶、金沙巧克力包裝)。
📌5、動態:會動的圖像或動畫,通常以連續畫面呈現(如:電影公司開頭的動畫標誌)。
📌6、聲音:可以是一段音符、旋律或人聲(如:Intel的經典登錄音效、麥當勞的「Ba-da-ba-ba-ba」)。
📌7、全像圖:利用雷射技術產生的立體影像。氣味 / 觸覺 / 味覺:在台灣等部分國家,氣味或特殊觸覺若能發揮識別功能,也有機會申請註冊。

✅又商標的「識別性」指該標識足以讓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來源,並藉此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
✅商標的識別性依其來源與性質,主要分為"先天識性"與"後天識別性",其要件、定義及主要區別如下:

✅一、 先天識別性 (Inherent Distinctiveness)
📌1. 定義與要件:
📌先天識別性是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市場實際使用即具備的識別能力。其成立要件在於:
📌1-1 對消費者而言,該標識一開始就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而非單純傳達商品內容或性質的相關資訊。
📌1-2 從市場競爭的角度來看,該"標識",並非其他善意競爭同業在一般交易過程中,必須或通常會用來表示"商品或服務說明"的詞彙或事物。
📌因此,賦予單一人排他專屬權,不會影響市場的公平競爭。

✅2. 主要類型(依識別性強弱區分):
📌 2-1 獨創性標識:運用智慧獨創,本身毫無既定含義的全新詞彙(如「GOOGLE」指定於搜尋引擎),識別性最強。
📌 2-2 任意性標識:使用現有詞彙或事物,但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全然無關(如「蘋果 APPLE」指定於電腦商品)。
📌2-3 暗示性標識: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特性,消費者需要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或推理才能領會其關聯(如「快譯通」指定於電子辭典)。

✅二、 後天識別性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1. 定義與要件:
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意義」(secondary meaning)。其定義與要件為:
📌1-1 標識原本缺乏先天識別性(例如:對商品品質或產地作直接說明的「描述性標識」,或是常見的字母與數字組合等)。
📌1-2 該標識經過申請人在市場上(尤其是國內市場)長期、大量的實際使用後,已經使相關消費者改變認知,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此時,該標識除了原有的原始意涵外,產生了識別來源的新意義(商標意涵)。
📌 既屬後天,即有條件限制:
✅2. 取得限制:
📌並非所有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都能取得後天識別性。
📌若該商標文字係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標章或名稱」(例如將「開心果」指定於阿月渾子果實),基於符合公共政策與商業公平競爭理由,絕對禁止由特定人取得排他專屬權,因此即使經過長期使用也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而獲准註冊。

✅三、 先天識別性與後天識別性的主要區別:
✅1.識別能力的來源不同:
📌先天識別性:是"標識本身固有"的特性,因為標識具備原創性或與商品毫不相干,天生就能讓消費者認知這是一個品牌。
📌 後天識別性:則為"標識原本不具商標功能",但是,經過"市場上的實際使用及行銷推廣"轉化而來。

✅2. 註冊時的舉證責任不同:
📌具備"先天識別性"的商標,得直接獲准註冊,無須提出使用證據。
📌主張"後天識別性"的商標,申請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提出足以證明國內消費者已將其視為來源標識的客觀證據(如長期使用的時間、鉅額的銷售量、龐大的廣告費用、高市場占有率或市場調查報告等)始能獲准註冊。

✅3. 對同業公平競爭的影響評估不同:
📌 "先天識別性"的標識(如獨創或任意性)並非同業說明產品所必需使用的詞彙,讓其專用不會妨礙他人做生意。
📌 "缺乏先天識別性的標識"(如描述性用語)本應保留給公眾與同業自由使用。只有在申請人能證明該標識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即消費者只認該品牌),且專用不致於對市場公平競爭造成顯著影響的例外情況下,才能賦予其法律排他權。

✅商標命名與申請註冊取得,因為專用權,故在商標命名上以先天識別性為最優,後天識別性需要嚴格執行的規矩篩選及準確使用才能取得使用上的區隔,係為避免同業誤觸法網及影響商業上公平競爭,各先進或新創業者,若新商品上市或創新服務上市前,應先取得商標申請註冊,藉以區隔同業及取得市場認同及圈粉取得份額,若欲佈局者,歡迎逕洽本所熱線☎️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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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2026

無人機時代來臨

🎯企業如何透過專利申請布局-取得技術領先及爭取市場份額?            🏆新創企業或企業先進應如何透過專利布局與專利授權,企業可將無形的智慧財產轉化為實質的商業價值與戰略籌碼。具體可以透過以下策略來實現:      ✅1、透過完善的...
02/06/2026

🎯企業如何透過專利申請布局-取得技術領先及爭取市場份額?

🏆新創企業或企業先進應如何透過專利布局與專利授權,企業可將無形的智慧財產轉化為實質的商業價值與戰略籌碼。具體可以透過以下策略來實現:
✅1、透過完善的「專利布局」建立市場護城河與競爭力確保獨佔市場優勢:
✅專利布局的首要價值在於保護創新技術免於他人侵害,讓企業在市場上享有獨佔優勢,進而提升產品的品質與信譽。
💢專利申請:
📌1-1 如何申請專利應制定精準的地域與時機策略:專利權具有區域性且採「先申請主義」,企業應根據自身的目標市場,及早在技術公開前於相關國家提出申請,以確保專利的新穎性並掌握市場先機。

📌1-2 選擇適當的專利種類:根據創作的性質,選擇適合的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以建構完整的保護網。

📌1-3 透過先進技術研發保護吸引外部投資與合作:優質的專利布局能向外界展示企業的技術實力,進而吸引企業投資,促進後續的合作開發或技術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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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授權時機與策略:
✅ 2、透過「專利授權」創造直接收益與戰略結盟 專利授權是指專利權人將專利授予他人實施(合法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藉此換取權利金或其他利益的商業行為。

📌2-1 增加被動收益與分攤成本:透過授權或出租專利,企業可獲得直接的權利金收入,不僅能提高專利的經濟效益,還能減少自行維護專利的成本與市場風險。這為企業增加了產品銷售以外的收益管道。
📌2-2 靈活運用不同的授權模式:企業可依據商業目標選擇最有利的授權方式:
📌2-3 專屬授權:將專利完全授權給單一對象實施,專利權人自己也放棄實施權利,通常可用於換取極高的授權金。
📌2-4 非專屬授權:授權給多個被授權人,專利權人也保留自己的實施權,適合用來擴大技術的市場普及率。

📌2-5 獨家授權:僅授權單一對象,但專利權人仍保留自行實施的權利。
📌2-6 透過收取合理費用以避免侵權爭議:當競爭對手發現無法進行技術迴避設計時,企業可藉由談判取得對方的授權費或許可費,將潛在的侵權者轉化為付費客戶。
📌2-7 專利池深化佈局可作為交叉授權與談判的籌碼:專利在國際商業競爭中扮演極重要的談判工具。在過去數十年中許多全球性的專利訴訟案例中(如諾基亞與高通的行動通訊專利戰、愛立信與蘋果的5G專利戰),雙方最終經常透過達成和解並「互相授權其專利」來結束訴訟。

✅這顯示企業或新創業者手中若握有高價值的專利,將能有效幫助企業在商業糾紛中促成交叉授權,進而合法使用對方的先進技術。
✅企業如何轉型升級,除了跟上科技趨勢,必須進行該技術的專利申請及布局,因為技術落地實現需要透過更多的擴散才能取得商業先機及市場商機,透過專利申請取得合法的保護,將使專利技術的推廣上得到機會。各先進及新創技術者,若需要進行專利技術申請報護及布局者,歡迎逕洽本所☎️熱線電話04-23823629,本所將派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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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與成功模式分析:✅把報導文章中的關鍵事實與可複製的成功模式拆成**五個核心面向。  ✅1. 起點與心態:從小規模資本與早期實驗開始      📌要點:先以極小資本(約500 美元)起步,快速驗證並回本。      📌可執行做法:  ...
15/05/2026

🎯

✅創業與成功模式分析:

✅把報導文章中的關鍵事實與可複製的成功模式拆成**五個核心面向。

✅1. 起點與心態:從小規模資本與早期實驗開始
📌要點:先以極小資本(約500 美元)起步,快速驗證並回本。
📌可執行做法:
- 以最低可行產品(MVP)測市場;先做少量庫存或預售。
- 把「快速回本」當作首要指標,避免過度投入在尚未驗證的設計或
通路。

✅2. 產品定位與價值主張:簡單、可複製且有社會意義
📌要點:主打基本款(T 恤、帽T)並結合環保承諾(每筆訂單移除一磅海洋塑膠),讓產品既易複製又有故事性。
📌可執行做法:
- 聚焦核心 SKU,優化成本與供應鏈。
- 建立一個清晰的社會或環保承諾,作為品牌差異化與行銷主軸。

✅3. 成長策略:社群、媒體曝光與國際化銷售
📌要點:從年少就自學社群經營,並透過媒體曝光把產品賣到
全球,快速擴大市場。
📌可執行做法:
- 建立內容日曆與社群實驗(短影片、用戶生成內容)。
- 主動爭取媒體或 KOL 曝光,將單次曝光轉為長期流量(email、社群追蹤)。
- 早期就規劃國際物流與客服流程,避免成長瓶頸。

✅4. 組織與決策:提早接觸高階商務與建立商業思維
📌要點:從青少年時期就與企業高層周旋,讓決策與談判能力
同步成長。
📌可執行做法:
- 早期建立導師或顧問網絡,定期檢視財務與策略。
- 把重複性任務標準化(SOP),讓創辦人能專注於策略與品牌。

✅5. 個人成長與長期規劃:事業成功不等於人生完整
📌要點:即使事業成功,創辦人仍選擇進入大學以拓展自我認知與人際經驗,強調「成為完整的人」。
📌可執行做法:
- 規劃「學習投資」:把部分時間或資源投入學習與人際網絡。
- 設定短中長期目標:短期以營收與回本為主,中期建立團隊與流程,長期關注個人成長與品牌永續。

✅商業策略-快速檢核表
- 驗證市場:是否能在 3 個月內回本?(是/否)
- 核心 SKU:是否有 1–3 項高複購商品?(列出)
- 品牌主張:是否有明確社會或環保承諾?(有/無)
- 成長管道:社群、媒體、國際物流是否至少各有一套流程?
(是/否)
- 個人成長:是否安排學習或人際拓展的時間?(每月/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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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報導引用來源:

當多數青少年還在校園摸索興趣時,現年18歲的霍登.比爾曼(Holden Bierman)已經是一名擁有6位數美元年收入的全球品牌創辦人。他從13歲起就與企業高層周旋,建立具國際規模的服飾品牌,主打T恤、帽T及環保理念。不過,這份...

🎯商家廣告行銷文字使用與註冊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之紅線:    ✅商家的廣告-?    ✅所謂「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以他人之商標來指示該他人(即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而非作為自己商標的使用。      ✅今根據商標法第36條規定及實務見解...
15/05/2026

🎯商家廣告行銷文字使用與註冊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之紅線:
✅商家的廣告-?

✅所謂「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以他人之商標來指示該他人(即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而非作為自己商標的使用

✅今根據商標法第36條規定及實務見解,指示性合理使用必須滿足嚴格的要件,其合法的「範圍與界線」主要取決於以下三個核心判斷標準:
♦️1. 使用他人商標為「必要行為」 為了標明自己商品或服務的使用目的、用途或內容(例如:說明自己的副廠零組件與原廠商標產品相容,或表示提供特定廠牌的維修服務),若不使用他人的商標加以說明,將無法讓消費者輕易辨識,此時才有使用他人商標的必要性

♦️2. 必須「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 行為人主觀上不能有不正當競爭或攀附他人商標商譽的意圖;客觀上的使用必須真實、精確,且沒有不實的表示。
📌倘若故意將他人商標以顏色區別或放大手法突顯使用,只是為了攀附其知名度,即難謂符合誠實信用方法。
♦️3. 使用結果「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為基礎界線。
當使用他人商標時,必須具有反映雙方彼此真實的關係事實,不能具有任何暗示行為人與商標權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加盟、贊助或保證」等關係;若使用結果會讓消費者產生上述誤認,就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實務上「合理」與「不合理」的範圍舉例:
♦️ 1、屬於合理範圍內(不侵權):
📌 維修服務標示:提供手機或汽車維修的店家,在招牌上張貼各家廠牌的商標,藉此讓消費者知道「本店提供這些廠牌的維修服務」,這屬於行業慣例,一般消費者也不會因此誤認該維修廠是原廠直營或加盟店,屬於合理範圍。
♦️ 2、抽獎活動說明:百貨公司舉辦抽獎,將自行購入的正版名牌精品作為獎品,並在文宣上標示該名牌商標與照片。因文宣已清楚標示自己的活動名稱,使用他人商標僅是為了「說明獎品來源」,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不受商標權拘束。
♦️ 3、明顯超出合理範圍(構成侵權):
📌故意放大或攀附:販售平行輸入商品或副廠零件的業者,若刻意將他人商標字體放大、置於招牌或包裝的明顯位置,且美工設計與原廠如出一轍,卻將自己的公司名稱極小化或隱匿;
♦️上述作法已非單純的「商品說明」,顯然具有故意攀附他人著名商標,極易讓消費者誤認其為授權店或加盟店,便超出了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範圍,將須負擔侵權責任。
♦️總結來說,指示性合理使用的界線在於「是否僅為傳達真實商品或服務資訊所必需」。
♦️若跨越了這個界線,將產生攀附他人商譽或導致消費者對雙方關係產生誤認的結果,就不在合理使用的保護範圍內。

引據法源:
《商標法》第 29、31、36、70 條、識別性基準、113 年版逐條釋義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
(欠缺商標識別性情形不得註冊)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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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先進或新創業者,在新商品或服務上市前先申請商標註冊,若欲申請布局者,歡迎逕洽本所☎️熱線電話:04-23823629,本所將派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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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AY MASAY 」-品牌,小編今年特別推薦送給媽媽吃的「米勒菲」~分享給大家,祝福天下的媽媽們母親節快樂! #母親節快樂  MASAY
10/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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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羊頭賣狗肉?解析將他人商標登記為公司名稱的侵權風險〉✅法律引據:《商標法》第 70 條第 1、2 款(視為侵害商標權)         📌 (當公司名稱與商標註冊之爭,兩者分屬不同權利人)✅1. 內容說明分析(法律與市場之爭):   ...
05/05/2026

💎〈掛羊頭賣狗肉?解析將他人商標登記為公司名稱的侵權風險〉
✅法律引據:《商標法》第 70 條第 1、2 款(視為侵害商標權)
📌 (當公司名稱與商標註冊之爭,兩者分屬不同權利人)

✅1. 內容說明分析(法律與市場之爭):
🔖兩者登記審查分屬不同機關/兩者法律條款位階相同(皆屬特別法),但因規定不同,對商標名稱登記保護,商標法保護優於公司法;「公司名稱」與「商標」兩套制度間的牴觸關係及界限。
🔖常見侵權行為人常利用經濟部公司登記審查不涉及商標權的漏洞,將商標權人的著名商標註冊為公司名稱。
🔖按理;雖然公司登記合法,但若此行為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依據商標法,這將被「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得請求除去公司名稱中的特定字樣。

✅2. 引證法條分析與法律根據:
法律規定: 依現行商標法 第 70 條第 1 款,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主體之名稱,致減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又致混淆誤認之適用: 即根據 第 70 條第 2 款,即使商標非屬著名,若明知為他人註冊商標而作為公司名稱使用,致有混淆誤認之虞者,亦同。

🔖市場認知與法律執行落差:

🔖 市場認知: 侵權行為人 認為「經濟部已經准我這家公司的名字,我有權在招牌、名片上印我的公司全名」。

🔖法律規定執行: 根據商標法,商標權具備排他性。即便公司登記處准予登記,但若使用方式構成第 70 條之情形,法院仍可判令侵權行為人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主事者如何了解「名稱侵權」之操作
當商標權人或其專屬被授權人發現涉有侵權行為人係以公司名稱進行商標攀附時:

✅1. 首先區分「著名」與「一般」商標:(針對商標權人考慮如何排除侵權):

🔖要件1: 若家族品牌屬著名商標,引用 第 70 條第 1 款。此款不以「混淆誤認」為要件,只要證明對方的使用會「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淡化)」即可。

🔖身分注意: 專屬被授權人 亦可依據 第 39 條第 6 項 獨立提起此項訴訟。

✅2. 面對「網域名稱」的搶佔之正確作法:

🔖應用: 若有商標權人或繼承人繼承品牌後,若發現侵權行為人搶註了「品牌名.tw」等網址。

🔖維權基礎: 根據 第 70 條第 1、2 款,網域名稱亦在「視為侵害」的範疇內。商標權人即可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提出爭議處理,或直接依商標法訴請移轉網域。

✅3. 「善意使用」的抗辯界限(針對 疑涉及侵權行為人):

🔖防線: 侵權行為人 若辯稱其公司名稱是使用自己的「姓名」(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

🔖法律紅線及限制: 根據商標法及相關案例解釋,這必須符合「誠實信用方法」且「非作為商標使用」。若故意在名片上將公司名稱中的「商標字樣」進行特大化設計,即若不具備誠實信用之使用方式,將無法豁免侵權責任。

💎🔖各企業先進或新創業者,若有新商品或服務上市前,敬請先申請商標註冊及避免引用知名商標名稱作為公司名稱的一部分,以免牴觸商標法規定及誤蹈法網,若有商標申請欲佈局者,逕洽本所☎熱線電話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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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家電商品或運動用品或日常用品(本文介紹之假設種類)等商品透過平行輸入究竟有無違法?💎     ✅平行輸入商品(俗稱「水貨」)與仿冒品在法律上最核心的區別,在於「商標是否經過合法授權標示」以及「商品來源的真實性」。✅首先為各企業詳細解...
23/04/2026

💎汽車、家電商品或運動用品或日常用品(本文介紹之假設種類)等商品透過平行輸入究竟有無違法?💎

✅平行輸入商品(俗稱「水貨」)與仿冒品在法律上最核心的區別,在於「商標是否經過合法授權標示」以及「商品來源的真實性」。

✅首先為各企業詳細解析兩者的法律區別與相關概念:

📌1. 標示商標的合法性與商品本質:
🔷平行輸入商品(真品平行輸入): 指的是未經國內商標權人或原廠正式授權的第三人,從國外合法購入真品後輸入國內販售的商品。這些商品在國外生產製造時,商標是經過合法授權並適法貼附的,因此它們本質上屬於「正牌商品」。
🔷仿冒品(假貨): 指的是仿冒人"未經商標權人授權",擅自將商標貼附於商品上。由於商標的標示自始即屬非法,因此這類商品直接構成對商標權的侵害。

✅2. 法律適用原則:為何賣水貨通常合法?
販賣真品平行輸入商品通常不會違反商標法,其背後的法律依據是「權利耗盡原則」
✅建構這個原則的核心概念:當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將附有商標的商品合法賣出並取得利益的瞬間,其對於該特定商品的權利就已經「耗盡」了。

📌我國司法實務在商標法上傾向採納「國際耗盡理論」,亦即只要商品最初在國外是合法取得與流通的正當來源,進口商逕以原裝銷售,就不會損害商標權人的信譽。

📌📌實務見解認為,允許真正商品平行輸入可以防止代理商獨占或壟斷市場、促進商品價格的自由競爭,讓消費者能以更合理的價格選購物美價廉的商品,這符合商標法保障消費者利益與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立法目的。

✅3. 平行輸入的適法前提與基本限制:
平行輸入真品原則上合法,但進口商或販賣者仍須遵守一定的規範,否則仍可能吃上官司:
🔖3-1 必須維持原裝銷售:進口商對其輸入的商品,必須未經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如果擅自加工或改造後仍標示原商標,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誤認該商品是由原廠或其指定代理商所經銷,這就會被視為「惡意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將有面臨商標法的刑罰處罰。
🔖🔖3-2 著作權商品的特殊規定(國內耗盡原則): 雖然商標權和專利權適用國際耗盡原則,但著作權商品(如書籍、電腦程式、電影或音樂光碟等)目前僅適用「國內耗盡原則」。
📌📌換句話說,未經授權販賣從國外帶回來的「著作權水貨商品」,仍可能會侵害著作權,這點與具設商標商品的觀念有很大的不同。

✅ 以上是商品平行輸入如何符合商標規定的基本原則,但重要的是任一商品或服務上市前應先取得申請保護註冊,透過合法的申請註冊基礎及指定使用商品範圍,而排除侵權是打造商標使用的城池範圍及築高牆,有效廣泛行銷及擴張使用範圍則是擴大城池大小及擴大商品行銷範圍,企業在相關商品領域的註冊申請則是加大現在到未來使用範圍及擴大商業經營城池領土範圍;
💢各先進及新創業者,新商品或服務上市前必須申請商標註冊,得以合法有效安心使用,並透過市場積極使用擴大市場範圍極圈粉;各企業先進及新創業者,如欲申請商標保護,取得合法權利,請洽本所熱線電話☎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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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有車庫及倉庫開始創業第一步,國內有田地、蓋鐵皮屋-持續不斷精進技術、規模、廣納人才走到最後一步皆需要合法轉型升級!     💢企業及經營團隊眼光及格局要放遠~能力視野一併提升!
20/04/2026

🎯國外有車庫及倉庫開始創業第一步,國內有田地、蓋鐵皮屋-持續不斷精進技術、規模、廣納人才走到最後一步皆需要合法轉型升級!
💢企業及經營團隊眼光及格局要放遠~能力視野一併提升!

誰能想到,那些藏在中南部田邊的鐵皮屋工廠,竟然在偷偷搞軍工產業?🚀

從做貨車外殼起家,一路狂飆變成全球超跑改裝神廠,現在連高精密「無人機」都歸他們管。

這間台南在地老廠的超硬派轉型史,簡直比八點檔還要熱血!

在台南安定,有一間叫「徠碩企業 (ARMA SPEED)」的公司。民國75年剛成立時,他們做的是貨車導流板跟玻璃纖維車廂,就像是馬路上最常見的發財車配備,非常接地氣。

但人家可沒有打算一輩子只做傳統代工。到了民國94年,他們率先點開了「碳纖維」的科技樹,創立自有品牌。靠著超強的流體力學跟帥到掉渣的視覺美學,直接殺進國際頂級超跑跟重機的改裝圈,成為高端市場的領頭羊🏎️

不過,這類台灣傳統中小企業最常遇到一個致命關卡——「廠房蓋在農地上」。

因為沒有正式工廠登記,就算技術再頂天,國外大廠要下國際大單時也會有疑慮,根本無法擴大規模。為了解決這個緊箍咒,台南市府經發局花了幾年時間介入輔導,終於在109年幫他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走上合法化的道路。

市府經發局也直言:「合法化只是基礎,我們更看重企業的高值化潛力。」

拿掉身分緊箍咒後,徠碩直接開外掛!他們砸重金蓋了全台民間第一套「無人機葉槳專屬實驗室」,把過去20年做碳纖維的經驗全部數據化。不管是動態平衡還是抗疲勞測試,全部拉到軍工級的嚴苛標準✈️

剛好搭上現在全球最夯的「非紅供應鏈」熱潮,他們憑著原創設計跟在地生產的硬實力,成功切入國際軍工體系,完成從傳統農地工廠到航太之翼的終極進化。

這真的超有台灣味!就像你家巷口那間不起眼的麵店,有一天突然拿到米其林三星,還直接去紐約開旗艦店一樣神奇。台灣最不缺的就是這種充滿韌性的「隱形冠軍」。

下次開車經過南部的田野邊,千萬別小看那些看似普通的工廠,裡面說不定正在打造下一個稱霸全球的黑科技啊😎 #插花編
(圖/台灣好新聞)

🎯主題: 〈商標註冊後不使用?小心被廢止〉🎯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三年不使用廢止)。🎯何謂商標廢止之介紹:企業主或業者取得商標後,又被廢掉,有沒有道理?        ✅臺灣商標廢止制度的核心規範,特別針對...
16/04/2026

🎯主題: 〈商標註冊後不使用?小心被廢止〉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三年不使用廢止)。

🎯何謂商標廢止之介紹:企業主或業者取得商標後,又被廢掉,有沒有道理?

✅臺灣商標廢止制度的核心規範,特別針對《商標法》第63條規定的五大廢止事由進行法理剖析。「三年未使用」是實務中最常見的爭議焦點,商標權人必須承擔絕對的舉證責任,證明商標在申請廢止日前三年內具備真實使用之事實。
✅法律要求使用證據須具備同一性、時間持續性與行銷目的,且能透過發票、出貨單等文件相互勾稽。
✅又若商標演變為通用名稱或因變換使用導致消費者混淆,同樣面臨權利喪失的風險。
✅法院最新見解指出,廢止處分原則上向後失效,不具備溯及力,這對侵權損害賠償的追討具有重大意義。企業應建立系統化的證據保全SOP,方能有效維護品牌權益並因應市場競爭中的法律攻防。

💢近年焦點新聞與案例分析:
💎1、東門興記案 (2022): 智財法院審理認定,商標權人未能舉證在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有正常商業使用,因此判決廢止。
💎2、「焦糖哥哥」案 (2021): 藝人陳嘉行對前東家momo幼幼台註冊的「焦糖哥哥」商標提出未使用廢止,智財局認其未正常使用而申請廢止成功。
💎3、壯世代商標爭議 (2025): 有新聞指出綠委針對民眾黨立委相關法案,提案廢止「壯促法」商標。

✅1. 各案例內容之解析:(法律與市場之爭):
🔺各案件說明了台灣商標法中「廢止」與「撤銷」的不同。重點在於,商標權並非「一勞永逸」,必須持續使用。
🔺許多企業為了防禦而註冊了大量類別,但若其中某些類別(如:餐飲業註冊了衣服類)連續三年沒有實際營運,任何第三人都可以申請廢止該類別。這對於想進入市場的新品牌或想奪回商標權的分支家族成員而言,是法律上的破口。

✅2. 引證法條分析與法律根據(校準 112 年修正版):
《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

📌「商標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申請廢止前已開始使用者,不在此限。」

✅3、市場評價與法律執行落差:
🔺市場評價: 我已經註冊拿到證書了,這名字就是我的,我想什麼時候用就什麼時候用。
✅法律執行: 法律執行採取「使用義務原則」。如果您只是「意圖使用」但沒有實際銷售證據(如發票、產品照片),法官會判定該商標喪失保護價值。
✅這在授權或家族商標之「家族分家」中常被用來反擊家族商標擁有者:若擁有者註冊後疏於經營某分店品牌,二房可藉此申請廢止。

✅分析探討:
💢 1、 針對「商標權之消滅與廢止」:
💢法律核心: 「廢止」制度具有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功能。又針對 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自行變換商標致公眾誤認),如何解讀?
💢 2、法律執行的落差分析: 實務上最難證明的「正當事由」。例如:因為疫情停業兩年算不算正當?
💢 3、引用判決說明,通常只有不可抗力(如天災、禁運)才算,單純的「內部規劃、裝潢中」通常不被認可為正當事由。

✅商標品牌擁有者【主事者之「商標維護與攻擊」策略】

💢 1、強烈遵守「每三年一次」的證據檢閱:
🔺主事者應建立「使用證據清單」。每三年檢查一次所有註冊類別,是否都有對應的發票或廣告截圖。如果某些類別確實沒在做,應評估是否主動撤回,或趕在他人申請廢止前進行一次「象徵性但真實的銷售」。
💢2、預防被授權者或被授權家族成員的「誤導性廢止」:
🔺法律風險: 依據 第 63 條第 1 項第 1 款,若您授權家族成員使用,但成員故意改變商標樣式,讓消費者分不清是誰做的。
🔺主要對策: 家族授權方可依此條款申請廢止被授權者的使用權(甚至導致該註冊失效),協議中應嚴格限制「不得變換商標圖樣」。
💢3、刑事與行政的連動:
🔺主事者應注意,廢止是行政處分,但它能直接瓦解刑事侵權的基礎。若被授權方被授權方告刑事,被授權方可以同步向智財局申請廢止授權方的商標(若授權方三年沒用),一旦商標被廢止,刑事責任也就隨之消失。

✅由上述介紹商標申請取得註冊是商標合法使用的起源,是一種積極權利,取得商標後於指定類別及商品的使用則是一種促使申請人應遵守商標法律保護效力的義務及驗證基準,取得註冊3年內(國內使用)或5年內(國外商標使用)應具備合法使用證據及期限,則是符合取得法律保護要件的檢查時間點及實施基礎。
✅各先進或新創業者,若對商標申請及保護使用欲更進一步了解及申請布局者,歡迎逕洽本所熱線☎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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