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騰天下 姜百珊律師

珊騰天下 姜百珊律師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二段633號4樓之7(築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合署律師)
電話:04-23763985
Line:https://lin.ee/WDptxVk

一次的挫折,讓自己痛徹心扉
複雜的煩惱,讓自己更加無力
不知道該從哪裡得到解答
才能讓糾結的心重拾明亮

其實我一直都在這裡

百珊律師,你的專屬軍師
提供你各式法律諮詢,也陪著你披荊斬棘
在通往未來藍圖的道路上,有你也有我

珊騰天下,讓你引領初心縱橫天下

 #摸一下沒關係?【泳池裡的3秒鐘,代價是半年徒刑】很多人在被抓到性騷擾時,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我只是開個玩笑而已。」「不小心碰到的啦。」「有這麼嚴重嗎?」但在法庭上,這些理由往往站不住腳。跟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基隆某社區游泳池內,一名...
07/06/2026

#摸一下沒關係?【泳池裡的3秒鐘,代價是半年徒刑】

很多人在被抓到性騷擾時,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

「我只是開個玩笑而已。」
「不小心碰到的啦。」
「有這麼嚴重嗎?」

但在法庭上,這些理由往往站不住腳。

跟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

基隆某社區游泳池內,一名受過專業訓練的救生員,看準女住戶游泳時來不及防備,竟趁機伸手捏觸對方胸部。

整個過程不到3秒鐘。

然而,這短短3秒鐘,卻讓他付出了極其沉重的代價。

由於現場有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據,法院認為,被告身為專業救生員,具備良好的空間感與身體控制能力,不可能在正常情況下「不小心」碰觸他人胸部。

法院進一步指出,此種行為顯然已逾越一般社交接觸的合理界線,具有性意味,足以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

最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許多人常搞不清楚,「性騷擾」與「強制猥褻」到底有什麼差別?

其實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行為手段及侵害程度。

👉 性騷擾

常見情況如趁人不及防備時觸摸胸部、臀部或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身體部位,藉由突襲方式侵害他人的身體自主權。

👉 強制猥褻

則是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強行對他人為猥褻行為,其刑事責任遠較性騷擾嚴重。

⚖️ 百珊律師提醒:

不要以為只是「摸一下」、「抱一下」、「開個黃腔」就不會有法律責任。

對被害人而言,那可能是一輩子都忘不掉的傷害;對加害人而言,則可能是一紙刑事判決、民事賠償,甚至是工作、家庭與名譽的全面崩塌。

而對被害人來說,最重要的往往不是提告本身,而是如何在第一時間保全證據。

許多案件最後的勝負關鍵,不在法庭,而是在事發後的前48小時。

如果不幸遇到類似情況,請記得保留相關證據、尋求協助,不要因為害怕或猶豫而錯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珊騰天下法律事務所
#姜百珊律師
#性騷擾防治
#性自主權
#強制猥褻
#法律知識
#別拿前途開玩笑
#法律保護懂得主張權利的人

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從今天開始, 不只是百珊律師, 而是更完整的珊騰天下2.0💪法律、品牌、加盟、創業,我們都將邁向下一個階段👩‍💼 #珊騰天下2點0
06/06/2026

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

從今天開始, 不只是百珊律師, 而是更完整的珊騰天下2.0💪

法律、品牌、加盟、創業,我們都將邁向下一個階段👩‍💼

#珊騰天下2點0

✨盤點三大常見的性騷擾類型✨(附實例)一、肢體碰觸型性騷擾▶️這是最容易被辨識,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性騷擾類型。如果行為人趁他人不及防備之際,擅自為摟腰、摸大腿、摸胸部、勾搭肩膀後刻意撫摸、強行擁抱或強吻等具有性意味或性暗示之行為,即使整個過...
05/06/2026

✨盤點三大常見的性騷擾類型✨(附實例)

一、肢體碰觸型性騷擾

▶️這是最容易被辨識,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性騷擾類型。

如果行為人趁他人不及防備之際,擅自為摟腰、摸大腿、摸胸部、勾搭肩膀後刻意撫摸、強行擁抱或強吻等具有性意味或性暗示之行為,即使整個過程僅有短短數秒,被害人甚至來不及反應,該行為仍可能已侵害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而構成性騷擾。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行為不僅可能成立性騷擾。如行為人親吻、擁抱或撫摸他人之臀部、胸部或其他隱私部位,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意圖性騷擾而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係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其刑度並加重二分之一。

-----
👉實務案例:
「巴塞○○社區」游泳池性騷擾案

這是一則相當具有代表性的肢體碰觸型性騷擾案件。

民國102年9月10日,基隆市某社區游泳池內,A女正在泳道中游泳。當時擔任該社區救生員的B男,趁A女未及防備之際,刻意游近其身旁,並以手抓捏A女胸部,造成A女胸部受傷及身心嚴重創傷。

案發當時,泳池內尚有其他住戶及另一名救生員在場,而B男之行為亦遭現場人員目擊,並由監視器畫面拍攝記錄,事後立即報警處理。

A女於法院審理時表示,事件發生後對其造成極大心理衝擊,不僅長期失眠、情緒低落,甚至對游泳產生恐懼,擔心再次遇見被告;加上社區鄰里議論紛紛,更使其承受巨大精神壓力,至今仍難以走出事件所帶來的陰影。

法院審酌後認為,B男身為受過專業訓練之救生員,具備相當游泳能力與空間判斷能力,在泳池環境下不可能於毫無察覺之情形下誤觸被害人胸部。綜合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述及客觀事證,足認其行為並非偶然碰觸,而係故意為之。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B男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

-----
♦️值得注意的是
本案判決理由中特別提及女性主義法學所提出之「宰制理論(Dominance Theory)」觀點,認為性騷擾並非單純的身體接觸問題,而是一種透過性別權力差異所展現之支配行為。

法院指出,性騷擾反映的是長期以來父權文化下對女性人格與身體自主權的不尊重,刻意並深化性別上的不平等,其本質上屬於性別歧視的一種表現形式。行為人透過未經同意之性接觸,將他人物化為滿足個人慾望之工具,而非具有獨立意志與人格尊嚴之個體,因此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與人格法益。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
本案中B男雖有徒手抓捏A女胸部之行為,但法院最終係認定其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而非刑法強制猥褻罪。
原因在於,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然都涉及違反他人意願之性接觸,但二者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並不相同。

♦️強制猥褻罪屬於公訴罪
係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以滿足自身性慾或侵害他人性自主權。其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較之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範者,則係行為人意圖性騷擾,乘他人不及抗拒之際,而為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其法定刑相對較輕。

然而,究竟個案係屬「強制猥褻」抑或僅屬「乘人不及抗拒之性騷擾」,並非單純以接觸時間長短或被害人主觀感受作為判斷標準,而必須由法院綜合行為當時之客觀情狀、雙方互動過程、接觸方式、時間長短、強制力程度及其他相關證據綜合認定。

因此,實務上偶有被害人原以強制猥褻罪提出告訴,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尚未達強制猥褻之程度,而僅可能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情形。此時若被害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性騷擾告訴,即可能因欠缺告訴權之行使,而導致法院無法就性騷擾罪部分加以論處,則被告可能獲判無罪。

此一問題涉及犯罪構成要件之評價及告訴程序之運作,在實務上並不少見,值得被害人及代理人特別注意。

❤️然而,肢體碰觸型性騷擾往往較容易被察覺與辨識;實務上更常見的,反而是披著「開玩笑」、「稱讚」或「關心」外衣的言語騷擾。❤️

-----
✨下一篇文章✨
百珊律師將帶大家一起認識:
【三大常見性騷擾類型(二)——言語騷擾型性騷擾】
看看實務上有那些案例:你認為只是玩笑話的言語,其實已踩上性騷擾的紅線。

#性騷擾
#強制猥褻
#女性主義
#不受歡迎的肢體接觸
#百珊律師
#性犯罪系列
#珊騰天下法律事務所

✨成功案例✨她不是加害者,而是被害人。關於「侵害配偶權」。我有一個客戶(以下簡稱A女),在十年前曾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程式認識有婦之夫○○○(以下簡稱甲男),兩人有過短暫的交往也在甲男的心中留下美好的回憶。雖然甲男是出軌一方,但對這段關係是認...
04/06/2026

✨成功案例✨她不是加害者,而是被害人。
關於「侵害配偶權」。

我有一個客戶(以下簡稱A女),在十年前曾經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程式認識有婦之夫○○○(以下簡稱甲男),兩人有過短暫的交往也在甲男的心中留下美好的回憶。雖然甲男是出軌一方,但對這段關係是認真的,所以他在家中電腦收藏了與A女間所有的親密照片,包括出遊時的飯店合影,但沒有太過煽情的照片。

但甲男是個情場浪子,除了放著與原配之間的配偶關係不管不顧外,還另外交往了與A女以外的其他情人B女,就在甲男與原配(以下稱為乙女)婚姻終於找不到再繼續的理由時,乙女向法院訴請離婚,同時還將甲男、A女、B女等一同告上法院,案由是「侵害配偶權」。

本來有那麼多的親密照片及兩人共遊風景勝地的【事實及證據】俱在的情況下,A女是應該要敗訴的。但法院判決A女不用賠償、反而甲男及B女以及甲男個人對乙女須負連帶賠償之責。

理由是什麼呢?
百珊律師在這場訴訟當中為A女✨提出以下2點✨強而有利的抗辯,並為法院所採。

侵害配偶權既然是侵權行為之訴,則應適用短期時效2年、長期時效10年的限制,自知悉後2年,而自事件發生後十年。超過十年則時效消滅。而本案中,乙女無法證明A女與甲男之間的交往到底是發生在十年內亦或是更早、更久遠的十年之前,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所以在這點上乙女吃了虧。但這點並不是本案攻防的重點。因為A女親自出庭時也向法官陳明:與甲男的這段姻緣到底發生於何時她實在想不起來。所以她和甲男之間到底是何時交往這就成了一個謎。

第二個有力的論點是:在交往前「對於對方是否已婚或未婚,被告並無查證的義務。」法官也揭示了他的心證表示認可這個論點。由於知悉對方為已婚之身份為侵害配偶權之訴關鍵的構成要件,在原配乙女無法提出證明A女確實知悉甲男是有配偶的情形下與甲男交往,則此一構成要件不成立。但是究竟甲男與A女到底有沒有交往過(本案甲男委任律師抗辯否認此一事實存在,但我的客戶A女則大方承認。)法院顯然是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所以就與A女交往這部分判甲男須賠償乙女的精神上損害新台幣10萬元,連同與B女的部分,甲男就須賠償乙女25萬元。
-----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不過是原配敗訴、小三脫身的故事。
但法院審判的從來不是道德評價,而是證據與法律構成要件。
侵害配偶權案件中
🔹除了雙方確實有逾越一般社會交往分際的行為之外,尚須證明第三人明知對方具有配偶身分,仍與其發展親密關係。
🔹若無法證明第三人具有此項主觀認知,即難以成立侵權責任。
-----
本案中
法院並非否認甲男與A女曾經交往的事實,而是在現有證據下,認為原配無法證明A女知悉甲男已婚,因此未達侵害配偶權的構成要件。
對我的當事人A女而言,這場訴訟其實是一場遲來十餘年的風暴。當過往早已塵封的感情突然被攤開檢視,不僅衝擊她現有的感情生活,也使她不得不重新面對多年以前的人生片段。
所幸,法院最終依照證據及法律作出判斷,讓責任回歸真正應負責之人,也讓我的當事人得以放下長達數月的訴訟壓力,重新回到平靜且正常的生活軌道。

⭐法律的目的不是放過加害者
而是不讓任何人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迫承擔原本不屬於自己的責任。
#百珊律師
#成功案例
#侵害配偶權之訴
#珊騰天下法律事務所

 #未經加盟總部同意,加盟主可以擅自頂讓加盟店嗎?🤔現在一大堆人在搞創業、搞加盟,但你知道嗎?⚠️ 當加盟店經營不順、面臨虧損時,就算你想把店頂讓出去,這份頂讓契約在法律上仍可能存在風險與瑕疵!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05/2026

#未經加盟總部同意,加盟主可以擅自頂讓加盟店嗎?🤔

現在一大堆人在搞創業、搞加盟,但你知道嗎?
⚠️ 當加盟店經營不順、面臨虧損時,就算你想把店頂讓出去,這份頂讓契約在法律上仍可能存在風險與瑕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盟店可以自由頂讓嗎?】
加盟制度本質上是一種互利共生的商業合作模式。
為了維持品牌經營的一致性,加盟總部通常會對加盟主設下許多限制,例如:
✅ 最低進貨量規定
✅ 銷進比要求
✅ 原物料指定採購
✅ 商標使用規範
✅ 店面裝潢與營運SOP標準化
而最重要的一點是:
📌 未經加盟總部授權,加盟主不得使用總部之商標。

一旦加盟關係終止,商標授權也會隨之終止。
因此便衍生出一個問題:
👉 如果加盟主經營不善,想把店面頂讓給別人,是否一定要經過加盟總部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上可以分成兩個層面思考】
① 從契約自由的角度
加盟主與加盟總部原本就是不同的法律主體。
加盟主既然是以自己的公司、商行或行號名義承租店面並經營事業,理論上:
✅ 可以處分自己的設備
✅ 可以處分自己的營業資產
✅ 可以將店面頂讓給第三人
總部並非當然有權禁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 從加盟體系的角度
事情就沒有那麼單純了。
加盟制度的核心不只是店面本身,而是:
🏷️ 商標
🏷️ 品牌識別
🏷️ 裝潢設計
🏷️ 菜單內容
🏷️ 行銷模式
🏷️ 營運SOP

若加盟主未經總部同意,直接把加盟店頂讓給第三人:
⚠️ 等同剝奪總部選擇加盟夥伴的權利。
⚠️ 受讓人也未必能取得商標授權。
⚠️ 原本加盟體系的營運模式可能無法繼續沿用。
因此就可能產生所謂的:
📍「權利瑕疵問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怎麼看?】
依據我國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相關實務見解:
📌 頂讓契約原則上仍然有效。
但因受讓人未必取得商標授權,因此原加盟主可能必須負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48條第2項及第353條規定:
如果出賣人無法使買受人取得完整權利,買受人可以依債務不履行規定主張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① 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
▪️ 裝潢費用
▪️ 租金與押租金
▪️ 水電支出
▪️ 設備器材費用
▪️ 預期營業利益損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 請求排除權利瑕疵
也就是要求原加盟主與加盟總部協商,
讓受讓人取得合法的商標授權及加盟資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 請求解除契約
如果權利瑕疵無法排除,
則受讓人可以解除頂讓契約,
並請求雙方回復原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例外情況】
如果原加盟主最後成功與加盟總部及受讓人簽訂三方協議,
使受讓人能夠合法取得:
✅ 商標使用權
✅ 加盟資格
✅ 店面裝潢識別系統
✅ 品牌經營Know-how
那麼受讓人自然就不能再主張上述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結論】
加盟主可以頂讓店面嗎?
✅ 可以。
但加盟主可以把加盟資格、商標使用權一起賣掉嗎?
❌ 不一定。

因為加盟制度的核心從來不只是店面與設備,而是品牌授權與商標使用權。
未經加盟總部同意而進行頂讓,雖然契約未必無效,但仍可能產生:
⚠️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損害賠償責任
⚠️ 契約解除風險
⚠️ 商標侵權爭議

因此,站在品牌維權與加盟體系管理的角度來看,
加盟主在頂讓加盟店之前,仍應先與加盟總部充分協調,確認商標授權及加盟資格是否得以合法移轉,才能同時保障加盟總部、原加盟主及受讓人三方權益。

♦️因為加盟體系所維護的,從來不只是創業者開一間店的權利,而是一套建立在商標授權、品牌識別與加盟管理制度上的商業合作關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百珊律師品牌維權系列
#加盟
#加盟契約
#商標權
#商標授權
#公平交易法
#加盟法律
#品牌經營
#品牌維權

 #今天是廚娘模式👩‍🍳🤵‍♀️平常的我看起來嚴肅、幹練,但到了假日站在便當店的櫃檯,就必須展現親和力、溫和及令人感到舒適的服務態度。這種反差感的來源,不僅僅是因為對工作的熱忱,更是對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拿捏,以及一路走來所找到的平衡感。這篇...
30/05/2026

#今天是廚娘模式👩‍🍳

🤵‍♀️平常的我看起來嚴肅、幹練,但到了假日站在便當店的櫃檯,就必須展現親和力、溫和及令人感到舒適的服務態度。這種反差感的來源,不僅僅是因為對工作的熱忱,更是對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拿捏,以及一路走來所找到的平衡感。

這篇文章實在沒辦法炫富,照片也是早起素顏就上班的模式。為了避免成為業配文,背景還特別用 AI 稍微修了一下。

平日的白天,我研究法條、振筆疾書、查找判決、回覆各種奇形怪狀的法律諮詢問題,陪伴客戶找到情緒的出口;假日則化身成餐飲業闆娘,做著一般人看起來與律師身份毫不相干的粗重工作。

但我一直把這件事視為「Give myself more options」。

因為餐飲業的繁瑣與高流動率,與法律服務業截然不同。站在第一線面對排隊的人潮,點餐、收銀、供餐,每一個環節都追求速度與節奏感。它培養了我更敏捷的反應能力,也讓我學會放下架子,用最真誠的態度與人互動。

🧑‍🍳有時候要補菜、炸主食、滷肉、搬貨;有時候還得跟內場同事並肩作戰,在油煙與忙碌中把每一份餐點準時送到客人手上。

而我很享受這兩種角色之間的變化與差異。

或許這也是上帝給我的修剪與鍛鍊,讓我在法律專業之外,學會謙卑、耐挫與包容;讓我知道律師袍脫下之後,我依然只是個努力生活的人。

步入中年、走入婚姻之後,我最大的改變,大概就是不再執著於只做好一件事情。

因為人生真正的底氣,不是把自己困在單一身份裡,而是當環境改變時,仍然擁有選擇的能力。

🌿今天我是律師。
🦀明天我是便當店老闆娘。

而無論是哪一種身份,我都希望自己能夠認真地活著,踏實地把每一件事情做好。

😊畢竟,人生最珍貴的從來不是頭銜,而是永遠保有選擇權。

#便當店老闆娘日誌

#百珊律師
#珊騰天下律師事務所

這問題問律師也行?😁 #百珊律師 #珊騰天下法律事務所
29/05/2026

這問題問律師也行?😁

#百珊律師
#珊騰天下法律事務所

 #錯把宰制當成愛 #談情侶之間親密關係的界線❤️愛情本來應該是一件很美好的事。💕性,也應該是一件很美好的事。尤其在親密關係中,人們往往會透過「親吻」、「擁抱」、「牽手」等肢體語言,表達自己對另一半的喜歡與愛慕。但如果有一方對這樣的接觸感到...
28/05/2026

#錯把宰制當成愛
#談情侶之間親密關係的界線

❤️愛情本來應該是一件很美好的事。
💕性,也應該是一件很美好的事。

尤其在親密關係中,人們往往會透過「親吻」、「擁抱」、「牽手」等肢體語言,表達自己對另一半的喜歡與愛慕。

但如果有一方對這樣的接觸感到不舒服、恐懼,甚至拒絕呢?

這樣的行為,會不會已經逾越了「親密關係的界線」,甚至構成性騷擾?

很多人以為:
「情侶之間的擁抱,不是理所當然嗎?」

但其實,不是。

近來即有一則實務判決提到:某國立大學男學生在捷運站候車時,由後方環抱其女友,而女方當下立刻將其推開,甚至以拳頭反制。事後,女方友人認為該行為已涉及性騷擾,遂向學校性平會提出檢舉,最終性平會認定該名男學生構成性騷擾。

🔥該名男學生不服,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然而,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
「即使是男女朋友,也有拒絕被碰觸的權利。」

法院認為,交往中的男女朋友,仍然應尊重對方的身體界線與身體自主權。即使一方基於喜歡、愛慕而有親密接觸的試探,也必須建立在「平等」與「尊重對方意願」的前提之下。

簡單來說:
交往,不等於放棄身體自主權。
很多人會認為:
「都已經來我家了。」
「都願意單獨相處了。」
「都交往了。」
「抱一下應該還好吧?」

但其實,真正健康的親密關係,從來不是「我以為妳願意」,而是:
「我尊重妳的感受。」
當你想更進一步發展關係時,也許一句:
「我可以抱抱妳嗎?」
反而比任何突如其來的觸碰,更讓人感到安心與被尊重。🌿

因為真正的愛,從來不是強行跨越界線,而是在靠近之前,先學會尊重界線。

特別是在傳統父權文化影響下,部分男性從小並未被完整教導如何表達愛與欲望,
容易把「喜歡」誤認為「控制」,
或是把「親密」誤認為「占有」。

他可能真的喜歡妳。
但表達出來的方式,卻變成:
強迫、控制、壓迫,甚至以肢體力量迫使對方接受。

而這,其實就是把「宰制」錯當成了「愛」。

我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74號判決,即曾引用女性主義法學中的「宰制理論」,指出舊時代父權思想,往往將女性置於男性控制之下,並將女性物化成可以任意支配的對象。

法院更強調:
「對於與女性間之身體界線,應格外尊重。」
而「男女平權」與「尊重身體界線」,早已是現代社會極為重要的核心價值。

由以上兩則實務見解可以看出,我國法院對於身體自主權的保障,已愈發重視。

💥很多時候,性騷擾的重點,其實不在於:
「你有沒有惡意」
而是:「對方是否感受到冒犯與不舒服。」

即使是情侶之間,
觸摸與擁抱,
也仍然需要得到對方的同意。

同樣地,在職場、人際關係與日常社交生活中,「邊界感」的建立,也正是性別平等最重要的一步。

因為錯把宰制當成愛,
最後失去的,
可能不只是伴侶或一段親密關係,
還可能是法律與道德的底線。

👩‍❤️‍👨懂得珍惜的人,才配擁有。

#錯把宰制當成愛
#身體自主權
#身體界線
#性騷擾
#男女平權
#親密關係
#交往也要有同意
#真正的愛是尊重
#性別平等
#百珊律師
#珊騰天下法律事務所

 #買珍奶不揪, #是否已構成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未經申訴程序,企業主是否仍然應介入處理?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即將於民國115年7月1日,隨修正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正式上路。這也是我國首次將「職場霸凌」的定義明文納入法律規範。在此之前,職場...
22/05/2026

#買珍奶不揪, #是否已構成職場霸凌?

#職場霸凌未經申訴程序,企業主是否仍然應介入處理?

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即將於民國115年7月1日,隨修正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正式上路。這也是我國首次將「職場霸凌」的定義明文納入法律規範。

在此之前,職場霸凌的態樣,多半只見於勞動部《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及法院實務見解中。如今新法上路後,企業除了必須建立合法申訴與通報機制外,也代表「職場霸凌」不再只是模糊的職場感受,而正式成為企業必須面對的法律責任。

最近百珊律師在諮詢時,也被問到一個很生活化的問題:
「律師,如果同事一起訂珍奶、約聚餐,卻沒有揪某A,這樣算職場霸凌嗎?」

我的回答是:
「有可能,但不是所有不揪人的行為,都叫職場霸凌。」

畢竟,法律不能強迫職場上的每一個人都當朋友。

依照過去實務見解,職場霸凌通常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藉由 #權力濫用或不公平對待, #持續對特定人做出冒犯、威脅、 #孤立、 #冷落或羞辱等行為,進而造成對方身心壓力、 #自信受損或心理傷害。

而新法則進一步明定:
只要是「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權勢或職場關係」,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其他不當行為,使勞工身心健康受到危害,即有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甚至情節重大者,未必需要「持續性」也可能成立。

也就是說,新法已不限於主管對下屬,即便是同事之間,只要涉及刻意排擠、孤立,也有可能落入職場霸凌的範圍。

因此,「訂珍奶不揪」本身,不一定違法;但如果是長期、持續地刻意排擠某位同事,例如:
• 大家反覆刻意不讓其參與團體活動
• 開會時故意忽略其存在
• 不通知必要資訊
• 不讓其參與重要會議或事務
• 長期冷落、孤立特定人

那麼,就有可能構成新法所稱的「社交性排斥」。
所謂「社交性排斥」,新法也已有明確定義,指的是對 #特定人刻意排擠、孤立、忽視、冷落,或不讓其參與必要的重要會議、事務或活動。

所以,「訂珍奶不揪」到底算不算職場霸凌?仍然必須綜合以下幾點判斷:
(一)是否發生於工作場所內
(二)是否與執行職務有關
(三)是否針對特定人
(四)是否具有刻意排擠、孤立、冷落之情形
(五)是否已造成對方身心壓力或健康受損
(六)是否具有持續性,或已達重大情節

另一個大家很常疑惑的問題則是:
「如果被霸凌的人沒有正式申訴,公司是不是就可以裝作不知道?」
答案是:不行。

這也是此次修法非常重要的一個改變。

許多勞工在面對職場霸凌時,往往因為害怕失去工作、擔心被貼標籤,或顧慮職場氣氛,而選擇隱忍不申訴。

但即便如此,只要公司已經知悉相關情況,仍然有介入處理的義務。

例如:某B在公司會議中,遭主管當眾大聲辱罵,甚至被威脅「再做不好,就讓你在業界混不下去」,並散布扭曲事實的言論羞辱其人格。

這種情況,往往已經超出合理工作管理的必要範圍,甚至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等法律責任。

即便某B沒有正式提出申訴,但只要公司已經透過同事、主管或其他方式得知此事,公司仍應進行必要的查證、訪談與處理,並告知被害勞工相關權益與救濟途徑。

必要時,企業甚至應提供:
• 法律諮詢協助
• 醫療或心理諮商資源
• 保護措施或協調機制

對百珊律師而言,這次修法最大的意義在於:
「即使勞工沒有勇氣正式申訴,也不代表企業可以選擇視而不見。」
因為真正健康的職場文化,從來都不該建立在勞工的沉默與隱忍之上。

#職場霸凌
#勞資爭議
#看懂職場霸凌修正新法
#企業主必看
#百珊律師
#珊騰天下法律事務所

✨西元1966年✨Joseph Weizenbaum創造了Eliza,透過簡單的一問一答讓人們看到人類與機器對話的可能性,開啟了生成式AI的探討與開發。✨而至1986年時✨電腦程式已可以從錯誤中記取教訓,進而能調整運算方式🔥此點為AI的發展...
24/12/2024

✨西元1966年✨
Joseph Weizenbaum創造了Eliza,透過簡單的一問一答讓人們看到人類與機器對話的可能性,開啟了生成式AI的探討與開發。

✨而至1986年時✨
電腦程式已可以從錯誤中記取教訓,進而能調整運算方式🔥此點為AI的發展帶來飛躍式的進步🔥其後隨著自然語言模型、音訊、影像生成模型技術的發展至逐漸成熟,

✨包括2022年開始✨
ChatGPT、OpenAI的Dall-E及Google的AudioLM 和MusicLM等,都宣示著AI已成功地融入人類的生活領域並成為職場領域的助手與尖兵並席捲了世界各國的產官學界、使其不斷增加研發資源以維持競爭力;而台灣具有世界公認優異之醫療實力,輔以深厚的半導體及計算機背景,配合完整詳盡的健保資料庫,在全球數位醫療研發的競爭上已站在領先地位,故在AI風潮盛行世界時也將「數位醫療」列為指標性重點發展項目。

✨我國於民國105年起✨
由行政院透過「行政院產學研連結會報」平臺會議決議👉為強化並整合我國研發單位能量、加速研究成果商品化以達促進經濟之成長之目的👈故鏈結大專校院及法人研究單位跨部會推動「價創計畫」,其中約7成相當於新臺幤200億經費用於AI相關學術研究及產業應用;今年借助於生成式AI跳躍式進步及新冠疫情間醫、政、商界形成對AI之依賴性,擴大應用於醫療及醫療照護產業的研發,大手筆地加碼AI開發項目「晶創計畫」,旨在與世界各強國共同提升AI於醫療照護的相關應用,以改善長期醫療量能不足、醫療人員訓練困難及工作過量等問題。

生成式AI因其具學習及模擬能力,在臨床醫療領域可應用建立標準化、低偏差、高效率之學習及判讀,藉助大數據資料庫之「經驗」及「模式病徵辨識」減少過度醫療及病患等待時間,進而改善醫病關係及減少醫療資源濫用,基礎醫學方面,AI強大的訊息整合及平行運算能力,於各類體學之建構及應用上可有效減少時間成本及不必要之試誤學習。
然而,生成式AI在初步應用在醫療產業上仍然存在著無法避免的弊端。由於數據資料不足,將導致其無法對「罕病診斷」做出正確判讀,且追求診斷效率及標準化的同時,過於理性的⭐數位醫師⭐若僅從治癒病人的目的出發,其醫療處置可能缺乏人道關懷使病患自身或家屬陷於低生活品質甚至無尊嚴的治療過程中,與現今醫界普遍人本共識相違背。
而此點是AI無法取代醫護〈無論是中、西醫〉的一個重要關鍵─亦即「溝通」及「同理」。此外,廣泛運用AI在節省人力的同時亦可能導致去專業化、人才訓練機會減少的弊病,造成專業斷層而無法維持AI持續滾動式優化及開發。此外,由AI決定臨床處置時,一旦發生誤判產生醫療疏失,後續檢討及賠償時將難以界定責任歸屬為醫護人員、醫療機構、或AI軟體開發商。

目前世界各國包含台灣都已開始針對AI技術以及AI在產業層面的應用加以立法規範,然而無論是歐盟或者是台灣的人工智慧法草案,因缺乏各領域專家充分並有效的討論,皆存在著科技與法律接軌時有時間及法律文字無法完整、精準規範以及容易掛一漏萬的弊端。

而法案及草案當中的針對高倫理及高道德風險者應避免使用AI技術之所謂「高倫理及高道德」與「風險」二字,此為很典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容易形成未來行政或執法上有裁量瑕疵或裁量逾越之弊端存在。換句話說,很多的規範文字「寫了等於沒寫、講了等於白講」😫此將導致立法者無邊界感的立法模式、且實際在執法時,管轄權難以及於私人機構或單位。建議在政府同時獎勵AI技術發展又欲限制其發展進度的同時,未來在醫療產業面上的應用應建立「同儕審查」制度即3-5人的審查小組,隨時監控AI技術的容錯率與執行;及/或在法規預告前開放一小部分私立醫院之病患去接受人工智慧醫療帶來的便利性,在累積足量的滿意度問卷調查後再進行法律的聽證及後續立法及施行,以有效達成使用人工智慧俾益社會的目的,並規避空泛立法帶來無法可管或不小心反而管過頭之窘境。

(參考資料:解密歐盟人工智慧法案
https://kpmg.com/tw/zh/home/insights/2024/04/decoding-the-eu-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html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針對人工智慧法草案之預告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4c714d85-ab9f-4b17-8335-f13b31148dc4
醫療技術文獻可參照:https://pubmed.ncbi.nlm.nih.gov/)(相關資料可參考網頁:學界科技專案-最新公告-113年度科研成果價值創造計畫核定清單 (moea.gov.tw));
張可佳著,AI職場超神助手,博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初版)

#珊騰天下 #數位醫生
⭐粉專文章僅供分享,無其他商業用途⭐

新聞資料:
迎戰CES 2025 臺灣新創國家隊正式成軍 國科會TTA領科研新創赴美大秀AI TAIWAN強勢科技
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detail/be3e23d0-a579-47d7-a4a3-e4639444da04?l=ch

Address

台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二段633號4樓之7 (築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合署律師)
Taichung
407

Opening Hours

Monday 09:00 - 18:00
Tuesday 09:00 - 18:00
Wednesday 09:00 - 18:00
Thursday 09:00 - 18:00
Friday 09:00 - 18:00

Telephone

+886423763985

Website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珊騰天下 姜百珊律師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Contact The Practice

Send a message to 珊騰天下 姜百珊律師: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