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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要注意哪些條件?》1.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新創公司。2.新創公司於申請本方案時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3.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應委任代理人。4.僅限智慧局通知進入實體審查後提出電子申請。5.此方案全國...
08/12/2025

《誰可以申請?要注意哪些條件?》

1.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新創公司。

2.新創公司於申請本方案時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

3.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時應委任代理人。

4.僅限智慧局通知進入實體審查後提出電子申請。

5.此方案全國每月僅受理6件,且每間公司每年最多可申請5件專利

《那要怎麼四個月內拿到審查結果?》
第一月|收到初步面詢資料
提供檢索報告+初審意見,安排面詢
第二月|辦理積極型面詢
可與審查人員對話,獲得回饋建議
第三月|申復或修正
收到面詢後 1 個月內提交補充說明或修改內容
第四月|審查結果出爐
如無重大問題,可直接取得專利或審查意見通知
《四個月內有結果,申請專利不再是馬拉松》

這不是一般的加速審查,
而是針對新創量身設計的密集審查節奏:

面詢前就收到建議方向

全程以電子方式提出,流程簡便

四個月內就能知道結果

有專利計畫的新創,絕對不能錯過這波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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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遇到勞資申訴,該怎麼辦?》1.檢視公司內部制度確認是否依法給足加班費、特休、工時紀錄保存等基本義務。2.確認出勤紀錄有無保存完整法規規定需保存至少五年,員工只要有證據,就能申訴追回。3.與員工溝通協調、或進行調解勞工局通常會先安排調...
07/12/2025

《如果我遇到勞資申訴,該怎麼辦?》

1.檢視公司內部制度
確認是否依法給足加班費、特休、工時紀錄保存等基本義務。

2.確認出勤紀錄有無保存完整
法規規定需保存至少五年,員工只要有證據,就能申訴追回。

3.與員工溝通協調、或進行調解
勞工局通常會先安排調解,主動說明立場可避免進一步訴訟。

4.釐清法規適用與時效限制
避免因誤解或忽略關鍵條文,導致爭議擴大或錯過處理時機。

《公司規定的勞基法常見誤區》

1.請病假可以不給薪?
根據勞基法,在一年內病假未超過30日,工資應支付半薪。

2.「責任制」不是每間公司都適用
除了少數行業經主管核備職務才能合法責任制,否則仍需給付加班費

3.工讀生不用納勞健保?
除「每月薪資未達起徵門檻」,固定排班工讀都應納勞健保。

4.「LINE交辦工作」也算在加班
只要勞工於「下班時間」完成指示,就應給付加班費。

#商務法律 #商務人士 #創業 #創業家 #財務自由 #法律知識 #法律常識 #法律小百科 #法律議題 #勞基法 #員工福利

《自書遺囑怎麼寫才能保證效力?》1.整份遺囑需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可以打字或影印。2.完成後要簽名,若有塗改,要標註修改內容和字數,再簽一次名。3.撰寫完成到地方法院辦理認證,讓自書遺囑更有保障。《遺囑認證程序與必備物品》1.自書遺囑需複寫...
06/12/2025

《自書遺囑怎麼寫才能保證效力?》

1.整份遺囑需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可以打字或影印。

2.完成後要簽名,若有塗改,要標註修改內容和字數,再簽一次名。

3.撰寫完成到地方法院辦理認證,讓自書遺囑更有保障。

《遺囑認證程序與必備物品》

1.自書遺囑需複寫至少 3 份(不可影印)

2.本人需親自到場辦理
3.身分證、印章
4.全戶與繼承人戶籍謄本(包含記事欄)
5.財產證明文件(如房地產謄本、銀行存摺、資產清冊等)

《除了自書遺囑,還有這4種遺囑類型!》

公證遺囑:最具法律效力,需公證人與2名見證人

密封遺囑:可保密遺囑內容,需公證人與2名見證人
代筆遺囑:因故由他人代筆遺囑,需3名見證人並當場唸出內容
口授遺囑:有效期僅3個月,需2名見證人並錄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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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失去行為能力之前,沒有預先安排,未來可能會由法院指定監護人,而這個人會是誰,不一定有辦法掌控。 自 108 年起,台灣開放了「意定監護制度」,讓你可以在身心健全時,先指定你信任的人,未來萬一不幸失能,這位監護人就能代你做重要決定,無...
05/12/2025

如果你在失去行為能力之前,沒有預先安排,未來可能會由法院指定監護人,而這個人會是誰,不一定有辦法掌控。

自 108 年起,台灣開放了「意定監護制度」,讓你可以在身心健全時,先指定你信任的人,未來萬一不幸失能,這位監護人就能代你做重要決定,無論是醫療、財務還是生活大小事。

相較於法定監護冗長的聲請、鑑定與審查程序,意定監護只需去法院辦理一次,即可,以下是三個重點流程:

1.簽署契約:由本人與受任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

2.辦理公證:雙方親自到公證人面前完成程序

3.法院備查:公證後由公證人通知當地法院登錄,當未來經法院認定失能時,契約才正式生效。

更重要的是,意定監護人原則上不限親屬。你可以找朋友、同居伴侶、社工、照服員等,只要是你信任且具法律資格的人,都可以擔任,甚至可以指定多位,分別管理財產與照護。

當然,制度再完善,也還是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1.若受任人失職或喪失能力,可能仍需回到法院改任他人。

2.契約授權條件若不夠清楚,可能讓其他家屬質疑。

3.意定監護僅針對「生前」階段,無法處理遺產分配,仍需搭配遺囑完整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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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為,只要立遺囑就能把財產全數交給自己指定的對象,但其實台灣《民法》規定,有些繼承人,即使你在遺囑中沒有寫,他們也仍享有遺產的一部分。這就是「特留分制度」。依據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如下:1.配偶、子女、父母:應繼分的一半2.兄...
04/12/2025

很多人以為,只要立遺囑就能把財產全數交給自己指定的對象,但其實台灣《民法》規定,有些繼承人,即使你在遺囑中沒有寫,他們也仍享有遺產的一部分。這就是「特留分制度」。

依據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比例如下:

1.配偶、子女、父母:應繼分的一半

2.兄弟姊妹與祖父母: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這邊就來簡單舉例一下

假設林先生過世時留下 900 萬元遺產,並在遺囑中指定全部給孫子小傑,但林先生仍有配偶、兒子與母親三位法定繼承人。

若三人應繼分平均為 300 萬元,依比例計算,他們可主張的特留分為:

配偶林太太:150 萬

兒子林小弟:150 萬

林先生的母親:100 萬

總計400萬元需保留給三位繼承人,否則他們可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補足。

那應繼分與特留分又差在哪?

應繼分: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律自動依繼承順位分配遺產,每人應得的比例。

特留分:即使有遺囑,也必須保留給特定繼承人的最低金額。

那如果我就是不想受到特留分的規範,有任何方法可以規避嗎?

以下就列舉常見的三種方式,幫助你更靈活地安排財產去向。

1.生前贈與:在生前轉移財產,避免進入遺產總額

2.人壽保險:保險金不算遺產,可指定特定受益人

3.契約信託:立信託契約並指定受益人,財產不再歸屬本人,死亡時不列入遺產

此外,如果繼承人曾對你有重大傷害,還有一種方式:主張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與1146條,喪失繼承權可分為兩種情況:
1.法定喪失
只要繼承人符合特定條件(例如蓄意謀殺、重大虐待、偽造遺囑等),法律會直接認定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不需被繼承人額外表示或聲明。
2.被繼承人主動表達
如果你曾遭受繼承人的虐待、侮辱、棄養等行為,可以在遺囑或其他書面文件中明確表示該人不應繼承。這類聲明不需法院核准,但實務上仍需有具體佐證(例如報警紀錄、保護令、錄音錄影等),保障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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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知名連鎖早午餐店爆出加盟糾紛,加盟主指控遭總部「惡意解約」,還被求償 300 多萬。總部則回應對方違反競業條款,並公開相關證據。那如果你也遇到被提前解約的情況,該怎麼辦?1.仔細檢視合約條款確認解約是否有正當依據,包含違約行為是否成立...
03/12/2025

近期某知名連鎖早午餐店爆出加盟糾紛,加盟主指控遭總部「惡意解約」,還被求償 300 多萬。總部則回應對方違反競業條款,並公開相關證據。

那如果你也遇到被提前解約的情況,該怎麼辦?

1.仔細檢視合約條款

確認解約是否有正當依據,包含違約行為是否成立、通知期間是否充足、責任歸屬是否合理。

2.嘗試協商解決

與總部溝通解約原因及補償方式,盡量透過協議方式處理,避免走上訴訟。

3.妥善安排過渡期

處理財務清算、設備歸還、營運終止等事宜,減少爭議與損失。

4.履行解約後義務

確認是否仍受保密協議、品牌名稱不得使用、競業禁止條款等限制,避免後續糾紛。

說到競業禁止條款,不是對方寫什麼都得照單全收。依據實務經驗,如果條款過長(如禁止五年)、範圍過廣(全台灣不得經營類似業態)、或目的不正當,可能會被法院認定違反「比例原則」,而視為無效。

合理的競業條款,應是在保護品牌利益與加盟主基本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另外,別輕信「加盟只要 XX 元」的話術。除了開店成本外,合約中可能還藏有許多費用,例如:
1.權利金:讓加盟主有權使用品牌與商標

2.保證金:確保不違約,期滿可退還

3.輔導費:品牌提供訓練與協助的代價

4.其他設計、廣告與監工費等,都會寫在合約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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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成功創業者在擴張品牌時,會想透過加盟模式複製成功,但直接上網下載「加盟合約範本」,改一改就拿來簽,其實風險極高。每家品牌的營運方式不同,若契約中未清楚界定智慧財產、違約罰則、原物料供應或行銷協作等事項,輕則影響品牌形象,重則讓辛苦經營的...
02/12/2025

很多成功創業者在擴張品牌時,會想透過加盟模式複製成功,但直接上網下載「加盟合約範本」,改一改就拿來簽,其實風險極高。

每家品牌的營運方式不同,若契約中未清楚界定智慧財產、違約罰則、原物料供應或行銷協作等事項,輕則影響品牌形象,重則讓辛苦經營的合作關係破裂。

那加盟合約中有哪些重點條款是一定要注意的?

1.智慧財產條款務必具體:商標、專利與著作權的授權方式與限制條件要清楚,不可模糊。

2.違約條款要合比例:針對不同違約情形設計合理懲罰,避免被質疑濫用權利。

3.原物料與營運規範不可省略:從採購來源到促銷配合都應白紙黑字寫清楚。

4.條文要合法合規:合約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著作權法》等,否則可能失效甚至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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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代理與經銷,加盟是一種長期合作、共同經營品牌的關係。加盟主能避免前期摸索商業模式時的人力、物力與時間損耗;而加盟總部則能以較低風險與成本,拓展業務至更多潛在客群。根據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與加盟行為相...
01/12/2025

相較於代理與經銷,加盟是一種長期合作、共同經營品牌的關係。加盟主能避免前期摸索商業模式時的人力、物力與時間損耗;而加盟總部則能以較低風險與成本,拓展業務至更多潛在客群。

根據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與加盟行為相關的五個專有名詞如下:

加盟業主:指在加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技術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對價的事業(以下簡稱加盟總部)。

加盟店:指在加盟關係中,使用總部的商標或技術,接受總部協助,並支付一定對價的事業。

加盟經營關係:指總部透過契約,授權商標或經營技術,並提供協助,加盟店支付一定對價,建立持續性的合作關係。此定義不包括單純的商品批發買賣。

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前簽署草約、意向書等,並支付費用,若退出即沒收或須賠償的關係。
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商品或原物料費用、裝潢工程等費用的總稱。

簡單來說,台灣法規對加盟的基本要求包括:
必須簽訂正式契約
總部須提供商標授權、原物料供應與品牌資源
總部應協助加盟店經營、技術指導與培訓

因此,加盟是一種品牌共營、利潤共享的合作關係,而非單向買斷或轉售。

雖然加盟本質都是經由授權與指導來經營品牌,但根據經營模式與出資結構,常見的加盟型態可分為

以下幾種:

1.自願加盟
加盟主自行出資取得授權,自行承擔裝潢、人事等開店成本,總部提供技術與品牌指導。風險高、自由度高,盈虧自負。常見於中小型餐飲與手搖飲業。

2.委託加盟
由加盟總部出資設店,加盟主負責代管與營運,支付加盟金與保證金。總部保有高度掌控權,有助維持品牌一致性。常見於大型連鎖品牌。
特許加盟
總部與加盟主共同負擔開店與經營成本,並按比例分攤利潤。加盟主投入較多,對經營有更多參與權,也能分享更多利潤。適合有經驗的創業者。

3.合作加盟
由數個性質相近的商家共組總部,集合資源、分擔風險與壓低成本,彼此共營品牌。但因缺乏明確技術授權與統一管理,容易在遇到分歧時解體,品牌難以穩定維持。

因此,選擇加盟前,你應該考量:
– 自身資金能力與管理經驗
– 希望投入的經營程度與自由度
– 加盟契約條款是否合理且清楚
– 總部是否有穩定供應鏈與經營協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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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單身、無子女的生活型態越來越普遍,很多人不知道,如果沒有提前訂立遺囑,遺產可能落入你根本不熟的人手裡,甚至最終收歸國有!假如你單身沒有子女,也沒有預立遺囑的話,以下就是你遺產的繼承順位:第一順位: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第三順位:祖父母超...
29/11/2025

隨著單身、無子女的生活型態越來越普遍,很多人不知道,如果沒有提前訂立遺囑,遺產可能落入你根本不熟的人手裡,甚至最終收歸國有!

假如你單身沒有子女,也沒有預立遺囑的話,以下就是你遺產的繼承順位:

第一順位:父母

第二順位:兄弟姊妹

第三順位:祖父母

超過這些順位以外的親友(例如:朋友、伴侶、前女友、乾媽),全部都沒有繼承權,只要這些法定繼承人都不在世或是不存在,那你的遺產就有可能被收歸國有。

那你想把財產留給重要的人,該怎麼辦?

這三種方法最常見,也最穩妥:

1.預立遺囑

只要不違反「特留分」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在遺囑
中自由指定任何人或機構繼承你的財產——不論是多年摯友、伴侶、公益團體,還是不在法定繼承順位內的親人。

雖然法律允許自書、密封、代筆、口授等多種遺囑形式,但若想最大程度避免日後被質疑或爭議,建議選擇「公證遺囑」方式訂立,效力最強,也最安全。

2.生前贈與

可以充分利用目前法定每年的免稅額 244 萬,提前將遺產轉贈給想要的對象或是機構。

3.附帶條件或是負擔的贈與

簡單來說,就是生前贈與,但附上一個條件或任務。

例如,你可以約定:「只要對方願意照顧我到過世,就可以繼承我的房產。」或是「將存款贈與給某慈善基金會,條件是該基金會每年固定資助某項弱勢服務。」。

這類贈與方式通常以契約形式簽訂,具有法律效力,若對方沒有履行約定,贈與人可以主張撤銷贈與或不交付財產。這是許多單身者在安排晚年照護與財產分配時,結合保障與信任的彈性做法,也比單純捐贈更具保障。

4.死因贈與契約

另一種以「契約」方式成立的贈與安排,雙方在贈與人尚在世時簽訂契約,等到贈與人過世後才生效。

由於形式是契約,不同於遺囑,不受特留分限制,也就是說你可以更有彈性地將財產留給特定對象,不必顧慮法定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份額。

法律上視為正式契約,具備完整效力,是許多單身者、非傳統家庭在資產安排上常用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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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伴隨出口導向年代崛起的企業主紛紛屆齡退休,如何將家業順利傳承,成為很多家族企業成員最大的煩惱。規劃家族繼承協議的3大重點1.「財」:股權分配制定公平、公正的股權分配計畫是家族傳承的第一要務,建議讓所有家族成員參與制定過程,避免意見壟斷...
28/11/2025

近年,伴隨出口導向年代崛起的企業主紛紛屆齡退休,如何將家業順利傳承,成為很多家族企業成員最大的煩惱。

規劃家族繼承協議的3大重點

1.「財」:股權分配

制定公平、公正的股權分配計畫是家族傳承的第一要務,建議讓所有家族成員參與制定過程,避免意見壟斷情況發生。

2.「產」:經營權交接

所謂「十年種樹,百年樹人」,幫助接班人培養必要的知識與眼界,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資源。

因此,將培訓與過度期納入協議內容,確保接班人有足夠時間適應剛上任的「陣痛期」與「磨合期」,才能保障企業平穩傳承。

3.「人」:明確定義繼承角色

包括上述說明的繼承人選、股權持比等,讓每位家族成員知悉自己在協議中的定位與角色,才能保障所有成員在後續執行時的權益。

家族傳承與資產管理的4大利器

1.家族控股或投資公司

•股權由家族成員共同持有

•集中管理資產,不會因為成員變動而分散

•聘請專業投顧與管理團隊,除了能降低風險,也能優化資產的稅務結構

2.家族信託

•保密程度高

•歷史悠久,信託公司通常聘有大量專業顧問,能按照客戶情況給與最適合的資產策略

•由第三方專業機構管理,保障家族資產不受可能的風險(如原企業倒閉或家族成員爭產)影響

3.閉鎖性公司

•股份不公開交易且限制股東人數,有利家族成員集中控制

•相關法律完整且明確,有效限制外部投資者進入或控制公司的比例

•可設立「複數表決權」,分離經營權與股份所有權,協助具備管理能力者取得較多經營權

•可設立「黃金否決權」,保障家族上一代主要經營者持續掌握重大事項(如公司結構整改、合併與解散等)的決定權

4.家族辦公室

•協助有一定規模的家族企業進行財富管理

•家族成員可直接參與家族辦公室的運作,確保執行層面符合要求

•透過專業團隊集中管理各項家族企業資產(如成立慈善基金會、家族信託、規劃投資方向與集中管理所有由家族共同持有的旗下子公司等)

•除了實務層面的資產管理,家族辦公室通常涉及更多生活內容(如舉辦家族會議、規劃集體旅遊項目與隨時監控內部成員的健康狀況等)

家族規劃傳承的常見錯誤與對策

1.缺乏定期更新的繼承協議、遺囑與信託

若沒有定期追蹤家族結構的變更(婚姻關係的改變與出生死亡等),容易造成資產分配不符合家族現況與意願。建議至少一年檢查一次,若有聘請專業團隊,在重大變故發生後,應盡快聯絡相關人員檢查文件,進行必要修訂。

2.忽略稅務政策

若未充分考量稅務問題,可能導致高額遺產稅或贈與稅,打亂原本的傳承計畫,在制定繼承協議時,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團隊與稅務顧問,針對遺產與贈與稅等制定節稅方案(如利用信託、保險免稅額等),最小化稅務對於遺產繼承的影響。

3.對於非財務資產缺乏了解

忽略具有情感價值的非財務資產(如藝術品、家族遺物、祖宅等)容易因情感因素引發家族成員間的矛盾。除了應先徵詢其他家族成員對於特殊意義的家族資產的意見外,面對藝術品、古玩與礦石收藏等需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物品,建議尋求相關領域的專家意見,避免隨意處置造成「撿漏」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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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姓高中生與夏姓男子假結婚」案事件背後,其實凸顯了一個更關鍵的議題:遺產該怎麼規劃,才能不落入不肖人士之手?對於家有高齡長輩或資產規模較大的家庭而言,「遺囑信託」就是值得考慮的工具。簡單來說,遺囑信託就是在遺囑中先預設一套「分配+管理」的...
27/11/2025

「賴姓高中生與夏姓男子假結婚」案事件背後,其實凸顯了一個更關鍵的議題:遺產該怎麼規劃,才能不落入不肖人士之手?

對於家有高齡長輩或資產規模較大的家庭而言,「遺囑信託」就是值得考慮的工具。

簡單來說,遺囑信託就是在遺囑中先預設一套「分配+管理」的機制——指定哪些財產要進入信託、給誰、怎麼給、誰來管理,甚至可設定監督機制。

而爺爺當年也許是為了避免特留分問題,才選擇用生前贈與,把大筆財產提前轉給孫子。

本意是疼惜,可能也是不想讓遺產分配成為家人爭執的引爆點。

但沒想到,這樣的安排反而留下更多漏洞——財產提前脫手,難以設限,也難以監督。當資產一旦轉出,就不再受控,才讓不肖之人有機可乘。

如果當初爺爺採用遺囑信託,像是:

•以每月零用錢方式發放,註明高中生需達一定年齡才能將遺產全部領出

•委託律師或信託機構代為管理

•加設信託監察人監控資金使用

那麼結果,或許會完全不同。

並且,遺囑信託的設立流程其實不如想像中複雜。

從生前的信託條件規劃開始,接著在遺囑中清楚載明信託內容,並指定受託人與受益人,之後再透過公證方式確保法律效力。

最後,建立遺囑執行人與信託監察人的配套機制,就能讓信託在未來真正落實即可。

整個過程也可以交由律師或信託機構協助設計,確保條文的合法性與可執行性。

至於費用,大多會根據規模與複雜度計算,可能包括律師諮詢費、公證費、信託管理年費(約0.3–1%)與資產清算處理費用等。

雖有成本,但長遠看是為了避免更大的遺產風險與家庭糾紛。

遺囑信託不只是財產分配工具,更是一種法律上的主動權——與其在未來面對遺產爭議時疲於補救,不如在當下就設計好一套穩健的安排。

當我們談財產規劃,其實是在談一種對未來的責任感:不只把錢留對人,更要留得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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