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嗨!我是理白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鄭仲昕律師,也在讀家/讀享/學稔/思法人擔任法律講師(阿鄭/鄭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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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受理  #兒少性侵被害人 遭民法上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限制之釋憲案 】兒少性侵被害人長年以來都受到我國  #齊頭式平等、過短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的2年/10年)給限制,然而根據澳洲的調查...
17/04/2026

【憲法法庭受理 #兒少性侵被害人 遭民法上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限制之釋憲案 】

兒少性侵被害人長年以來都受到我國 #齊頭式平等、過短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的2年/10年)給限制,然而根據澳洲的調查,兒少性侵案件在性侵第一次發生後,平均需要 23.6 年,受害者才能將受害經歷說出口。在孩童時期受到性侵害的學童,可能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迫於權勢與加害人有巨大的權力不對等,難以求助。
本次非常感謝憲法法庭願意受理小弟鄭仲昕律師及合作律師共同處理、聲請釋憲的兒少被害人侵權行為時效限制案( #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期待大法官協助兒少被害人走完司法救濟的最後一哩路。
本件憲法訴訟聲請書框定的主要爭點:

(一)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沒有區分「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未成年性侵被害者於成年後向性侵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而皆採取相同之請求權時效,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存在立法怠惰?
(二)系爭規定沒有區分「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與「侵權行為同時構成刑法上之犯罪之案件」而皆採取相同之請求權時效,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存在立法怠惰?
(三)系爭規定之請求權時效於實際適用下,對於「未成年性侵被害者於成年後向性侵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或「侵權行為同時構成刑法上之犯罪之案件」,是否出現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以致適用上違憲,對個案顯然過苛之情況?
(四)系爭規定在實際適用上,是否造成違反個案正義、對女性及兒童產生不利影響的系統性歧視?

2026年台灣正式進入雙憲法法庭時代…(考試的肯否兩說從未如此清晰,🔗在留言)
06/02/2026

2026年台灣正式進入雙憲法法庭時代…
(考試的肯否兩說從未如此清晰,🔗在留言)

憲法時刻大場面國外大法官:為什麼台灣的憲法法庭比較好玩
19/12/2025

憲法時刻大場面
國外大法官:為什麼台灣的憲法法庭比較好玩

聽同學回報小弟在正課教了三年的爭點「法院得否個案拒絕適用其認為違反中央法或憲法的自治條例的適用」(110年高考考過了)聽說今年司律考出來了
18/10/2025

聽同學回報小弟在正課教了三年的爭點「法院得否個案拒絕適用其認為違反中央法或憲法的自治條例的適用」(110年高考考過了)
聽說今年司律考出來了

……明天一定會去投票
25/07/2025

……
明天一定會去投票

【聊聊憲法法庭114憲立字第1號說明會中雙方的主要主張】凌晨才終於有時間看完憲法法庭114憲立字第1號說明會。主要爭點仍然維持在傳統立委聲請釋憲的要件爭點:本件聲請人之立委們有沒有「行使職權」?即有沒有反對本次憲法訴訟法修法?1. 立法院(...
12/05/2025

【聊聊憲法法庭114憲立字第1號說明會中雙方的主要主張】

凌晨才終於有時間看完憲法法庭114憲立字第1號說明會。
主要爭點仍然維持在傳統立委聲請釋憲的要件爭點:本件聲請人之立委們有沒有「行使職權」?即有沒有反對本次憲法訴訟法修法?
1. 立法院(主要是國民黨團跟民眾黨團)提出的主張確實具有一定的說服力:

(1)立法慣例上三讀會的最終程序有兩個步驟:
A. 主席(立法院長)以「對於文字修正問題有無異議」之開啟語,作為無異議通過的口頭表決方法。
B. 如反對黨有反對意見,必須在主席提出「有無文字修正問題」及「全案通過」這兩句話短短的一分鐘時間,提出異議單要求提付表決(應該是指除無異議通過之口頭表決外的其他表決方法)

(2)本案中民進黨團雖然有在主席提出「對於文字修正問題有無異議」的期間於台下抗爭,但沒有依照立法慣例提出異議單要求提付表決,進而認為民進黨仍然合於無異議通過之要件,視為贊成憲法訴訟法修正案。
(姑且不論有陳述意見書狀紀錄內容錯誤問題,以及訴訟代理人稱無異議通過等於民進黨棄權這種不利的法律意見表述)
2. 聲請人方(民進黨團)的主張也有幾點是無法忽視的(個人主觀認為的較有力主張):

(1)民進黨團在二讀、二讀進三讀、三讀程序中都有不斷抗爭及提出異議,這些異議行為難道僅可以因為沒有在最後時刻提出異議單提付表決就被認為「無異議贊成」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立法慣例上是否於該關鍵時刻僅可以以提出異議單要求付表決方式才能表達異議?
(這邊也為民進黨團捏一把冷汗,鍾佳濱委員竟口誤說在最後時刻寫異議單提付表決的目的就是要留下符合憲法訴訟聲請要件的紀錄…你們就是沒有提付表決欸…幸好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律師始終堅持上面這個論點)

(2)無異議通過的口頭表決方式長年來都被羅傳賢老師在教科書中稱只有「表」沒有「決」,不太尊重少數,在當今立法程序不宜多用。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要從寬認定?(雖然這是呂太郎大法官提出的疑問)
—>其實個人認為確實無異議通過的口頭表決方式本來就是如羅傳賢老師在教科書中所說不太尊重少數的表決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立委已經出聲異議了,難道不該當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6條第2項規定:「用口頭方法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改用舉手或其他方法表決。」之適用情況?主席是否因此負有以其他方法提付表決之義務?可惜這點沒有在說明會中看到明確討論。

【2025年的國考考生】2025年到現在不到4個月,小弟作為一個小小律師都被各種新聞搞到內憂外患情緒波動很大,更遑論還要同時面對國考壓力的考生們今年的考生真的辛苦了...我們就處理眼前能處理的問題吧,至少讀書進度是生活中少數可控的事物了-不...
05/04/2025

【2025年的國考考生】

2025年到現在不到4個月,小弟作為一個小小律師都被各種新聞搞到內憂外患情緒波動很大,更遑論還要同時面對國考壓力的考生們
今年的考生真的辛苦了...我們就處理眼前能處理的問題吧,至少讀書進度是生活中少數可控的事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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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黨團封殺執政黨自己提名的大法官……世界怎麼跟得上台灣。
24/12/2024

執政黨黨團封殺執政黨自己提名的大法官……世界怎麼跟得上台灣。

雖然上課時總是會抱怨一下大法官在111憲判6說自己有創造進而受理憲訴法未明文規定程序或案件之「 #程序上自主權」,很像是自己擴權(原文:「然於憲訴法施行後,除本庭就憲訴法無明文規定之訴訟類型或程序(如不涉及變更先前解釋或判決之聲請補充等),...
22/12/2024

雖然上課時總是會抱怨一下大法官在111憲判6說自己有創造進而受理憲訴法未明文規定程序或案件之「 #程序上自主權」,很像是自己擴權(原文:「然於憲訴法施行後,除本庭就憲訴法無明文規定之訴訟類型或程序(如不涉及變更先前解釋或判決之聲請補充等),仍得本於程序自主權而受理……」)。
但或許在這次修法事件中,這個概念模糊的「程序自主權」可以是大法官宣告本次修法違憲的突破口。

「乙電廠於訴訟參加時,可否主張甲直轄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的訂定過程僅召開公聽會,未舉行聽證,請求法院附帶審查該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看到上述考題就在想難道出題老師真的會在國考中考程序裁量的司法審查問題?小弟在行政法二試總複習講義有稍微提到這...
22/10/2024

「乙電廠於訴訟參加時,可否主張甲直轄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的訂定過程僅召開公聽會,未舉行聽證,請求法院附帶審查該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書?」

看到上述考題就在想難道出題老師真的會在國考中考程序裁量的司法審查問題?
小弟在行政法二試總複習講義有稍微提到這邊的討論(包含德國法及美國法觀點),以及程序裁量收縮的可能性,只是在答題要點出來之前我也無法確定閱卷老師是不是真的這麼凶殘...(當然可能是我想多了,出題老師只是想問法規命令如果主張違法可不可以附帶審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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