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大理寺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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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精闢 湛青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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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在業務執行上,秉持親力親為之原則,參與規劃並執行當事人委任之案件,透過周詳審慎之討論,瞭解案情、委任人訴求及事實之全貌。以細緻入微的態度審視相關文書及證物,提出最符合當事人利益之法律策略,並為權衡利益之分析及有效風險管理,使當事人在專業協助下感到踏實、放心。

💥 科技業畜長的大型社死現場-公布他人的手機和做愛細節會有刑責嗎?🔎  #陳品鈞律師    今天(8/16) 科技業有一位已婚處長,在臉書上毀滅式自爆和供應商女業務、女客戶亂搞男女關係,不但具體說明如何在上班時間偷空開房間,還詳細描述了自己...
16/08/2023

💥 科技業畜長的大型社死現場-公布他人的手機和做愛細節會有刑責嗎?

🔎 #陳品鈞律師

今天(8/16) 科技業有一位已婚處長,在臉書上毀滅式自爆和供應商女業務、女客戶亂搞男女關係,不但具體說明如何在上班時間偷空開房間,還詳細描述了自己和偷情對象的各種花式性癖;更誇張的是,這位畜長還公開了文中女性的姓名、公司名稱、手機電話,因為內容太過勁爆、資訊太過具體,文章瞬間在網路上炸鍋,文中女性的社群帳號、照片、真實姓名等資訊,也迅速的在各大平台群組廣為流傳。

雖然處長強調自己帳號沒有被盜,不過「手機」有沒有被盜,或是有沒有被外力干擾導致「被迫授權」、「被迫同意代PO」就不好說了;如果他真的是因為壓力過大而導致的自我毀滅(有傳聞說他是公司皇親國戚,真的壓力很大!),那他應該趕快去看心理醫生,最好留下相關診療紀錄,好準備行使「精神障礙抗辯」!

為甚麼呢?像他這樣擅自公布他人的手機號碼、姓名、公司等足以辨識的個人非公開資料,如果損及他人利益,是有刑責的。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和100萬元的罰金。另外,他公布與文中女性的性愛細節,還說她們是「用身體換情報」,即便是事實,因為涉及私德,還是會構成誹謗罪和侵害名譽權的民刑事責任。

有網友可能會問,處長和那些女性都已婚耶,這樣不是通姦罪嗎?不算涉及公益嗎?首先,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了,所以沒有刑責問題;其次,在通姦罪除罪化以後,已經有判決認為「婚內出軌」屬於「私德」範疇。

不過筆者覺得,比起那些被他利用職務之便玩弄後,還被拖下水一起社死的女性來說,他這樣的責任都還算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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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布事件:法院罰橘子一倍不夠,要罰三倍 ‼🔎--  #陳品鈞律師📍    #紫布平常有在玩遊戲的人,對丁特和遊戲橘子肯定不陌生,兩年前,雙方因為「紫布事件」對簿公堂,在遊戲橘子對丁特提告妨害名譽被法院駁回、正式成為鄉民口中的「法院認證黑...
02/08/2023

🍊 紫布事件:法院罰橘子一倍不夠,要罰三倍 ‼
🔎-- #陳品鈞律師

📍 #紫布
平常有在玩遊戲的人,對丁特和遊戲橘子肯定不陌生,兩年前,雙方因為「紫布事件」對簿公堂,在遊戲橘子對丁特提告妨害名譽被法院駁回、正式成為鄉民口中的「法院認證黑橘」後,丁特對遊戲橘子提告損害賠償的案件也在日前出爐。

毫不意外,丁特勝訴了,丁特勝訴後說「賠償金額高出預期」,他因為相信遊戲橘子不實廣告而購買的紫布課金金額是 $2,613,625元,而法院判賠是這個金額的3倍 $7,840,875元,這是因為消保法「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大家可以理解為,連法院都看不下去遊戲橘子的騷操作了,不「懲罰」一下不行。

現在大家都是儲備國民法官了,筆者就來帶大家看一下橘子在訴訟中的答辯和法官的看法,看大家覺得橘子騷不騷、法官判得合不合理?

一、 關於玩家見面會
🟪 橘子說:
我們沒有在玩家見面會上宣稱臺版機率與韓版一致,那是韓國原廠人員說的,所以我們沒有廣告不實。
判決說:
見面會是橘子在臺灣舉辦,原廠是橘子邀的,來參加的網路直播主也是橘子邀的,橘子事後還有製作文宣,所以認為是橘子的廣告行為。

二、 關於紫布製作機率不一致
🟪 橘子說:
臺版紫布製作只需要99個素材,韓版需要201個,雖然臺版製作成功率只有韓版的一半,但臺版還是比較香。
判決說:
沒有要跟你玩文字遊戲,廣告宣稱機率一致,但實際上就是不一致。

三、 關於如何賠償丁特的損失
🟪 橘子說:
我們可以把丁特用掉的紫布材料退還給他。(按:大概就是吃麵吃到蟑螂,店家說幫你免費換一碗的概念)
判決說:
此舉是在逃避被消保法懲罰的責任。橘子既然用不實廣告招攬消費者,就該為做出錯誤決策的消費者負責。(按:騙了人就乖乖賠不要凹)

四、 判決最後也針對為何要罰橘子三倍賠償金做了說明,因為很白話,所以我就截錄一段原文給大家參考:
🟪 本院審酌被告屢次故意以前揭方式對消費者宣稱不實廣告藉以獲取龐大經濟利益,於遭原告質疑後,卻又未思積極改善、處理廣告不實之情形,反而係對原告之質疑以其妨害名譽為由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被告之行為殊值非難。

其實筆者一開始就覺得橘子必輸無疑,我也不相信橘子天真的以為他們會贏,只是很老派的想花錢買媒體、找網軍洗風向,逼丁特閉嘴,真的不行了就找律師送進法院能拖多久是多久。在網路資訊發達的現在,很多小蝦米都不像以前那麼好欺負了,與其現在丟臉丟到被刻在恥辱里程碑上,不如一開始就道歉止血、大撒幣給包含丁特在內的全體玩家補償,估計也是「真香」,過了就過了,大家覺得呢?
(圖/網路、天堂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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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憲法法院認為公開道歉違憲?】>一、公開道歉合乎憲法嗎?在黑人的me too事件中,黑人對於兩位被害人僅以「否認莫須有的罪名」草草回應,卻迅速對爆料者提出訴訟作為反擊,要求大牙負擔千萬的損害賠償之外,還要「公開道歉」來彌補其名譽的損害。...
30/06/2023

【為何憲法法院認為公開道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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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道歉合乎憲法嗎?
在黑人的me too事件中,黑人對於兩位被害人僅以「否認莫須有的罪名」草草回應,卻迅速對爆料者提出訴訟作為反擊,要求大牙負擔千萬的損害賠償之外,還要「公開道歉」來彌補其名譽的損害。這種「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權」的方式,過去常出現在法院的判決當中。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裡所說的「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就包括了「公開道歉」。

然而,以判決命令侵害他人名譽權之人公開道歉的機制,在憲法法院近期的「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中被宣告違憲。憲法法院指出,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除了保障一個人公開表達意見的權利,更保障一個人「不說話」的權利。因為當一個人不願意表達意見的時候,通常會涉及他個人深刻的內心世界,例如涉及政治、宗教信仰、道德價值觀或是對特定事物的觀點。當他不願意說某句話,通常是因為如果他說了那一句話,會與其所相信的事物、價值觀相違背。而公開道歉其實就是要求一個人以違背意願的方式,強迫他說出違反自己觀點的話語。這其實嚴重的傷害了一個人的言論自由,更侵害了一個人的內心道德與價值觀。

法院指出,在遇到侵害名譽權的案件時,法院當然期待侵權行為人可以出於自願向被害人道歉。這有助於被害人獲得精神上的安慰,感到受尊重。故侵權行為人於自認有錯時,本即得真誠向被害人道歉。但當侵權行為人不願向他人道歉時,如果有其他取代的手段,且比較不會侵害不表意自由,那或許應考慮採取其他手段。目前已經有「公開刊載法院判決的機制」,可讓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某人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既然如此,法院就沒有必要用判決命令侵權行為人公開道歉,這也可以避免過度侵害其「不表意的自由」。所以法院以判決命公開道歉,與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

二、不應要求性騷擾被害者對爆料行為「公開道歉」
如果把公開道歉制度拿到me too的脈絡下來看,更能看出,若法律容許性騷擾加害者以訴訟的方式,逼迫被害者公開道歉,根本性的強化了性騷擾案件中被害者的弱勢。世界各國之所以前仆後繼出現各種me too運動,原因就是多數性騷擾被害人根本不期待法律體系能有效的保護他們,因此被迫以在社群媒體上公開事件的方式來自我保護。

或許有許多人會質疑,為何被害者不在第一時間報案?原因通常都是加害者與被害者的不對等關係,讓被害者產生猶疑或恐懼,根本難以期待被害者能及時的發聲。例如害怕喪失工作上的機會、害怕遭受社會大眾的異樣眼光、害怕失去現在的生活,或是更直接的:害怕加害人的報復,這都促使被害人寧可隱忍,不願將事件公開出來。而且以證據為本位的訴訟制度,常常讓蒐證不及的被害人難以獲得保護;加害者與被害者在訴訟實力的落差(簡單來說,財力的落差),更使得被害者寧可選擇me too,而不選擇體制內的機制來自我保護。簡單來說,這是法律無法即時保護性騷擾被害人的困境,也是法律制度的失敗和悲哀。

因此,如果還容許加害者利用其強大的訴訟能力逼迫被害者公開道歉,這等同要求被害者自我否定曾說過的話、否定性騷擾事件曾經發生過,無形中加劇了被害者在性騷擾案件中的不公平地位,甚至形成二次傷害。更諷刺的是,黑人還對外宣稱,其勝訴所得的一千萬將會捐給相關婦女保障團體。殊不知他要求被害者公開道歉的行為,早就對無數(曾經)承受性騷擾的婦女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了。一千萬元的捐款,都不如他撤回訴訟來得實際。

#時事 #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
#影視圈 #陳建州 #黑澀會美眉 #性騷擾
(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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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不可以不勇敢?】律師:女人不該流行釋然。 #時事    #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   #影視圈  #陳建州  #黑澀會美眉  #性騷擾-- 我本來想用輕鬆的方式去分析,但我發現沒有辦法。--🔎陳品鈞律師當年紅極一時的綜藝節目「我愛黑澀會...
28/06/2023

【我們可不可以不勇敢?】
律師:女人不該流行釋然。

#時事 #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
#影視圈 #陳建州 #黑澀會美眉 #性騷擾

-- 我本來想用輕鬆的方式去分析,但我發現沒有辦法。--
🔎陳品鈞律師

當年紅極一時的綜藝節目「我愛黑澀會」,是很多七年級生共同的回憶,也是女明星的搖籃,如鬼鬼、丫頭、Apple、彤彤、小薰,都是在節目中出道,如今貴為天王嫂的昆凌,當年也曾以「Hannah」為名參加節目。

不過當年擔任節目主持人的「黑人」陳建州,近日卻被黑Girl第一代成員兼隊長、節目助教的「大牙」周宜霈在臉書控訴,在2012年7月18日凌晨被當時的老闆黑人陳建州直闖飯店房間性騷擾,雖然黑人立即委任律師發聲明否認,但是網友還是一面倒的支持大牙,也許是不想一世英名毀於一旦,黑人在2023年6月28日正式提告大牙侵害名譽,並求償1000萬元。

👍首先是稱讚大牙的勇氣。
#大牙妳絕對不會是一個人

大牙雖然不是這波臺灣Me Too第一個站出來發聲的被害人,但她指控的對象絕對是目前為止最大尾的,黑人陳建州如今可是橫跨體育界、演藝圈、企業界的大牌人物。

其次是即便不認同,也不得不佩服黑人的公關危機處理。
過去名人政治家們進行認知作戰時,最喜歡去地檢署按(ㄆㄞ)鈴(ㄓㄠˋ)申(ㄉㄚˇ)告(ㄎㄚˇ)誹謗罪,司法程序曠日廢時,只要訴訟結果還沒出來,都是惡意栽贓抹黑,被記者問煩了,一句「司法會還我公道」也不會顯得心虛,不過誹謗罪的成立必須要有「故意」(因為「真實惡意原則」這道門檻,讓誹謗罪的成立很困難),再加上鄉民創造的「法院認證」概念(告不成就是法院認證的XX),都讓公眾人物提告誹謗罪的風險大大上升。

為此,到法院民事庭提告侵害名譽權賠償,有逐漸成為公關操作主流的趨勢(地檢署表示溫馨),一來沒有真實惡意原則來限縮「故意」的成立,二來即使沒有故意,「過失」也能成立侵權責任,2022年天堂M紫布事件,遊戲橘子不忍了提告丁特,也是選擇民事求償(雖然最後也沒告成,畢竟本來贏的機率就跟紫布機率一樣低),而黑人如今選擇提告民事,確實能大大提升勝訴的機率,至於1000萬的求償金額和捐給公益團體,則是作秀意味濃厚,要知道馮光遠當年諷刺金溥聰是法院認證的男妓,賠償金額也才區區50萬。

📣但是,不曉得黑人陳建州知不知道,過去曾有位醫師名人,因為被一名女性發文暗指遭強吻,為了自清和逼該名女性刪文,「不得不」對該名女性提告誹謗,不料卻引燃該名女性的戰火,正式對該醫師提告強制猥褻,導致更多女性加入提告行列,最後該醫師被法院判決強制猥褻罪成立定讞,且必須入監服刑,該起案件的人證、物證甚少,幾乎僅憑被害人的證詞就定罪,畢竟「一名女性何須冒著自毀清名的風險誣陷遭他人性侵」?

大牙曾說過不會提告追究黑人的性騷責任,但這是在反遭黑人提告之前。黑人也許自認掌握了關鍵證人(比如當年的化妝師朋友和閨蜜),但別忘了,歷史總是驚人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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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林克找尋薩爾達,而是薩爾達不在熊貓大禮包裡...... #時事| #薩爾達  #薩爾達傳說  #王國之淚🔎原文出處-- @黃華駿 律師📍 玩不到預購的薩爾達傳說--王國之淚怎麼辦?📍 沒有薩爾達的薩爾達禮包,可以...
20/05/2023

💔 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林克找尋薩爾達,而是薩爾達不在熊貓大禮包裡......

#時事| #薩爾達 #薩爾達傳說 #王國之淚
🔎原文出處-- @黃華駿 律師

📍 玩不到預購的薩爾達傳說--王國之淚怎麼辦?
📍 沒有薩爾達的薩爾達禮包,可以退貨嗎?

這週末任天堂巨作--薩爾達傳說王國之淚正式上市,foodpanda也藉機推出2款禮包 :《薩爾達傳說 王國之淚》商品組合!包括限量《薩爾達傳說 王國之淚》夜貓族大補帖超值禮包,售價1,899元,內含《薩爾達傳說 王國之淚》遊戲片及foodpanda貼心為夜貓玩家準備的的泡麵、零食,以及提神補充能量的咖啡、能量飲、B群,讓玩家遊戲不間斷,開心瘋玩到天亮。若沒有搶到超值禮包,玩家也可單買遊戲片,售價只要 1,799 元。

但我在網路上看到一篇苦情文,沒拿到薩爾達遊戲,只拿到其他泡麵、零食,想藉此來和大家談談民法上「定金」和「債務不履行」的概念。

事件連結🔗
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1689&snA=10873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3771207.A.5FD.html

📌 最近任天堂的薩爾達傳說-王國之淚正夯,預計在5月12日上市,和女友薩爾達生日同一天,林克想和薩爾達一起戰通宵(不要想歪),便訂購 "|foodpanda薩爾達" 大禮包,以及知名的 "Lady W" 生日蛋糕給薩爾達當生日禮物。

結果5月12日當天遊戲缺貨,林克只拿到一堆零食,沒拿到遊戲,且禍不單行,Lady W也通知林克,說因為缺蛋要漲價500塊,不接受漲價的話,要嘛就把定金退還給林克,不然就要等7-8月蛋價恢復後才出貨給林克;林克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 王國之淚沒貨,foodpanda退林克1000塊,合理嗎?林克可以要求賠償嗎?
👉 這時候需要看foodpanda沒貨的原因是什麼了,簡單說,是不是店家的錯導致的。

1. 店家超賣,把要給林克的遊戲先賣給別人了:此時店家沒辦法發貨給林克的原因是店家自己的責任,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白話說,店家應該要加倍返還定金,也就是除了退還1000塊定金給林克外,還要再賠給林克1000塊。

2. 任天堂延後遊戲上市時間:此時店家不能發貨給林克,並不是店家的疏失所造成的,依照民法第249條第4款: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白話說,店家僅需退1000塊定金給林克即可。

🤔 林克認為當初在foodpanda外送上買薩爾達大禮包的目的,就是為了要趕快玩到遊戲,零食等等根本不重要,現在遊戲缺貨,外送員把零食送上門,林克可以拒收嗎?
👉 林克說的沒錯,遊戲才是禮包本體啊啊啊,其他東西只是搭售商品,拿不到本體,可以拒收其他零食,並向foodpanda主張解除契約。

🤔 Lady W主張契約還沒成立,可以漲價,合理嗎?
👉 依照民法第248條規定,林克在2月中支付訂金時,即推定契約成立;什麼叫推定契約成立呢?白話說,就是原則上契約已經成立了,如果要主張契約不成立,則主張方必須要「反證」雙方沒有成立契約的意思,訴訟上常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因此要「反證」,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喔。
契約既然推定成立了,那Lady W即應依照當初契約成立時的條件履行契約,不能因為原物料漲價就要和林克漲價喔!

🤔 Lady W可以不經過林克的同意,即把交付生日蛋糕的日期延後嗎?
👉 照前面所說的,契約既然已經成立,那Lady W即應依照當初契約成立時的條件履行契約,不能因為原物料漲價就要和林克延後給付日期。此外,林克還可以主張林克買這個蛋糕是「生日」蛋糕,必須要在林克指定的日期那天給付才有意義,Lady W如果把給付日期延後(不論是一週或是一個月),對林克來說這蛋糕就沒意義了,而這時店家給付遲延,林克即可以向Lady W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遲延給付的損害賠償。

🤔 延伸劇情:
假設林克和薩爾達有情人終成眷屬,預計在今年底結婚,薩爾達安排了蜜月旅行,和東北亞旅行社購買了聖誕節出發到日本北海道行程及護照代辦;12月24日,兩人都到機場了,旅行社才說找不到林克的護照,林克無法出發,兩人要求退費及賠償,旅行社主張薩爾達的護照還在,薩爾達可以先出發,只願意賠償林克的損失,合理嗎?
👉這情況其實和上面生日蛋糕的案例很像,這趟旅程是蜜月之旅,要兩人一起出發才有意義,哪有人蜜月旅行只有新娘出發的,因此旅行社的主張不合理,應該要同時賠償林克及薩爾達的損失,不能只賠一人。

PS:遊戲缺貨應該只是偶發事件,多數foodpanda禮包購買者應該都有拿到完整商品;先說到這裡,我要去和林克一起研究海拉魯物理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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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了星星,不是報恩,就是報仇! #時事| #咖啡廳🔎原文出處-- @黃華駿 律師又到了法普時間啦,近日某咖啡廳和消費者在網路上的大戰攻佔眾多版面,我也藉著這機會來法普一下啦~前情提要:一名女顧客在日前前往台北市大同區一家咖啡廳,疑似因為...
18/05/2023

⭐ 留了星星,不是報恩,就是報仇!

#時事| #咖啡廳
🔎原文出處-- @黃華駿 律師

又到了法普時間啦,近日某咖啡廳和消費者在網路上的大戰攻佔眾多版面,我也藉著這機會來法普一下啦~

前情提要:
一名女顧客在日前前往台北市大同區一家咖啡廳,疑似因為不滿店家服務態度,在Google maps上給出一星評價,沒想到遭到店家的惱怒反擊,連著發布超過30則IG限時動態,甚至還將顧客姓名及社群帳號都肉搜出來,此舉也引發許多網友看不下去,反肉搜老闆,還發現他將名字改成女客人的名字,有網紅便在粉專中貼出老闆的照片,並說「你公審客人我就公審你!」
以上摘錄自東森新聞 https://reurl.cc/6NAGV6

以下就這次爭議事件的一些法律議題,和大家法普一下:

🤔 店家可以制定低消規定嗎?
👉 基於民法契約自由和私法自治,店家可以制定制定最低消費的規定,低消可以是一定金額,或無論消費多少金額,都必需點一杯飲料;但若店家設有低消必須要清楚的事先告知消費者,不能在結帳時才和消費者說
“誒我們有低消,你沒達標喔!”

🤔 消費者未在店內消費,可以留一星評論給店家嗎?
👉 若確實有去店內嘗試消費,最後雙方有點不歡而散,但消費者說出的是自己的經驗和感受,雖然最後未消費,但店家是打開門做生意的,服務情況可算是可受公評之事,消費者還是可以留下評論的。

但若找了未實際去消費的朋友,或跟著瞎起鬨的網友,在未實際在該店消費過就留下不實在的評論,例如老闆食材不新鮮、衛生環境堪憂、店內狹窄、或直接辱罵店家爛店等情況,可能會成立刑事的加重誹謗罪或公然侮辱!

🤔 店家用一星評論回敬消費者,有違法嗎?
👉 原則上若用字遣詞沒有涉及到人身攻擊,客觀上沒有減損消費者的名譽的情況,店家是可以適當回應的,但如果說對方是「奧客」,這個詞普遍認為會減損他人名譽,是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的!

🤔 店家人肉消費者的親朋好友,做出嘲諷評論,有違法嗎?
👉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若店家是透過網路上可以找到的公開資訊所人肉出來的資料,加以公開,原則上是不會違反個資法有罰則的規定;但如果把圖片後製,再加上減損他人名譽的文字,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且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照片,還是有可能構成肖像權侵害!

PS:個資法第5條有規定:但依照個資法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但這條沒有罰則,原則上被當事人可要求刪除,法律責任部分
還是回歸民、刑法處理。

🤔 買網軍攻擊別人,或美化自己,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 還是要回歸留言的內容是什麼,如果是針對事實所發表的評論,那就得看這件事是不是「可受公評之事」,若只是和個人私德相關的事情,就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

如果攻擊的是其他店家(同行等),除了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外,也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反之,如果是美化自己,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買網軍但沒付錢(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 會構成民法的債務不履行,買東西(網軍)還是要記得付錢啦!!但本案究竟是有人沒付錢,還是有人付錢給網軍黑其他人,那就不好說啦~相關法律責任?請參考上一題。

☝️最後還是奉勸大家,不要一時衝動亂說話,好好說話,不然容易吃不完兜著走,吃上官司,生意也不用做了!( jpg coffee )

若本系列對你有幫助,歡迎分享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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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莓,有毒! #時事| #好市多  #莓果  -- 🔎陳品鈞律師【毒莓果事件:來自好市多的善意】美式賣場好市多(Costco)在臺灣有廣大的消費族群,但近日販售的自有品牌Kirkland Signature冷凍莓果被驗出A肝病毒,而臺灣...
04/05/2023

🫐 這莓,有毒!

#時事| #好市多 #莓果 --
🔎陳品鈞律師

【毒莓果事件:來自好市多的善意】

美式賣場好市多(Costco)在臺灣有廣大的消費族群,但近日販售的自有品牌Kirkland Signature冷凍莓果被驗出A肝病毒,而臺灣好市多的處理方式不只被民眾抱怨誠意不足,還有民意代表加入聲討行列,更因態度消極被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開出30萬元的罰單,後續還可能面對食安法最高達2億元的罰鍰。

📍 那麼好市多的處理方式到底有沒有誠意呢?

根據好市多的公告,他們的具體作為有:將通路上的事件商品全數下架、向會員發出召回通知、開設專屬退貨櫃台、提供醫療支援服務、積極配合主管機關指示、增開客服專線、主動關心會員的健康狀況。

以公告的「字數」來說,好市多很有誠意,不過重點只有兩個字,就是「退貨」。
然後消費者最關心的賠償問題,就沒有然後了,筆者認為好市多打算一律個案處理(各個擊破),畢竟買了不代表有吃,吃了不代表有病,有病不代表有損害,舉證困難嘛!這麼吃力不討好的工作,當然就交給消費者自行吸收了!

📍 那麼好市多這樣的處理方式有沒有違法呢?

只看消保法的話,其實沒有。消保法第七條雖然有規範企業的賠償責任和商品安全性的舉證責任,但損害結果、以及與商品安全姓之間的因果關係,仍要回歸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受有損害的消費者自行舉證。
至於消保法第51條的懲罰性賠償金,必須由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們提起訴訟,消費者單獨提起是不行的。不過好消息是已經有消保官表示「不排除」(也不保證)幫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就是了。

📍 至於食安法最高2億元的罰鍰真der假der?

經筆者查閱臺北市政府的「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初犯是罰6萬至20萬元,被罰10次以上則是1000萬至5000萬元,就算主管機關以「情節重大」為由直奔上限2億元,以臺灣好市多疫情期間營收依然突破1000億元的本事,只能說傷害不高,但侮辱性極強。

☝️ ☝️ ☝️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臺灣好市多從2022年7月開始已經是美國母公司的直營店了,但刷卡結帳依然維持原本「限用好市多聯名卡」的「臺灣版特別規定」,再看看這次毒莓果事件的處理方式,臺灣卻能在好市多全球獲利排名中長期霸榜,不知道大家開不開心?意不意外?其實筆者覺得臺灣好市多除了「退貨」之外,應該再加碼「退會」,讓那些認為好市多沒誠意的消費者對自己進行一場「靈魂審判」,這樣最多就是損失一年的會員費收入,但卻能彰顯身為獲利王者的霸氣,以杜絕悠悠之口,何樂而不為呢?

(圖片來源: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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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庭長陳世淙律師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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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在事務所工作這麼多年,看著律師竭盡所能的為當事人服務,已經成為一種態度,也是常態。期間,時常會收到當事人發來的感謝訊息,以及各地特產或禮物,但在這已經習慣使用3C的世代中,收到當事人親筆寫的卡片,依然格外感動。或許這就是律師所追求的真諦...
19/04/2023

小編在事務所工作這麼多年,看著律師竭盡所能的為當事人服務,已經成為一種態度,也是常態。

期間,時常會收到當事人發來的感謝訊息,以及各地特產或禮物,但在這已經習慣使用3C的世代中,收到當事人親筆寫的卡片,依然格外感動。

或許這就是律師所追求的真諦吧!

#陳品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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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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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資歷長達42年,25年在最高法院,曾任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庭長、大法庭法官,生涯累積辦案件數達19,799件,這是理湛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世淙締造的驚人紀錄。 「陳世淙三個字在我們這些晚輩心中的地位,就像LeBron James

千呼萬喚,庭長的演講終於來嘍~想知道42年法官生涯,有25年都在最高法院的陳世淙律師,如何用最深入淺出的敘事方式,告訴我們企業經營相關的法律風險,就請把握這次機會!📜主題: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停看聽🎤主講人:陳世淙律師(最高法院刑一庭退休庭長)...
22/07/2022

千呼萬喚,庭長的演講終於來嘍~

想知道42年法官生涯,有25年都在最高法院的陳世淙律師,如何用最深入淺出的敘事方式,告訴我們企業經營相關的法律風險,就請把握這次機會!

📜主題: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停看聽

🎤主講人:陳世淙律師(最高法院刑一庭退休庭長)

📆日期:111/8/5(五)14:00 - 16:30
📍地點:館前路8號4樓404教室

ℹ️報名連結:
https://forms.gle/WaHGwdsuWZqpcSHr9

專業剖析,僅此一次,錯過可惜!!

課程大綱:
🔶統一發票買賣虛報進銷項法律責任

🔶買賣股條(未上市櫃股票)有何法律風險

🔶財報不實會計師及企業經營者之責任

🔶虛報薪資所得

🔶企業經營所涉及背信罪&特別背信罪

🔶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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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者之戰一觸即發,藝人與經紀公司的恩怨情仇再次上演?】❓為什麼藝人與公司之間類似事件時有所聞?❓❓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不一致時該怎麼辦?👉 繼波特王與聚暘多媒體在端午連假接連發出聲明後,雙方又各自拍片說明情況,影片中到底又說了什麼?理湛聯...
13/06/2022

【 王者之戰一觸即發,藝人與經紀公司的恩怨情仇再次上演?】

❓為什麼藝人與公司之間類似事件時有所聞?
❓❓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不一致時該怎麼辦?

👉 繼波特王與聚暘多媒體在端午連假接連發出聲明後,雙方又各自拍片說明情況,影片中到底又說了什麼?
理湛聯合法律事務所的 黃華駿 律師繼續為各位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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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影片分潤爭議-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不一致時怎麼辦?

🎥 波特王合約事件越演越烈,目前各說各話、真相未明,
🎙這次來說說波特王6月9號發出「澄清不實言論」的影片中,提及「Youtube分潤」重要的法律議題:

⏳ 概要說明:波特王的影片中稱他與聚暘多媒體簽訂的契約中,約定Youtube的收益由公司方收取,但簽約當時(105年12月2號)火星叔叔口頭承諾波特王說,雖然合約這樣寫,但實際上Youtube影片分潤都會給波特王;雙方簽約後確實都由波特王收取該分潤(影片中波特王稱是由Google直接匯入他的個人帳戶),現在雙方扯破臉後,公司方改口要依合約規定,把波特王過往領取的Youtube分潤討回,究竟公司方能否成功討回呢?波特王也說他不知道司法會怎麼判,我來幫大家解答一下(註:本文是基於波特王影片中提供的資訊為分析基礎)。

✉️ 這問題牽扯到常見的法律爭議: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不一致時怎麼辦?
很多人都會說:雙方約定沒有簽訂書面契約,都無效啦;其實這種說法並不正確,依照民法規定,原則上只要雙方就契約的重要部分意思表示合致(白話版:達成共識),契約就成立了,這部分我們叫做「諾成契約」,大多數契約都是這類型,例外部分(非諾成契約),為避免離題,我放在最後面補充說明。

📫 回到本案,雙方成立的經紀合約(委任合約)只要口頭達成協議就成立了,白紙黑字的寫下來是避免日後雙方發生爭議時各說各話,所以大家通常都會用書面把達成協議的部份文字化,以後發生紛爭時有所依據,簡單的說,就是舉證便利;法律人或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一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白話版:你沒有證據證明你說的內容為真,你就很有可能輸掉官司);即使如此,不太代表口頭約定和書面約定衝突時,口頭約定就無效,民法第98條有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因此,如果雙方是:「寫一套」,「做一套」的情況時,即使書面約定和口頭約定相衝突時,也有可能是由口頭約定勝出(口頭約定取代書面約定);套到本案,雙方未來法庭上的攻防可能如下:

🥊 公司方:主張雙方合約是約定Youtube分潤是由公司方收取後照合約分潤比例給波特王,但你波特王長期直接受領Youtube分潤就是違約,我有權討回。

🥊 波特王方:ㄟ雖然我們當初契約是這樣寫,但你口頭承諾我說Youtube影片分潤都歸我,實際上也一直都是這樣,長期以來都是Google直接把分潤匯到我的戶頭中,你也都沒意見(注意,這個是關鍵),現在雙方扯破臉後,你才說要依契約約定討回所有的分潤,這樣對嗎?

💻 經過上面的解釋,聰明的觀眾們應該可以判斷出誰的說法比較有道理;沒錯,雖然公司方的主張看似照著合約約定,但實際上若波特王可以證明其實書面契約的約定並非當事人真正的意思,或證明雙方日後就此部分有口頭約定的修改時,波特王的主張(口頭約定)可以勝過公司方主張(契約約定),那波特王要怎麼證明呢?重點來了:長期以來契約履行事實證明口頭約定才是雙方真意(白話版:我波特王長期直接領取影片分潤你都沒意見,證明口頭約定才是真的)

🤼♀️ 第一回合:公司:波特王勝率約2:8 波特王勝率高

🗂 接下來我們討論進階的問題,也是公司方第二回合可能會出的招數:書面契約通常會有一條:「本合約屬甲、乙雙方之完全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一切口頭與書面約定。」、「本合約一切條款內容之修訂或變更,非經甲、乙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白話版是:不論我們簽約前口頭怎麼討論,都以書面約定為主,而且契約成立後的修改必須以書面為之,否則不算數。

📎 這個條款非常常見,通常會放在「契約修訂」的章節。若波特王和公司方的合約有這個條款,公司方律師肯定會出這招,那波特王方該如何應對呢?基本上波特王還是主張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然後再舉出自契約簽訂以來,雙方有哪些部分並沒有真的照著合約走,而是雙方另外以口頭約定來替代既有書面約定,雙方長期以來也都相安無事的情況來證明這個條款並非絕對(例如波特王影片中有提到火星叔叔有次約他到家裡吃飯,要求每月給波特王的分潤改成三期支付,這部分合約中沒提到,雙方達成協議後也沒有簽訂書面,也一直照著這樣走)

🤼♀️ 第二回合:公司:波特王勝率約3:7,波特王勝算偏高
_ _ _

🔍 好了,這次的分析到這為止,接下來事情會怎麼發展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置板凳)

📠 PS:除諾成契約外,還有:
(1) 要式契約:必須要以書面為之才成立契約,如不動產買賣契約
(2) 要物契約必須要雙方約定的標的物交付才成立契約,如消費借貸契約(俗稱借錢),必須要真的有借款的交付才成立契約。

📍 波特王與聚暘多媒體(火星叔叔)雙方的說明影片及懶人包請見底下留言!
(圖片來源: Mars 火星叔叔 波特王好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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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跑馬拉松改釣魚-林義傑的正義之路】 #時事| #林義傑  -- 🔎陳品鈞律師看林義傑網路釣魚事件!  🏅 曾經完成橫渡撒哈拉沙漠壯舉的前超馬選手林義傑,最近又紅了,不是因為馬拉松,也不是因為他旗下的運動品牌「SUPERACE」,而是他跨...
10/06/2022

【不跑馬拉松改釣魚-林義傑的正義之路】
#時事| #林義傑 -- 🔎陳品鈞律師看林義傑網路釣魚事件!
  
🏅 曾經完成橫渡撒哈拉沙漠壯舉的前超馬選手林義傑,最近又紅了,不是因為馬拉松,也不是因為他旗下的運動品牌「SUPERACE」,而是他跨足影視業,創立的「真相智財顧問公司」涉嫌違法包攬著作權訴訟,遭檢警搜索拘捕,更傳出他放BT載點釣魚,取得大量下載者IP後向檢警提告,藉此取得和解金獲利,向全台地檢署提告的案件已高達近千件。林義傑說,他是打擊盜版,是做正義的事情,並澄清他沒有放載點 #釣魚,是因為批評時政而被查水表。

光「真相智財顧問」一間公司就可以提告近千件,這已經是產線化、SOP化在做這件事情了,但打擊盜版的成本並不低,林義傑和真相智財顧問公司怎麼就能把抓盜版這件事變成賺錢的生意?

📍 第一,這和BT(BitTorrent)的機制有關,BT是歷史悠久的P2P網路傳輸技術,使用者在下載的同時也是上傳者,人越多速度越快,獨樂樂不如眾樂樂,是很多老司機的共同回憶;但將檔案下載到自己電腦理叫重製、上傳分享給其他人叫散布,一旦使用BT軟體下載到盜版影片,那客觀上就是妥妥的擅自重製或散布重製物、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同時,BT的客戶端軟體BitComet(比特彗星)有個神奇的尿性,就是下載清單會顯示所有正在上傳或下載者的IP,一般人要查別人IP很難,但對比特彗星來說,那是不在話下。

📍 第二,雖然光有IP並不能知道真正使用者是誰,但可以透過檢調機關發函給電信公司查出該IP的網路申請者,再傳喚他來泡茶以確認是否為下載者本人,這個過程費時費力,但累的是檢調,提告人只要亂槍打鳥的把下載清單中的IP一股腦地丟給檢調去偵查就好。

📍 第三,也是最可怕的,就是版權方主動製作盜版影片的BT種子分享給他人,或者是直接使用別人製作的BT種子下載,藉此擷取其他使用者的IP。

所以,用這種方式抓盜版,只要一個人、一台電腦、一條網路,對版權方來說成本極低,而且如果成功抓到人,和解金公道價4萬還是比律師費便宜,願意付錢和解的人也不少,可謂一本萬利。

但是,這是以生意人的角度一本萬利,對檢調、法院等公務機關來說,這類巨量案件會消耗很多司法資源,而且從打擊盜版的角度,更該抓的是各大盜版論壇的經營者,而非這些使用人;不是說不應該抓盜版,而是這種作法是否符合公益,有待商榷。

===

☝️ 所長點評

所長:人家這叫生意人,不是律師,反而能把告人當生意賺錢。
我:那我們律師受委任告人叫什麼?

所長:叫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我們賺的不是錢,是執行職務所應得的合理報酬。
我:(OS:你一個司法官退休轉任的律師,怎麼知道我們的結訓誓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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