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 各類契約公證認證服務。
單身證明、聲明書、切結書、宣誓書等公認證

轉眼間~事務所要滿2⃣️歲了😃
15/04/2022

轉眼間~事務所要滿2⃣️歲了😃

事務所週年慶🥳 #33間堂
18/04/2021

事務所週年慶🥳
#33間堂

曾有民眾來電詢問,要拿去大陸使用的文件要辦理公認證,要找誰辦理,台灣公證人可以辦嗎?🙋‍♀️台灣的民間或法院公證人都可以辦理鑒於兩岸人民往來頻繁,在婚姻、繼承、購置房產、投資、就業等各方面,不免有文書往來的需求,為了解決文書的真偽查證問題,...
09/02/2021

曾有民眾來電詢問,要拿去大陸使用的文件要辦理公認證,要找誰辦理,台灣公證人可以辦嗎?

🙋‍♀️台灣的民間或法院公證人都可以辦理
鑒於兩岸人民往來頻繁,在婚姻、繼承、購置房產、投資、就業等各方面,不免有文書往來的需求,為了解決文書的真偽查證問題,所以兩岸於82年「第一次辜汪會談」時,曾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
爾後兩岸文件的往來,藉由公證人的公認證,證明文書的真正,再透過後續公證書寄送及文件比對的程序,以確保文書的真實性。

🙋‍♀️文件辦完公認證後的流程?
持往大陸使用的文件,通常需要準備至少一式四份(圖示文件1至4)。
理由在於辦理公認證後,公證人除了需留存一份於事務所內(文件1)外,還須以公文函送兩份公認證書至海基會,海基會留存一份(文件2),並將另一份正本(文件3)寄至大陸的公證協會 (視文件的使用省分而定),另外一份正本則由當事人攜回(文件4)。

在台灣辦完公認證後大約【一個月】,建議先電話詢問大陸的公證協會是否已收到文件,確認公證協會已收到文件後,當事人可以親自或請大陸親友持相同文件前往公證協會進行文件的比對,經確認與台灣公證人做成的文件相同後,該文件就可以使用了~

🧐由於持往大陸使用的文件是否必須至大陸公證協會比對後才能使用,情況不一,還須視大陸收受文件單位的要求而定,因此不論是台灣的海基會或是大陸的公證協會,都【不會主動通知】文件的流程進度,當事人可以到海基會的網站查詢文件是否已經寄出,或是打電話至大陸公證協會詢問是否已經收到文件喔!【不要懷疑,自己的文件要自己追蹤啦😎】

05/11/2020

每當辦到附加強制執行條款的公證時,公證人總是彷彿和尚念經般會將強制條款的內容念一遍給當事人聽,也曾有過應房客要求來辦租約公證的房東,提出疑問~如果不公證,單憑租約不能有這樣的效果嗎?答案當然是不行囉~
🙋‍♀️首先強制執行是什麼?
由於法律原則上不允許人民自力救濟,因此當債務人欠錢、租約到期房客不搬走時,債權人不能衝到債務人家中把值錢的物品搬走抵債、房東也不能找鎖匠擅自進入房客租屋處,必需透過國家的公權力來實現自己的權利~國家為債權人實現權利而進行的程序,就是所謂的強制執行~
🙋‍♀️何謂執行名義?
國家行使公權力也必須要有一定的憑據,(大家也很難想像在沒憑沒據的情形下,自己的房子就被查封拍賣....)因此債權人聲請國家發動強制執行程序前,需要拿出法律所規定的憑據,也就是所謂的執行名義,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可以做為執行名義的有下列六種: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確定)
因此,有記載強制執行條款的公證書才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出租房子時,如果單純只有雙方簽訂的租約~而未辦理公證,日後若房客不繳租金、租約到期不搬走、房東不還押租金,都只能透過調解或是打官司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附加強執條款的公證書效力強大
#公證人碎念是因為事關重大
#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

租約的成立,並非一定要有簽訂書面才算數喔~如果能證明房客和房東雙方已經對於【租賃物、租金和租期】有了【口頭約定】,就可以認定租約已經成立了~~~不論是房東或是房客,任何一方在租期開始前反悔,都有可能需要賠償對方違約金~而為求審慎,強烈建議雙...
07/10/2020

租約的成立,並非一定要有簽訂書面才算數喔~如果能證明房客和房東雙方已經對於【租賃物、租金和租期】有了【口頭約定】,就可以認定租約已經成立了~~~不論是房東或是房客,任何一方在租期開始前反悔,都有可能需要賠償對方違約金~
而為求審慎,強烈建議雙方簽訂書面的租約~白紙黑字將彼此的權利義務寫清楚~避免未來發生糾紛時~責任難以釐清~
#租約條款其實可以很細緻
#租約公證保障雙方權益
#吳育芬公證人事務所

1天都沒住到,房客卻賠了8萬多元!在今年早些時候,曾有一個房客,用通訊軟體與房東確認了租屋意向,更先

21/07/2020

行政院消保處已審議通過的【房屋租賃契約2.0】,即將上路~主要有哪些重點呢?
一、租金
房東在租賃期間不得調漲房屋租金
(PS說好的租金金額,如果說漲就漲很難令人預期耶)
二、契約
租賃期間至少30日,位址只要能確認標的即可~
三、電費部分
區分「夏月」(6/1-9/30)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不得超過台電標準,房東多收會有罰則喔
(PS房東不能再透過電費的超收變相多收租金啦)
四、提前終止租約
明定房東及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的法定事由,並依照不同情形,要在3個月前或是30日前通知他方
另外,雙方也可以約定,在沒有法律規定的這些事由時,是否能提前終止租約?如果可以,至少也要在一個月前通知他方喔~

#租約條款看到眼花
#讓公證人解釋給您聽
#租約公證才能確保雙方權益
#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

109年7月1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同步提供跨局受理查詢金融遺產服務(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6d13441ecf14...
29/06/2020

109年7月1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同步提供跨局受理查詢金融遺產服務(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d6d13441ecf1424682830cb0abc73cf1)

過去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須先到各地區的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各類所得等資料,但國稅局提供的資料為被繼承人前一年度的財產所得,而非被繼承人死亡日的財產情形,因此與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實際財產可能有所落差。而且國稅局提供的資料內容,未能涵蓋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上市(櫃)股票、保險、金融機構貸款及基金等金融遺產,民眾必須自行逐一向金融機構付費查詢,耗時費力。

為此,社團法人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及臺北國稅局自108年12月1日起先行試辦「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措施」,民眾不用再逐一向各金融機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 。

而自109年7月1日起,開放全國各地區國稅局均可受理單一窗口查詢。此一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服務措施,係由各地區國稅局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之全功能櫃檯提供服務,

服務內容如下:

一、查詢金融遺產種類
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

二、查詢方式
就近洽任一國稅局臨櫃申請。

三、申請人資格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

四、應檢附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文件、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申請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

自由時報 2020-05-2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罵人價目表」再更新?有網友於臉書社團上在另一名網友的貼文底下留言「這種人還可以當老師欸!87...87...87」,對方憤而提告,法官最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2千元(引自https:...
28/05/2020

自由時報 2020-05-2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罵人價目表」再更新?有網友於臉書社團上在另一名網友的貼文底下留言「這種人還可以當老師欸!87...87...87」,對方憤而提告,法官最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2千元
(引自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77324?utm_medium=P)

在這資訊發達的年代,
網路已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網路侵權的案件也隨之增長~
類型上包含,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商標權的侵害等等。
網路侵權的特色在於,
證據的蒐集保全不易。

當被害人看到自己在網路上被罵、
公司的商品在網路上被其他商家盜用~
可能當被害人還在猶豫是否要找律師提起訴訟時,
對方就已經先一步將相關貼文留言刪除、商品下架~
被害人如果沒有即使將網路上的證據保全,
未來即使要提告,
如果拿不出有力的證劇,
也很難說服法官曾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因此,
不論最後是否要打官司,
如果自己的權利被侵害,
第一時間可以考慮請公證人做相關的證據保全~
公證人會將其所見的網路侵權事實紀錄下來做成公證書,
這個公證書的效力如同公文書,
未來除非對方可以提出相反的證據,
否則法院會認定公證書記載的內容確實存在。

#網路侵權證據保全
#事實體驗公證
#歡迎來電洽詢民間公證人吳育芬事務所

「罵人價目表」再更新?有網友於臉書社團上在另一名網友的貼文底下留言「這種人還可以當老師欸!87...87...87」,對方憤而提告,法官最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2千元。據《聯合新聞網》報導 ,1名許姓網友去年5月在一個.....

08/05/2020

結束一段婚姻,要跟他/她好聚好散,只要在離婚協議書簽名,去戶政登記就夠了嗎?

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打離婚官司,一種是離婚協議。

若選擇以好聚好散的方式結束一段婚姻,雖然只要雙方及兩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生效了~

但是當離婚協議書上涉及扶養費、贍養費或是財產分配時,真的可以信任對方會依照協議書的內容履行嗎?
尤其是扶養費的給付,通常都需要用數十年來分期給付,對方真的會依約按期支付嗎?

此時,辦理離婚協議書的公證,才是能真正確保自己權益的方式。辦理離婚協議書的公證,有關扶養費、、贍養費或是財產分配的部分,都可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

也就是說,如果需給付金錢的那一方,沒有依照協議書的約定給付,或是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給付,都可以持公證書直接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對方的財產。

反之,若離婚協議書上涉及這些財產的給付,但是沒有經過公證。未來對方反悔不給錢的時候,只能用打官司的方式要求對方履行,而訴訟動輒兩三年之久,以為和對方已經好聚好散,卻仍然要為了一段不盡圓滿的婚姻傷神傷財!

租約公證-創造房東與房客的雙贏-房客篇「租約已經結束了,房東卻拖著不還押金」、「住到一半,突然被通知要搬走,才知道跟我簽租約的人是二房東,而且二房東轉租沒有經過房屋所有人的同意」、「簽了五年的租約,店面都已經投入成本裝潢了,結果房東將房子賣...
06/05/2020

租約公證-創造房東與房客的雙贏-房客篇

「租約已經結束了,房東卻拖著不還押金」、
「住到一半,突然被通知要搬走,才知道跟我簽租約的人是二房東,而且二房東轉租沒有經過房屋所有人的同意」、
「簽了五年的租約,店面都已經投入成本裝潢了,結果房東將房子賣給別人,被買主要求搬遷」
以上這些可能都是眾多租屋族的心聲~

對房客而言,租約公證,公證人可以協助確認房東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是否為有權轉租房子的二房東,避免倉促簽約,導致在租約期間,突然有真正的所有權人向自己主張權利,要求自己搬走。且租約經公證後,租約到期時,如果房東遲遲不交還押租金,房客可以拿公證書請求地方法院的執行處執行房東的財產。

另外,如果是租賃期間超過五年或是未定租賃期限的租約,而且沒有經過公證,則房客就無法受到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
也就是說,租賃期間如果房子的所有權有變動(例如房東把房子賣掉、送給別人、房子被法拍、或有繼承的情形等),則房客就可能會被新的所有權人要求搬遷喔~

因此,對房客而言,租約公證的好處如下:

租約公證~創造房東與房客的雙贏-房東篇對房東而言,將自己存了大半輩子積蓄才買的房子出租,除了要擔心房客是否會好好維護房子,更害怕遇到租霸,不只積欠租金,甚至在租約到期時,還賴著不搬遷。當房客積欠租金、或是租約到期不搬走,房東可以利用斷水斷電...
05/05/2020

租約公證~創造房東與房客的雙贏-房東篇

對房東而言,將自己存了大半輩子積蓄才買的房子出租,除了要擔心房客是否會好好維護房子,更害怕遇到租霸,不只積欠租金,甚至在租約到期時,還賴著不搬遷。

當房客積欠租金、或是租約到期不搬走,房東可以利用斷水斷電或是換鎖的方式逼房客搬遷嗎?

答案是不行! 否則房東有可能觸犯刑法的強制罪,得不償失!

如此一來,房東們可能會想,是否只剩下向房客道德勸說或是上法院打官司這兩個選擇了呢?

其實如果在簽租賃契約的時候,可以利用公證制度,作事前的預防,就可以省去上述困擾。
以下為租約是否經過公證,對房東而言的差別~

23/04/2020

對於公證人這個神秘(?!)職業,常見的幾個問題是~~~
1.公證人和律師一樣嗎?
雖然公證人或是律師都是法律專業人士,但是在角色定位上,其實兩者有本質上的差異。
公證人是中立公正的第三者,受國家的委託,需考量各方的立場,協助當事人作成合法有效的契約;而律師考量的則是委託人的最大利益。

2.公證人若有律師資格,可以處理律師業務嗎?
全職的民間公證人(指可以辦公證及認證業務的公證人)即使有律師資格,也不能處理律師的業務,所以跟訴訟有關的問題,還是要尋求律師的協助喔!

3.公證人的收費是否跟律師一樣,每個人報價不同呢?
公證人收取的公證費用,是法律所明定的,不能任意增減費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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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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