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心法律事務所

念心法律事務所 1、學經歷:中正大學法律系畢業
正誠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泓嘉法律事務所律師
曾任前台中中西區洪嘉鴻議員服務處法律服務律師、台中市長盧秀燕競選總部律師團顧問
2、現任:念心法律事務所所長

【 台北霞海城隍廟月老還願文】和月老約定好了,如果找到了如意郎君,願以喜餅及在粉專宣傳月老的還願文來答謝祂!於是…..在2020年年尾的時候,家人剛好遇上台北出差研習的機會,家人要我趕快將想要的對象條件列出,他要幫我向月老祈求!就這樣的,家...
05/05/2024

【 台北霞海城隍廟月老還願文】
和月老約定好了,如果找到了如意郎君,願以喜餅及在粉專宣傳月老的還願文來答謝祂!於是…..

在2020年年尾的時候,家人剛好遇上台北出差研習的機會,家人要我趕快將想要的對象條件列出,他要幫我向月老祈求!就這樣的,家人在月老面前拿出手機唸了滿滿的10項條件(將特質形容好形容滿),隔天12月12日將求得的紅線送我當生日禮物!這是我收過最有趣的生日禮物了~

就這樣耐心的等待,神奇的事情出現了,在2021年7月附近,有一天晚上我夢見了高中班導雯祺老師抱著好大一尊月老神像找我,
老師問我:「可以修改3個條件嗎?」,
雖然問了3個,但是醒來之後,我只記得2個,一個是身高的修改,最後一個很有趣,老師問:「那機械系可以嗎?」,我回答了:「也是可以」(聽起來好像很勉強的樣子,不過主要是因為我沒研究過二類科系,是一種亂回答的概念XD),醒來之後覺得神奇,也不管是不是真的,反正就是一個有趣的夢。

2021年11月中,好朋友的婚禮,加上可愛的姪女出生,讓我覺得我的人生不能一直在原地徘徊,看了 ,知道了交友軟體 Pikabu 養成系交友,11月22日下載,在26日就遇見了先生,聊天過程,先生很懂得利用自己以前年輕時,瘦瘦、文質到不行的照片,很快的在2022年1月9日迎來我們第一次見面,14日一起度過先生的生日,他說那天他過的超開心,就這樣不負月老期望,我們很有效率的在一起了。

母胎單身的我們,再加上遠距、疫情,中途出現了各種的磨合,看了傳言說,如果不是正確的對象,帶去拜月老,兩人會很快分開的,於是,2022年9月中,我不害怕的將當時還是男友的先生,帶去找了月老,我一直在觀察會不會有神諭的分手暗號,結果我們的感情反而愈來愈融洽了。

磨合後的我們,認真的相處再走了一些日子,2023年中,我們決定結婚,我們一起籌備結婚大小事,2024年4月我們完成了結婚登記及宴客,終於結束了遠距,以後可以一起回家了!

前幾天要帶著喜餅回去找月老前,再把當初寫的10項條件翻出來看,配合修改的條件,月老確實幫我找了很棒的另一半,看著月老,有一種熟悉又感謝的心情,順利的結婚後,廟方也給了一個平安符,讓我將紅線裝在裡面,桃花轉化為平安,這樣的想法及做法,真的是好貼心!

自己經歷下來,總結了下面幾點,第一,大家可以幫自己求姻緣,想為身邊的家人祈求也可以喔;第二,大家的條件大膽地開吧,不行的話,或者是月老比你更懂你自己,知道你真正要的是什麼,月老會來找你修正的;第三、但凡有機會,都要勇敢嘗試,月老會幫助你在最適當的時機,遇見那個人;最後,如果戀愛中遇到困擾,也可以找月老幫你確認一下喔~

最後,放上還願日拍的照片及婚紗照以證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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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鑑於最近有朋友詢問相關婚禮準備的事物,我將我在過程中體驗覺得很棒的廠商寫上來,供大家參考~(真心推薦,不是業配)

喜餅: Cupetit 卡柏蒂法式喜餅(可客製挑選品項,長輩及朋友都喜歡)
婚紗: My Dear婚紗/禮服出租/自助婚紗自助婚紗(價格很透明,服務也很棒)
西裝: Repos Gentlemen 瑞波士訂製西服(訂製的西裝襯衫都很不錯呢)
婚紗攝影:可以在 放映影像 Fun-inn找到Morning(Morning認真地記得討論內容,成果真的很棒)
新秘: Shiny-makeup studio(Shiny用腦又用心的在化妝,比我自己還挑剔,梳理頭髮的手法很成熟)
餐廳: 天圓地方婚宴會館(Wii很細心~可以放心將時程交給Wii)
花藝:插花週記(太精緻了,簡直是蛋糕)

期待下一個幸福的人,就是看文章的你/妳~

#念心法律事務所
#陳念心律師
陳念心

竟然快過年了~預祝大家新年快樂!最近有點忙,到costco買晚餐看到人潮才發現快過年!好特別的古錢幣披薩,快買回家增加過年氣氛!祝大家新的一年 龍年行大運、平安幸福、財源滾滾來! #必勝客披薩 #新年快樂 #念心法律事務所 #陳念心律師 陳...
04/02/2024

竟然快過年了~預祝大家新年快樂!
最近有點忙,到costco買晚餐看到人潮才發現快過年!
好特別的古錢幣披薩,快買回家增加過年氣氛!

祝大家新的一年 龍年行大運、平安幸福、財源滾滾來!

#必勝客披薩
#新年快樂
#念心法律事務所
#陳念心律師

陳念心

「陳律師很有本領的,你所有的官司,她都幫你打贏!」一位美國回台的老先生要離開事務所前,對著他的至親說,我也終於見到老先生本人。在2020年底,事務所接到一通從美國打來的電話,老先生在美國深夜為了至親的訴訟和我聯繫,拜科技所賜,就這樣一直以來...
19/11/2023

「陳律師很有本領的,你所有的官司,她都幫你打贏!」一位美國回台的老先生要離開事務所前,對著他的至親說,我也終於見到老先生本人。

在2020年底,事務所接到一通從美國打來的電話,老先生在美國深夜為了至親的訴訟和我聯繫,拜科技所賜,就這樣一直以來,用網路討論案情,到目前為止,一連處理了5個案件,都順利達成老先生和其至親所望!
直到最近,疫情解封,老先生得以回到台灣探親,才見到老先生本人。

案件交給我的客戶們都知道,我對案件的處理,大部分都是仰賴網路隨時討論,很多客戶甚至沒見過面,案件也都順利成功結案,不管以後我在哪裡,大家仍然可以放心將事情交給我處理。

#帶個草帽有美國西部牛仔味道嗎
#只有念心沒有距離
#客戶裡面最遠大概是美國次遠是澳洲
#有客戶說我怎麼都接這種
#可能是我是射手座吧
#澳洲客戶是客戶介紹來的

#念心法律事務所
#陳念心律師
陳念心

最近和朋友吃飯,才發現原來很多人對於錢被詐騙集團騙走了是受害者,但對於帳戶被詐騙集團騙走做為人頭帳戶,可能會被列為幫助詐欺或洗錢防制法等罪的刑事被告,卻感到不可思議。為杜絕詐欺犯罪,法律愈來愈縝密,在今年5月間立法院通過了洗錢防制法第15-...
27/08/2023

最近和朋友吃飯,才發現原來很多人對於錢被詐騙集團騙走了是受害者,但對於帳戶被詐騙集團騙走做為人頭帳戶,可能會被列為幫助詐欺或洗錢防制法等罪的刑事被告,卻感到不可思議。

為杜絕詐欺犯罪,法律愈來愈縝密,在今年5月間立法院通過了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立法理由針對提供人頭帳戶犯罪,認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
所以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者,應科以刑事處罰。(又上開新修法與素來的幫助詐欺洗錢罪之間關係為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判決亦有相關闡述)

在此,告訴和大家最息息相關的新修法內容,以免大家不小心觸法了!

#小日月潭椬梧滯洪池
#這麼美卻好少人可惜了
#車子不能進來喔
#可走路或騎較踏車

#洗錢防制法
#詐騙集團 #人頭帳戶 #幫助詐欺 #幫助洗錢罪
#念心法律事務所
#陳念心律師

陳念心

爆米花嗎?路過的人這樣問。是烘咖啡!處理案件過程,有些案情真的讓人覺得過於沉重,除了站在石岡水壩前,讓大水聲洗滌心靈,第二選擇就是烘咖啡,烘咖啡過程真的很療癒,也要極度的專注,正好可以短暫的忘記沉重感,推薦大家試試!-講到咖啡,想到的法律問...
10/06/2023

爆米花嗎?路過的人這樣問。
是烘咖啡!

處理案件過程,有些案情真的讓人覺得過於沉重,除了站在石岡水壩前,讓大水聲洗滌心靈,第二選擇就是烘咖啡,烘咖啡過程真的很療癒,也要極度的專注,正好可以短暫的忘記沉重感,推薦大家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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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咖啡,想到的法律問題就是夜間詢問,我國法律原則上禁止夜間詢問,今天先就禁止司法警察為夜間詢問介紹吧!
因為考量夜間是休息的時間,為了尊重人權及保障程序的合法性,並避免疲勞詢問,所以在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規定,原則上禁止司法警察夜間詢問。

一、如何算是「夜間」?
指日出前,日沒後,實務會參考中央氣象局編列的日出日沒時刻表。

二、於下列例外情形,司法警察才可以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
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後,該次筆錄製作完成前,還可以在任何時間變更同意,改拒絕繼續接受夜間詢問,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即應即時停止其詢問的行為。
2、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在夜間可以確認人別,對犯罪嫌疑人反而是一種保護措施,在查驗發現錯誤,可即時將人釋放。
3、經過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4、有急迫的情形

三、違反夜間詢問禁止規定,所取得自白的證據能力如何?
1、違反上開規定,所取得的自白,依第158條之2第1項規定,應由檢察官就自白任意性負據證責任,不但要求檢察官證明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更要證明非出於惡意違背規定,如無法證明時,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2、夜間詢問若違反第100條之3已到達第98條疲勞訊問程度的話,依實務見解應直接依第156條第1項禁止使用自白,應無證據力。

#這張照片是第一次烘咖啡烘的不漂亮請大家指教
#咖啡
#夜間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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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念心

聖誕節快到了,大家聖誕節快樂~ -法院旁就有一個景點演武場,偶爾會看到一些人騎腳踏車來玩,想到和大家分享「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邊的「車」,如果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會不會也有危態駕駛罪的問題呢?一、立法者以法律規定,於人體內酒精濃...
23/12/2022

聖誕節快到了,大家聖誕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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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就有一個景點演武場,偶爾會看到一些人騎腳踏車來玩,想到和大家分享「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邊的「車」,如果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會不會也有危態駕駛罪的問題呢?

一、立法者以法律規定,於人體內酒精濃度達一定數值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以維護大眾安全,而刑法第185-3條之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而言,因為此類交通工具所產生的動能,通常大於以人力或其他動物力的交通工具,如果發生碰撞,容易造成極大的破壞。

二、法務部函釋對「動力交通工具」也有詳細解釋:
1、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於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是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
2、並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還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的交通工具。

三、那什麼是「動力交通工具」呢?常被問到的有:
1、腳踏自行車:因為以人力推動,所以不是刑法第185-3條的動力交通工具。
2、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其推動有電力輔助之作用,自屬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的動力交通工具。
3、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亦屬刑法第185條之3所稱的動力交通工具。
所以,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可能會該當本罪的動力交通工具喔!

四、違反第185-3條危態駕駛罪者,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因此致人重傷、死亡者,最高可處分別七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遏止酒駕歪風,避免酒駕者再犯,如果又於10年內再犯且導致死亡、重傷者,將會面臨更嚴重的刑度,所以大家為了自己,也為了別人,真的要好好遵守喔!

#聖誕節快樂
#危態駕駛罪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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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念心

今年榮幸擔任了校園性別事件的申復審議小組成員,讓我有機會協助校園,維護校園能擁有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涉及性別的法律,除了上述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常聽見的性騷擾防治法等,今天和各位聊聊,一般人較常遇見的問題,大家或多或少,都曾有過追求...
01/10/2022

今年榮幸擔任了校園性別事件的申復審議小組成員,讓我有機會協助校園,維護校園能擁有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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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性別的法律,除了上述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常聽見的性騷擾防治法等,今天和各位聊聊,一般人較常遇見的問題,大家或多或少,都曾有過追求心儀對象或被喜歡自己的對象追求的經驗,有了「跟蹤騷擾防制法」後,表達好感要注意哪些事呢?怎樣會有觸法的危險呢?

一、跟騷法規定了8款跟蹤騷擾行為:
1、監視觀察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尾隨接近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歧視貶抑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之言語或動作。
4、通訊騷擾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不當追求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寄送物品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妨害名譽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冒用個資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是不是只要有上述跟騷行為,就會構成跟騷法上的跟騷行為呢?
除了以上,尚須符合以下要件,才是跟騷法所規範的範疇:
(一)對特定人
(二)反覆或持續
加害人僅須反覆或持續從事上述各款行為之一項或數項,即有本法適用。
(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
(四)與性或性別有關
1、須是為了迷戀追求、性別歧視等,與性或性別有關所為的跟騷行為,所以,如果是基於政治立場不同、金錢糾紛等,與性或性別無關的跟騷,即非跟騷法所規範之行為!
2、需特別注意的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將保護對象擴及至「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此時,加害人對被害人親友的跟騷行為雖與「性或性別無關」,但也是本法的跟騷行為。
(五)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三、遇到跟騷行為,可以怎麼做呢?
(一)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核發「書面告誡」予加害人,並在必要的時候,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的適當措施。
(二)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1、加害人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2年內,再對被害人為跟蹤騷擾行為時,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另外,需注意的是,書面告誡為被害人後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之前提,所以遇到跟騷行為,被害人應勇於向警察機關報案。
(三)跟騷法也賦予警察或檢察官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違反跟騷法,會面臨哪些刑責?
(一)實行跟蹤騷擾行為
1、實行跟騷行為,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需被害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2、又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保護令
若加害人不遵守保護令規定的「禁止跟騷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或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即成立違反保護令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
#校園性別事件申復審議小組成員
#念心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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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念心

感謝廣播之神 李基銘 的邀請,讓我有機會來到臺灣老字號的漢聲廣播電台,用兩集節目和大家分享律師行業及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與改定。節目連結在留言處,歡迎大家指教。 #偶有口誤請大家見諒 #漢聲廣播電台 #廣播之神李基銘 #念心法律事務所 #陳...
25/04/2022

感謝廣播之神 李基銘 的邀請,讓我有機會來到臺灣老字號的漢聲廣播電台,用兩集節目和大家分享律師行業及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與改定。
節目連結在留言處,歡迎大家指教。

#偶有口誤請大家見諒
#漢聲廣播電台
#廣播之神李基銘
#念心法律事務所
#陳念心律師

陳念心

駛著一路蜿蜒的道路,來到南投鹿谷鄉校園法律常識演講!文昌國小依傍著綿延的山巒,大概是因為悠靜,演講過程中,小朋友個性溫文但又積極、認真思考發言,每一個答案都是小孩有趣的想法,面對困難的問題仍然無懼回答,很喜歡這次的互動,大家都好棒! #小朋...
19/03/2022

駛著一路蜿蜒的道路,來到南投鹿谷鄉校園法律常識演講!文昌國小依傍著綿延的山巒,大概是因為悠靜,演講過程中,小朋友個性溫文但又積極、認真思考發言,每一個答案都是小孩有趣的想法,面對困難的問題仍然無懼回答,很喜歡這次的互動,大家都好棒!

#小朋友還會丟梗給我接好可愛
#每一個小孩都是獨特的

#南投縣文昌國民小學
#校園法律常識演講
#念心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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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念心

你/妳今天愛自己了嗎? 人生很長,很難完全避免遇到壞人,但別忘了,每個人對自己生命都有主宰權,為了避免錯的人在我們的生命中翩翩起舞、佔據掉大篇幅,就應學習避免容任這樣的角色在自己的人生領域徘徊,讓我們真正的愛自己、認真對待自己的人生,面對錯...
18/07/2021

你/妳今天愛自己了嗎?

人生很長,很難完全避免遇到壞人,但別忘了,每個人對自己生命都有主宰權,為了避免錯的人在我們的生命中翩翩起舞、佔據掉大篇幅,就應學習避免容任這樣的角色在自己的人生領域徘徊,讓我們真正的愛自己、認真對待自己的人生,面對錯的人,嚴正的拒絕來往、分手,甚或必要時報警處理,使公權力介入保護自己及重視的家人,不讓自己的人生有機會成為別人荒唐的樂園,好好保護照顧自己,為自己的生命旅程打造充滿愛自己的人事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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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和大家聊聊面臨家庭暴力時,應該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保護自己或身邊的人!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哪些人是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的家庭成員?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指現有或曾有下列關係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
1、配偶
2、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其中所謂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是指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3、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例如:祖父母、養父母、公婆等。
4、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例如:兄弟姊妹、姑丈等。
(二)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被害人年滿16歲,即使沒有同居關係,但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伴侶(不問同性或異性)間發生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時,雖然不是上述的家庭成員,但也可準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三、哪些人可以提出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6條】
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不同的保護令,聲請人也些許不同。
1、通常保護令:
可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提出聲請。
2、暫時保護令:
在家暴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但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的人身安全,可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之。
以上二者(即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個案中之被害人如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時,則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向法院提出聲請。
3、緊急保護令:
在被害人有受家暴的急迫危險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而法院亦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四、管轄法院【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
應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即加害人)之住居所或家暴發生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五、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內容可能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3、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4、決定動產使用權
5、決定子女暫時監護;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
6、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命負擔律師費用
7、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包括戒癮治療、心理輔導、親職教育輔導等,制度目的是希望改變加害人的性格,學習正確對待家人,降低家暴行為之發生)
8、禁止查閱相關資訊
9、其他必要命令

六、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之刑事責任會如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保護令中之「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5款行為,即成立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事保護令
#愛自己
#念心法律事務所
#陳念心律師

陳念心

回到畢業快20年的母校跟可愛學弟妹宣導法律常識!演講過程中,很喜歡學弟妹每一個真實、聰明又熱烈的反應,除了展現正確的法治觀念外,還快速吸收演講的內容回答正確法律用語,真是太棒了! #村子阿嬤跟我說孫子回家說我去學校演講 #學弟還幫我打廣告真...
30/04/2021

回到畢業快20年的母校跟可愛學弟妹宣導法律常識!演講過程中,很喜歡學弟妹每一個真實、聰明又熱烈的反應,除了展現正確的法治觀念外,還快速吸收演講的內容回答正確法律用語,真是太棒了!

#村子阿嬤跟我說孫子回家說我去學校演講
#學弟還幫我打廣告真有趣
#每一個小孩都是珍貴的

#南投縣新街國民小學
#校園法律常識演講
#念心法律事務所
#陳念心律師

陳念心

今年初六一開工就到南投看守所演講(不過其實今年初二年假時,因為接到當事人的委任,為了維護當事人權益提早開工了),演講後看守所管理員大姊稱讚我演講得很好,還在想是不是客套話時,大姐又說:「看得出來他們聽得很開心」,在踏出教室前,被收容的同學對...
28/02/2021

今年初六一開工就到南投看守所演講(不過其實今年初二年假時,因為接到當事人的委任,為了維護當事人權益提早開工了),演講後看守所管理員大姊稱讚我演講得很好,還在想是不是客套話時,大姐又說:「看得出來他們聽得很開心」,在踏出教室前,被收容的同學對我大喊:「律師新年快樂!」,真的很感謝愈來愈多人看見我的努力及對我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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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擷取其中肇事逃逸罪部分的演講內容,和大家分享。

一、肇事逃逸罪保護法益
除維護各參與交通者往來安全、避免事端擴大,和立即對於車禍受傷人員,採取救護、救援行動,以降低受傷程度外,兼含釐清肇事責任之歸屬,及確保被害人民事求償權功能,兼顧社會與個人的重疊性權益保障。

二、著重逃逸之禁止,而躲藏於圍觀之群眾中,亦屬於逃逸
如行為人肇事後即逃離事場而消失無蹤,固然可認係逃逸,又肇事逃逸罪所保護之法益並不以傷者生命、身體安全保障為限,並兼有維護交通安全之旨意在內,故不能僅以傷者已有他人救治,即可解免肇事者留於現場協助救助傷者及接受警方調查之義務。
所以,比如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未獲被害人同意即離去、或不留下日後可聯繫之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未表明肇事身分,甚至例如:如行為人雖將事故受傷者送醫治療,或者通知警方、救護車前來救護處理,最後卻依舊逃之夭夭,仍係構成逃逸;即便肇事者未離開事故現場,卻躲藏於圍觀之群眾中),在實務上都很可能被認定屬逃逸行為(不過還是要看具體個案情形,因為有時候只是一些細微差別,還是會影響最終判斷)。

三、釋字第777號: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不構成「肇事」
(一)以往實務見解認為:
1、「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責任為必要(即包含駕駛人無過失所致之事故)。
2、但仍以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非出於故意為前提,若蓄意運用車輛以為殺人或傷害人之犯罪工具,即應成立殺人或傷害罪,不應稱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二)最新見解-釋字第777號認為:
1、「肇事」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
2、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因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即非該條所指之肇事,其行為不罰,應諭知無罪。
3、惟釋字第777號一方面限縮「無過失」肇事、一方面似乎擴張到「故意」肇事,對於後者是否構成肇事,目前實務上亦尚有爭論。

四、主觀要件
肇事逃逸罪之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所以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並不知有肇事情事、或雖知有肇事情事,但對於致人死傷之事實無認識,自不得以本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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