竑德法律事務所-南投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南投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南投所於2016/9/13正式成立,並由吳常銘律師、王翼升律師為客戶提供在地即時的專業服務

19/02/2020

職務說明:行政助理(短期職代)

(*) 工作內容
1.協助製作書狀、寄送書狀信函、聲請閱卷。
2.協助與當事人或法院電話聯繫溝通等。
3.維護事務所環境及各項行政事務。

(*) 特別條件
1.認真、負責、細心
工作待遇:月薪23,800~26,000元(視經驗調整)
上班地點:南投縣南投市府南二路12號1樓
出差外派:無需出差
上班時段:日班,8:30~18:00(午休一個半小時)
輪   班:不需輪班
休假制度:週休二日
可上班日:不限
工作經驗:不拘
學歷要求:大學畢業優先
擅長工具:Excel、Word
駕   照:普通重型機車
應徵方式:投履歷至吳律師E-mail: [email protected]

19/02/2020

職務說明:法務助理(短期職代)
(*) 工作內容
1.協助製作書狀、寄送書狀信函。
2.協助蒐集法律見解、聲請閱卷、簡易書狀撰寫。
3.協助與當事人或法院電話聯繫溝通等庶務。
4.各項行政事務支援。

(*) 特別條件
1.大學以上法律相關系所畢業為主
2.認真、負責、細心
工作待遇:月薪25,000~30,000元(視工作經驗調整)
上班地點:南投市府南二路12號1樓
出差外派:無需出差
上班時段:日班,8:30~18:00(午休一個半小時)
輪   班:不需輪班
休假制度:週休二日
工作經驗:不拘
學歷要求:大學
科系要求:法律相關科系
擅長工具:Excel、Word
駕   照:普通重型機車

應徵方式:投履歷至吳律師E-mail: [email protected]

【獲聘常年法律顧問】賀!本所王翼升律師、吳常銘律師獲聘為「南投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華隆消防企業社」之常年法律顧問。感謝姚總經理的肯定,亦期許本所能為客戶提供更全面、完整的法律資源及規劃😄
10/01/2018

【獲聘常年法律顧問】
賀!本所王翼升律師、吳常銘律師獲聘為「南投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華隆消防企業社」之常年法律顧問。

感謝姚總經理的肯定,亦期許本所能為客戶提供更全面、完整的法律資源及規劃😄

什麼是監護宣告?
04/01/2018

什麼是監護宣告?

2018年勞工相關新政策
04/01/2018

2018年勞工相關新政策

18/12/2017
【肇事逃逸罪之成立,不問駕駛人就該交通事故有無過失】「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
14/12/2017

【肇事逃逸罪之成立,不問駕駛人就該交通事故有無過失】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是該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699號判決意旨參照。」

白話來講,只要知悉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且可預見有人死傷,就有留置在場或適當處理事故的義務唷!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今年1月初,開車行經宜蘭市中山路一段時,遭一名無照林姓少年騎機車闖紅燈撞上,林姓少年與被載的邱姓少年受傷送醫,張軒豪法官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卻因未報警將2人送醫就離去,雖然他事後折返現�...

民事訴訟法之訴訟救助
21/11/2017

民事訴訟法之訴訟救助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314004329-260402
14/03/2017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314004329-260402

南投縣基層農會選舉被列為超級戰區的草屯鎮農會,選前雙方捉對廝殺,選後因慶賀花圈寫「千古」而對簿公堂,草屯農會理事長李文忠今〈14〉日中午至南投地檢署按鈴申告該會理事周明義蓄意恐嚇、公然侮蔑,案由檢方受理中。 草屯鎮農會本屆會員代表及理事監改選,因有「現任派」與「挑戰派」激烈角逐,雙方呈現空前緊張的競選場面;選舉之日,草屯警分局更是超「警」張,動員比選舉人多出3倍的警力,由分局長婁自強親自率隊到場全…

一般所謂悔婚可退還聘金,指的是已訂婚約的雙方當事人中之一方違反婚約拒不結婚,因婚約無法強迫履行,故得向對方請求返還贈與物,並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若當事人已依法結婚欲討回聘金者,應無該條文的適用。※民法977條(解除婚約之賠償) 依前...
23/11/2016

一般所謂悔婚可退還聘金,指的是已訂婚約的雙方當事人中之一方違反婚約拒不結婚,因婚約無法強迫履行,故得向對方請求返還贈與物,並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若當事人已依法結婚欲討回聘金者,應無該條文的適用。

※民法977條(解除婚約之賠償)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979-1 條(贈與物之返還)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律師吳常銘指出,所謂悔婚是指男女雙方訂婚後、登記結婚前,一方突然不願結婚,但原po是在與妻子登記結婚後,妻子因雙方「關係惡化」想離婚,因此不能稱為悔婚。

20/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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