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4/2026
提供實務案件,供參考:
夫妻倆相差一個月內先後過世,這類案件通常涉及 連續繼承〈再轉繼承〉,程序比一般單一繼承複雜,尤其有 遺產稅申報、繼承人變動、登記順序 等問題。
一、什麼是「再轉繼承」?
例如:先生先過世(先死亡),太太一個月後再過世(後死亡)。→若太太在先生死亡時仍在世,太太先取得先生遺產的繼承權,但尚未辦完登記就死亡,則〝太太可繼承的那一份〞,再由太太自己的繼承人承接。這就是:先繼承 → 再死亡 → 再由其繼承人承受。
二、辦理順序:
1、先辦第一位死亡者(先生)遺產案件,應備;『死亡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被繼承人財產資料、繼承人印鑑證明(若需分割協議)、全體繼承系統表』,再申報(先生名下)遺產稅 。
2、確認太太是否已取得應繼分?即使尚未辦土地過戶,法律上太太已取得繼承權。所以太太過世後:太太可分得先生遺產之權利,也列入太太遺產。再辦太太遺產案件;包括:太太自己名下財產 、太太自先生處繼承來的權利份額 ,需再申報一次遺產稅。
三、報稅重點:
(A)兩個死亡人,通常〝兩件〞遺產稅案件:
1. 先生遺產稅申報:由先生繼承人申報。
2. 太太遺產稅申報:由太太繼承人申報。
(B)死亡時間相差一個月:依實際死亡日辦理。
(C)扣除額不同〈夫妻相互繼承時〉:配偶免稅額、配偶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喪葬費等,要分案計算。
四、地政登記最常見兩種作法:
作法1(完整二次登記):
先生 → 繼承給太太及子女,再辦:太太 → 再由其子女繼承。
作法2(直接再轉繼承登記);
先生死亡後,太太未辦登記即死亡,可由太太繼承人一併辦理再轉繼承,即:先生名下土地 → 直接登記至最終繼承人名下(須備妥完整繼承文件)。 ※ 是否准許,依各縣市地政事務所作業略有差異。
五、文件準備通常雙份;
1、第一位死亡者(先生):『死亡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 略〉、被繼承人財產資料、繼承人印鑑證明(若有分割協議時)』。
2、第二位死亡者(太太);同樣再一套。
六、最容易疏忽的細節:
① 只報太太自己財產,漏報太太承受先生的應繼分。
② 登記沒有處理中間繼承鏈,容易被地政補件〈補正〉。
③ 要重新確認兩邊繼承人是否有不同〈即婚生子女、前婚子女〉、還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如果比被繼承人先死亡,那位子女的直系卑親屬(孫子女)可以代替其位置繼承。以及是否有人拋棄繼承、是否有養子女存在於一方戶籍關係、是否有非婚生子女已認領……這些細節,都必須加以注意。
④ 遺產稅期限不同: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報(可申請延期),先生、太太各自起算。
七、實務上作法;
1、若案件單純(夫妻+共同子女),先完成〝兩件〞遺產稅核定後,再一次整合辦理再轉繼承登記〈這樣最省時間〉。
2、若有爭產或不同子女系統〈勿把兩案繼承人當同一批人,這會導致:遺產稅申報錯誤、分割協議無效風險、土地登記補正補件、漏列繼承人被異議〉;建議分兩階段辦理最安全:先辦先生的繼承後、再辦理太太的繼承〈優點:權利清楚,缺點:程序較繁〉。11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