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6/2022
民法第1148條規定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人都說,因此限定繼承的程序,不用辦也是限定繼承啊~這樣的說法到底對不對呢?
其實這樣的理解不完全正確,確實自從民國98年修法後,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但要注意的是因為法律有規定,在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仍有需要走的程序,因此即便放著不管到最後讓它變成限定繼承,也要完成陳報遺產清冊等限定繼承應有的法定事項,才能夠真正最大保障自己的利益。
而甚麼是限定繼承的程序呢?
繼承人應準備,下列資料: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民事限定繼承陳報狀(需要由聲請人親自簽名並蓋印鑑章)、全體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與遺產稅核定申請書
聲請手續費1,000元
限定繼承,最重要的法定程序,是要記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目的是為了避免被繼承人有任何不明的債務沒有被償還到。
所以,究竟是要選擇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呢?最好的方式,那就是與您信任的專業律師,就個人狀況好好討論、規劃,以免掛一漏萬,損及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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