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華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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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華法律事務所創立於民國93年12月,由洪銘徽律師率領,資深、優良、熱忱、專業,律師群及法務團隊。一路走來始終秉持著為客戶謀求最大利益之經營理念。

盛華希望藉由專業、群策、群創之方式提供客戶最優質、最多元之服務。

讓您擁有的是一個法律專業團隊,而非傳統單打獨鬥之型態。

盛華除一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外,不動產交易、工程糾紛、商務事件、家事及非訟事件等,均係盛華擅長之法律專業領域,並深受客戶之肯定與讚揚。

盛華在臺北與高雄分別設有事務所,提供北中南全區域服務。

未來盛華仍會堅持帶給客戶最佳之服務品質,以為客戶創造最大利益,及最值得信賴的專業服務。

07/06/2022

民法第1148條規定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人都說,因此限定繼承的程序,不用辦也是限定繼承啊~這樣的說法到底對不對呢?
其實這樣的理解不完全正確,確實自從民國98年修法後,改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但要注意的是因為法律有規定,在未辦理拋棄繼承的情況下,仍有需要走的程序,因此即便放著不管到最後讓它變成限定繼承,也要完成陳報遺產清冊等限定繼承應有的法定事項,才能夠真正最大保障自己的利益。
而甚麼是限定繼承的程序呢?
繼承人應準備,下列資料: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證明、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民事限定繼承陳報狀(需要由聲請人親自簽名並蓋印鑑章)、全體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
遺產清冊與遺產稅核定申請書
聲請手續費1,000元

限定繼承,最重要的法定程序,是要記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目的是為了避免被繼承人有任何不明的債務沒有被償還到。

所以,究竟是要選擇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呢?最好的方式,那就是與您信任的專業律師,就個人狀況好好討論、規劃,以免掛一漏萬,損及自己的權益。

#法律諮詢
#繼承
#家事案件

OO金城武、XX林志玲....這樣的自稱或稱呼他人,已經多有所見,一般而言還是沒有貶抑被引用之人的意思。但是,這樣揪團肉搜、甚至以此舉辦活動,實在是少見的毫無意識的網路霸凌,尤其是隨機對一位完全毫無關係的路人,透過網路活動進行集體霸凌,實在...
02/05/2022

OO金城武、XX林志玲....這樣的自稱或稱呼他人,
已經多有所見,一般而言還是沒有貶抑被引用之人的意思。
但是,這樣揪團肉搜、甚至以此舉辦活動,實在是少見的毫無意識的網路霸凌,
尤其是隨機對一位完全毫無關係的路人,透過網路活動進行集體霸凌,
實在是少見且令人感到毛骨悚然,我們的網路世界已經成為這樣的人格屠宰場了嗎?

對於人格權損害,很多人因為難以舉證,且因訴訟耗時耗力,
甚至難以抓到實際行為人,而所獲賠償、彌補實在與所受損害無法相比,
以至於很多人只能選擇默默吞忍成自己心靈長期的傷害,甚至因為熬不過傷害的精神痛苦,
而以死求解的悲劇,更時有所聞。

我國對於人格權的保護,已有越來越重視的改革,
透過法律的保障、法律的懲處,希望能讓這樣霸凌事件,能夠越來越少,
每個國民對於自己或他人的人格法益,也能更加重視與保護。

如果,您正在遭受這樣的霸凌,請記得您不是一個人獨自在面對,
有很多的人都曾受過和您一樣的傷害,所以請您不要獨自吞忍,
請您站出來求助、控告、發聲,經由法律、心理的專業人員陪伴您、協助您,
共同面對這些惡意、惡人和痛苦。

受到侵害,請記得您不該也不是一個人孤立無助,請讓專業人員依法支持您、保護您。

#免費法律諮詢

請多尊重他人人格權!

07/0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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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什麼是「支付命令」嗎?想聲請支付命令,該注意什麼呢?每一種債權都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支付命令是為一種確定債權的簡易督促程序,也是為最普遍、最簡便及最快速之請求債務給付方式;一般而言,因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及相對人雙方均不須到院開庭(民...
08/03/2022

你知道什麼是「支付命令」嗎?想聲請支付命令,該注意什麼呢?每一種債權都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

支付命令是為一種確定債權的簡易督促程序,也是為最普遍、最簡便及最快速之請求債務給付方式;一般而言,因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及相對人雙方均不須到院開庭(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且祇要具備充分證據,通常聲請後三至四個禮拜左右法院便會核發支付命令裁定,可稱為簡便又迅速。

加上,支付命令還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聲請人只須備有支付命令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可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而且支付命令應繳之聲請費等費用係固定的,不受請求金額多寡之影響,一般民事訴訟法則須繳交較多之裁判費,且金額愈多,費用亦隨之增加。

但必須注意的是,支付命令雖然聲請程序相當簡易,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且若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時,只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法院將以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

簡言之,其主要特點如后:1.程序簡易: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2.動作迅速:若聲請人具備充分證據,通常於聲請後一、二個禮拜內法院便會發給雙方支付命令裁定。3.費用低廉:支付命令所須裁判費500元。4.效力強大:若支付命令確定,即可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可具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並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而什麼債權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呢?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因此,支付命令即係指債權人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支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如:白米一百台斤﹞、有價証券﹝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張﹞之民事命令。也就是說,支付命令的請求標的,必須是一種確定數量之金錢或有價物、券,不能是尚未確定數量,或是非財產給付性質的債務喔。

下一站,幸福。離開一段僵固、不愉快的關係,有時是人生重啟的契機,但是婚姻關係如此錯縱複雜,能說結束就結束嗎?到底該如何才能達成離婚呢?又該如何辦理登記呢?婚姻中的財產問題、孩子的權利義務等等問題,又該注意什麼呢?中華民國法律現行離婚分為協議...
08/03/2022

下一站,幸福。
離開一段僵固、不愉快的關係,有時是人生重啟的契機,但是婚姻關係如此錯縱複雜,能說結束就結束嗎?
到底該如何才能達成離婚呢?又該如何辦理登記呢?婚姻中的財產問題、孩子的權利義務等等問題,又該注意什麼呢?

中華民國法律現行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法院判決離婚兩種。

一、協議離婚
(一)協議離婚,係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須經二名以上證人簽名)後,雙方攜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以解消婚姻關係之情況。
(二)協議離婚,須雙方攜帶離婚協議書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完成,始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若未『辦妥』離婚登記,仍屬婚姻關係存續中。

二、法院判決離婚
(一)法院判決離婚,係指夫妻一方或雙方有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事由,致無法再維持婚姻關係,而由夫妻之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經法院審理後確認離婚有理由,判決夫妻離婚確定後,以解消婚姻關係之情況。
(二)法院判決離婚,只須法院判決兩造離婚,且經判決確定後,即發生婚姻關係解消之事實,並不因是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而受影響,惟為符合行政登記之程序,離婚判決確定後,訴訟當事人任一方仍應持離婚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三、協議離婚及法院判決離婚登記應備文件:

(一)離婚登記須由雙方當事人提2名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之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書,向雙方之一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二)申請人應備證件
1. 申請人:協議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申請。(法院判決離婚得單方申請。)
2.應備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判決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正本。
3.雙方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換證(2年內相片1張、工本費新臺幣50元)。
4.證件在國外作成(或授權書)須經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並翻譯成中文或法院認證或經民間公證人作成之認證。大陸地區作成之離婚書約須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地區判決離婚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須再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四、按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2.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在於肯定家務管理對於婚姻生活之貢獻,故僅以婚後財產方須列入分配。又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本次修法增訂之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屬婚後取得,亦非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3.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如有差額,應平均分配;惟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五、很多人對於離婚有關孩子的部份容易有的迷思或誤解,這部分就容小編分列幾個常見問題,做個簡單說明:

(一)、離了婚,我的孩子就會變成沒有爸爸(或媽媽)的小孩?
離婚結束掉夫妻之間的關係,但並沒有離掉親子關係,所以孩子依舊是有爸爸、有媽媽,只是爸爸跟媽媽分開住了。

(二)、我要爭取監護權,那樣才是我的孩子?
「監護權」只是我們一般的通稱,真正在法律上稱作「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負擔」,而且這當中恐怕負擔義務要多過權利呢!所以爭取監護權其實爭的不是權利,爭的是主要照顧、教養孩子的責任與義務。夫妻離婚後,不管孩子的監護權給誰,兩人依舊是孩子的父母,這不僅因為血緣,也是法律上的規定,所以離婚後不管您是否為監護權人,都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教養義務,也就是孩子成長過程的需求,不管是物質或非物質的,您與對方都需要持續分擔。

(三)、對方拿到監護權之後,可能讓我的孩子改姓?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孩子的姓氏需要父母雙方共同書面約定,所以即使離婚後,有監護權人的一方也不能隨意讓孩子改姓。若雙方對於改姓未能達成共識,還可以透過法院協助處裡。您可參考民法1059條。惟若監護權人為原住民,該子女若欲取得原住民身分,因為只有該原住民之監護權人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則由該原住民監護權人單獨決定其子女改從原住民姓氏並取得原住民身分即可,無須另一方父母之同意。這部份則可參考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與第7條。

(四)、對方不負擔扶養費,那我也不需讓他探視子女?
子女的扶養費與探視在法律上是屬於兩件事,所以並不能因此拒絕對方的探視。尤其探視除了是未同住父/母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所以父母在離婚協議中也不能約定「永不探視」之類的條款,即便有這樣的協議條文,還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五)、經濟條件不如對方,會讓我無法爭取監護權?
在衡量誰適合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時,經濟條件不會是唯一的考量,也不是最重要的考量。現在法律的規定看重的是「子女最佳利益」,也就是由誰照顧對孩子來說最好。況且父母雙方即便離婚仍舊應該分擔子女的生活教養費用,所以經濟條件雖然是考量條件之一,但最重要的是誰能給孩子最好的照顧喔。如果孩子已經到達可以表達自己意見時,法院也會參酌孩子的意願,以及誰能夠給孩子正確和健全的教育(包括不仇視他方的教育喔~)。

離婚是一件重大,且無奈的決定,但是成熟的象徵,是一個人可以勇敢而自由地選擇,也能確實地自我承擔。
如果你經過深思熟慮,離開一段不適合的關係,決不是人生的失敗。但請您一定要慎重且勇敢地承擔,這過程及隨附的許多責任與代價。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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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背信罪?何謂侵佔罪?員工藉職權之便將收取到的貨款據為己有,構成何罪?員工接洽廠商時,以少報多,收取回扣,又構成何罪?(一)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08/03/2022

何謂背信罪?何謂侵佔罪?

員工藉職權之便將收取到的貨款據為己有,構成何罪?

員工接洽廠商時,以少報多,收取回扣,又構成何罪?

(一)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背信罪之成立要件如下:
1. 為他人處理事務:所謂「為他人」,是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而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此事務在性質上應限於「財產事務」,而且是有裁量權限的處理「本人與第三人間的外部事務」。

所以像是公司員工未將客戶交辦業務執行失誤,造成客戶損失,不會構成背信罪,因為這是屬於公司內部沒有裁量權的機械性事務。

2. 違背任務之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包括事務處分權限的濫用行為與信託義務的違背行為。

3.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人違背任務之行為,必須造成將事務委託行為人處理的本人在財產上或其他利害上的損害,始可能構成本罪。

4. 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背信之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的不法意圖。背信罪的不法意圖有二個,一為「獲利意圖」,二為「損害意圖」,二個意圖只要具有其中之ㄧ即有可能成立本罪。

(二)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其成立要件如下:

1. 行為主體:本罪之行為人以持有他人之物者為限。

2.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侵佔行為是指易持有為所有,也就是將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變成自己所有之物的行為。典型的侵占行為是「無權處分行為」,例如:將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贈與或是轉讓,或加以丟棄、加工、賣出、借給他人等。持有他人之物,此處之物的性質包括動產或不動產、有體物或無體物(如電能、熱能和其他能量)等,但無形的權利不為本罪之客體。

3.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侵占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不法意圖。

(三) 公司員工,藉職務之便將收取貨款據為己有之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佔罪。

因本件之行為人其身分為公司受雇執行該項業務之員工,為從事業務之人,而竟然侵占其因業務所持有的貨款,已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但為員工收受客戶貨款為大該員工的職責,此為內部事務,而且收取貨款是屬於沒有裁量權的機械性事務,故該員工之行為不構成背信罪。

但該員工如是因執行業務,而為企圖為滿足自己不法利益,以少報多收取差價回扣,則可能觸犯背信罪,因為此時是處理公司和廠商間的外部財產事務。

分辨犯罪行為所適用之法條,固為執法單位之權責,但對於蒐證重點上,仍有相當多的差異,一般民眾仍不得不多加了解。如果您遇上權益受損,卻不知該如何蒐證,或整理訴究重點,建議仍委由專業律師處理,是對權益最有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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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2022

阿文的母親自從父親過世之後,身體日漸衰弱,最後竟然常常連阿文都認不得,剛吃了飯就又吵鬧著肚子餓。阿文帶著老母親到醫院去就診,醫生說阿文母親是典型的老年失智,要阿文小心照顧。
父親過世時,阿文兄弟姊妹為了表示孝順,便將父親遺留的財產都登記在母親名下,現在母親罹患了失智症,龐大醫療費用阿文與兄弟姊妹商量,想處分母親名下財產因應,卻因為母親本人無法處理,所有名下產財根本無法動用。
阿文請教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建議阿文為母親辦理監護宣告,請求法院指定自己為母親的法定代理人,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向法院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依被監護人之利益,向法院聲請代理管理、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什麼是監護宣告呢?

監護宣告

1.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2.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3.應備文件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

一旦遭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於法律上即屬無行為能力人(參照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意思表示(例如:處分財產),依法無效(參照民法第75條前段規定)。

這樣阿文既保護了母親的財產,也可以經過法定程序聲請後,在符合母親利益的範圍內,合法為母親財產作適當的處分。

08/03/2022

車禍發生之後,可能要負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車禍發生後可能發生下列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處分、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三種:

一、行政責任交通事故引發之行政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及發生後,行為人有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令之不當行為,依規定予以罰鍰、記點、講習、吊照等行政罰之責任。茲分述如下:1.吊銷駕駛執照2.吊扣駕駛執照
3.吊扣汽車牌照
4.罰鍰
5.記點
6.講習

二、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引發之刑事責任,主要係因當事人違反刑法等規定,而應接受國家刑事相關法律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罰制裁,以達懲罰、教化行為人,並預防犯罪及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車禍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舉其主要者敘述如下:
1.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2.肇事逃逸罪
3.過失致死罪
元以下罰金。
4.過失傷害罪
5.毀損罪
6.告訴乃論

三、民事責任
車禍之發生每每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人格之損害,故肇事者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回復他方車禍發生前之原狀或填補他方之損害,此即車禍之民事責任。
(一)請求權基礎
在探討車禍民事責任,需瞭解民法上之請求權基礎,也就是說係依民法那一條條文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茲將主要相關條文列舉如下:
1.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2.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3.其他條文:
a.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b.法定代理人責任
c.僱用人責任:

(二)請求範圍
我國關於損害賠償範圍規定之條文主要有:民法第192條第1、2項分別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及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依上述條文之規定,可大概依下列分項說明之
1.受傷情形:傷者可請求之項目為:
a.醫療相關費用。
b.因行動不便之往來必要交通費用。
c.看護費用,親人看護也可以請求。
d.工作損失:復原期之薪資。如有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併可參酌
勞動基準法之強制退休年齡,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請醫師
評估喪失勞動能力等級,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e.精神慰撫金等。

2.死亡情形:死亡情形可得請求之項目如下:
a.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請求支出費用之償還。其中殯葬費係指收殮及埋葬屍體之必要費用,至於樂隊費用、作七百日對年費用、人際往來應酬之毛巾喪宴費用等不在請求之列。
b.受害人法定親屬之扶養費用,一般常見者為配偶、子女及父母之扶養費用請求權,惟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要件(如係直系血親尊親屬僅須不能維持生活即可)。扶養費用之請求一般均參酌平均餘命表或距成年之年數,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
c.受害人法定親屬之精神慰撫金…等。

3.物損情形:物損可得請求之項目如下:
a.修理可能時,可請求零件費(需折舊)、工資、搬運費。修理不可能時,其殘值。如為中古品,則可以鑑定或依所得稅法第51條以下規定之折舊方法處理。例如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每年折舊0.369。
b.營業利益之損失。
c.代步費用。

(三)時效規定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車禍是人人不願見到的意外,一旦不幸意外發生,千萬記得留下現場狀況、報警處理,以及善盡救護義務,以免擴大應負的法律責任,造成更多遺憾。

08/03/2022

阿強承租房子,沒想到一日下班後,發現房屋內大淹水,房內家具和物品全都泡水損壞。經過檢查,淹水原因是因為房屋排水管久未疏通,管路老舊淤積,造成淹水,阿強找了房東反映,房東卻只願退回當月租金,和修繕房屋的費用,不願賠償阿強的遭受損害的家具與物品,阿強該如何是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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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9條第1項參照),是契約未另有訂定或未另有習慣者,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

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30條參照)。

又被害人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加害人有過失,請求損害賠償者,應同時符合「加害人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加害人有妨害其利益」及「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等3項要件。

始得為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2746號、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041號、48年04月16日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

從而,依照本件案例,本案出租人與承租人間之租賃契約,就租賃物之修繕,苟未另有訂定「由本案承租人負責修繕並由其負擔修繕費」,本案承租人自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

於出租人在其期限內不為修繕時,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並試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加害人有過失,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爭執點在於管路老舊會造成淤積淹水,是否為承租人可預知而限期催告出租人修繕?或是出租人對於租賃物應負擔的善良管理人責任範圍?本案承租人於發現淹水之際,業已找人詳加檢查確認原因,並通知出租人,應認有善盡催告修繕之義務。而出租人身為租賃物之善良管理人,對於租賃物之使用年限、實際狀況應有一定認識和管理義務,而對於排水管路老舊淤積乙節,未盡管理修繕責任,依法應對承租人因之所受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房價高漲的現在,許多人都是租屋族,對於租屋的權益,不得不知,以免權益受損時,卻求救無門。如果真的發生權益受損,房東又拒絕負責的狀況,也請尋求專業協助,透過法律途徑,為自己尋求公道,切莫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08/03/2022

◎政府機關寄來的文件,到底是甚麼意思?
◎這張票據是不是芭樂票?!過期了還可以拿到錢嗎?
◎工程沒做好、工程做完了,瑕疵責任怎麼追?積欠工錢怎麼辦?
◎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辛苦工作卻被惡意欠薪,怎麼辦?
◎權益被侵犯了,我想打官司,但是……要準備甚麼資料才可以?
◎相愛容易相處難,家事亂紛紛,誰來協助我?
◎辛苦一輩子,身後遺產該怎麼辦?誰來幫我圓滿,讓我安心?

盛華法律事務所由洪銘徽律師,率領資深法務人員,長年致力於民、刑、商事等各種專業領域案件,並於高雄、台南、屏東等地,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如:民事強制執行、商事契約、勞僱關係、不動產交易、票據、證券、債務清償及清算、公平交易、家事、保險等,提供法律分析及撰擬各類爭訟文件。
本所專精於中小企業公司行號等商務、工程、合夥、投資交易合約,尤善為您規畫各種風險控管機制,如合約管理、證據蒐集、文件整理及求償準備等,提供各種文件撰擬與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針對不同情形量身打造全套專業計劃,精準快速為您節省寶貴的時間。

本所提供之法律服務項目包括:

一、訴訟(含民事、刑事、行政)、強制執行及調解
本所承辦各級法院之訴訟、非訟案件、強制執行,與政府行政單位間之訴願、行政訴訟等公法案件。
◎類型涵括——
1. 刑事訴訟:如詐欺、背信、侵占、車禍交通事件等。
2. 民事訴訟、非訟案件:如勞僱關係、動產不動產交易、醫療糾紛、產品責任、消保糾紛、債務清償及清算、親屬繼承事件、家事案件、保險(如個人或公司理賠糾紛及申訴)、財產之強制執行、提存、假扣押及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收養、夫妻分別財產登記、公證認證事務之代理等。
3. 商事案件:舉凡有關公司行號商業交易等法律關係,如票據、證券、商品責任、智慧財產案件(如商標、專利)、國際貿易、公平交易法、商業競爭、自然人或法人財產調查或代理等。
4. 訴願及行政訴訟:如財稅事件、徵收、政府機關單位之投招標等。

二、遺產與信託規劃
協助客戶辦理遺產之法律規劃,並就遺產稅、贈與稅、動產不動產交易相關問題,提供法律諮詢,協助接洽辦理公、認證程序。以及辦理財產信託、行政爭訟之撰擬及訴訟程序。

三、勞動法規
協助勞、資雙方處理勞資問題之相關法律服務。如聘僱契約(特別如外籍勞工或外籍專業人士之聘用)、公司內規、員工保密(包含保密條款與保險相關事宜)、競業禁止等文件之撰擬與審查,並協助勞、資雙方進行各種爭議協調,提供常年法律顧問的服務。
另亦專長於其他勞工相關法令之諮詢,團體協約之撰擬、審查,以及勞工保險、執業災害等勞資爭議與訴訟。

四、公寓大廈之管理與保全
協助客戶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社區及住戶規約等相關文件之擬定。以及處理社區住戶間所生之各種法律關係,及住戶間履行規約時所產生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律事件之諮詢與協商。如管理費欠繳及追討、停車位糾紛、常見裝潢、施工漏水、噪音等糾紛。並提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維護公司及保全公司之常年法律顧問的服務。

五、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新興法律爭議
協助客戶個人或公司法人處理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管理,專利法、商標法之爭議,及各種智慧財產權之紛爭與侵權行為。提供前階段的最完整的法律諮詢、策略研擬、合約設計等法律服務,以及後階段主張各種權利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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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3/2022

特休假是甚麼?沒休完可以請求補貼嗎?

上班好累,不想努力了。
想必大家都跟小編一樣非常關心特休假這一個重大問題。

『特別休假』,或者俗稱『年假』,指勞工在上一年度工作年資期滿的『法定權利』。首先看看依據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年資應從受雇日起算,亦即只要工作滿1年的隔天就可以申請特休假。簡單整理如下--

按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年以上未滿3年者有7天假;
3年以上未滿5年者有10天假;
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有14天假;
10年以上,每年加給1天至30天止。

但是,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休的日期應當由勞雇雙方協定。也就是說,員工想請特休假,依然必須和老闆『喬』。不過別擔心,若老闆希望員工不休假,而員工因為a.本年度終結卻未休完 或b.終止契約而未休完者,勞委會表示雇主必須a.依法給薪 或b.給假,不可擅自取消或縮減,員工在離職前也可以提早休假或者折現,否則雇主依法最高可罰新台幣三十萬元。

可惜的是,並非所有未休完的特休假都可以折現。勞委會函釋表示,勞基法規定休假的目的是為了讓員工充分休息,而不是讓員工『以假折現』。故若勞雇關係終止,或者年度終結時員工未休完之特休假,除非是雇主故意不讓員工休假,否則等於是員工自己放棄了特休假的權利,老闆可以不發給薪資。

故而,若老闆既不准請假,(比如批示建議延後休假或者暫停休假,結果明日復明日~明日何其多~),卻也不肯折抵現金時,在法律上員工當然可以向老闆請求給付薪資。但在此要注意的是,所謂的『舉證責任』在員工身上。妥善保管相關協商的證明,是很重要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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