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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這則新聞佔據了所有版面:25歲的替代役男深夜被司機趕下快速道路,隨後遭四車輾斃。相信許多人都對這則新聞感到錯愕,這樣的事情怎麼會發生?這算是誰的錯?Q:如果乘客真的發酒瘋,司機也不能拒載嗎?司機討厭奧客,想拒載不好的乘客自保,這樣的...
30/01/2026

這兩天,這則新聞佔據了所有版面:25歲的替代役男深夜被司機趕下快速道路,隨後遭四車輾斃。

相信許多人都對這則新聞感到錯愕,這樣的事情怎麼會發生?這算是誰的錯?

Q:如果乘客真的發酒瘋,司機也不能拒載嗎?
司機討厭奧客,想拒載不好的乘客自保,這樣的心情雖然可以理解,但若拒載的方式並不是毫無限制。新聞中的司機將醉到無自保能力的人,丟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這可能就會觸犯過失致死罪或遺棄罪。

甚至會讓人質疑是否有犯殺人罪的間接故意(也就是有預見到殺人罪事實發生的可能,即使發生了也沒差的心態)。

Q:後面那四輛車的駕駛會有罪嗎?
許多人除了同情被害人外,也同情後面的四位駕駛。

畢竟一般開車在快速道路、高速公路,地上如果躺著一個人,可能也不容易及時發現。

雖然交通法規要求駕駛人要注意車前狀況,但是刑法的過失認定標準中也包括「能注意」這個要件。如果已經屬於「不能」注意的情形,就無法苛求駕駛人,不能再認定駕駛人有過失。

所以依據案發當下的情形,能不能注意到被害人在路上,有沒有辦法來得及閃避,將是後方駕駛是否有罪的關鍵。

Q:叫車平台需要連帶賠償嗎?
一般我們直覺會認為,大公司的服務出事了,那大公司應該也要連帶出來賠償。

我們在法律上常會使用的求償依據是民法第188條,也就是當受僱的員工因為執行職務,不法去侵害別人的權利時,僱用人就要一起連帶賠償。

但是叫車平台與肇事司機之間的關係,是不是符合188條所描述的僱傭關係,可能還有疑問,這在未來恐怕會成為爭議焦點。如果雙方不是僱傭關係,要用188條來求償的話將會受到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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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12 月 19 日,台北捷運經歷了令人心碎的一晚。嫌犯張文涉嫌在北車投擲煙霧彈,隨後在中山站附近持刀攻擊,造成嚴重傷亡,最後張文自己也墜樓身亡。事件發生一週後,除了恐懼與悲傷,大家心中可能還有滿滿的問號:「兇手死了,案子就結了嗎?」、...
26/12/2025

今年 12 月 19 日,台北捷運經歷了令人心碎的一晚。嫌犯張文涉嫌在北車投擲煙霧彈,隨後在中山站附近持刀攻擊,造成嚴重傷亡,最後張文自己也墜樓身亡。

事件發生一週後,除了恐懼與悲傷,大家心中可能還有滿滿的問號:「兇手死了,案子就結了嗎?」、「受害者的賠償找誰要?」

🔷Q1:兇手張文已經過世,法律還能審判他嗎?
👉A:沒辦法,刑事追訴會停止,但真相調查不會停。

* 為什麼不能審判?
法律是審判「活人」的。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死亡,檢察官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因為把屍體抓去關或判死刑沒有意義。

* 那真相就不查了嗎?
不!還是可以繼續調查真相、經過。這有助於確認「有沒有共犯」(例如是不是有人給他協助?是否受到指示?)以及「犯罪動機」。這對預防未來類似案件很重要。

🔷Q2:兇手死了,受害者家屬該找誰賠償?
👉A:可找國家申請「被害補償金」。

這是大家最痛心的問題。張文走了,如果他名下沒財產,被害人的家屬豈不是求償無門?這時候還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設的機制可供補償。

該法規定被害人過世情況下,遺囑補償金為180萬元。被害人若是重傷,則為80-160萬元。這部法律的目的在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而不在衡量人命價值。

* 那能不能找張文父母賠呢?
可能不容易,因為張文已是成年人,原則上沒辦法要求父母為他的犯罪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Q3:在網路上說「我也要去殺人」,單純說說也犯法嗎?
👉A:可能已觸法。
案發後這段期間,許多人對於這場悲劇難免感到不安與憂心。在這敏感時刻說這樣的言論,恐怕既不好笑,也會造成社會恐慌。

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像這樣說一些加害別人生命、身體的話,來恐嚇大眾,可能已經觸法。即使沒有真的去執行,也不妨礙這條罪的成立。

🔷Q4:如果自己遇到類似事件,可以與歹徒搏鬥嗎?
👉A:這麼做風險很高。
首先,我們大多數人都只是平凡人,即使是受過武術訓練的專家,面對持刀的兇嫌都不見得能夠毫髮無傷。

其次是這麼做的法律風險也很高,當我們在大庭廣眾看到有人持刀狀的物體,我們不容易馬上判斷出那是真刀還是假刀?這人是什麼身份?他要做什麼?

貿然對其採取攻擊行動,沒辦法保證一定能夠以正當防衛為由而無罪。

我們一般人能採取的策略,還是以防禦、閃避為優先考量。

很多當事人第一次來所裡,坐下來就很急著問:「律師,這到底會不會被關?」我通常會請他們先緩一緩。因為在法律的世界裡,「你認為的事實」跟「卷證裡呈現的事實」,往往是兩個平行時空。在決定要「戰(做無罪抗辯)」還是「和(做量刑辯護)」之前,有一個絕...
25/12/2025

很多當事人第一次來所裡,坐下來就很急著問:「律師,這到底會不會被關?」

我通常會請他們先緩一緩。因為在法律的世界裡,「你認為的事實」跟「卷證裡呈現的事實」,往往是兩個平行時空。

在決定要「戰(做無罪抗辯)」還是「和(做量刑辯護)」之前,有一個絕對不能跳過的「第零步」,就是「卷證」的研究與拆解。

這不是在看故事書,而是像在進行一場外科手術式的檢查:
🔹證據本身的「強度」-例如指控你的那個證據,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它的取得程序合法嗎?…

🔹證據之間的「瑕疵、縫隙」-文件紀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詞、物證等等彼此有沒有矛盾?有無不完整、不清楚或不合理的地方?這些可能就是被告防禦的空間。

面對刑事案件不能太早預設結果、輕易下定論,否則會讓我們對關鍵細節視而不見。

如果你是清白的,這個拆解過程能幫你找出有力的盾牌。

如果你確實犯了錯,這個過程也能幫你確認底線在哪裡,避免背負不屬於你的過重責任。

法律程序是一場馬拉松,起跑前,先確認我們在地圖的哪裡。

如果你手邊有剛拿到的起訴書或傳票,先別焦慮。先靜下來,把它當成一份需要被解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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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案件,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們事務所處理以下案件,提供清楚方向與立即協助。在面臨刑事問題時,很多人第一時間都感到不安、焦慮。身為被告可能不知道該怎麼做、會不會留下紀錄、會不會被關、能不能和解...。而被害人則可能擔憂告不告得成、該怎...
11/12/2025

⚖️遇到刑事案件,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們事務所處理以下案件,提供清楚方向與立即協助。

在面臨刑事問題時,很多人第一時間都感到不安、焦慮。

身為被告可能不知道該怎麼做、會不會留下紀錄、會不會被關、能不能和解...。

而被害人則可能擔憂告不告得成、該怎麼提告、該提出哪些證據、會不會被反告誣告...。

如果你正在處理以下任何狀況,你不是一個人。

我們協助處理的案件包括:
🔹 詐欺(例如投資糾紛、帳戶被人冒用、買賣糾紛...)
🔹 竊盜(例如家中遭竊、車輛竊盜、竊盜初犯...)
🔹 公共危險(例如酒駕、毒駕、危險駕駛...)
🔹 過失傷害 / 駕駛過失案件(例如交通事故、行車糾紛...)
🔹 妨害自由(例如拉扯糾紛、恐嚇...)
🔹 傷害案件(例如互毆、家暴...)
🔹 妨害名譽(網路留言糾紛、IG/Facebook 言論...)
🔹 毀損(砸物、破壞私人物品...)
🔹 妨害電腦使用(盜用帳號、刪除或變更電腦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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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您整理事實、時間序,以及相關重要證據。
✔️ 依據過往實際案例,分析您案件情況,告訴您案件可能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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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有罪案件如何爭取從輕發落,冤屈案件如何爭取無罪。

面對刑事案件,冷靜、正確的處理方式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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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罵人罵到變成恐嚇罪了❓大家在吵架的過程,常常會說出許多不好聽、傷人的話。被罵的人可能第一直覺會想說,可不可以告對方公然侮辱罪?不過公然侮辱罪要求場景必須是在「公然」的情況下,而吵架卻又常常發生在私下一對一的時候,導致難以告對方這條罪...
09/12/2025

📣怎麼會罵人罵到變成恐嚇罪了❓

大家在吵架的過程,常常會說出許多不好聽、傷人的話。被罵的人可能第一直覺會想說,可不可以告對方公然侮辱罪?

不過公然侮辱罪要求場景必須是在「公然」的情況下,而吵架卻又常常發生在私下一對一的時候,導致難以告對方這條罪。

正因為如此,有些人在私下吵架過程,可能覺得對方也告不了公然侮辱,就更敢肆無忌憚的亂罵。甚至越罵越起勁,開始說出一些打算要對人家不利的話,例如:「出去小心一點,見一次打一次」、「小心我把你私密照片Po 出去」、「信不信我找人處理你」…

像這類說要對人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不利的話,來讓別人感到害怕恐懼,就可能觸犯恐嚇罪。

恐嚇罪並不要求「公然」的場景,即使在私密空間或電話裡一對一的場景下,也有構成的可能。

而且恐嚇罪也不需要你真的付諸行動。也就是說,會不會真的打人、公布照片,都不是判斷的重點。重點在於對方有沒有因為你的話而感到恐懼。

因此,很多人以為自己只是逞一時口舌之快,「威脅一下」、「嚇嚇他」而已,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卻可能已經跨越刑罰紅線。

你自己或身邊的人曾經遇過類似狀況嗎?

☎️歡迎直接messenger留下訊息聯繫諮詢。

💰關於「財產規劃」你需要注意哪幾件事呢?提到「財產規劃」時,很多人會認為那是富豪榜上的人才需要去煩惱的事情。但是即使你賺的錢沒有多到像馬斯克、祖克柏那樣,你還是會希望你一輩子辛苦打拼來的財產,可以依照你的意志去管理、使用。可是人生常常會遇到...
30/11/2025

💰關於「財產規劃」你需要注意哪幾件事呢?

提到「財產規劃」時,很多人會認為那是富豪榜上的人才需要去煩惱的事情。但是即使你賺的錢沒有多到像馬斯克、祖克柏那樣,你還是會希望你一輩子辛苦打拼來的財產,可以依照你的意志去管理、使用。

可是人生常常會遇到許多意料不到的事情,例如生老病死、親情關係變動等等,這些突如其來的人生轉折,可能導致你措手不及,財產的流向、用途在某個時刻偏離你的意願與想像。

所以財產規劃很重要的一個目的在於,確保你的資產能盡量依照你的想法、計劃去處理,例如能用來照顧你想照顧的人、分配給你想要分配的對象,或花在你想花的地方等等。

那財產規劃要注意哪些面向的事情呢?

1️⃣繼承問題
什麼時候一個人名下財產會牽涉大規模的分配、管理問題?

一般直覺最先想到的,就是離世、發生繼承的時候。當一個人離世時,他的房子、土地、珠寶、汽車、股票、債權、古董名畫等等各式各樣的財產,原則上都會成為遺產而面臨分配問題。

但麻煩的是,旁人難以得知逝世者的想法與規劃。

因此在生前就先透過遺囑或其他方式去規劃、安排,就變得很重要。且在規劃上也需要注意繼承相關法規,例如特留分的限制、遺囑訂立方式、變更方式...等等,以確保自己的作法合法、可實現,

2️⃣夫妻婚姻財產制度問題

夫妻結婚後生活緊密結合,兩人名下的所有財產、收入也會面臨如何結合、分配的問題。目前我們的夫妻財產制度可以細分成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等等。不同的財產制度底下存在許多細節差異。

許多人並不了解這些制度差在哪裡,大部時間可能只是靠著模糊的想像或片面認知,就進行許多財產安排。直到婚姻關係面臨變動時,才赫然發現法律規定與自己的想法相差甚遠。

有些人甚至認為只有夫妻離異時,才會遇到夫妻財產分配問題,但實際上即使夫妻相守走完一輩子,當有一方先離開時,另一方仍然會遇到夫妻財產分配問題。

所以了解夫妻財產制度規定、選擇適合的制度,並因應財產制度去規劃,也非常重要。

3️⃣稅法制度問題

當你的財產發生流動、變動時,可能就會牽涉稅務問題,例如贈與時牽涉贈與稅相關問題,繼承時又牽涉遺產稅問題。一般人大多希望在財產流動的過程,盡量減少稅務成本帶來的耗損。如果能夠熟悉稅法上的課稅標準、認定規則,將有助於你思考財產傳承計劃。

4️⃣財產管理問題

除了思考財產要分配給誰、用什麼方式分配等問題外,我們可能還會在意這些財產將來如何進行妥當的管理、使用。

例如你想把財產傳承給小孩,但是又擔心小孩太小而沒能力自行妥善管理,甚至有被騙或亂揮霍的風險,你可能就會考慮是不是透過「信託制度」來解決?以及要怎麼規劃信託的運作?

又例如有些人擔心自己將來年老失智,而無能力管理自身錢財,可能就會評估要不要利用「意定監護」制度來保障自己權益。

認識不同的管理制度工具,可以讓你有更多選擇、規劃空間。

從上述可知,財產規劃關乎財產、法律的提前佈局。有及早面對、安排這些問題的意識,並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的人,較能達成自己規劃目標,延續自身意志。當規劃有清楚的藍圖後,親屬們也比較不需要再為此爭吵。畢竟我們都不想讓財產最終變成親情間的詛咒。

☎️如果你正在煩惱該怎麼做財產規劃,歡迎FB messenger私訊或來電諮詢(07-5509390)。

◾️為什麼被判刑了,還可以不用執行❓-「緩刑」是什麼❓有些人被法院判了刑,但卻可以不用執行,這是怎麼回事?刑法存在「緩刑」制度,當法院判決有罪,宣告了刑度,例如宣告一年有期徒刑,有時還會再個案中准予「緩刑」。緩刑的意思就是說,雖然有判說要怎...
22/08/2025

◾️為什麼被判刑了,還可以不用執行❓
-「緩刑」是什麼❓

有些人被法院判了刑,但卻可以不用執行,這是怎麼回事?

刑法存在「緩刑」制度,當法院判決有罪,宣告了刑度,例如宣告一年有期徒刑,有時還會再個案中准予「緩刑」。

緩刑的意思就是說,雖然有判說要怎麼處罰,但是國家暫緩不去執行這個處罰。

那為什麼這麼好,要給予這樣的優惠呢?緩刑的目的是什麼?

依據最高法院的解釋,緩刑制度針對的對象主要是一些初犯、偶發犯、過失犯及輕微犯罪的人。國家在一定期間內,暫時不去執行宣告下來的刑罰,藉此來促使被告改過自新。

用這個方式來避免一些原本刑期就不長的被告,因為短期入監執行,不僅沒改過,反而卻沾染獄中惡習,更不利於回歸社會。

簡而言之,緩刑制度就是暫時不動用刑罰,給被告一個自行改過機會。

但很多人直覺馬上就會想到,如果判刑還可以不用執行,那豈不是鼓勵被告反覆犯罪?

刑法也有想到這點,所以這樣的優惠並不是人人都可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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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獲取緩刑,必須過下列三關:

1️⃣被宣告「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假設一個被告犯了詐欺罪,被宣告了3年有期徒刑,這刑度已經明顯超過上限,因此就不符合緩刑條件。

2️⃣前科狀況

緩刑另一個條件就是看你的前科狀況。

如果你之前都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那這樣這關就過關。

👉例1:A之前曾經故意犯了詐欺罪,被宣告了1年有期徒刑,那就不符合上述條件❌

👉例2:B之前雖然犯罪被宣告4個月有期徒刑,但那是一條「過失」傷害罪,那這樣還是算符合條件✅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那就要看有沒有符合下面這個情形。

之前雖然有「故意」犯過罪,也因此被宣告了有期徒刑以上,但是已經「執行完畢或被赦免了」,且隨後「五年以內」都沒有再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

如果符合,那前科狀況這關還是可過關。

👉例3:C之前故意犯罪,被宣告了3年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都沒再被判刑,C仍可能有緩刑機會。

3️⃣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是適當的

即使過了前兩關,還要再看法院認為暫時不執行洽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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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取緩刑後,緩刑還是可能被撤銷

獲得緩刑宣告,並不代表一定都沒事了。

法條規定有些情況下,緩刑是可以被撤銷的。

撤銷的原因很多,這部分詳細可以查閱刑法75條、75條之1。

這邊特別舉兩個常見的例子:
👉例4:當法院判緩刑時,法院會宣告一個緩刑期間,長度落在2~5年。如果你在這段緩刑期間故意犯了罪,而且因此在緩刑期間內,確定被宣告了超過六個月的有期徒刑,那緩刑就會被撤銷。

👉例5:雖然你在緩刑期間都沒犯罪,但你在緩刑之前故意犯了別的罪,後續在緩刑期間內,確定被宣告了超過六個月的有期徒刑,這樣緩刑也會被撤。

當緩刑被撤銷,那就要執行之前被判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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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緩刑沒被撤銷

如果你撐到緩刑期間滿了,你的緩刑宣告都沒有被撤銷,那你被宣告的刑罰就失去效力了,不用再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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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看出,刑法試圖想要透過最小成本的方式,來讓被告改過向善,盡量不要動用處罰手段。但刑法也不想放任反覆犯罪的被告,濫用緩刑制度。

以上是緩刑制度的簡略介紹,若您實際遇到緩刑相關問題,建議可諮詢專業律師。

☎️法律諮詢、委託,請直接私訊。

◾️中小企業對外簽約前,要注意的五個地雷1️⃣沒查清簽約對象與簽約權限📚情況:A公司和B公司「業務經理」簽下長期供貨合約,結果B公司否認合約效力,理由是那位經理沒有簽約權限。A不但收不到貨,還可能要面臨對下游廠商無法交貨的賠償問題。✏️可能...
09/08/2025

◾️中小企業對外簽約前,要注意的五個地雷

1️⃣沒查清簽約對象與簽約權限
📚情況:A公司和B公司「業務經理」簽下長期供貨合約,結果B公司否認合約效力,理由是那位經理沒有簽約權限。

A不但收不到貨,還可能要面臨對下游廠商無法交貨的賠償問題。

✏️可能避免方式:
* 查公司登記資料
* 確認簽約人是否為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權書
* 保存授權書影本

2️⃣關鍵條款沒寫在書面
📚情況:A公司和合作廠商B口頭承諾「如果交期延誤了,B廠商願意賠償至少200萬的違約金」,但合約裡完全沒寫。

結果延誤真的發生,B只退部分款項。A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上述約定,求償過程非常辛苦的在證明自己有哪些損失。

✏️可能避免方式:
* 重要承諾要白紙黑字寫進合約
* 別只依賴零散、碎片的LINE或Email紀錄
* 考慮將契約進行公證。

3️⃣模糊用語埋下爭議
📚情況:A公司與B簽約,合約中寫「付款時間依照市場行情調整」,結果景氣波動時,對方遲遲不付款。

雙方對於該如何依照「市場行情」做怎樣的「調整」,爭論不休。

✏️可能避免方式:
* 注意契約中這些「條件」、「效果」、「程序」、「執行方式」等條款,是否有文意不清,導致容易有各說各話的情況。
* 考慮寫定明確數字(如:發票開立後30日內付款)

4️⃣沒注意條款是否合法
📚情況:A公司擬定了一份公版契約,跟每位合作對象都簽訂這份契約,A公司以為許多條件寫進去契約,就可以要求依照契約去執行。

結果後來這份契約部分條款被法院認為有違法情形,法院依照民法71條規定認定條款無效。

✏️可能避免方式:
* 擬定契約時,要注意條款是否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以及有無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避免未來因此被認為無效。

5️⃣爭議解決方式沒先約定
📚情況:A公司與下游簽訂的合約沒寫管轄法院,結果雙方發生爭執,官司要到外縣市打,差旅成本高、時間拖長。

✏️可能避免方式:
* 合約內約定爭議發生時,要選擇哪個管轄法院。

以上是簽約時常見的一些地雷。對中小企業來說,合約是生意的安全網。

簽約前按部就班的檢視合約,可能省下未來大量的金錢損失。如果手上的合約有疑慮,也可在簽字前找專業律師幫你審閱。

☎️委託、諮詢可直接私訊。

◾️一般人打官司需要避免的「三個迷思」一般人上法院打官司,需要避免哪些迷思呢?1️⃣「打官司只要去講道理就可以了」很多人在打官司時,總認為自己是有道理的一方,只要去法院講道理,就可以說服法官,然後勝訴。但實際上這樣做的話,到了法院後,可能因...
27/07/2025

◾️一般人打官司需要避免的「三個迷思」

一般人上法院打官司,需要避免哪些迷思呢?

1️⃣「打官司只要去講道理就可以了」
很多人在打官司時,總認為自己是有道理的一方,只要去法院講道理,就可以說服法官,然後勝訴。

但實際上這樣做的話,到了法院後,可能因為下列這些錯誤而敗訴:
❌訴訟聲明寫錯(例如可以請求賠錢的案件,卻主張返還物品)

❌法條用錯(例如該用民法179條主張不當得利的案件,卻依照民法184條主張侵權行為)

❌沒把重點事實講清楚(例如主張買到物品有瑕疵,卻沒說清楚瑕疵狀況)

❌沒提出該提的證據(例如主張對方借錢不還,卻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借貸合意、借款交付)

這些關於訴求、法條、事實、證據等等細節,是準備官司的重要工作,也常常是法院審理案件的重點。

如果對這些工作準備不足,即使再有道理,也可能會收到敗訴判決。

2️⃣「法院會主動幫我調查、蒐證」
有許多人會寄望法院主動幫忙自己調查案件、蒐集證據。

認為只要法院理解自己的不公平處境與故事,應該就會自己去幫忙找證人詢問、找專家鑑定或調閱相關文件資料等等。

但實際上很多時候,如果當事人自己連訴求、法條、事實都沒講清楚,法院根本難以得知要從何查起。

而且在訴訟中,原告常常需要負擔很多事情的舉證責任,原告不能只是說說故事,就期待法院幫忙找證據。

明明身為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卻沒有提出相應的證據,可能就會導致敗訴。

3️⃣「把手上資料都交給法院,法院會自己查」
有些人可能會想說,那我就把所有手上可能有關的資料都丟給法院,讓法院自己去看去查。

但這其實忽略考量法官也很忙,他們常常手上案件一堆。

把法官當成免費的律師,期待法官一定會幫你詳細看完、分類你的海量資料哪些有用、哪些沒用,恐怕是不切實際的。

🔷那該怎麼做呢❓
1.釐清你的訴求、目標
2.選擇適當的法律依據,來支持你的訴求
3.整理與法律依據有關的重點事實,例如依照時間順序整理、整理相關的人事時地物。
4.整理可以佐證事實的證據

以上這些是打官司前,常常需要做好的準備工作。當然實際上準備細節可能還需要因個案、案件類型調整。

這些繁雜、專業的工作,對一般人來說可能很吃力。

當你遇到官司時,或者考慮打官司前,建議可以委託律師協助分析與準備。避免投入大量勞力時間費用,卻白忙一場,甚至喪失重要權益。

☎️委託案件、預約諮詢-請直接私訊

◾️員工業績沒達標,可以直接把他解僱嗎?A先生受僱於B公司,雙方所簽的聘僱契約有寫到:如果A先生的績效經過催促後,還是沒達標,A先生同意B公司可以用A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直接把他解僱。後來B公司真的以A先生業績沒達到考核標準,將他解...
16/07/2025

◾️員工業績沒達標,可以直接把他解僱嗎?

A先生受僱於B公司,雙方所簽的聘僱契約有寫到:
如果A先生的績效經過催促後,還是沒達標,A先生同意B公司可以用A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直接把他解僱。

後來B公司真的以A先生業績沒達到考核標準,將他解僱了。而A先生也與B公司針對勞動糾紛打官司。

🔹老闆們可能會覺得說:
自己要背負公司成敗的巨大壓力,花錢找員工來就是希望分擔業績壓力。結果員工拿了錢,業績又沒達標,請員工走人有什麼不對?

況且契約都簽了,員工自己都同意業績沒到就可解僱,怎麼會不合法?

🔹員工們則可能會認為:
老闆訂的業績常常高到不合理,不是正常人可以達到的,那樣的高標準根本是在壓榨。

當時簽約也是迫於無奈,不簽就沒工作、沒收入,怎麼敢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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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Q:公司可不可以跟員工約定「績效沒達標就可解僱」?

Q:員工如果績效真的沒達標,公司就可以合法解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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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與員工的約定不能夠違反勞基法
依照勞基法的規定(第1條),勞基法算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所以公司跟員工之間約定的條件,不可以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

2️⃣解僱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的條件
勞基法在11條、12條規定了許多可以解僱員工的情形。

一則最高法院判決就說明說,雇主如果想要解僱員工,那就一定要有11、12條所列的情形才行。

雇主不可以靠經濟強勢地位,在契約或工作規則裡面去規定一些勞基法沒有的解僱事由,藉此來規避勞基法。

3️⃣ 即使有約定,不代表解僱合法
法院認為,由於雇主不可以藉由契約來規避勞基法,所以就算契約有寫說「績效沒達標就可解僱」,當雇主想要fire員工時,還是要看有沒有符合勞基法的解僱條件。

而勞基法11條5款有規定說,「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就可以解僱。

績效沒達標不代表就一定是「不能勝任工作」。

🔹還必須具體釐清下列這些問題:
Q:員工客觀上的能力到哪?學識程度?品行狀況?是不是明明有能力卻不做?
Q:雇主想要請員工達成的「客觀合理」的經濟目的,員工是不是已經辦不到?
Q:雇主是不是已經使用了各種勞基法手段,都沒辦法改善狀況?

因此,並不是有依照契約約定解僱就一定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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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從上述可看出,員工能力太差、不認真,而不能勝任工作時,公司可以依法解僱。但公司如果是以不合理的績效標準來解僱員工,還是可能違法。

上述標準對雙方構成一定的牽制力量。

公司解僱員工時,不要只看契約,忽略勞基法。被解僱的員工可以檢視解僱是否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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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爭議系列(二)-幫忙先墊了喪葬費,能從遺產中獲得補償嗎?林先生在父親過世後,幫兄弟姐妹們先墊付了父親的喪葬費用。後來林先生與兄弟姐妹發生了遺產分割訴訟,林先生可以在訴訟中要求要先補給他代墊的喪葬費用嗎?📚法律怎麼說依照法律規定(民法...
15/07/2025

◾️遺產爭議系列(二)-幫忙先墊了喪葬費,能從遺產中獲得補償嗎?

林先生在父親過世後,幫兄弟姐妹們先墊付了父親的喪葬費用。後來林先生與兄弟姐妹發生了遺產分割訴訟,林先生可以在訴訟中要求要先補給他代墊的喪葬費用嗎?

📚法律怎麼說
依照法律規定(民法第1150條),遺產管理、分割以及執行遺囑的費用,原則上都可以從遺產中支付。

🔹問題
但上述規定沒有規定到喪葬費用,這樣還可以要求從遺產中支付嗎❓

1️⃣法院看法
有法院判決就認為是可以的。畢竟為過世親人支付喪葬費用,是葬禮民俗的一環,是必要的項目。

所以依照判決的看法,林先生可以在遺產分割訴訟中,要求補償他代墊的喪葬費用。

2️⃣記得留存單據證明
不過遺產訴訟中各方容易劍拔弩張,彼此互相質疑。所以在支付喪葬費用時,最好留存相關證明單據。避免未來遭質疑時,拿不出佐證。

3️⃣隨便浮報是不行的
另外要注意的是,雖然法條列了許多費用可以從遺產中支付,但並不是說繼承人隨便浮報相關名目、金額,就都可以得到補償。

1150條在但書同時規定說,如果款項、費用是因為繼承人本身自己的「過失」而花掉的,那就沒辦法主張從遺產中支付了。

👉重點整理
代墊喪葬費用款項,記得留存證明,不要隨便浮報,以利將來主張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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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遺產爭議系列(一)-為什麼遺產讓一家人決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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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車禍事件》-犯罪後過世了,法律就不起訴、追究了嗎❓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路口,今年一位老翁開車造成多人死亡、受傷的悲劇。地檢署調查後,認定老翁違犯故意殺人罪的嫌疑重大,但因老翁已過世,檢察官已決定不起訴。這件事讓許多朋友聽了難以接受...
14/07/2025

📺《三峽車禍事件》
-犯罪後過世了,法律就不起訴、追究了嗎❓

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路口,今年一位老翁開車造成多人死亡、受傷的悲劇。地檢署調查後,認定老翁違犯故意殺人罪的嫌疑重大,但因老翁已過世,檢察官已決定不起訴。

這件事讓許多朋友聽了難以接受,覺得說做錯事、犯了罪,不就是該被起訴、被追究責任嗎?怎麼會過世後就好像都沒事一樣呢?

關於法律責任我們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看。

1️⃣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檢察官偵辦完案件後,依照所得到的證據來看,如果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原則上檢察官依照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251條1項),就應該要起訴被告,讓案件進到法院去接受審判。

但是法律有規定一些情形,在這些情形下,檢察官是不能起訴的。

📚例如說:
1.案件已經判決確定過了。
(判決都確定了,再起訴審理一次就重複、浪費資源)

2.被告犯罪後,法律已經廢止了刑罰。
(法律都把該條罪的處罰廢止了,最終也是不處罰,審理也是浪費)

▪️沒起訴必要?
從上述可以看出,法律不希望檢察官在沒必要的情況下,還去起訴被告。

而這些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中,也包括「被告死亡」的情況。

那為什麼被告死亡就沒起訴的必要呢?

▪️被告過世後,無法處罰與矯正
刑罰講求個人造業個人擔,當被告被判斷有罪後,隨之而來的重點就是討論該怎麼處罰,例如看是要關幾年。

但當被告死亡後,人已經不在了,刑罰已經無法處罰到被告,也無法矯正被告。

▪️失去起訴的必要
因此,再大費周章的動用法官、檢察官、書記官、證人、告訴人等等人力以及司法資源來開庭、審理、討論該如何處置被告,變得沒有必要。

於是法律就規定,即使檢察官調查後發現真相是被告犯了罪,在被告死亡後,檢察官就不能再把被告起訴到法院,應該直接不予起訴。
—————————
2️⃣民事責任
車禍案件中,因為駕駛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死傷,除了涉及刑事犯罪,另外也牽涉民事賠償的規定。

雖然被告死亡後,刑事方面可以獲得不起訴,但在民事上被害人本來可以請求的賠償並不是就此消失。

▪️改向繼承人追討
依照民法的規定(1148條2項),被告過世之後,繼承人必須在「繼承到的遺產範圍內」,負起連帶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民事賠償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規定,「改向繼承人來追討」。

▪️求償可能的困難
當然,如果被告的遺產不夠賠,確實可能導致被害人求償困難。不過如果被告的錢原本就不夠賠,即使被告活著被判刑,被告可能也是拿不出錢賠償。

這也是為什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存在的重要原因(雖然強制險常常也不夠賠)。

👉事前的預防與管制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法律處罰、賠償規定的侷限與無奈。

這些怎麼處罰、怎麼賠償的討論,常常都只是事發後、有人受害後,退而求其次的修修補補。再多的賠償金、再重的處罰也換不回被害人的生命。

或許討論、擬定如何事前管制、防止類似悲劇的發生,才能真正避免下一個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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