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黃吉榮事務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黃吉榮事務所 經司法院遴任並核定通曉英文第一及民間公證人,可辦理所有中文及英文公?

不動產借名登記,事前先公證,免除日後舉證困擾。
19/10/2016

不動產借名登記,事前先公證,免除日後舉證困擾。

很多人常為了房子問題鬧到家中失和,「親人」變「敵人」,就是因為當初在購買房地產前,可能以孝順父母或其他方式為由,用借名登記的方式來購買房地產,但多年後,想拿回房子的所有權,就延伸了一連串的法律糾紛。針

06/05/2014

Q:租賃公證的好處
A:
1.租賃公證書為公文書,在訴訟上推定為真正,不容當事人任意否認租賃契約之成立與內容。
2.在公證租約過程中,除由公證人於實際體驗中探求當事人的真意、核對當事人之身份證明文件與租賃標的之權利證明文件外,並由公證人說明租約各條款的法律上效果,使當事人在簽訂租約前,能完全充份的了解其租約上應有的權利與義務,進而樂於遵守合約,減少日後可能出現的紛爭。
3.租賃契約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時,當房客有不付租金、租期屆滿拒不搬遷,或房東不返還押租金時,當事人無須經過繁複冗長的民事訴訟,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強制當事人給付租金、押租金或搬遷。
4.經公證的租約公證人依法應將卷案保存十五年,並提供關係人閱覽或申請繕影本,具有保全證據之效果。
5.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超過五年且未經公證者,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就是若房東將房屋轉賣給第三人時,房客恐將面臨被迫搬遷的窘境。特別是當房客為企業經營者,對租賃的營業場所往往投入大量成本,若遭遇此情況時,將造成經營上或成本上的重大危機。

06/05/2014

Q:公證書的「執行力」是甚麼?
A:現代法律原則上禁止私人自力救濟,因此,當權利受侵害時,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再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這樣的流程是非常嚴謹的,不容易出錯,只是費時、費力又傷荷包,對權利受侵害之人,顯然保護不周。因此,『公證法』特別規定,在特定的條件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若一方違約,他方即得持該公證書,不經民事訴訟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主張其應有的權利。
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的公證書,即具有類似法院確定判決的強大執行力,因此,其範圍必須有所限制,以免衍生流弊。故僅在符合『公證法』第13條所規定的四種情況下,公證書才可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分別是:「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2.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3.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4.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具執行力的公證書,除了必須符合『公證法』第13條的規定外,尚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也就是給付的條件、給付的內容必須明確,毫無懷疑,例如房屋租賃契約中通常可以附加強制執行條款的情況是,房客的租金給付及租期屆滿返還租賃房屋,以及房東返還押租金。至於中途終止租約返還租賃房屋的情況,因為終止租約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當事人間或有爭執,此種條件並不明確,尚須以訴訟查明其爭議,因此並不能賦予其執行力。

06/05/2014

Q為什麼要有公證制度?
A:
1.預防訟爭:公證人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且為中立之第三者,在作成公證書前,可先為契約當事人說明契約條款的法律效果,釐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在作成公證書後,由於公證書具有高度的證據力,即使有一方當事人違約,他方當事人也可依公證書,迅速取得司法的協助。因此,可促成當事人間樂於遵守契約,減少糾紛的產生。
2.國際文書流通:現代社會國際貿易、婚姻、收養、留學、移民等活動日益頻繁,跨國文書的使用亦隨之大量增加,確認此類文書的真實性,遂成為困難且重要的議題。而大陸法系公證制度具有確認文書真實性的功能,因此,利用公證制度再配合適當的外交驗證,便成為國際文書流通的解決方案。而國際間依慣例與公證制度的法理,亦大都接受經國內公證人所認證之文書。

06/05/2014

Q:契約公證後有何效力?
A:『公證法』第36條規定:「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那麼公證書視為公文書又有何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的規定:「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也就是說公證人依法作成公證書後,若無積極的反證,公證書的效力是不可推翻的。

06/05/2014

Q:公證是什麼?
A:「公證」,簡單的說就是以國家的「公權力」,對私人間的法律行為、私權事實或一定的文書作「見證」,並賦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此「公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的授權,我國『公證法』第1條的明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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