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1/2024
【昊鼎維仁快訊──本所成功協助工會方爭取不作為訴訟勝訴判決】
勞動事件法於民國107年12月5日立法時,創設了「工會得訴請法院命雇主停止或不得侵害勞工權益」的訴訟類型(下稱「不作為訴訟」)。法條文字規定為:「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
勞動事件法不作為訴訟,是工會制衡資方不得任意侵害會員/勞工權益的強力手段。其在訴訟法上的優勢有:
一、勞動事件法不作為訴訟屬於「法定訴訟擔當」,工會自任原告,工會不須一一取得勞方委任,即得快速發動。
二、勞動事件法不作為訴訟由工會自任原告面對資方,受害會員/勞工發生「隱名化」效果,受害會員/勞工較不須擔心被資方「秋後算帳」,進一步產生不敢為權利主張之「寒蟬效應」。
三、勞動事件法不作為訴訟無須繳納裁判費(勞動事件法第13條第2項)。
雖然勞動事件法不作為訴訟有如上優勢,但實務上卻甚少被運用。
本次本所當事人工會於109年間得知高達數百名之會員恐遭資方斷保勞健保、資方並確實於113年無預警陸續對多名會員發動斷保勞健保,向本所循求協助。
歷經數年之爭取,日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命資方不得對當事人工會會員/勞工予以退保勞健保。
本次高雄高分院除採納工會方之主張外,特別強調:「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工會訴訟遂行權之範圍包括勞工之勞動條件及福利」,明確揭示「福利的取消」也可發動不作為訴訟,對於勞工權益之維護,令人感佩。
本次高雄高分院之判決,無疑是為勞動事件法不作為訴訟的運用注入了一劑強心針。期待日後有更多的實務見解能共同為此一重要卻未被廣泛運用的訴訟手段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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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全文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V,113%2c%e5%8b%9e%e4%b8%8a%e6%9b%b4%e4%b8%80%2c2%2c20241127%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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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事件法不作為訴訟更詳細之介紹,可參考本所邵允亮律師所撰〈勞動事件法「工會不作為訴訟」淺介〉,收錄於《月旦律評》第28期( https://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4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