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5/2026
#吸金詐騙
#揭穿詐騙脫罪手法
#勝訴爭取到民事賠償
「揭穿脫罪謊言」!刑事僥倖不起訴,民事賠償別想逃
溫馨提醒:吸金詐騙層出不窮,雖然已經報案提告,對方仍然有可能不起訴或無罪,此時不要氣餒,由於民事、刑事程序相互獨立,只要透過證據補強及調閱刑事卷證,仍然很有機會揭穿對方的脫罪手法。
當事人遭遇吸金詐騙的數百萬損失,最初自行向警方報案,卻因為證據蒐集及整理都不夠,加上對方委任律師辯護,謊稱只是單純經驗分享,最後竟然刑事不起訴確定。當事人不甘損失,委託本所提起民事求償訴訟,經律師擬定策略,找出有利證據,協助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高雄地院113年度金字第14號)。
其實,當詐騙吸金集團東窗事發,集團首腦面對刑事追究時,常見的說詞就是冒充一般投資人,謊稱只是分享投資經驗,甚至同為受害人,以求脫罪。本案被告也是採用相同手法,竟然被檢察官採信了。面對刑事不起訴的不利狀況,律師為了揭穿對方謊言,除了蒐集、整理當事人相關證據外,另外在法院審理時,也特別要求調閱刑事卷宗,找到對方的說詞矛盾及證據漏洞,證明對方絕非只是單純分享經驗,而是核心角色。
本案勝訴的關鍵包括:
(一)對方態度積極主動:依照偵查筆錄及扣案資料,被告已經知道投資案有顯然不合理的收益,卻仍然多次積極召集投資人,說明投資後可獲得利潤及報酬,且不斷以「穩定」、「安全」、「獲利」等正面形象包裝投資案,絕非只是自身投資的經驗分享。
(二)擴大投資平台:被告承認透過管理方式,不區分是否認識或不認識,都協助參與投資,並從中抽取手續費。足見被告是以管理中心的架構,擴大原本不會接觸的人群,絕非只是單純投資分享。
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做出的不起訴處分,並無拘束民事訴訟的效力,且不起訴處分只是針對被告是否構成刑事詐欺或吸金等犯罪所為的處分,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構成民事侵權行為、請求賠償,並無關聯,最後判決原告全部勝訴。
即使刑事不起訴
不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拘束
找出積極招募的矛盾點
若曾宣稱「穩定獲利」並從中抽取手續費,即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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