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call 律師

Lawcall 律師 生活不能只有枯燥無味的法律
創立粉專除了分享法律見解、新聞時事的法律知識外
更需要美食、生活、旅遊的點綴

☼免費法律諮詢請私訊洽談☼

我死了,我的還是我的嗎?「錢」這東西,生不帶來死不帶去多數人,一輩子對金錢窮追不捨在生命走到尾端時,花不完,該怎麼辦?你的錢、你的車、你的房子、你的股票你的所有財產,在你心跳停止的一瞬間就不再是你的財產,而是你的遺產。你的遺產,還是「你的」...
02/11/2021

我死了,我的還是我的嗎?

「錢」這東西,生不帶來死不帶去
多數人,一輩子對金錢窮追不捨
在生命走到尾端時,花不完,該怎麼辦?

你的錢、你的車、你的房子、你的股票
你的所有財產,在你心跳停止的一瞬間
就不再是你的財產,而是你的遺產。

你的遺產,還是「你的」
怎麼處理怎麼分配,還是可以由你決定!!!
但死人無法做決定,那就只好趁還活著時,提前替自己的遺產做決定囉~

這時,就有了「遺囑」制度的產生~

遺囑是什麼?
遺囑是人在死前所立下的一份文件,目的在於分配、處分死後的遺產或事物。

我有立遺囑了,死後就可以100%隨心所欲的處分財產嗎???
要搞懂這個問題,需要先知道一個專有名詞「特留分」

特留分是什麼?
特留分就是保證繼承人最低最基本的繼承權,如果繼承人拿到的遺產比特留分還少,那就是侵害到這位繼承人的特留分囉~

特留分怎麼算?
特留分是照繼承順序,依比例打折~
如果你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配偶,那特留分就是應繼份的1/2
如果你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祖父母,那特留分就是應繼份的1/3

特留分被侵害了怎麼辦??
從繼承人「知道」特留分被侵害了起算兩年內,或是繼承事實「發生」起算10年內,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需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才能保障到權益喔~

那如果生前立下的遺囑,不小心違反特留分規定,還有效嗎?
這個問題,實務上的多數定見認為這份遺囑僅相對無效,也就是說整份遺囑都是有效的,唯獨侵害到特定繼承人的特留分,那部分是無效的喔~
繼承人享有主張特留分扣減的權利~

以上這些看起來很簡單,但實際上在操作、運用相關法規時,往往沒有那麼容易
畢竟這其中牽涉了親人間的愛恨情仇、遺產也並非全是金錢,動產不動產同時牽涉了分割、變現等問題...
這些都不是用一篇文章可以說明清楚的~
萬一真的發生了遺產爭執的相關問題,趕緊在第一時間連絡小編,這樣才能最即時的保障權益唷:)

最後,希望看到這篇文章的被繼承人們,在生前可以適當享樂,不要留下過多遺產,免得後代子孫、家人們,在你死後用「爭產」取代「緬懷」...

16/08/2021

你最在意的「再議」

什麼案件有再議制度?再議是什麼?
再議的流程?再議成功的機率?

首先,先來狂賀一下我們的黃律師在昨天Happy Friday的夜晚,收到了數月前幫當事人聲請的再議成功啦!!!高檢署發回續偵👏👏👏

有鑒於本所再議成功的經驗,趁這機會來好好介紹一下這個讓人又愛又恨的制度👉「再議」

Q:什麼案件會有再議制度?
再議制度只有刑事案件有!其它一律沒有喲~

Q:再議是什麼?
當人民受到不法侵害時,多數人會選擇到警局報案或地檢署提起告訴,接下來檢警會進行一系列的調查,最後由檢察官依證據決定是否將案件起訴至法院進行審理。

此時可大致區分成兩種結果:
第一:起訴。案件將由地檢署移到法院,由法官作為第三人對該案進行審判。
第二:不起訴、緩起訴。那就是這篇的重點啦~

當告訴人(或稱:被害人)接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時,代表這案子在承辦檢察官認知中可能證據不足、犯罪嫌疑不足等等⋯
如果告訴人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或有所疑義,即可針對該處分提起「再議」。

🗣白話文:我不服檢察官的決定,我希望有再一次的機會,換一個人調查看看,試試看有沒有起訴被告的機會!!!

Q:再議流程怎麼跑?
當告訴人接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時,需於10日內向原地檢署提出再議聲請,再由原地檢署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大約等待1~3個月的時間,會收到高等檢察署的通知,可能結果有二:
1、再議駁回。那就只剩最後一條路「交付審判」!這是大魔王,等我們下回再來介紹囉~
2、發回續偵。這就代表再議成功~恭喜你完成了一項高難度任務!

發回續偵代表高等檢察署認為該案確實有其他待調查待確認的地方,也就是案件可以重行跑一次偵查流程,多一次將被告起訴至法院的機會👍

Q:再議成功的機率?
前面會說再議成功是一件高難度任務是有原則的~
依照法務部統計的結果,提起再議成功的機率大約是9.7%!9.7%!9.7%!

再議成功等同於要檢察體系承認自己在辦案過程有所疏漏,這真的不容易啊~

況且,聲請再議過程中,需一字一句仔細鑽研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分析內容,找出尚可爭執的部分。

所以說,想要聲請再議的當事人們,小編強烈建議找律師介入協助處理,提供較為詳細的法律觀點分析,這樣才能在極小的成功率中,盡力幫當事人爭取💪💪💪

📌案例事實前幾天看到一篇文很有趣產生了本文撰寫的契機該文大略就是任天堂告贏了侵權網站但被告卻連一個月50美元的分期付款都付不出來往往很多原告都是因為被告欠錢所以訴諸法院提告讓法院判決還款但等到執行時才發現被告根本一毛錢都沒有等於耗費冗長時間...
17/07/2021

📌案例事實
前幾天看到一篇文很有趣
產生了本文撰寫的契機
該文大略就是
任天堂告贏了侵權網站
但被告卻連一個月50美元的分期付款都付不出來
往往很多原告都是因為被告欠錢
所以訴諸法院提告
讓法院判決還款
但等到執行時才發現被告根本一毛錢都沒有
等於耗費冗長時間來提起訴訟
這涉及訴訟實益性的問題
我們今天就來討論聊聊

📌白話文
照上面所述就會有人問
lawcall律師那是不是如果對方沒錢乾脆都不要提起訴訟比較好?

⭐️第一
我們先來了解時效
因為每個案件都有不同的法律關係
這牽涉到請求權「時效問題」
——————————————
📍時效
不同的請求權下都有分別定時效期間
依照請求權樣態不同
分別定有2、5、15年的時效
當自事實發生後超越時效才提起訴訟
此時對方可提出時效抗辯
在符合法律規定下
當對方提起時效抗辯原告提起訴訟只有獲得敗訴判決

⭐️第二
了解時效制度後
我們接著就是要思考實益性的問題了
欠錢是否必定要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各案件事實狀況不一
Lawcall律師在諮詢時還是會告知當事人
本件可能訴訟進行後執行不力
但如果「標的數額龐大」或者「被告年輕」的狀況下
縱然可預期對方現階段沒有任何一毛錢或資產可以返還時
仍然應該要起訴並執行
最少取得債權憑證以利後續執行
只是詳細判斷仍然需要由當事人自行判斷
我們只是告知相關應注意事項

📌結論
很多民眾常常以為
欠錢必定要提起告訴
我這樣一定可以打贏
然後就自己處理
殊不知時效都超過了
或者告贏了結果執行時才發現一分一毫都拿不到
結果耗費了一年半載
還是拿不回一毛錢
真的才是X

所以提起訴訟前
可以先諮詢律師
讓律師為你綜合分析判斷給予建議
才可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如果被告不能支付,告贏了一個侵權網站,並獲得210萬美元的賠償似乎根本都是浮雲。

📌案例事實前幾天福原愛跟江宏傑離婚了前陣子大s也在鬧離婚最近也接了不少離婚案件諮詢婚姻關係久了離婚已經不單單是兩個人之間的問題其中最多爭議的還有小孩等問題雖然家事案件中最無辜及無奈的莫過於未成年子女但今天就來講講離婚要注意的事情有哪些?至於...
13/07/2021

📌案例事實
前幾天福原愛跟江宏傑離婚了
前陣子大s也在鬧離婚
最近也接了不少離婚案件諮詢
婚姻關係久了
離婚已經不單單是兩個人之間的問題
其中最多爭議的還有小孩等問題
雖然家事案件中最無辜及無奈的莫過於未成年子女
但今天就來講講離婚要注意的事情有哪些?
至於「結婚前的事項」我們就交給 劉邦律師
讓他來解說最近手頭上處理的婚前協議

📌法律規定
首先我們先來理解
離婚有兩個方法可以選擇

⭐️協議離婚
由婚姻關係中之雙方自行協議
針對財產、子女等事項合意定之

⭐️裁判離婚
如果無法協議離婚
則只能依照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
來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注意事項
在了解離婚的方式後
我們要來理解離婚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夫妻關係(離婚)
雙方之間的關係得否離婚
就是前揭所講的1052條的規定
以法定事由作為判斷依據

⭐️財產關係
以雙方約定之財產制定後續事宜
假定以法定財產制為例
即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賺取之財務平均分配差額

⭐️子女
子女親權行使
包含會面交往(探視權)、扶養等親權行使事項

⭐️子女財產(扶養費)
這邊雖然可以列在前面的範圍
但我還是獨立列出來
這樣也比較好理解
對於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父母雙親扶養的相關費用
亦為討論重點

📌白話文
簡單說
離婚不單單只是處理夫妻彼此間關係的問題
簡單劃分下
離婚處理兩大重點
「關係」跟「財產」
⭐️關係:夫妻間的婚姻關係及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關係
⭐️財產: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及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結論
記得剛實習時
看到家事案件中夫妻互搶小孩
加上現行法以小孩最佳利益判斷
有時又須參酌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小孩變成在懞懞懂懂時
在父親與母親間做選擇
看了真的會覺得不捨
不過這也算好了
Lawcall律師也看過夫妻雙方把小孩子當成皮球
互相不要行使親權(監護權)的
只能說辦家事案件的過程
讓我們得以更貼近社會現實狀況的同時
嘗試站在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不同的狀況
有時往往都不是一眼看到的如此簡單

另外今天操作的法條有點多
我就不一一貼上了
所以就單純介紹拉!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624/UOHHQWCLOZBODGWNP6VQEXJDNM/📌案例事實館長經營的副業有很多很多今天爆出爭議的是手錶預購因購買民眾要求退貨館長在臉書直播開嗆表明預購商...
24/06/2021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624/UOHHQWCLOZBODGWNP6VQEXJDNM/

📌案例事實
館長經營的副業有很多很多
今天爆出爭議的是手錶預購
因購買民眾要求退貨
館長在臉書直播開嗆表明預購商品屬於客製化
且預購時條款已註明不得退貨
網購大家都知道7日內可退貨
那客製化產品呢?
預購條款如果已經註明了又是如何?

📌法律規定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7日退貨規定
依照消保法第2條定義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
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再依照消保法第19條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但是像水果、館長說的客製化產品也能退貨不就不合理
所以這部分有特別規定拉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內有七大類者
則屬於例外不得七日無條件退貨範圍
包括
⭐️易腐敗、保存期限短
⭐️客製化商品
⭐️報紙、期刊、雜誌(時效性)
⭐️拆封後之影音商品或軟體(拆封後得複製)
⭐️經消費者同意而提供之有型媒介數位內容(app)
⭐️個人衛生用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只有在上述範圍內可以免除7日解除契約限制

📌白話文
換言之
在一般網購、電視購物台等等的銷售平台購買產品
都屬於通訊交易
而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在收到產品7日內皆可以無條件退貨
唯獨以行政院消保會載明之七大類範疇為例外不適用無條件解除契約
而且消保法第19條的規定屬於強制規定
也就是說不能以私人間契約排除法規限制
———————————————————————————
既然契約無法事先排除
那館長說的預購屬於客製化產品是否有道理
基本上客製化產品是針對個人特別訂製
但手錶這類的產品除非有像某幾個品牌特別刻字
不然要解釋為客製化產品
應該有點難度拉

📌結論
所以網購交易可以7日無條件解除契約
除非七大範圍例外不得解除
至於手錶應當不屬於客製化產品
搞個預購就要解釋屬於客製化產品
恩.....

網紅「館長」昨晚(6/23)於直播時開嗆,指他所經營的NOTORIOUS惡名昭彰購物網,所販售預購商品不能退貨,預購條款都有寫清楚,指《消保法》有瑕疵,如果要退、上網亂寫抹黑就法院見,若硬要退貨就上法院談,「你請個律.....

📌案例事實時常遇到民眾來法律諮詢時詢問案件如果被定罪會不會請不到良民證?最近疫情聽說警局也爆滿了人潮要請領良民證才能當外送員是不是請領的到才是良民不然就是不良於民?📌法律規定首先實際上並沒有所謂「良民證」良民證其實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
17/06/2021

📌案例事實
時常遇到民眾來法律諮詢時
詢問案件如果被定罪
會不會請不到良民證?
最近疫情聽說警局也爆滿了人潮要請領良民證
才能當外送員
是不是請領的到才是良民
不然就是不良於民?

📌法律規定
首先實際上並沒有所謂「良民證」
良民證其實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也就是曾經判決確定、執行的刑事案件紀錄
因此良民證的最大公約數就是經法院判決確定
但是並非只要經刑事法院判決確定就不是良民
不然天天在路上發生的車禍
每個人告個最低的過失傷害不就大家都是非善類
———————————————————————————
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換言之,雖然經過法院刑事判決確定
只要符合上列各款規定
那也是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
自然也就請領的到良民證

📌白話文
講了那麼多
良民證對於未來求職有重大影響
畢竟有些公司入職面試就要求出具良民證
就連律師請領律師證都要求良民證
所以可想而知良民證對於一般民眾有多大影響
Lawcall律師個人對此是不太認同
畢竟刑事處罰的目的是要透過刑罰令受刑人悔悟
實務上卻又創設良民證
站在資方的觀點確實有避免的必要性
但如果真的經刑罰而幡然醒悟的更生人呢?
這或許也是個爭議
我也不表達太多意見
以上僅供參考

📌結論
縱使良民證上有紀錄存在
但真的了解實務的人會知道
良民證請領是可以設定期間的
遇到剛剛好的不就完美規避掉良民證的美意了

📌案例事實最近疫情肆虐下三級警戒已經持續了一個月餘諸多公司行號、餐飲店、娛樂場所等營運皆受不小影響因為景氣影響公司也安排員工放無薪假無薪假是否有法源依據?員工是否也都沒有薪資📌法律規定首先「無薪假」並非勞基法規的專有名詞其實質內容是「減班休...
10/06/2021

📌案例事實
最近疫情肆虐下
三級警戒已經持續了一個月餘
諸多公司行號、餐飲店、娛樂場所等營運皆受不小影響
因為景氣影響公司也安排員工放無薪假
無薪假是否有法源依據?
員工是否也都沒有薪資

📌法律規定
首先「無薪假」並非勞基法規的專有名詞
其實質內容是「減班休息」
因無薪假是受景氣影響時
公司得對員工採取的方法以延長公司營運機會
同時減少大量資遣裁員之可能性
因此勞動部針對受景氣影響之公司而減少工時特別頒發函釋
全名是「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
注意事項第二點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注意事項第六點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白話文
換句話說
減少工時的無薪假
實際上屬於個別勞工與資方協商成立
採取無薪假的前提
須企業受景氣影響而停工或減產
其最大目的是為了大量資遣勞工
在全職勞工的狀況下
企業縱使於經濟不景氣期間採取放無薪假的方式
勞工的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台幣24000元
——————————————————————
從上面可以得知
無薪假實際上需經過勞方與資方協商成立才可以實施
但實際上勞工作為弱勢的一方
往往是資方一聲令下勞方就配合
如果勞方不願意接受無薪假
除了勞工可以自行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外�也能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中勞簡字第7號
「...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前開協商變更勞動條件雖非以書面為要件,惟勞工保持沉默未即表示異議,亦難逕認默示同意;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結語
在疫情倉狂的肆虐下
無論是企業或是勞工都是受害者
但要放無薪假
還是要回歸勞資彼此協商
並且應保障最低基本薪資

📌案例事實最近股市不平靜有一日跌幅破千點跌幅完畢隔天在開紅盤散戶的心情每天像洗三溫暖忽冷忽熱完全不知道如何應對加上疫情爆發前航運股漲翻天人人想當魯夫然後就被套牢了套住就算了但如何下單成交後不付錢而違約交割又會如何呢?📌定義解釋什麼是違約交割...
19/05/2021

📌案例事實
最近股市不平靜
有一日跌幅破千點
跌幅完畢隔天在開紅盤
散戶的心情每天像洗三溫暖
忽冷忽熱
完全不知道如何應對
加上疫情爆發前
航運股漲翻天
人人想當魯夫
然後就被套牢了
套住就算了
但如何下單成交後不付錢而違約交割又會如何呢?

📌定義解釋
什麼是違約交割呢?
一般而言
投資人委託證券商下單購買股票
成交時證券商即會通知委託成交
而現行規定下
是以委託成交後兩日進行交割
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所以按理需在成交後兩日內把成交金額補足
如果未能補足金額就屬於「違約交割」

📌法律規定
我們就把違約交割的情形以責任區分來看
⭐️刑事責任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違約交割的情形並非少見
但如果大量的違約交割
而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時
那就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問題了
但怎樣算是「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金上訴字第1418號:
「所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應視實際報價數量、金額之多寡,視其具體情形,
並參酌證券主管機關之意見,以為認定。如行為人違約不履行交割行為
造成市場交易秩序受到影響之危險性已足,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
因此,事後證券商雖依法令代為交割,違約不履行交割之行為亦屬既遂。」

所以實際上是否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法院會參酌主觀機關意見並審酌具體情形加以認定
那如果投資人在最近的股市中被套了
然後真的沒錢而且只是少量且不足影響市場秩序時
又會有什麼樣的結果?

⭐️民事責任
在現在的情形下
每天股價上衝下洗
今天買了明天跌停
跌完決定不交割又衝回來
如果毅然決然違約交割會怎樣?
因投資人是委託證券商代為下單購買證券
所以當投資人違約不交割時
證券商可以處分購買的證券
並扣除相關手續費用等
最後還可以依照委託契約收取違約金
違約金額最高上限是7%

📌結語
了解完違約交割不要以為就單純是個違約金
反正沒什麼大不了
但券商日後可以拒絕開戶
影響也不小
最後小小提醒一下
投資是具有專業知識的前提下
別把賭博當投資
改日我們再來介紹當沖好了

📌前提昨天台股一片綠油油盤中大跌了500點不曉得玩期貨或選擇權的人有沒有被斷頭到底被斷頭這件事證券機構在民事上有沒有什麼問題?過去在0206選擇權大屠殺、小輕原油負值事件中眾多投資人均因違約需賠償證券商不少費用又是什麼狀況?今天講的比較ha...
05/05/2021

📌前提
昨天台股一片綠油油
盤中大跌了500點
不曉得玩期貨或選擇權的人有沒有被斷頭
到底被斷頭這件事
證券機構在民事上有沒有什麼問題?
過去在0206選擇權大屠殺、小輕原油負值事件中
眾多投資人均因違約需賠償證券商不少費用又是什麼狀況?
今天講的比較hardcore 點
大家就當故事看一看

📌事實概況
期貨選擇權交易不同於一般證券
原則上一般證券是採全額交易
也就是買多少證券付多少對應價值的金額
但期貨、選擇權交易則採行保證金交易制度
保證金交易是作為標的買賣雙方於標的到期後依約履行之用(即類似履約保證金)
證券商開槓桿予投資人操作
在槓桿的比例計算下
以投資人購買的部位時時計算帳戶中的保證金
——————————————————
在了解保證金交易後
證券商於投資人開立帳戶時
均會初步調查投資人的能力及知識(俗稱kyc 制度)
確認投資人有能力參與期貨選擇權市場進行投資
因期貨選擇權市場採行保證金交易
所以在開市後
投資人帳戶內保證金皆時時刻刻不斷增減
當帳戶中保證金減少到一定程度時
期貨商即應執行平倉(俗稱的斷頭)
——————————————————
斷頭看似沒怎樣
就給個少少的錢
但別忘了那只是作為履約的保證金
而且玩期貨選擇權的投資人
會通過一系列部位操作避險
所以當期貨商斷頭時
有時連帶平倉則違約金是很可觀的

📌法律規定
通常這類斷頭的事情發生
產生爭議的關係都是投資人跟期貨商之間
而投資人與期貨商間是委任契約關係
但不幸的是在法規的規定下
當帳戶中保證金低於一定程度時
期貨商就「應」執行平倉
同步地
這些規定也同步搬移到委任契約中

但難道因為規定寫明就沒辦法以訴訟請求返還期貨商
這部分就要回歸看到底期貨商有否盡其注意義務
至於注意義務的標準則可以看是否盡告知說明義務、資訊揭露⋯等等

📌結語
講那麼多廢話
投資有賺有賠
申購前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今天不聊法律聊點諮詢遇到的人生百態——————————————————某日諮詢的下午來了位婦人用哭腫的雙眼看著我哽咽地問我「可不可以跟兒子斷絕母子關係?」遇到這種問題我不想直接回應法律問題就決定跟他小聊一下順道讓她吐個苦水我:「是發生了什麼...
22/04/2021

今天不聊法律
聊點諮詢遇到的人生百態
——————————————————
某日諮詢的下午來了位婦人
用哭腫的雙眼看著我
哽咽地問我「可不可以跟兒子斷絕母子關係?」
遇到這種問題我不想直接回應法律問題
就決定跟他小聊一下順道讓她吐個苦水

我:「是發生了什麼事讓你這樣問?」
婦:「我兒子跟我不親,他現在在做仲介,前陣子提到要我把我辛辛苦苦賺錢買到的房子拿來設定抵押,讓他貸款借錢出來用⋯」
我:「為什麼你說小孩跟你不親?」
婦:「他小的時候父親就過世了,後來我再嫁,中間有一段時間要照顧父母親,因為要照顧丈夫又要照顧年邁的父母親,我每天一直工作、家裡、醫院四處往返奔波分身乏術,所以我就把他送到育幼院住了一段時間⋯」
我:「恩⋯」
婦:「後來把他接回家後,因為是單親媽媽,所以我很疼他,他唸書階段因為同儕間的關係,機車一台換一台,都是我在出錢供應他。發生車禍,也都要我幫他擦屁股,處理後續賠償事宜。⋯⋯現在出社會了,變成汽車越換越好,我都跟他說我生了一場重病,現在沒辦法工作供應他,車子不要這樣換,能開就好。」
我:「然後呢?」
婦:「他後來有一份工作做了沒多久就辭職了,然後整天在家無所事事花老本,我就一直叫他出去找工作,不然我也是擔心家中經濟,他後來找了一份仲介的工作,有業績才有薪水,沒業績沒薪水,所以他前陣子才叫我拿我房子出來抵押讓他借款,因為他現在戶頭連10萬都不到⋯」
我:「所以你主要是想問什麼問題?」
婦:「我就怕他在外面債務牽拖到我身上來,讓我好不容易買的房子被拍賣,以後只能流落街頭⋯」

最後把法律問題稍微回覆給這位老婦人後
讓他心裡有個答案好安心
但難解的是他心裡對小孩子的溺愛跟防備
當初如果不是因為忙碌把小孩送育幼院
小孩又怎麼會跟他不親
為了彌補過去所以用金錢堆疊出的親子關係
成年後只會持續的把母親當成搖錢樹
如今卻變成他提心吊膽的生活
深怕小孩在外面欠下鉅額債務讓他流落街頭
該怎麼做是每個人的選擇
畢竟種什麼因得什麼果
———————————————————————————
諮詢尾聲時
看他哭的一把鼻涕一把眼淚聲淚俱下跟我訴苦
已經完全脫離法律諮詢
但我仍然耐心的聽他說完
畢竟他平常只剩他的一隻老狗在跟他對話
最後只能回應一句「保重」
或許聽他訴苦也只是我唯一能幫他做的事了

圖片引自:喃喃慢走
Ig:murmurwalkslowly.mp3

📌案例事實今日lawcall律師的母校上了新聞乍看之下原來是針對校慶是否開放的程序事項學生與校方間發生爭執與矛盾對話過程中學務主任針對學生在對話過程中私自錄音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究竟在私自對話過程錄音有沒有任何問題?另外保留法律追訴權又是...
17/04/2021

📌案例事實
今日lawcall律師的母校上了新聞
乍看之下
原來是針對校慶是否開放的程序事項
學生與校方間發生爭執與矛盾
對話過程中
學務主任針對學生在對話過程中私自錄音
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
究竟在私自對話過程錄音有沒有任何問題?
另外保留法律追訴權又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
來看看刑法及通訊保障法規定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在法律的規定下
很明顯竊錄對話只有在他人非公開的情況下才有刑責的問題
如果竊錄的人就是參與對話之人
顯然不屬於「他人」況且錄音的狀況也是「有故」(就是有一定原因)
另外通保法的規定下
竊錄當事人是通訊一方且不是出於不法目的
那當然就沒有刑責的問題!
—————————————————————
另外
其實並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的用法
依照法律規定有「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
前者的犯罪
當事人須於事情發生後半年內向偵查單位提出告訴
如果逾越半年的告訴期間
縱使程序保留法律追訴權
你再怎麼告也沒用

📌結語
要告就告在那邊拖台前
什麼保留法律追訴權
只不過是想保留自己尊嚴的幌子

位於高雄的國立鳳山高中今舉辦82周年校慶暨園遊會,但有上百名學生不滿校方未對外開放園遊會,上午共同穿著黑上衣、戴黑口罩,坐在操場抗議校方,指學生投票結果是要對外開放園遊會,但校方忽視學生聲音,溝通過程中....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409edi026/📌案例事實新北三峽辭修高中在學校臉書粉專張貼公告公告內容針對學生以前在學校遭受師長沒收並代由學務處保管之違規物及遺失物(手機.隨身聽.遊戲機)呼...
11/04/2021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409edi026/
📌案例事實
新北三峽辭修高中在學校臉書粉專張貼公告
公告內容針對學生以前在學校遭受師長沒收
並代由學務處保管之違規物及遺失物(手機.隨身聽.遊戲機)
呼籲學生及已畢業的校友領回
看了一眼照片
這些受到學務處保管的違規物及遺失物
或許這些原物主都已經為人父母了
畢竟手機都是以前的智障型手機
又會有幾個人真的回去學校領回這些物品
但學校又表示期滿6個月未領回
將予以撤銷或轉贈孤兒院
這樣真的沒有侵占的問題嗎?
學生現在如果攜帶手機被學校列為違規物品而遭受沒收
又該如何救濟呢?
公法救濟還是給我們的 劉邦律師來處理

📌法律規定
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簡單打個比方
媽媽給個100元叫你買醬油
買完找出剩餘的零錢
你沒交回去就自己收下來了
剩餘的零錢基於某些原因讓你暫時擁有
但實際上這些零錢是要還回去給媽媽的
如果沒還回去就有侵占的問題

所以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有幾個點是侵占罪的前提
1.基於某種關係持有他人物品
2.把持有物品當成自己的使用
-------------------------------------------------
📌結論
好啦
講那麼多廢話
那到底是成罪不成罪
先給個答案是「不成罪」!!

我們先區分違規物品及遺失物品分別處理
⭐️遺失物的部分
自民法第807的規定可知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所以假設拾得人是學務處負責人
學務處把遺失物公告6個月後未認領則轉贈孤兒院
是沒有問題的!

⭐️違規物的問題呢
首先
從智障型手機的年份來看
學校拖了將近十幾年才公告
行為固然可議
但學校畢竟還是公告了
公告中可知學務處負責人並沒有侵占意圖
否則誰還會發公告要原物主前來認領取回!
--------------------------------------------------
再來針對公告6個月後未取回轉贈孤兒院的問題
既然當初列為違規物品
按理是應定期返還與原物主
學校未返還還要轉贈給孤兒院
顯然就是有疑義了
但實質上
學校保管違規物品屆時學生或家長未取回物品
以遺失物品的程序加以處理
基本上就跟前面程序一樣
當然不構成侵佔

新北市三峽辭修高中昨(8日)在學校臉書粉專貼出過去沒收、遺失的學生物品公告招領,充滿時代感的功能型手機、隨身聽等讓不少人陷入回憶,但有更多人質疑為什麼校方放這麼久不歸還,怒批這根本是侵占行為。對此,辭.....

Address

Kaohsiung

Telephone

+88673451488

Website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Lawcall 律師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Share

Categ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