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佳煒律師、吳佳融律師共同成立的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是五人以上專業團隊,專精於勞資爭議處理、連鎖加盟法規、重大刑事案件、離婚繼承、土地法規等領域,致力於提供專業、溫暖且收費合理的法律服務。

經查,有不肖之徒以本事務所名義發佈詐騙訊息。本所律師姓名及事務所地址皆為錯誤!敬請切勿受騙,點擊網址、回覆信件等。
27/0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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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姓名及事務所地址皆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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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說法】從不同凡「享」事件學習商標法https://reurl.cc/ey75Xm壹起飛集團旗下的「享牛台灣溫體牛火鍋」最近於高雄開幕,卻收到了來自享溫馨KTV發出的存證信函,指控「享牛」的名稱涉嫌抄襲,可能造成公眾混淆,並進而要求改名...
02/10/2024

【新聞說法】從不同凡「享」事件學習商標法
https://reurl.cc/ey75Xm
壹起飛集團旗下的「享牛台灣溫體牛火鍋」最近於高雄開幕,卻收到了來自享溫馨KTV發出的存證信函,指控「享牛」的名稱涉嫌抄襲,可能造成公眾混淆,並進而要求改名。

👉一、 何謂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18條的規定,商標係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現行商標法已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商標法所保護之客體,故而嗅覺、觸覺、味覺等非視覺可感知之標識,於符合識別性之規定時,亦可申請註冊商標【參照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行商訴字第 41 號行政判決】。

👉二、 如何受有商標法所保障?
我國對商標權採取註冊保護主義,欲取得商標權者,必須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交註冊申請,經過審查合格後,權利人自合格公告之日起正式擁有該商標權,也就是說,只有透過註冊商標才能獲得完整的法律保障。

👉 三、 商標受到他人侵權時,得向侵權行為人主張何種權利?
(一) 撰寫存證信函,要求侵權者停止使用侵權商標,並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等。
(二) 根據商標法第69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商標權人有權排除或防止他人對其商標權的侵害,並對於侵權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行為要求損害賠償。
(三) 依照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提出刑事告訴,侵害他人商標權,可能受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四、 倘若遇到他人聲稱侵犯其商標權,可以檢視自己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功能性使用、善意先使用制度及權利耗盡原則,主張自己並未侵害對方商標權,以維護自身權益。

其實,就我國餐飲事業而言,實務上以「享」字為基礎發想、設計企業品牌識別文字之情形所在多有,目前並無人得就「享」字保有獨占之商標或識別權利;此次爭議之二組企業品牌識別文字,無論從外觀、觀念及讀音為整體觀察,均無相同近似之情形,亦無致相關消費者存有混淆誤認之虞,勘認享溫馨KTV與「享牛台灣溫體牛火鍋」應為不同凡「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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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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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祺勝辦案】實務上人頭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而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案件,屢見不鮮,本件刑事偵查階段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同樣的基礎事實刑事上不起訴後,被害人仍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實務上對此見解不一,經由本所楊博勛律師於民事審判中積極提出當事...
24/09/2024

【祺勝辦案】
實務上人頭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而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案件,屢見不鮮,本件刑事偵查階段時,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同樣的基礎事實刑事上不起訴後,被害人仍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實務上對此見解不一,經由本所楊博勛律師於民事審判中積極提出當事人「確實」是受詐騙而提供帳戶,從而不成立民法上「過失」,並提出相關類似案例之有利法律上解釋,終讓委託人獲得勝訴之結果。
本所關於民事常見之幫助洗錢、幫助詐騙及人頭帳戶等損害賠償等相關案件有專業團隊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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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本所陳佳煒律師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件背景、事實本件當事人為手機收購商,平時收購全新或二手手機販售,於民國110年6月許,其代客戶持身分證及健保卡至友人任職之某電信門市申辦...
10/09/2024

【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
‼️本所陳佳煒律師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件背景、事實
本件當事人為手機收購商,平時收購全新或二手手機販售,於民國110年6月許,其代客戶持身分證及健保卡至友人任職之某電信門市申辦手機搭配門號方案,並於該電信之申請書上替客戶用印,而後因客戶未按期繳納電話費,遭該門市負責人發現後,遂依詐欺取財罪、偽造署押罪嫌提起告訴,幸而在本所陳佳煒律師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成功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偵查程序中指出當事人替客戶辦理手機搭配門號方案,係經客戶授權,此有授權書為證,故縱於申請書上用印,亦難認成立偽造署押罪,且當事人替客戶代辦手機門號時,僅係欲藉由賺取手機價格之價差牟利,對客戶因個人經濟因素欠費一事無預見可能性,難認辦理手機門號過程中有何施用詐術,致告訴人係原錯誤之情形,本件應屬單純之民事糾紛,而與刑事犯罪無涉,最終在陳佳煒律師提出有力事證及法律見解後,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犯罪證據不足,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210條至220條為我國刑法規範之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典型的罪名包括偽第210條造私文書罪、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其共通點在於必須有偽造或變造行為並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得成罪,並依據文書的屬性不同而各自成立不同罪名。其中偽造署押罪係規範單純冒用他人的簽名或印文,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換言之即便是冒用他人簽名於紙張或物體,亦可能觸犯本罪,但必須符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才會成立。如同本案當事人,雖代客戶簽名於門號申請書,但係經客戶授權,並無冒用情事,且店家亦未因此受有損害,自不該當偽造署押罪,最終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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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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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祺勝辦案】實務上人頭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而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案件,屢見不鮮,本件一審時由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當事人並無法完整陳述事件發生經過,遭一審法院判決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但此類型案件如有商談和解成功,即有獲得緩刑之機會,本件當...
06/09/2024

【祺勝辦案】
實務上人頭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而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案件,屢見不鮮,本件一審時由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當事人並無法完整陳述事件發生經過,遭一審法院判決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但此類型案件如有商談和解成功,即有獲得緩刑之機會,本件當事人偵查及一審時未獲告訴人之諒解,一審時以四個月之有期徒刑,且不得易科罰金,僅能易服社會勞動,造成當事人生活極大之不便利,經由本所楊博勛律師於二審時積極與被害人和解,雖未就全部被害人和解成功,但仍說服法院當事人犯後態度良好,並提出相關類似案例之有利法律上解釋,終讓委託人獲得緩刑之結果。
本所關於刑事常見之幫助詐騙、人頭帳戶等辯護等相關案件有專業團隊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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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本所陳佳煒律師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件背景、事實本件當事人於晚上11點於自家住處飲酒,不料隔日上班途中竟於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時與另一小客貨車擦撞,致被害人受有頸部、胸口...
06/09/2024

【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
‼️本所陳佳煒律師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件背景、事實
本件當事人於晚上11點於自家住處飲酒,不料隔日上班途中竟於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時與另一小客貨車擦撞,致被害人受有頸部、胸口傷害,經警方獲報到場處理,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含量為每公升0.24毫克,而遭警方依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嫌偵辦,幸而在本所陳佳煒律師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成功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偵查程序中指出,當事人雖坦承酒後駕車之事實,但經測得當事人吐氣僅每公升0.24毫克,尚未達法定之0.25毫克之標準,應就當事人客觀上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駕駛能力技巧障礙等事實判斷,參酌現場員警對被告製作之紀錄表,並無任何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且被告平衡動作、直線測試、同心圓檢測皆合格,無異常情形,
最終在陳佳煒律師提出有力事證及法律見解後,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犯罪證據不足,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不能安全駕駛罪
刑法第185-3條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由上述條文可知,第1款有明確性規定,只要符合法定標準,便直接認定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反之若尚未達標準,則仍有個案判斷衡量的空間。事實上,每個人對於酒精的耐受能力並不相同,即便已達法定處罰的標準,對部分人而言可能不至於影響駕駛能力,如同本案當事人其吐氣已達每公升0.24毫克,與法定之0.25毫克相差甚微,其舉止仍然正常,才因此幸運的獲得不起訴處分。
溫馨提醒:酒後切勿駕車,並注意酒精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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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祺勝辦案】實務上情侶分手不愉快時,常伴隨違反家庭暴力保護令犯罪及強制罪之發生,甚至造成傷害行為、妨害自由或死亡結果之結果,本件當事人偵查及一審時未獲告訴人之諒解,且檢察官對於一審判決認為認事用法不當,故以較重之攜帶凶器妨害自由之罪提出上訴...
03/09/2024

【祺勝辦案】
實務上情侶分手不愉快時,常伴隨違反家庭暴力保護令犯罪及強制罪之發生,甚至造成傷害行為、妨害自由或死亡結果之結果,本件當事人偵查及一審時未獲告訴人之諒解,且檢察官對於一審判決認為認事用法不當,故以較重之攜帶凶器妨害自由之罪提出上訴,經由本所楊博勛律師就監視器影片細節再度說服法院被告並無使告訴人不得離開現場之情形,並提出相關類似案例之有利法律上解釋,且透過調解程序獲得告訴人之諒解,終讓委託人獲得緩刑之結果。
本所關於刑事常見之家庭暴力保護令犯罪及強制罪辯護等案件等相關案件有專業團隊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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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本所陳佳煒律師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案件背景、事實本件當事人,向告訴人表示可代為購買虛擬貨幣及未上市之股票,應可有所獲利,告訴人遂交付現金予當事人,惟投資獲利不如預期,告訴人遂依...
28/08/2024

【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
‼️本所陳佳煒律師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件背景、事實
本件當事人,向告訴人表示可代為購買虛擬貨幣及未上市之股票,應可有所獲利,告訴人遂交付現金予當事人,惟投資獲利不如預期,告訴人遂依詐欺取財罪嫌對當事人提起告訴,幸而在本所陳佳煒律師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成功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偵查程序中指出當事人已代告訴人購買未上市之股票,僅係由友人代持,股票上市後將售出價金給付予告訴人,且亦有交付虛擬貨幣,係告訴人不熟悉虛擬貨幣之交易,不會操作,當事人難謂有有詐欺之主觀故意或客觀犯行,本件應屬單純之民事糾紛,最終在陳佳煒律師提出有力事證及法律見解後,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犯罪證據不足,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虛擬貨幣交易
近年來虛擬貨幣之投資興盛,也因此成為詐欺集團行騙的標的,因此委由他人代位投資虛擬貨幣時,應留意遭詐欺的風險,若代為操作虛擬貨幣亦應注意遭詐欺集團利用於洗錢的可能,另外也應與投資人充分溝通,確保了解虛擬貨幣市場與交易方式,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甚至遭到法律訴追。本件當事人即是因與客戶溝通不當,而使客戶向其提起告訴,幸而在本所陳佳煒律師的協助下,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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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本所陳佳煒律師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緩刑‼️  👉案件背景、事實本件當事人誤信網路上認識之貸款專員,交付帳戶予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帳戶掩蓋不法財產犯罪,致使數名被害人受有財產...
20/08/2024

【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
本所陳佳煒律師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緩刑‼️

👉案件背景、事實
本件當事人誤信網路上認識之貸款專員,交付帳戶予身分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帳戶掩蓋不法財產犯罪,致使數名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失而無法追回,經檢察官依幫助洗錢罪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遭判處有期徒三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千元,幸而在本所陳佳煒律師協助上訴二審,成功說服法官改判緩刑四年!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二審中指出,當事人乃一時不察而遭詐欺集團誆騙,並無法意圖,亦未受有任何利益,且當事人始中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足見悔過之意,又依當事人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最終在陳佳煒律師提出有力事證及法律見解後,成功說服法官改判緩刑四年!

👉緩刑的條件
所謂緩刑即暫緩行刑罰,時間最短2年,最長5年,依據刑法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由此可知緩刑的條件包括:受拘役、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宣告、過去未曾因故意犯行遭判有期徒刑宣告、執行完刑罰後的5年內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因此若不幸涉犯刑事犯罪,但符合上述條件者便可以爭取緩刑。另外,於緩刑期間依照指示完成命令,在緩刑期滿後無需再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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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本所陳佳煒律師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件背景、事實本件當事人為告訴人之前雇主,因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許,擅自拿取店內籌碼予友人遊玩使用,當事人為了解情況,與當事人至二樓辦公室約談協...
14/08/2024

【 #祺勝聯合法律事務所專欄】
本所陳佳煒律師替當事人洗清冤屈,協助客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件背景、事實
本件當事人為告訴人之前雇主,因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許,擅自拿取店內籌碼予友人遊玩使用,當事人為了解情況,與當事人至二樓辦公室約談協商,並刪除告訴人手機中之特定聊天紀錄,竟遭指控當事人拘禁告訴人於儲藏室,而依私行拘禁、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等罪嫌提起告訴,幸而在本所陳佳煒律師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後,成功說服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處理過程
嗣經本所努力,陳佳煒律師於偵查程序中指出當事人雖有請告訴人至2樓協商偷店內籌碼一事,但未限制告訴人之人身自由,且刪除聊天訊息已經告訴人同意,且並無證據指出告訴人有被拘禁儲藏室,且告訴人指控遭拘禁之儲藏室內部有門鎖可以開啟,最終在陳佳煒律師提出有力事證及法律見解後,成功說服檢察官認定犯罪證據不足,為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私行拘禁罪
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私行拘禁罪的成立,主要是判斷被害人的行動自由是否被剝奪,有爭議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實務上認為即使被害人雖得於被拘禁處所內行動,仍無礙於其被拘禁之事實。因此本件當事人之行為卻有可能構成私行拘禁罪,幸而告訴人指稱遭私行拘禁之處,內有門鎖得以自由進出,應無私行拘禁之可能,才能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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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祺勝動態】本所楊博勛律師受台東大學邀約為教職員工說明「職場霸凌」之實務現況及因應之道關於職場霸凌於近年職場為相當熱門之話題,惟各職場上人際來往關係不一而足,舉凡肢體衝突、語言衝突、管理衝突、嚴格要求、過多工作之指派或冷凍工作等態樣,均為職...
08/07/2024

【祺勝動態】

本所楊博勛律師受台東大學邀約為教職員工說明「職場霸凌」之實務現況及因應之道
關於職場霸凌於近年職場為相當熱門之話題,惟各職場上人際來往關係不一而足,舉凡肢體衝突、語言衝突、管理衝突、嚴格要求、過多工作之指派或冷凍工作等態樣,均為職場可能發生之情景,如何判斷是否為職場霸凌?雇主就此有何防免義務?職場之員工們又有何因應管道?又「職場霸凌」是否可能導致職災之發生?透過相關新聞案例及法院判決深入淺出與教職員們分享,會中也獲得熱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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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不受歡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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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說法】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323003191-260402?chdtv現代商業模式中「選擇外送到府」或是「店到店取貨」常是多數人選擇購物並獲得商品之方式,而如果訂購...
06/06/2024

【新聞說法】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323003191-260402?chdtv

現代商業模式中「選擇外送到府」或是「店到店取貨」常是多數人選擇購物並獲得商品之方式,而如果訂購後卻不取貨,是否有刑事責任呢?

新聞中提及「近鄰高中職校區的老字號雞蛋糕店,日前晚間接獲私訊訂單,訂購人自稱是高中總務主任,一口氣訂購60份糕點,總金額3000元,業者不疑有他,接單製做並外送到校,男子卻突然失聯,經警衛通報查詢,證實校內無符合身分者,業者慘遭詐訂棄單」,類似的情形還有無意購買,卻向網路賣家下單但不依約到指定寄送地址取貨,這些可能都構成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之犯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但也別害怕一不取貨或棄單就會吃上刑責,首先刑法第355條屬於「告訴乃論」,亦即知道誰惡意不取貨,或誰惡意棄單,必須在六個月內進行提出刑事告訴,否則就超過告訴期間而得到不起訴處分,另外,客觀事證上也可推敲是否屬於「惡意」,例如密集性地在一個時間區段多次下單而不取貨,或故意訂購大量物品而指定虛設或錯誤之地址,才有機會成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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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個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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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不取貨
#詐術致人損害財產罪
#刑法第3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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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不明人士假冒教職員,透過通訊軟體向商家下訂大筆訂單,再惡意棄單,僅造成業者單方損失,至今已有2商家遇騙。消保官表示,恐涉間接毀損罪;校方則聲明,採購流程嚴謹,禁止私訊訂貨,也呼籲商家留意查證。近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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