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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委託銷售房屋契約,可不可以提前結束委託?客戶覺得自己的仲介沒有很認真賣房,好像沒做什麼事情,有問仲介可不可以結束專任約,仲介不理會他,主管也含糊其辭不正面回答,客戶到底可不可以提前結束專任約?若專任約裡有約定不可以提前結束專任約,...
15/01/2026

📍「專任」委託銷售房屋契約,可不可以提前結束委託?
客戶覺得自己的仲介沒有很認真賣房,好像沒做什麼事情,有問仲介可不可以結束專任約,仲介不理會他,主管也含糊其辭不正面回答,客戶到底可不可以提前結束專任約?若專任約裡有約定不可以提前結束專任約,那還可以提前結束嗎?

1️⃣ 必須確定結束專任約不是因為自己找到買家,或其他人已經幫你介紹好買家。

2️⃣ 委託銷售房屋契約法律上是具備委任契約的性質,依據民法第549條第1項可以提前終止。

3️⃣ 專任契約就算有約定不可以提前終止,這個約定也是沒有效力。

4️⃣ 但終止前,還是要看專任契約中有沒有約定損害賠償的用語及範圍。若專任契約內沒有約定,那就回到民法第549條第2項的規定:「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意思是說,仲介有付出勞務費用進行房屋銷售,因你要終止而造成仲介多浪費錢,那就要補給仲介。

5️⃣ 總結:若要終止專任約,較佳的做法是提前預告要終止,或是終止前,跟仲介確認近期有沒有因銷售房屋而具體付出的費用,並留下與仲介討論的對話或紀錄,若確定都沒有費用產生就可以終止。
但最重要的是‼️確定要結束專任約之前,不是因自己找到買家,或其他人已經幫你介紹好買家,若是因為已經找好買家才終止專任約,最後還是會被告給付仲介費報酬的~

#終止專任契約 #提前結束專任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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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專任契約「繞過房仲」偷賣地 基隆男下場慘了

10/0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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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6回家投票罷免是愛  是因我們深愛著台灣願那個小小多山的國家民主自由永存回家投票吧!花蓮需要你~-⬇️⬇️⬇️法律小常識⬇️⬇️⬇️免費載人返鄉投票是賄選嗎?-每到選舉,因為深怕自己支持的對象落選,於是有支持者在網路上,或公開場合(...
22/07/2025

#726回家投票
罷免是愛 是因我們深愛著台灣
願那個小小多山的國家
民主自由永存
回家投票吧!
花蓮需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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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

免費載人返鄉投票是賄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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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選舉,因為深怕自己支持的對象落選,於是有支持者在網路上,或公開場合(例如:火車站、高鐵站)表明願意提供免費載送返鄉投票,這樣構成賄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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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免費接送所獲得的利益不論車程遠近,都應該會超過法定的賄選金額30元,另依據法務部提供的27種賄選行為中,第19項為「投票當天安排交通工具供選民搭乘,並在交通工具上發放現金。」因此,若符合上述行為則會構成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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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賄選的關鍵,以律師多年的辦案經驗,檢察官於訊問時多會以兩個面向著手,即「誰交錢給你,與叫你投給誰。」因此,交付金錢並且要求投給特定對象,即符合了對價關係,構成賄選。但若僅是無償提供載送,並未要求選民投給特定對象,則不符合對價關係,應無法構成賄選,但若用明示或暗示等模糊性字眼,則必須依個案認定是否已達到「要求投給特定對象」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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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選前的敏感時刻各種涉及投票的行為,均要更加謹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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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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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  #陳昭文律師 今天下午在深山咖啡和大家聊聊債務相關議題,還有小點心哦~歡迎大家參加!
08/06/2025

本所 #陳昭文律師 今天下午在深山咖啡和大家聊聊債務相關議題,還有小點心哦~歡迎大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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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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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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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金 小學堂】   #60 #長官命令軍人服從還是不服從 ❓韓國電影『幸福國度』,故事背景描述1979年韓國總統朴正熙遭刺殺,接著又發生全斗煥1212政變。總統遇刺當日,情報部隨行秘書官「朴泰柱」,因遵從上級命令而捲入總統暗殺案並接受審...
12/03/2025

【東.金 小學堂】 #60
#長官命令軍人服從還是不服從 ❓
韓國電影『幸福國度』,故事背景描述1979年韓國總統朴正熙遭刺殺,接著又發生全斗煥1212政變。

總統遇刺當日,情報部隨行秘書官「朴泰柱」,因遵從上級命令而捲入總統暗殺案並接受審判等劇情,主角律師需營救「刺殺獨裁總統的軍人」。

主角律師的辯護重點在於,軍人有服從上級命令之義務,當命令違犯刑法或陸海空軍刑法時,軍人要承擔這樣的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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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律師想起承辦過的一個案件。

志願役阿兵哥甲負責軍械的保管清點,每次軍械出入庫時,要負責清點數量並詳實記錄在進出紀錄簿上。甲的士官長乙長期對這些阿兵哥狀況百出的行為感到困擾,想找個機會給這些阿兵哥一個教訓、警惕。

某天士官長乙故意將一個彈匣藏起來,志願役阿兵哥甲清點數量時,發現少了一個彈匣,心情忐忑,跟士官長乙報告,乙就指示甲在進出紀錄簿上先記載數量到齊,阿兵哥甲就照做,過幾天後士官長乙才偷偷將彈匣放回去。

阿兵哥甲的行為被舉發,經過憲兵隊調查後,以甲涉犯軍人登載不實罪移送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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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依照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甲在紀錄登載不實數量時,是明知道這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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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規定:「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當時如果不聽從乙的命令,有可能違反部屬職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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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這個案件的重點在於,阿兵哥甲當時陷入兩難的困境,一個是服從命令可能違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但不服從卻可能違犯部屬職責罪,甲在違法執行與抗命間產生了一種義務衝突,我們可以期待甲應該要守法,堅持拒絕乙的命令嗎❓

如果是你,你會做哪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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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案件承辦檢察官認為,甲當時係基於軍人服從命令之職責,且抗命會有刑責。因此甲雖然服從長官的命令,於進出紀錄簿上登載不實彈匣數量,但這樣的行為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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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金小學堂:東金律生活分成眾多系列,其中東金小學堂分享生活法律小常識,若有疑問或想進一步了解,歡迎以電話方式詢問☎️

#軍人服從義務
#明知違法
#刑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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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3/2025

【東.金 小學堂】 #59
#租約公證強制執行
‼️房屋租約有公證,出租人不返還房屋,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要求對方返還嗎❓

律師到調解委員會參加房屋承租糾紛調解,甲方跟乙方承租房屋做生意,租期兩年,租約有公證。甲方簽約後開始裝潢,乙方主張甲方裝潢期間有損壞房屋牆壁違反租約,不願再繼續租給甲方(也就是租約尚未到期)。

乙方提出重新簽租約並增加一倍的租金,不然就要用有公證過的租賃契約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甲方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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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的關鍵在於,租期尚未屆至,一方提前終止,出租人可以用公證的租約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返還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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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1️⃣經公證的租約如果租約期滿,租客未按時返還,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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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若是租期尚未到期,因故提前終止租約,此時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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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約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規定在公證法第13條。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出租人或出借人得依該公證書執行之。」

以上公證法的規定要滿足兩個條件,即「定有期限」且「期限屆滿」,因此若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符合「期限屆滿」這個條件,因此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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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租約強制執行
#公證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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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真工作努力生活用力玩目前花況不錯很美喔🌼🌺- #東金法律事務所 #大農大富平地森林園區@頭號粉絲
12/02/2025

#認真工作努力生活用力玩
目前花況不錯
很美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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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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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金 小學堂】   #58 #解僱行不行下篇律師經常被老闆們問到,員工的工作表現差、態度不好、績效不佳,是否可以用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直接資遣勞工❓➡️當然不能直接就解雇,讓我們先來看看法院是如何看待這件事情~(接續上篇)-⭐️績效改善...
24/01/2025

【東.金 小學堂】 #58
#解僱行不行下篇
律師經常被老闆們問到,員工的工作表現差、態度不好、績效不佳,是否可以用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直接資遣勞工❓
➡️當然不能直接就解雇,讓我們先來看看法院是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接續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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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改善計畫(PIP)⭐️
美國喬治亞理工學院於 2008 年制定之 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 Guideline/Processes22(績效改善計畫指南),簡稱PIP,主要目的是為績效不佳的員工提供機會,用以解決未能滿足特定工作目標或改善其行為相關的問題。改善後的效果可能包括績效的改善,或可能的人事措施,如調動、降級或終止僱傭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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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採用績效改善計畫嗎❓
是的,法院採用PIP。

高等法院 103 年度重勞上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上訴人確已無法達成被上訴人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且被上訴人已給予轉任其他部門之機會(調職),並給予上訴人較低之業績達成量(降低績效),且就上訴人不熟悉之業務給予課程輔導改善(輔導改善),鄭欽文亦加以輔導、溝通,仍不見上訴人改善,上訴人長期於主、客觀有表現不佳之情形,被上訴人因而實施績效改善計畫,評價其工作能力並給與改善機會。惟上訴人仍無法如期完成績效改進計畫中最重要之換約工作,則被上訴人指稱上訴人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有不能勝任之情形,且其亦已遵循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被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與上訴人間勞動契約,並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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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會注意績效改善計畫(PIP)中哪些關鍵事項呢❓
詳如以下照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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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實施改善計畫期間有進步,還可以解雇嗎❓
若明顯有進步,但仍未達標準時,法院傾向不應該解雇。

「員工主張其經過PIP期間有進步,公司仍以員工考核為6位同仁中最低分者,推論上訴人任職期間之工作態度被動、消極任事且未改善。然依該評鑑上記載,評分2為待改進(即待辦及交代事項能準時完成但有錯誤),評分3為普通(即待辦及交代事項能準時完成且正確無誤),可見員工就待辦及交代事項能準時完成且正確無誤,尚難僅以係其中最低分者遽認上訴人於PIP後有不能勝任工作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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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員工若拒絕配合績效改善計畫,可以直接解雇嗎❓
不一定,法院認為仍要綜合判斷員工主觀上拒絕配合的原因為何來認定,非一律不配合就直接解雇。

「公司經多次溝通、多次績效改善會議,卻屢遭員工情緒反應激烈、抗拒本應負責之委外請購事宜、拒絕主管修改之請求,甚質疑主管專業,反對公司另外委請公正之外部委員以審核上訴人工作,並拒絕調離現職或做其他工作等節,是公司已窮盡各種溝通方式及解決方案,仍遭員工強烈抗拒協調或消極不願簽署績效改善計畫書,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事由,預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於同年4月20日終止勞動契約,應認已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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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工作
#解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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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金 小學堂】   #57 #解僱行不行上篇律師經常被老闆們問到,員工的工作表現差、態度不好、績效不佳,是否可以用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直接資遣勞工❓➡️當然不能直接就解雇,讓我們先來看看法院是如何看待這件事情~-⭐️最高法院 109 年...
22/01/2025

【東.金 小學堂】 #57
#解僱行不行上篇
律師經常被老闆們問到,員工的工作表現差、態度不好、績效不佳,是否可以用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直接資遣勞工❓
➡️當然不能直接就解雇,讓我們先來看看法院是如何看待這件事情~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縱被上訴人無法達到上訴人期望之工作標準,仍應先對其施以教育訓練或以懲戒等方式促其改進,惟上訴人除將被上訴人予以調職外,未見以各該方式促其改進,卻於考核期滿後逕行解僱,不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其終止勞動契約不符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

➡️結論:就算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還是要視情況對員工教育訓練或懲戒或調職等等,來改善工作狀況,若仍無法改善,才可以解雇,也才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

-

法院認為就算員工達不到工作期待,雇主想解職,還是要符合所謂解僱最後手段性,然最後手段性的具體操作要注意什麼❓

1️⃣解雇最後手段性之指標:對於勞工不能勝任工作是否有改善之可能?若沒有,是否除解雇以外,已經沒有其他更適合的方式。

2️⃣綜觀法院案例,雇主可能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的方式有哪些?
詳如照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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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下篇,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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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手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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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罷免依選罷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第一階段提議人不得為第二階段連署人。」也就是說第一階段的提議人不能當第二階段的連署人。因此當第一階段達到安全門檻可送件時就要開始盡全力衝刺第二階段的10%門檻千萬不要浪費子彈喔😉 #守護臺灣
18/01/2025

#罷免
依選罷法第81條第3項規定
「第一階段提議人不得為第二階段連署人。」
也就是說
第一階段的提議人不能當第二階段的連署人。

因此
當第一階段達到安全門檻可送件時
就要開始盡全力衝刺第二階段的10%門檻
千萬不要浪費子彈喔😉

#守護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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