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爾法律事務所

法爾法律事務所 【法爾法律事務所 ┴ FACT LAW FIRM】
法爾如是,世間一切法皆是如此。

【許民憲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碩士

經歷:
新竹律師公會第27屆理事
新竹律師公會第28屆秘書長
新竹律師公會現任秘書長
新竹律師公會壘球隊現任隊長
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講師


【曾鈞玫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碩士

經歷:
世光教養院權益委員會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施慶豐記帳報稅事務所法律顧問
政治大學法律服務社 義務律師

創新、打拼、安心因緣際會,在高雄鳳山出生的我,執業之路從新竹開始,承蒙諸多前輩先進的提攜指導,也有幸能持續參與地方公會、全聯會、全律會的事務,歷任新竹律師公會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全聯會及全律會委員會主委、委員及副秘書長等職務。2022年...
31/10/2024

創新、打拼、安心
因緣際會,在高雄鳳山出生的我,執業之路從新竹開始,
承蒙諸多前輩先進的提攜指導,也有幸能持續參與地方公會、全聯會、全律會的事務,歷任新竹律師公會秘書長、理事、常務理事;全聯會及全律會委員會主委、委員及副秘書長等職務。

2022年底我獲選擔任第33屆新竹律師公會理事長,展開兩年任期(2023-2024),以「創新」、「公益」、「活力」為目標,組成平均年齡39.4歲的理事團隊,一同為公會及律師相關事務打拼。

在兩年任期中,透過多次交流互動,我感受到各地方公會的多元活力,也體驗到律師法修正後對地方公會財務收入的重大衝擊,而地方公會與全律會唇齒相依,倘若地方公會功能萎縮受限,全律會也難以持續壯大,因應這樣的環境,地方公會努力嘗試透過合作分享的模式共享資源,並試著找尋與全律會協作合作的適當模式。
另一方面,參見今日全律會網站的數據,全國目前有12148位執業律師,50歲以下的青壯及年輕律師佔比過半,律師團體的年輕活力與多元專業,還有許多空間可以透過全律會及地方公會的努力加以發揮。
因此,在完成理事長任期之後,我希望能以自己微薄的經驗能力,期待能延續地方公會與全律會的合作經驗,並能協助發揮律師團體的活力,以壯大律師的力量,決定投入第3屆全律會的理事選舉。

#我是5號理事參選人許民憲
懇請各位律師先進惠賜一票!投票支持安心隊成員,也請支持鼓勵此次第3屆全律會選舉的所有候選人。
非常感謝,承蒙大家。

運用民主基礎系列教材中有關「權威」的概念與思考工具來探討霸凌的問題。這次是預先用視訊會議方式錄音,再透過教育電台以廣播及線上分享的方式播出。
29/11/2021

運用民主基礎系列教材中有關「權威」的概念與思考工具來探討霸凌的問題。
這次是預先用視訊會議方式錄音,再透過教育電台以廣播及線上分享的方式播出。

防疫期間的錄音開箱!🙋
不管是在學校、職場、軍隊等等裡面都會發生霸凌🙅,但有時大家會無法辨識這是合理的使用權威,還是這就是霸凌呢❤️‍🩹!
這集邀請到 法爾法律事務所 同時也是本基金會執委許民憲律師,來與大家討論霸凌與權威!
歡迎收聽📻🎙👂
主持人: 蘇哥哥 蘇銘翔
超級公民GO【11/13(六) 校園法治 向下扎根—權威與霸凌的界線】https://reurl.cc/bnAEMl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所出版「民主基礎系列」教材中包含正義、隱私、權威、責任四大主題,並培訓種子教師與律師,進行校園宣講活動。於9/25節目中我們請到林鳳儀律師和我們講解了正義與她在晨光入班宣講的經驗分享,10/30的節目中我們請到江昭燕律師和我們分享如何將責任這概念靈活運用在身活中。歡迎有興趣的朋友上我們超級公民GO的臉書或是教育電台的官網搜尋點選該集連結。
今日我們民主基礎系列將主題帶到了「權威」,並與生活中常見的霸凌議題相結合,根據兒福聯盟公布的台灣學生霸凌相關調查統計,2018年公布有近半數的兒少曾近七成(66.4%)兒少曾有接觸校園霸凌的經驗,2019年公布只有四分之一(25.2%)的家長認為孩子的學校防制霸凌做得足夠,2020年公布有近八成(78.4%)兒少曾遇過網路排擠問題,新聞媒體中也可以看到霸凌事件屢見不鮮,除了校園生活,職場也有霸凌事件的發生。然而當我們身處於霸凌中,或許就無法像旁人這麼清楚知道「這就是霸凌」、「我不應該受到這樣的對待」,久了甚至會以為對方對於自己這些行為是合理的,都是自己的問題這種想法發生。
為了減少霸凌的發生,也幫助大家釐清何謂合理的權威展現、何謂霸凌,我們今天特別邀請到曾經也是老師的許民憲律師,與我們說明權威與霸凌的界線,帶領大家一起來檢視兩者的差別🧐

30/07/2020

未來不論是辦手機、辦學貸、開戶,都無須請家長陪同辦理,18歲就等同於成年!法務部正準備推動《民法》修正案,將完全責任的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現已送行政院,待院會審查通過,將與司法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完成修法.....

14/07/2020

市場派為求早日平反,已依公司法規定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應否核准?陷入兩難,考驗經濟部的智慧。

19/06/2020
16/06/2020

#借名登記契約之當事人一方死亡, #該借名登記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起算時點

⭕️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50 條定有明文。

借名登記契約,係以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為基礎,其性質與委任關係類似,自可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倘無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應認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

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28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本件情形:
查農地依修正前土地法第30 條規定,固需具備自耕能力始得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此法律上障礙迄該條文於89年1月26日修正、同月28日生效後即消滅。

吳O安所留遺產多數為農地,既因考量自耕能力問題及辦理繼承登記之便利性,將吳O利等3 人繼承之不動產均登記在吳O盛名下而成立系爭借名契約,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就系爭借名契約是否終止,自不應區分是否農地而應一體看待。

故被上訴人系爭借名契約之返還請求權,於吳O利86年5月00日死亡時,因上開農地移轉限制之法律上障礙仍然存在,依事務之性質,固可認委任關係尚不消滅;惟自89年1月28日該障礙除去後,源自吳O利與吳O盛之借名登記關係,於是時歸於消滅,並開始起算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乃原審認土地法雖於89年1月26日修正刪除第30條及第30條之1有關農地移轉需具自耕能力等相關規定,然該修正並非系爭借名契約當然消滅之原因,仍須當事人終止契約後,該借名契約始歸於消滅,方得起算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所持法律上之見解,已有可議。

其次,被上訴人迄105年2月3日方提起本件訴訟,則上訴人於事實審為請求權時效消滅之抗辯,是否全無足取?尚非無疑。

原審未詳予推闡明晰,復未就被上訴人系爭借名契約之返還請求權,有否時效中斷之事由或時效完成後之承認加以調查審認,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不免速斷。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判決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SV%2c109%2c%e5%8f%b0%e4%b8%8a%2c721%2c20200527%2c1&lawpara=&ispdf=0

12/06/2020

⭕️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90號行政判決

#本案爭點在於律師事務所為受僱律師加入律師公會所繳納之會費, #是否事務所直接必要費用,關於此爭點,原審其他案件(96年度簡字第531、532號判決)法律見解與原判決不同,有由本院統一見解之必要,足認本案有法律原則重要性,本院准許本件上訴。

按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查上引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所得,除列舉可在業務收入中減除之項目外,所稱「其他直接必要費用」,自應以其費用與業務之執行有關,並須「直接」而且「必要」者為限,其立法主旨,文義顯明。

是其所謂執行業務直接必要費用,應指倘無該費用,則其業務無法執行而言。若無該筆費用之支出,未因此而導致無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情事,即不具備直接、必要之關係。

經查受僱律師個人既不獨立(或合夥)執行業務,其本身並無「向一個(或多個)法院聲請登錄」並「加入各登錄法院所在地律師公會」之需求,其所以要加入某一個律師公會,是要看僱用之事務所需要伊於某個法院出庭,也就是取決於「事務所」當年度業務上之需求,而非受僱律師之個人需求,該加入「指定地區律師公會」之利益,事務所業務上之經濟考量,顯大於受僱律師個人等由,業經原判決敘明在案,

核受僱律師如係為取得律師公會會員,並行使公會會員身分上之權利義務,則律師個人僅加入一地區律師公會已足,且受僱律師為其僱用事務所執行職務,必須因該事務所需要而加入指定之地區律師公會,始能執行其受僱職務, #足見倘受僱律師未加入指定之律師公會而無該費用支出, #則其事務所業務無法執行, #亦即若無該筆費用之支出, #將因此而導致該事務所無法順利執行業務,

依上開說明, #原判決認定系爭費用為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 #並無不合。至受僱律師雖以個人名義加入公會,然如係因受僱事務所之目的而加入,尚難以此遽謂該律師公會非該事務所之直接、必要費用。

是上訴意旨仍以:原審忽略加入律師公會之會費應以該律師個人身分加入,且其取得繳納會費之憑證交易對象為律師個人,並非其受僱之律師事務所云云,加以爭執,無非係其主觀法律歧異見解,依上開說明,尚無可取。

另查受僱律師加入某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雖附隨有「公會會員可取得參選理事、監事之資格」、「參加會員大會」、「請求召開臨時大會之權利」之利益,及可能「受懲戒」之不利益,按受僱人之附隨利益及不利益,受僱人是否受領、保有該附隨利益,並不是交易之重點,僱用人受領其受僱人加入公會所產生未來之經濟利益,將遠大於該入會費之支出,此才是僱用人願意支出「入會費」之關鍵,也才是交易行為及經濟考量所重視之點,而該費用是否為執行業務「直接必要」費用,係指「倘無該費用,則其業務無法執行」而言,非由「受僱人是否有附隨利益」而決定。

易言之,除非該支出之主要目的不在於滿足事業業務之需求,行政機關才能否准認列成本,如若不然, #尚不得以該支出會產生受僱人之附隨利益, #而否認該支出為僱用人之「直接必要成本」等情,業經原判決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核無不合。

故上訴意旨猶執原詞謂:依律師法第7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6條及第40條第2項所規定,足見有關律師入會之權利及義務係存在於入會律師及公會間,與律師所屬之事務所無涉,即該會費具有律師個人專屬性,非屬其受僱事務所之費用,原判決卻認定事務所為受僱律師加入律師公會所繳納之會費,應認屬於事務所直接必要費用,顯有違背法令情事。

又旅費、入會費、交際費等交易對象可為事務所、公司或個人等,此與本件系爭加入律師公會之會費具有律師個人專屬性不同;且旅費等可否認列受僱事務所或公司費用之前提,為該交易對象是否為其受僱事務所或公司後,再探究是否與受僱事務所、公司之業務有關,兩者缺一均不可列為受僱事務所、公司之費用。

而本件系爭會費之憑證交易對象為律師個人,原判決顯有判斷事實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之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等語,指摘原判決違誤,依上開說明,亦無可採。

原審96年度簡字第531號及第532號判決未經上訴至本院,為下級審之判決,尚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上訴意旨另以:事務所願以較高之薪資僱用「律師」,則該律師本應符合其僱用目的(即能出庭),而原審判決卻以「受僱律師通常是剛取得律師資格,甫出社會(所以才尚未加入律師公會),其尚未支薪前,即要求其預借薪水,去加入老闆所指定之各個律師公會,並『自費支出』入會費,違反常情,亦與目前之交易常情不符。」乙節,顯有判斷事實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之違法情事云云。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亦無足取。

綜上,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將原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判決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EXPORTFILE/reformat.aspx?type=JD&id=TPAA%2c101%2c判%2c90%2c20120202%2c1&lawpara=&ispdf=0

12/06/2020

祝國民老婆 #新垣結衣 32 歲的生日快樂 🎂
雖然是國民老婆,但 Gakki 醬 只能跟一個人結婚喔!
因為,刑法可是有重婚罪的呢!而且還是5年以下、非告訴乃論之罪喔!今天的刑法小教室,阿司要來跟大家介紹,讓大家沒辦法都跟結衣結婚的「重婚罪」。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重婚罪呢?
💡 #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簡單來說,就是還沒離婚的狀態下,又跟別人結婚,或者是跟有配偶的人結婚,都會構成重婚罪喔!
   
但在 2008 年 5 月 23 日起,我國婚姻的生效要件從過去的 #儀式婚 修法為 #登記婚,也就是說婚姻要有法律效力,就必須到 #戶政機關登記,因此就算想要重婚,也會在登記時,被戶政機關擋下來。
  
#現在還有人能重婚嗎?
雖然說大部分的重婚行為都能被戶政機關攔下,但戶政機關的守備範圍有限,所以即使已經採登記婚,還是有兩種情況會有重婚的問題:
  
🎯後婚姻無效的重婚:已經在國外結婚,到台灣再結一次婚,這種情形,因為戶政機關防守不到,而會構成刑法重婚罪,且根據 #民法第988條,後面結的那次婚就會「無效」。
  
如果台灣結婚後,又跑去國外再結一次婚呢?這個問題除了涉及 #涉外民事適用法 ,刑法上還有 #管轄權 的問題,關係會錯綜複雜,所以必須視個案處理~
    
🎯前婚姻視為消滅的重婚:婚姻雙方都善意無過失地認為自己或對方,已經完成「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但可能因為各種情況,讓前婚姻並未消滅,這時依據 #民法第988條之1,「前婚姻」其實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已視為消滅,因此不會構成刑事重婚罪。小編自己猜測,立法者選擇優先保障後來的婚姻,是因為後婚姻比較新,應該比較有愛吧😘
  
#刑法小教室 #火曜日 #抱抱日 #逃げるは恥だが役に立つ 
——————————————————————
✦ 如果你也覺得這些資訊 很 重 要!
✦ #分享 這則貼文,讓更多人了解 #重婚罪 吧!
✦了解已經宣布違憲的通姦罪:lihi1.com/V2GOF
——————————————————————
  
⭐圖說司法:taiwangov.com/0pXFp
⭐司法院Instagram:lihi1.com/eSyzh
⭐司法院 LINE 官方帳號:lihi1.cc/K3Ay

01/06/2020

《通姦罪沒了,還有民事賠償》

​​今天,大法官作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雖然刑法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和有配偶的人發生超友誼,還是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
​​​1️⃣​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2️⃣​民法第195條第1、3項規定了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的情形: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3️⃣​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認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
​​​4️⃣​因此,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刑法的通姦行為為限,如果夫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可以說是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違反忠誠義務之一方即應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
​​​5️⃣​換言之,和有配偶之人發生超友誼,並不一定要到發生性關係,只要行為:
​​
​​​👉​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且
​​​👉​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就可能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
​​ #配偶權 #通姦 #通姦罪 #損害賠償
​​ #一起讀判決 #一分鐘法律教室 #1分鐘法律教室 #法律系 #法學院 #法律 #裁判 #判決 #裁定 #法院 #司法

01/06/2020

《釋字791號:通姦罪為什麼違憲?》
​​
​​791號解釋的釋憲標的有兩個:刑法第239條處罰通姦、相姦行為,以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讓被害人可以選擇撤告的合憲性。這篇主要介紹在大法官怎麼論述通姦罪違憲這個部分。
​​
​​👉18年前雖然做過解釋,但有重新檢討必要

​​2002年,大法官曾經就通姦罪做出合憲解釋554號,那為什麼現在還要重新做一次,大法官給了兩個原因:

​​⭕️婚姻中的人格自主更受到肯定與重視、社會功能相對化
​​
​​理由書指出隨著社會自由化與多元化發展、當代民主國家婚姻法制主要發展趨勢,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的重要性,已經更加受到肯定跟重視,而婚姻乘載的社會功能趨於相對化。
​​
​​多數意見認為這從通姦罪對婚姻關係中配偶性自主權的限制,多年來成為重要社會議題可以得知。
​​
​​因此,憲法對這個議題的定位與評價,有與時俱進的必要。
​​
​​⭕️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種類跟範圍,也持續擴增跟深化
​​
​​比如釋字585、603號解釋所提到的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種類跟範圍,持續擴增跟深化的例子。
​​
​​因此,554號解釋中提到的通姦罪「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這個結論是有疑問的。
​​
​👉通姦罪的比例原則審查

​​接著,大法官重新再做一次通姦罪的違憲審查,和554號解釋一樣,同樣認為人民受到限制的基本權是:性自主權,要保護法益是維護婚姻制度及婚姻存續,但結論和554號解釋相反。
​​
​​1️⃣審查標準:較為嚴格
​​
​​理由書認為通姦罪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權,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通姦罪對性自主權之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
​​
​​2️⃣立法目的正當
​​
​​理由書認為國家為維護婚姻,可以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刑罰制裁通姦、相姦行為的目的,在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目的正當。
​​
​​3️⃣以刑罰作為手段,適合性低
​​
​​基於刑罰一般犯罪預防功能,通姦罪有一定程度嚇阻作用,但婚姻忠誠義務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違反婚姻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之親密關係,但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
​​
​​以刑罰制裁通姦、相姦行為,即便有助於嚇阻,但就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之目的而言,手段的適合性較低。

即便如此,理由書也肯認通姦罪不是完全對立法目的,也就是婚姻制度的維護、個別婚姻關係存續這個目的達成沒有幫助。
​​
​​4️⃣刑罰制裁:原則限於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的行為
​​
​​理由書繼續認為,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也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
​​
​​5️⃣婚姻自由、日益受到重視
​​
​​如前面提到的,婚姻制度之社會功能已逐漸相對化,而且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之婚姻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與經營其婚姻關係(如配偶間親密關係、經濟關係、生活方式等)之權利,愈來愈受到重視。
​​
​​6️⃣通姦違反承諾、但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
​​婚姻的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有賴婚姻雙方之努力與承諾。配偶一方違背婚姻承諾而通姦,雖然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之忠誠義務,並有害對方之感情與對婚姻之期待,但還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
​​國家是否有必要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是有疑問的。
​​
​​7️⃣限制性自主權核心、追訴過程干預隱私
​​
​​性自主權和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處罰通姦、相姦,直接干預性自主權核心範圍程度,可以認為嚴重。
​​
​​而且通姦、相姦都發生在個人私密空間,不具有公開性。發現、追訴、審判過程,一定會干擾個人私密生活領域以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導致公權力進入人民很私密的領域,嚴重干預隱私。
​​
​​8️⃣國家介入、反而對婚姻有負面影響
​​
​​以刑罰手段制裁違反婚姻承諾的通姦配偶,有懲罰作用在。但因為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造成負面影響,通姦罪造成的損害顯然大於目的所欲維護的利益,有失均衡。
​​
​​因此,通姦罪對憲法所保障性自主權的限制,和比例原則不符,立即失效,並變更先前的554號解釋。
​​
​​ #通姦罪 #通姦 #大法官解釋 #釋字554號 #釋字791號
​​ #一起讀判決 #一分鐘法律教室 #1分鐘法律教室 #法律系 #法學院 #法律 #裁判 #判決 #裁定 #法院 #司法

22/05/2020

在民眾眼中,每一位公務員都是國家的門面,因此公務員的紀律,關係著國家施政好壞,也關係著民眾的認同。
 
以往我們常常聽到「送懲戒」,是將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移送監察院,如果監察院提出彈劾,就會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針對是否及如何懲戒做出決定。 #公務員懲戒制度 ,是為了維持紀律、監督公務員操守,是維繫國家治理品質的重要機制,也是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一塊。
 
而就在今天晚上,立法院三讀修正了 #公務員懲戒法 及 #懲戒法院組織法 ,全面革新公務員懲戒制度,不僅大幅強化糾錯功能,也給予公務員更完善的司法程序保障,讓未來國家的運作更順暢,更符合人民的期待,具有劃時代意義。
 
在這邊,小編帶大家看幾個改革重點:
 
🎯改制懲戒法院:原本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行使的也是司法審判權,因此這次修法,將公懲會改制為「懲戒法院」,讓懲戒制度更加符合司法權的性質。
 
🎯改採一級二審:新增上訴審及抗告程序,從一級一審變為 #一級二審 ,讓面臨懲戒案件的公務員,如果不服裁判結果的時候,也能循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來充分發揮糾錯及權利保障功能。
 
🎯改為公開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原先是採不公開審理,修法後將改為公開審理,一般民眾可以旁聽審理,讓審判更加透明,更具有公信力。
 
🎯強化懲戒實效:修法避免公務員「搶退」規避責任,未來,從送請監察院審查或移送懲戒時起,到懲戒處分生效時為止,禁止公務員資遣、退休、退伍,大幅強化懲戒實效,以符社會期待。
 
🎯兼顧公務員保障:新制將避免公務員因同一行為重複受行政懲處及司法懲戒。此外,如果懲戒是金錢給付,也明定執行期間,避免執行久懸不決,來充分保障公務員權益。
 
👉公務員懲戒制度修法新聞:
https://taiwangov.com/yJ4NJ
 
——————————————————————
✦ 如果你也覺得這些資訊 很 重 要!
✦ #分享 這則貼文,讓更多人知道 #公務員懲戒制度改革 吧!
✦ 了解更多司法改革進度:https://taiwangov.com/kBS9D
——————————————————————
    
#公務員懲戒制度 #修法 #司改改什麼 #大雨下不停大家務必保重當心

⭐圖說司法:https://taiwangov.com/0pXFp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taiwangov.com/hCIe7
⭐司法院 LINE 官方帳號:https://lihi1.cc/K3Ayv

Address

新竹縣竹北市嘉政九街11號
Hsinchu
302

Opening Hours

Monday 09:00 - 17:00
Tuesday 09:00 - 17:00
Wednesday 09:00 - 17:00
Thursday 09:00 - 17:00
Friday 09:00 - 17:00

Telephone

+88636579711

Website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法爾法律事務所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Contact The Practice

Send a message to 法爾法律事務所: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