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2025
𝟬𝟭▶️「繼承選擇權:我可以選擇只繼承部分遺產嗎?」
背景說明:
當繼承人要辦理拋棄繼承時,必須放棄全部的遺產。但有時候繼承人可能只想要部分遺產,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舉例來說:
爸爸過世後留下A地和B地兩塊土地和C車,有甲、乙、丙三個繼承人。
因為B地的產權狀況比較複雜,價值也不高,甲只想要繼承A地並將它賣掉,至於C車老舊且都是乙在使用,甲亦不想繼承C車。
於不影響他人權益之前提下,甲應如何處理?
🅰️解決方式:
(1) 符合法律規定下(例如拋棄不得他人之利益),繼承人可以拋棄部分之遺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而選擇只繼承部分遺產。
(2) 但是如果要放棄繼承不動產,還需要依照以下步驟辦理:
第一步:
先將A地和B地都辦理繼承登記
(未辦理繼承登記是無法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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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拋棄B地所有權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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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此時B地的所有權會由其他繼承人(即乙、丙)共同擁有。
(甲的持分不會歸屬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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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如果要處理B地,甲只需要針對B地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並在訴訟中要求將B地變賣後分配價金。
👉實務見解參考:
➊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322號民事判決意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喪失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拋棄對於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者,亦屬依法律行為喪失不動產物權之一種,*如未經依法登記,仍不生消滅其公同共有權利之效果*。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許朴所訂之協議書以何許朴給付上訴人五十萬元為條件,上訴人拋棄其父之遺產。似此情形,上訴人是否單純拋棄因繼承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權利,尚有疑問。📌 #即令上訴人確係拋棄對於系爭土地公同共有之權利, #惟如未經登記, #則依上說明仍不生效。」
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家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意旨:
「公同共有人於未中止公同共有關係前,部分共有人得拋棄其所繼承的遺產,以生對其公同共有權利消滅之效果。📌 #倘賸餘公同共有人尚有2人以上, #各賸餘公同共有人之權利仍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此與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第3項規定,因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為避免成為所有權人不明,落致不利於地籍管理之窘境,登記機關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有別。當然,倘若公同共有人全數辦理拋棄所有權登記,登記機關自應依上開規定,於辦竣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登記,自不待言」
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意旨:
「(一)上訴人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於辦理繼承登記後, #拋棄公同共有權利, #就附表二所示財產為公同共有,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是其請求分割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洵屬有據。被上訴人雖辯稱:上訴人僅就部分遺產請求分割,於法不合云云。 #惟上訴人現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已非共有人, #自無請求分割之權利,被上訴人此項所辯,並非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