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仕享律師事務所

張仕享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政大法律系
台中一中

新北地方法院書記官
彰化縣牙醫師公會法律顧問
苗栗縣藥劑生公會法律顧問
台中市歸巢青年文化協會理事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義務律師
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高階)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委員

戀童癖之人的可恨之處,不在於他傷害了特地的哪個誰,而是他位處食物鏈的頂端。除了位處色情產業鏈的頂端,還有就是,他在這不對等關係裡的頂端。讓人想起2010年白玫瑰運動,就是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的事件。一名獨自於圖書館的6歲女童,被一名男子抱在左大...
06/04/2024

戀童癖之人的可恨之處,
不在於他傷害了特地的哪個誰,
而是他位處食物鏈的頂端。
除了位處色情產業鏈的頂端,
還有就是,他在這不對等關係裡的頂端。

讓人想起2010年白玫瑰運動,
就是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的事件。一名獨自於圖書館的6歲女童,被一名男子抱在左大腿上坐在樓梯處,以手指性侵女童私處,經樓梯對面的住戶發現而報警,後經法院於同年6月18日判決被告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幼童性交罪,處接近該罪法定刑下限的3年2個月。當時法院認為女童的未呼救、未掙扎以求脫離,所以認定被告沒有使用「暴力」強迫,沒有違反女童「意願」。當時的人們比司法裁判機關的想法更進步,此判決引起網友群起憤慨,甚至成為社會運動的後援,促成<法官法>立法。

兒童是不是有「意願」,
認真深入就輸了,而裁判者認認真真地想過,
更是仔仔細細地解釋,所以引起更多反彈。
其實不是小孩有沒有意願,也不是他們的意願是不是有好好地表達了「好」或「不好」,而是兒童的所處環境及身心條件有沒有能讓她說出她想要的、真的「好」,以及對她來說是真正的「好」。

2017年美國發生的Me too 運動,影視大亨哈維˙韋恩斯坦(Harvey Weinstein)性侵害事件所引發,歐美各領域陸續響應Me too,而其中美國女子體操界的性侵事件最讓人感到害怕,美國國家體操隊醫師性侵未成年女選手至少10起,也就是體操界的性侵事件除了被害人是幼童之與未成年人猥褻性交罪,還再加上左右身體狀況可否出賽的隊醫身分,權力關係不對等的雙重弱化地位。(註1:<「隊醫性侵」陰影籠罩至今!美體操女王閃電退賽東奧原因曝>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6/2049646.htm)

未成年人地位的弱勢,
不只是表達能力及意願能力的狀態,還有我們社會生活共同體裡,未成年人是處於相對不利地位,傷害一個前額葉還沒發育完全的未成年人,犯罪成本是比較低的,事後隱匿犯罪事實也比較容易,因為未成年被害人相較成年人來說,比較沒有成熟的經驗及反應能力,或是當下保存證據。總而言之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人之惡性,相較侵害成年人法益,惡性更大,因為他知道,如果不是因為被害人年幼,他的犯罪行為是不會達成的;如果不是因為結構關係不對等的緣故,被害人是不會同意的。行為人很清楚,被害人是不會同意的,如果不是因為地位不平等。

偏好未成年性活動影片,除了心理上無意識的喜好,還有部分是過去經驗所形塑而成的偏好,因為容易得手。過去曾遇到案例是,行為人大多挑選青少女,利用青少年的無知,以裸照或性行為做為交換利益。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人,真的不值得安慰。

美國「體操女王」拜爾斯5年前在里約奧運橫掃4金1銅,今年再戰東京奧運,被視為奪牌黑馬。然而她卻在賽前閃電宣布,因為心理因素將退出多項比賽,最終在此次奧運奪得1銀1銅。拜爾斯4日坦言,心理狀況突然不穩可能與早期...

29/03/2024

大概一年前,
一位小時候的好朋友因為涉入毒品案找上我,
因為毒品案件有無自白減刑刑度差距實在很大,
我有提到假設證據明確,
也許認罪也是一個選項,
但他似乎像是被觸動某個開關一樣,
不斷的向我澄清他沒做、是警察栽贓陷害之類的話,
最後,他不太諒解的與我終止了談話,
後續我也沒有再介入和過問。

最近查閱判決的時候,
發現他被判有期徒刑10幾年,
內心實在百感交集。
朋友,我只想告訴你,
我不只是律師,更是你的好友,
我說的話也許不中聽,
但我永遠只希望你好,
職業道德上,
我不會評價你,也會為你守密,
朋友交情上,
不管你做了什麼,
你永遠是我記憶中的那個少年,
我們一起年輕過~
希望你不要再逞強,向身邊的人求助,
我也想告訴你,我很關心你,
望你平安。

02/08/2023

當事人:律⋯⋯律師⋯⋯,我⋯⋯我現在沒有住的地方,我都在外流⋯⋯浪,因⋯⋯為繳繳繳不起房租,房房房⋯東要我我⋯⋯我搬走。(當事人有嚴重口吃,以及人群恐慌症,盡量模擬其語氣)

我:那法院的信你要怎麼收?我要怎麼跟你聯絡?

當事人:我的手機被法院扣押了,現在也沒錢辦新手機。

我:那你記得要主動跟我聯絡,我再告訴你判決結果。

當事人:好。

看著他在雨中離去的背影,
肩背浪跡天涯小包包,懷抱四處為家小抱枕,
不知道他已經流離失所多久了,
突然有點衝動想塞點錢給他,
想叫住他,又已遠離。
恍惚間覺得臉頰有點溼溼的,啊,是雨水吧。

被告,有時候只是被害人。

過失玫死?過失致死啦!最近律師因為進修之緣故,常常到國家圖書館翻閱司法院資料庫電子化前的裁判匯編,突然發現幾個判決的案由是「過失玫死」,到底是犯了什麼罪?!應該是因為無蝦米或倉頡輸入法沒選好字,「過失致死」打成過失「過失玫死」啦!趁這個機會...
17/05/2023

過失玫死?過失致死啦!

最近律師因為進修之緣故,
常常到國家圖書館翻閱司法院資料庫電子化前的裁判匯編,
突然發現幾個判決的案由是「過失玫死」,
到底是犯了什麼罪?!
應該是因為無蝦米或倉頡輸入法沒選好字,
「過失致死」打成過失「過失玫死」啦!

趁這個機會也宣導一下法普小知識,
常常會看到有人說「過失殺人」,
但是過失是不可能發生殺人結果的,
因為「殺」這個動詞,
就已經包含人的主觀意識,
也就是說,
殺人者是帶著認知及意欲進而致他人死亡,
但是有過失的人是不可能有這種主觀意識,
白話一點說,
就是「過失」與「殺人」,
本質上就是相互排斥的概念,
所以別再說「過失殺人」囉!
不過話又說回來,
這只是法律人一點無聊的堅持啦,
縱使你說「過失殺人」,
律師我還是會知道你說的是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啦!

羈押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處分的一種,它能在判決未確定之前,將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在看守所,不過,羈押不是刑罰也不是刑罰的預支,終究只是暫時性的處分而已,也就是說,被告在判決確定之前,應該有很大的機會能夠停止羈押而重獲自由。(不過,有一些被告羈...
01/03/2023

羈押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處分的一種,它能在判決未確定之前,將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在看守所,不過,羈押不是刑罰也不是刑罰的預支,終究只是暫時性的處分而已,也就是說,被告在判決確定之前,應該有很大的機會能夠停止羈押而重獲自由。(不過,有一些被告羈押後,就一直被羈押直到判決確定,並緊接著執行,此為圈內人戲稱的「一票到底」,這就是另一個故事了)

不過,這裡不是要討論羈押的目的、性質這類嚴肅的問題。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通常會詢問被告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只要稍微有一點實務經驗的人,聽到法官詢問這個問題,大概就知道法官可能要決定羈押了(如果沒有要羈押,讓被告離開就好了,沒有必要詢問這個問題),而假設被告有需要照顧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協助通報社會局安置子女,以免子女無人照顧。

但是最近接觸到一個案件,讓我反思是否還能多做一些事。這個案件的被告是一名毒品犯,依照案件的嚴重性,我大略翻閱卷宗就認為兇多吉少,被告應該有很高的機會被羈押。後來經法官訊問之後,果然決定羈押,當時被告還陷於藥癮中,口齒不清,不過被告嘴裡反覆叨唸著:「家裡養的寵物沒人照顧。」我相信在場的人都有聽到,不過,有權通知主管機關的相關人員,沒有人有進一步的動作。我不知道這位被告的寵物現在是否還好,是不是有水喝?是不是有飯吃?是不是有人為他清籠子?我是不是少做了一點什麼,讓一隻動物受苦了?

寵物在法律上是物,其價值是可以用金錢計算;但很多人絕對是將寵物當成家人,不是金錢可以計算他們的價值。

*照片是我們家的兔崽子,興趣是咬電線及搞破壞,家裡被咬斷的手機充電線不計其數(兔子表示:一口一條嚼起來真帶勁)。一直以來,謝謝你教會我何謂愛,也許為了這些屁屁的毛孩們,我們都能再多做一些些。

教科書上的客體錯誤。不穿伊之助頭套也會被打到,外勞盜採好像又可以說一個故事(?
26/07/2021

教科書上的客體錯誤。

不穿伊之助頭套也會被打到,
外勞盜採好像又可以說一個故事(?

南投縣仁愛鄉傳出原住民將移工當成山豬誤殺案件!前天深夜,仁愛鄉法治村武界部落一群原住民攜帶自製獵槍狩獵,在投83線武界壩附近,疑把涉嫌揹負盜採物路過的外籍移工當成山豬並開槍,靠近才發現並非獵物,而是一名....

25/06/2021

最近收到一份人頭帳戶案件的不起訴處分書,身為辯護人,對於這種十死無生的案件能獲得檢察官點頭,爭取到不起訴處分,本來應該是值得開心的事,但我感到憂心的是,目前對於這一類的案件處理標準不一的現象。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作人頭帳戶使用,這一類的案件在實務上是層出不窮,其中確實不乏有人是明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仍然交出帳戶者,這種情形當然必須依照幫助詐欺(洗錢)來論處,但有多數涉入此類案件的行為人,都是自己的帳戶遭到詐騙集團騙走,詐騙集團將帳戶作為讓被害人匯入款項的人頭帳戶使用,而因為資金流向是最易於追索的證據,因此當被害人報案之後,提供帳戶的行為人會被第一個被找到,而且毫不意外的在後續的偵查、審理程序被當成詐騙集團的幫助犯,縱使一再向檢察官、法官喊冤,辯解自己是遭到詐騙而交出帳戶,但最後得到幾乎都是機械式的回覆:「政府三令五申詐騙集團的猖獗,所以你應該知悉對方是詐騙集團,依照你的智識能力,也能夠辨識對方是詐騙集團,但是你仍然交出帳戶,可見你有幫助詐欺的未必故意。」,而且從不手軟,被害人反成加害人,實在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但從判斷這一類行為人的有無犯意之推論過程可知,其實很難用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幫助詐欺(洗錢)之故意,只能透過「智識能力」這種虛無飄渺的標準,來論斷行為的人故意,只是這邊的「智識能力」,究竟是誰的「智識能力」呢?是法官、檢察官的?或者是行為人的?縱使在其中取一個最大的公約數,以一般社會群眾的智識能力加以判斷,我們有辦法確保行為人具備足夠的能力,能明白的判斷自己是否有遭到欺騙嗎?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確保這個前提,那以刑法來處罰行為人,才有正當化的依據。但從現存的判決來看,法院判決對於這部分的論述是較為疏漏的,只是一再空泛的重覆,因為政府一再宣導,所以民眾就不應該被騙,這種說法的基礎,就是用知識份子的傲慢,來壓榨資訊獲取能力較弱的群眾。

更何況,對於詐騙集團來說,反正我就是要詐騙,騙錢或騙帳戶對我來說都一樣,都是用話術讓被害人陷入兩難的局面,既然有人會遭到詐騙而匯款,為什麼受到詐騙而交出帳戶,對於司法工作者來說,是如此無法想像的事情呢?除非在這個社會上,已經不再有任何的詐欺事件(然而現實是:不乏許多高知識分子遭到詐騙),否則受到詐騙交出錢或帳戶,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有差別的只是交出客體的差異而已,既然實務上認為交出帳戶有幫助詐欺的故意,交出錢的被害人呢?錢一樣可以供作詐騙集團運作的資金,而且在一般人的認知中,錢就是拿來花的,為何在這種情形下,不會認為受到詐欺的被害人,也是協助詐騙集團運作的幫助犯呢?其中的區別究竟在哪裡?可見這種邏輯充滿錯誤與矛盾。

我們絕對不能用刑法去要求一個人必須具備某種程度的智識能力,這個邏輯如果持續推衍,不是成為:因為你的智識能力不足,對社會不夠關心,沒有好好保管你的帳戶,所以國家要用刑法來處罰你。這真的是刑法要達成的目的嗎?除了過失犯之外,沒有一個犯罪是要求人必須盡注意義務,但是目前實務對於人頭帳戶案件處理之結果,等於是透過刑法的處罰,淘汰獲取資訊能力較弱之族群,因為你不夠注意、不夠聰明,沒有好好保管自己的帳戶,所以國家要處罰你,等於將詐欺罪當成過失犯的模式來操作,實在欠缺合理性。

簡單予以歸結,如果無法確實的依照證據去認定行為人有幫助詐欺(洗錢)的故意,只是沿用「智識能力」這種沒有標準的標準,那刑事訴訟法所定「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規定,只是蒼白的口號。

師長的教育不能等
10/12/2020

師長的教育不能等

台南市北門區三慈國小校園最近出現Q版的「青天三鍘刀」大公仔,電視劇「包青天」內的「龍頭鍘」、「虎頭鍘」和「狗頭鍘」成為法治教育的另類教材,Q版的造型萌翻校園。這是校友3D彩繪大師曾進成有感於法治教育的重要.....

事情過去已將近30年了,現在法有入家門嗎?幾年來的執業經驗,除非被害人是被打得頭破血流逃到派出所,否則警員大多會以「未實際受害」敷衍,甚至以會涉及誣告之罪嫌等理由嚇阻被害人報案,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緊急、暫時保護令可供運用,但是如果被害人無...
28/10/2020

事情過去已將近30年了,現在法有入家門嗎?
幾年來的執業經驗,
除非被害人是被打得頭破血流逃到派出所,
否則警員大多會以「未實際受害」敷衍,
甚至以會涉及誣告之罪嫌等理由嚇阻被害人報案,
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緊急、暫時保護令可供運用,
但是如果被害人無法獲得及時的保護,
等同具文。
等被害人整理好傷勢、心情,
找到法律協助取得保護令,
幾乎半年的時間過去了,
有多少哭聲隱沒在暗夜裡呢?
黎明怎麼會如此遙不可及。

國三那年,你在做些什麼呢?
那一年,是年僅15歲的鄧如雯,惡夢的開始。
  
15歲的鄧如雯是家中長女,下課便在家裡的檳榔攤幫忙,因此認識了經常到店裡光顧的鄰居林阿棋。林阿棋大鄧如雯20餘歲,有殺人前科,更是地方上知名的惡霸。
  
林阿棋雖然照顧鄧如雯一家,卻也經常對鄧如雯母親施暴,不但多次以強迫手段性侵鄧如雯的母親,還曾對她潑灑硫酸,造成母親右眼失明,鄧如雯一家對林阿棋敢怒不敢言。然而,鄧家的沈默竟然讓林阿棋得寸進尺——趁著鄧如雯母親因為受暴住院,無法保護兒女時,林阿棋將魔爪伸向年僅15歲,正值青春年華的鄧如雯,讓鄧如雯懷孕並生下了孩子。
  
多次遭到侵犯的鄧如雯,不知道向誰求助,只能在黑暗中以淚洗面。林阿棋卻以「自己願意負責」逼迫鄧如雯與他同居,並不斷恐嚇她說受人強暴是很不名譽的事,「以後會沒人要」;還威脅鄧如雯如果不跟他結婚,就要「殺光她全家」。別無選擇的鄧如雯只好披上嫁衣,天真的以為也許結婚之後,事情就會開始好轉。
  
鄧如雯錯了。
  
婚後的林阿棋每天對鄧如雯拳打腳踢,甚至連自己的親生骨肉都不放過——在鄧如雯因不堪虐待逃跑時,林阿棋把未滿一歲的長子丟上廂型車頂,飆車後猛踩煞車,只為了威逼鄧如雯回來同居。他還多次把孩子倒栽丟入洗衣機,喝斥鄧如雯必須跪下來向他道歉,導致孩子多處流血,頭部腫大。
  
殘暴的林阿棋,甚至連鄧如雯一家都不放過。他到鄧如雯的父親家中搗毀物品,並將鄧父吊起來毒打,還多次從門縫施放瓦斯,「不要進來!爸爸,林阿棋放瓦斯了,等一下要爆炸了!」鄧如雯一家長期活在林阿棋的暴力陰影中。
  
結婚後七年,鄧如雯的妹妹向她傾訴,林阿棋試圖侵犯自己。鄧如雯驚覺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慘劇,不但沒有結束,更可能複製在她的親人身上。失去理智的她,在林阿棋酒醉後熟睡時,拿起鐵鎚往他頭上敲下,「不能、不能等他醒來⋯⋯」被林阿棋長期暴力恐懼淹沒的鄧如雯,去廚房拿了水果刀,繼續朝著林阿棋猛刺。
  
27年前,1993年10月27日,22歲的鄧如雯,親手殺死了她枕邊的林阿棋。
  
► 「法不入家門?」多次求助警察的鄧如雯,卻被警方拒絕
  
事實上,陷入絕境的鄧如雯,曾多次向警方求助,卻都遭到了拒絕。在三軍總醫院的鑑定報告中,證明她在案發時精神極度耗弱,處於短暫而似失智性之低度偏差化行為,二審認定鄧如雯符合精神耗弱條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鄧如雯殺夫案也讓社會開始看見困住受暴婦女的高牆,打破了「法不入家門」的陳舊思維,更催生了《家庭暴力防治法》。1999年,臺灣更成為亞洲第一個全面實行保護令的國家。
  
服刑滿一年半後,鄧如雯假釋出獄,「我想看孩子⋯⋯」一出獄的她在接受採訪時心心念念的兩個孩子。
  
「如果當時可以用法律制裁林阿棋的話,我可能不會去殺人。」鄧如雯這麼說,「我從來沒想過我會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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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與政治的距離,「青」你一起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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